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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山文摘

管制还是保护?——也谈网络宗教活动的行政干预

近日,在中国民族宗教网看到左旭生、王斯琴合写的《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看作者单位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他们对网络宗教活动感到忧虑并呼吁加强管理也很正常。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难免为两位作者的良苦用心感到些许不安;两位政府公务人员还提到,网络宗教活动的管理“存在真空”,应该“探索多种管理途径,形成社会控制合力”,这一提法尤其让人心生疑虑。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文内容,对作者提及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络宗教活动存在“管理真空”吗? 在《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中,作者将网络宗教行为分为新闻信息类,网络出版类,传经布道类,法事法会类,捐赠流通类。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这些行为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财产处分权,经营自主权等几个方面。该文中提到的新闻信息类和网络出版类的网络宗教活动可以归为言论自由权问题,传经布道和法师法会类活动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问题,捐赠流通类的活动则可归类到生产经营和捐赠行为中去。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照其他类似的网络行为,看看网络宗教行为涉及的几个方面是否已经脱离了行政管理。 关于宗教场所的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该在经登记的宗教行为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行为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两位作者据此认为,虽然网站不属于《条例》明确的经登记的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网络宗教活动虽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但它具备了宗教活动的特性,也将对个人和社会发生影响,所以,现有规定无法约束网上祈祷念经、网上讲经布道、网上敬神敬佛、网上法务法会等宗教活动,造成了网络管理的障碍与真空。个人认为,作者的这种类比混同了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的差别,没有考虑网络活动的特殊性。在新浪、搜狐等一些大的门户网站上,一条热门新闻下面往往有数以万计的网友评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网友们这种集中表达意见的行为,就该属于虚拟的集会或者游行示威了。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对于网络宗教活动来说也同样如此。作者在谈到具体的网络敬拜、布道活动之前,就已经总结了网络行为的交互性、虚拟性、参与性等特点,但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又无视这些特点的存在,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该文对网络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宗教用品与艺术品的经销等行为的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作者认为, 60% 以上的宗教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宗教内部性资料供阅读、下载及复制,而不用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 30% 以上的宗教网站附带有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的经销活动。这些网络宗教行为由于打上了网络的烙印,用现行的宗教法规无法对其定性和管理。笔者认为,作者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并不全面。不仅仅是宗教网站,对于绝大多数网站来说,不论是门户网,还是个人或者几个网友合办的兴趣类网站,制作电子书籍并提供现在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网站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沟通,会员获取学习资料的重要途径。这也正是互联网自由、开放、信息流通快等优点的表现之一。至于宗教用品的经销,这是一种网络商品的销售行为,互联网的研究人员一般称为电子商务。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逐渐催生了…

盐光沙龙第九期:秩序、规则与自由——基督徒法律人看师生冲突事件

盐光沙龙第九期:秩序、规则与自由——基督徒法律人看师生冲突事件 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人子啊,你要告诉本国的子民说:我使刀剑临到哪一国,那一国的民从他们中间选立一人为守望的。他使刀剑临到那地,若吹角警戒众民,凡听见角声不受警戒的,刀剑若来除灭了他,他的罪就必归到自己的头上。他听见角声,不受警戒,他的罪必归到自己的身上;他若受警戒,便是救了自己的性命。倘若守望的人见刀剑临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受警戒,刀剑来杀了他们中间的一个人,他虽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守望的人讨他丧命的罪。人子啊,我照样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听我口中的话,替我警戒他们。我对恶人说:‘恶人哪,你必要死!’你以西结若不开口警戒恶人,使他离开所行的道,这恶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你讨他丧命的罪;倘若你警戒恶人转离所行的道,他仍不转离,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却救你自己脱离了罪。” 旧约以西结书 33 : 1 - 9 什么是世界观与圣经的关系?基督徒对该问题的回答清晰明确:必须由圣经来塑造和检验我们的世界观。惟有圣经才能对我们的生活给予正当的引导。这意味着在世界观事务上,那些相信圣经是神话语的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鸿沟。它亦意味着基督徒必须不断反省其世界观信仰是否与圣经相符合,因为,如果在这一点上失败,就会使我们难以抵挡地陷入这样一个境地:我们的许多信仰,甚至是基本信仰,挪用自好几代以来就已经越来越世俗化的文化(观念)。…

盐光沙龙第十一期:和尚与庙—我国的寺产制度

盐光沙龙第十一期:和尚与庙—我国的寺产制度 盐光沙龙第十一期讨论话题 我国佛教财产制度的现状 本期沙龙发起动机 俗语云,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意谓佛教信徒与寺庙之间存在某种依附关系,只要庙在,和尚就走不远。但我国的宗教财产政策却使僧人与寺庙的关系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僧人不再成为寺庙的所有权人,即使你找到和尚,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因为和尚对寺庙已经没有了支配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宗教信徒来说也是一样。但现实情况显然对这一立论提出了重大挑战。以北京为例,解放以后,位于北京市的 1200 多座佛教寺庙被拆毁了将近一半,只有保留下来的 623…

信仰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冲突及其宪法处理

信仰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冲突及其宪法处理﹡ [ ] — 王科力 一个基于某种宗教信仰、坚持无政府主义的人,能否拒绝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如果不能,则法律应该怎样对待他?——题记 在当代法律史上,可能没有哪一个宗教团体像耶和华见证人那样,在宗教自由领域与各国政府进行百折不挠的诉讼,而且在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从积极意义上来看,这些诉讼极大地扩展了公民自由的定义,成为各国研究宗教和人权政策的人们关注的现象。抛开教义上的分歧,耶和华见证人的经历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如今,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政府也会赞赏耶和华见证人在扫盲工作和应付自然灾害、政治危机(提供紧急援助方面)作出的贡献。然而,耶和华见证人也在不少国家面临合法化问题和来自政府的反对。 导致耶和华见证人受到政府反对的原因主要如下:不向国旗致敬,不服兵役,医疗争议,逐户传道,儿童养育和宗教聚会。他们视国旗致敬是宗教崇拜仪式,乃国家主义的表现。早期基督徒因拒绝“君主崇拜”而遭受迫害。耶和华见证人引用《圣经》拒绝服兵役,其中在《圣经·约翰福音》18:36提到:“耶稣回答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在受到外国势力威胁或者正在进行战争的国家里,批评家主张此行为应当判以叛国罪、或视之为伪善用别人生命保护自身的方式。今天,大多数民主国家已有保障公民拒服兵役的权利。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对此还没有法律保障。…

圣山论坛第一期、盐光沙龙第十三期:教会登记专题:宗教团体登记程序研究

教会登记专题:宗教团体登记程序研究——圣山论坛第一期、盐光沙龙第十二期         讨论话题 宗教团体登记程序研究 相关背景介绍 家庭教会可以说是中国最大的社会团体,它除了具有社会团体的一般特点,在法律上应该算是社会团体法人,同时还是一个宗教组织,因此还有着自己的特殊性。按照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宗教团体必须登记,此处的登记也就是行政许可,必须经宗教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批同意,方能取得合法身份,否则就不能享有宗教团体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甚至连举行宗教敬拜活动都可能是非法的。…

校园“飙车”案与维权模式研讨会纪要

2010 年 10 月 30 日下午,基督徒法律人团契邀请著名记者王克勤介绍了发生在河北大学的校园“飙车”案的调查报告,随后与会嘉宾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以及维权的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注该案的真相,保障公民权利,追求法治的实现这也是关注我们每一个公民自己的权利,更是基督徒追求爱与公义的表现。这也是召开本次研讨会的目的和原因所在。 王克勤记者首先介绍了他们通过 10 天的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