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飞:这篇论文的副标题是“西方现代宪政的宗教起源”,而不是基督教的起源。这是因为以色列在最早的时候也有宪政体制,不过它不是基督教的,这说明犹太教也能产生宪政。因此,就不限于基督教,而是整个圣约传统.。 首先,我对这篇论文做个简单的介绍。在政治现代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宪政,其被普遍地认为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志。在现代化理论中,按照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现代化的道路可以划分为先发型国家和后发型国家。对于后发型国家而言,宪政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移植问题。作为典型的现代化后发型国家的中国,近代以来在政治现代化过程出现一个偏差,我把它成为宪政的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宪政观认为宪政只是一种技艺,一种装置,与信仰背景是没有关系,宪政完全可以做为政治科学来研究。我不同意以技艺理性的视角去看宪政,但是技艺理性也有其合理性。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联邦派的论述为这样的观点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另一方面,正如伯尔曼所论述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时所洞察的,法律和宗教都是整体的人类事业的一个部分。同样,在考察现代西方宪政时,我认为不能把宪政制度和其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分开。文艺复兴以来,唯理性主义思想家强调价值中立、去道德化,在政治领域造成了政治的哲学化和哲学的政治化。对于人类社会面临政治去道德化后所遭遇的危机,斯特劳斯独具匠心地提出了“回到苏格拉底”这样的口号,我同意斯特劳斯提出的:政治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同样,宪政也需要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需要一个道德基础。就建立现代宪政所需的资源来说,基督教文明提供了完全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人类智慧。 我采用圣约而不是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并不能直接导致宪政。我们可以各个方面来考察圣约传统对后来现代西方政治影响,如自然权利观念,自然法、联邦制等等。本文试图从圣约传统中所蕴涵着的正义观念出发,来考察其对西方宪政产生的影响。圣约传统中以缔约的方式来规范正义,在这里正义不是某种原子式的价值,而是体现了神人的交互关系,这种正义可以称为神义论。神义论不仅对于生活在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下的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甚至对受希腊理性主义世界观中的思想家来说也是难以了解。 中国近代政治现代化中出现的问题,为我们在反思引进西方宪政制度时所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正是带着这样的现实考虑,本文选取了圣约传统中的正义观做为题目。对中国人来说,最难接受的是天堂和地狱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审判的观念。无论在是基督教还是犹太教,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审判是整个圣约传统中最重要的属性,这点是儒家和佛教所没有的。中国也有约,但是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可能是中国人缺乏规则意识,但是最主要的是中国人没有信仰。 接下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论文: 第一章是从正义观视角下看西方现代宪政。 在现代化过程中,我的一个更广泛的视角是制度和信仰之间的关系。正如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产生资本主义,道家、儒家和印度教都不能产生。正是新教伦理的高度理性主义特点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供了所需要的经济伦理观。而道教和儒教的作为宗教的理性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可计算性,因此中国没能产生资本主义。同时,梁漱溟也认为原因在于只有西方生活态度是向前看的,而中国生活态度是随遇而安的。因此,现代化不是孤立的文化现象,而是一整套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结合成的体系。另一方面,现代化也不等于西方化,现代化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作为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宪政制度同样离不开其文化基础。 具体到本选题——中国宪政和超验的关系——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剖析。 前者主要指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宪政知识。一些宪政学者的认为西方的宪政经验只是西方的知识,我也同意此观点。对于中国当下的宪政建设来而言,有实际意义的是在西方的宪政经验上抽象出一般的宪政原理。虽然这些原理诞生于西方,但是,不仅仅只被西方所使用。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在理解法律、宪政制度采取了新视角——从法律、宪政制度建立其上的超验之维入手来考察宪政的条件。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强调宪政的超验之维是以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思想做为背景的。在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就在永恒法的基础上建立其自然法理论。孟德斯鸠在谈法的定义时强调一种理性,但他认为理性并没有排除宗教,相反他认为虽然专制政体可以没有宗教,但共和政体却不能没有美德,他把美德和宗教联系在一起。我认为在十七、十八世纪,占主流的不是孟德斯鸠的角度,占主流的乃是休谟的理性主义。在休谟看来,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与人类的经验联系在一起的。他试图在人类的理性基础上建立一门政治科学,是以人性恶为前提,政治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探索如何设计一套精美的制度。休谟认为宪政问题是与超验的信仰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也是当今主张在中国建立政治科学的这些学者们的思路。但是我认为人性恶与原罪是完全不一样的,也正因为这样,我在以下会对休谟的观点提出一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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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与(宗教)出版自由 参加人员: A: 刑法学博士、刑法学专家 B: 刑法学博士生 C: 法理学博士生…
盐光沙龙第十一期:和尚与庙—我国的寺产制度 盐光沙龙第十一期讨论话题 我国佛教财产制度的现状 本期沙龙发起动机 俗语云,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意谓佛教信徒与寺庙之间存在某种依附关系,只要庙在,和尚就走不远。但我国的宗教财产政策却使僧人与寺庙的关系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僧人不再成为寺庙的所有权人,即使你找到和尚,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因为和尚对寺庙已经没有了支配权。 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宗教信徒来说也是一样。但现实情况显然对这一立论提出了重大挑战。以北京为例,解放以后,位于北京市的 1200 多座佛教寺庙被拆毁了将近一半,只有保留下来的 623…
盐光沙龙第十期:“邪教”不能承受之重 盐光沙龙第十期讨论话题 中国的“邪教”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 讨论发起动机 2008 年 1 月 29…
盐光沙龙第九期:秩序、规则与自由——基督徒法律人看师生冲突事件 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人子啊,你要告诉本国的子民说:我使刀剑临到哪一国,那一国的民从他们中间选立一人为守望的。他使刀剑临到那地,若吹角警戒众民,凡听见角声不受警戒的,刀剑若来除灭了他,他的罪就必归到自己的头上。他听见角声,不受警戒,他的罪必归到自己的身上;他若受警戒,便是救了自己的性命。倘若守望的人见刀剑临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受警戒,刀剑来杀了他们中间的一个人,他虽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守望的人讨他丧命的罪。人子啊,我照样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听我口中的话,替我警戒他们。我对恶人说:‘恶人哪,你必要死!’你以西结若不开口警戒恶人,使他离开所行的道,这恶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你讨他丧命的罪;倘若你警戒恶人转离所行的道,他仍不转离,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却救你自己脱离了罪。” 旧约以西结书 33 : 1 - 9 什么是世界观与圣经的关系?基督徒对该问题的回答清晰明确:必须由圣经来塑造和检验我们的世界观。惟有圣经才能对我们的生活给予正当的引导。这意味着在世界观事务上,那些相信圣经是神话语的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鸿沟。它亦意味着基督徒必须不断反省其世界观信仰是否与圣经相符合,因为,如果在这一点上失败,就会使我们难以抵挡地陷入这样一个境地:我们的许多信仰,甚至是基本信仰,挪用自好几代以来就已经越来越世俗化的文化(观念)。…
【主持人】 曹志 【 发言人】 海涛 曹志 【参与讨论人】 凯乐 金波…
近日,在中国民族宗教网看到左旭生、王斯琴合写的《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看作者单位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他们对网络宗教活动感到忧虑并呼吁加强管理也很正常。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难免为两位作者的良苦用心感到些许不安;两位政府公务人员还提到,网络宗教活动的管理“存在真空”,应该“探索多种管理途径,形成社会控制合力”,这一提法尤其让人心生疑虑。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文内容,对作者提及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络宗教活动存在“管理真空”吗? 在《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中,作者将网络宗教行为分为新闻信息类,网络出版类,传经布道类,法事法会类,捐赠流通类。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这些行为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财产处分权,经营自主权等几个方面。该文中提到的新闻信息类和网络出版类的网络宗教活动可以归为言论自由权问题,传经布道和法师法会类活动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问题,捐赠流通类的活动则可归类到生产经营和捐赠行为中去。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照其他类似的网络行为,看看网络宗教行为涉及的几个方面是否已经脱离了行政管理。 关于宗教场所的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该在经登记的宗教行为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行为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两位作者据此认为,虽然网站不属于《条例》明确的经登记的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网络宗教活动虽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但它具备了宗教活动的特性,也将对个人和社会发生影响,所以,现有规定无法约束网上祈祷念经、网上讲经布道、网上敬神敬佛、网上法务法会等宗教活动,造成了网络管理的障碍与真空。个人认为,作者的这种类比混同了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的差别,没有考虑网络活动的特殊性。在新浪、搜狐等一些大的门户网站上,一条热门新闻下面往往有数以万计的网友评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网友们这种集中表达意见的行为,就该属于虚拟的集会或者游行示威了。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对于网络宗教活动来说也同样如此。作者在谈到具体的网络敬拜、布道活动之前,就已经总结了网络行为的交互性、虚拟性、参与性等特点,但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又无视这些特点的存在,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该文对网络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宗教用品与艺术品的经销等行为的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作者认为, 60% 以上的宗教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宗教内部性资料供阅读、下载及复制,而不用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 30% 以上的宗教网站附带有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的经销活动。这些网络宗教行为由于打上了网络的烙印,用现行的宗教法规无法对其定性和管理。笔者认为,作者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并不全面。不仅仅是宗教网站,对于绝大多数网站来说,不论是门户网,还是个人或者几个网友合办的兴趣类网站,制作电子书籍并提供现在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网站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沟通,会员获取学习资料的重要途径。这也正是互联网自由、开放、信息流通快等优点的表现之一。至于宗教用品的经销,这是一种网络商品的销售行为,互联网的研究人员一般称为电子商务。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逐渐催生了…
德国法律解释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 以“ 图宾根宗教自由案 ”为例 本期沙龙的发起动机 中国近二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让人倍感无奈和痛心的现象,公民的人权并没有得到根本保障。 现象之一:在中国基层的不少地方,民选出来的村主任被乡镇政府随意罢免、撤换,而当这些村官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 他们…
规训权力的运用——以“五不租”规定为研究文本* 清波 摘要: 本文以“五不租”规定为研究文本,探讨现代社会中权力如何在社会治安网络中规训个体,以及这种规训技术的效果如何。 关键词: “五不租” 权力 规训 身体…
行政职权的无限滥用将会使政府丧失最基本的信誉 ―― 从法律角度看北京市公安局的 “ 五不租 ” 海涛 “ 为提高出租房主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北京警方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