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Posts published in “公共神学”

城市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中国传统习俗和文化的张力

《背景与分析特刊第46期》城市基督教家庭教会与中国传统习俗和文化的张力 作者:沈永东 发表时间:2009-8-13 12:18: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们观察到的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习俗正逐渐减弱消弭,相反作为 “舶来品”的基督教文化大有蓬勃兴起之势。作为基督教文化的承载者之一 ——家庭教会是如何来处理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在当下城市家庭教会蓬勃发展的背后,城市家庭教会又是如何在坚持教义的前提下保持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固有的张力?本文试图通过对武汉市部分家庭教会的实证调研能够给上述问题有一个基本的回答。 二、中国传统习俗和文化在城市中的继承和式微…

“政教分离”与“政教关系”

老 枪 宗教在中国比较特殊,许多人不清楚宗教是什么,更不了解“政教分离”是什么。即使研究宗教的人也不一定了解宗教与政治、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对于大家经常说的“政教分离”,一些人对其基本概念并不清楚,以为“政教分离”就是“政治与宗教分离”。显然,如果基本概念不清楚,使用“政教分离”作为论述问题的基础,讨论就会一塌糊涂,不知所云。 所谓“政教分离”,是指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分离,不是指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政治与宗教是分不开的,能分开的只是组织。何谓政治?简单地说,“政”是政权、制度、体制;“治”是治理、管理。政治就是“管理公众之事务与权力”。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政治。政治关心的是权利的分配、利益的调节。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一个领域、行业与政治没有关系。宗教是由信徒体现的,凡信徒皆要活动,故宗教活动必然涉及到政治,与政治无法分开。社会上任何其他的力量与政治也无法分开。 “政教关系”作为一个政治-法律术语,本意不是指政治与宗教,而是源于西方语言中的“church-state relations”,特指组织形态上世俗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这里面有西方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社会背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各国逐渐走向“政教分离”的二元结构,政府是世俗权力,教会仍保留精神领域内的权威。政教分离成为一种政治模式。需要说明的是,“政教关系”作为一个源于西方基督教国家的术语,后来被世界各国政治学界、法学界、宗教学界采用,约定俗成,沿袭至今,其中的“教”早已不再单纯地表示基督教,而是表示所有的宗教及信仰团体。所以,谈“政教分离”对国家、政权与宗教团体是有意义的,对个人则是文不对题。一个人可以有各种身份、各种信仰,但个人不是组织,不是二元结构中的任何一元。个人与政府是选民与被选举者的关系,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只有宗教组织与政府之间才存在“政教关系”、“政教分离”的问题。一个宗教徒参与政治或一个搞政治的人有某种宗教信仰,谈不上“政教分离”的问题。 另一方面,即使组织上做到了分离,宗教与政治仍然不可能分离。宗教徒作为公民个人,参与政治、评论政治是很正常的,也是大多数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例如,从法律上说,美国是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但同时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又是巨大的,无处不在。二者并不矛盾。这种影响主要是宗教徒通过行使公民权、选举权体现出来的,而不是宗教组织以参政方式体现的。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可以政教分离,也可以不分离,这与该国的政教关系如何是两回事。一个宗教徒可以参与宗教、有政治倾向、政治诉求,也可以不介入政治,这与政教分离也没有关系。 有人认为宗教徒不应利用宗教搞政治,如果有宗教徒这样搞,导致政府对宗教的镇压,责任在宗教徒不在政府。这种说法貌似公允,实则很不公平,也很荒谬。首先,搞政治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可以通过政治方式(例如组织政党、政治组织、开展政治运动等)进行。如果这种方式是法律允许的,没有人会通过其他途径,假手其他形式搞政治,很简单,那样成本太高,效果太差,不划算。因此,西方社会搞政治的人,会建立各种各样的政党团体,为各自的政治理念奋斗。而宗教、文化、教育、商业、金融、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人,根本不会在各自的领域内再去搞政治,虽然他们每个人会有自己的政治观点,但总的看,政治是政治,宗教是宗教,搞政治的人,用不着利用宗教搞政治。他们可以直接组党、组建政治团体,利用宗教或其他形式搞政治没有必要。但如果政治领域不开放,政府不允许公民个人自由地进行政治活动,有政治追求的人无法利用一般的政治形式搞政治,他们就只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其他形式,包括宗教,来实现他们的政治追求,体现他们的理念。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一个社会是否允许公民自由地从事政治活动,进行政治表达。如果不是,利用宗教或者文学、艺术、音乐等各种其他形式搞政治就会成为必然。 其次,很多人责怪宗教徒利用宗教搞政治,但却很少责怪政府利用宗教搞政治、利用国家资源在宗教中推行政治。无数历史事实证明,在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领域强行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甚至赤裸裸地利用宗教组织为自己的政治目标服务,利用国家财政资源支持或压制不同宗教,这些做法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因为政治不开放和政治高压而造成的某些宗教徒在宗教组织内进行的政治表达。说白了,如果有宗教徒在宗教组织内搞政治活动,这只能是政治不开放政策造成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如果政府本身坚持政教不分、利用宗教推行自己的政治目标,对此无人提出任何批评,那么,在此环境和背景下任何对宗教徒搞政治的批评,就会显得苍白无力。毕竟,政府掌握国家机器,宗教徒与政府相比永远是弱者,政府的政策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源。…

基督教对韩国民主化的影响

作者不详 一、民主化的潮流:亚洲大拼盘   如果要比较韩国和日本这两个亚洲国家,看起来似乎并不具有多少可比性,倒是他们历史上的仇恨至今依然很深,以致于在达不成任何妥协的情况下,国际足联只能同意两国共同承办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这样一个奇怪的方案。但是,当人们把目光拉回到二战后初期,就会被这样一个事实所吸引:作为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基地,朝鲜半岛38度以南和日本全岛都被美国占领;美国派出了强大的代表团,对两国的政治经济结构进行了重新的设计。日本作为战败国,除了考虑到民族感情而保留了天皇之外,美国对整个体制进行了彻底西化的修改,而南朝鲜作为一个战场和与苏联对抗的未来筹码,美国则空降李承晚,企图以保护国的身份捞尽最大的好处。   这两个都属于儒家文化圈中的国家,尽管其儒家传统的侧重点有很大不同,但无疑都受到了儒家文化巨大的影响。然而,日本在近代遭受了西方文化最直接的冲击和入侵之后,便用跟古代吸收儒家文明时同样的方式,即以“和魂”消解“洋才”,来接受有利于其现代化的那一整套体制乃至观念。这种消解在日本被美国全面占领之后,同样发挥了神奇的作用,它成功地将美国为其设计的民主体制充分解构、吸收。所以,在二战以后,日本的政局非常稳定,即使到了自民党失势后的九十年代中后期,内阁的不断变更也是在框架之内进行的。很明显的,无论是儒家伦理还是民主的制度都没有危及到日本的民族精神。日本文化中特有的强大的消解功能使儒家忠孝仁义伦理高度制度化,并最终导致日本和魂伦理体系成为一种伦理政治,即政治为伦理服务,而非伦理为政治服务,这一点跟儒教伦理的母国中国的情形正好相反。另一方面,民主的体制被日本文化消解之后,呈现出高度的适应性,它能够很好地承载民族的理念,包括军国主义、扩张的野心以及继续消解他者文化的弹性生命力。所以,在日本,私域意识里并不具有儒家传统伦理所包含的等级集权观念。而这一点正是东亚国家民主化进程中所遇到的最大障碍。   在台湾,民主化进程起步似乎要比日本和韩国晚得多,但其过程却出乎寻常地顺利。我们清醒地看到,台独势力的膨胀在其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在这里,我们撇开台独运动的其他政治后果,单纯看它在台湾民主化过程中的客观作用。实际上,国民党迁移到台湾后,所依赖的合法意识形态是中国传统儒家私域意识,即强调权威、忠孝和“家”的伦理道德。所以,蒋经国才能名正言顺地子承父业,当上中华民国的总统。但是,自开放党禁以来,民进党势力凭借其富有诱惑力的台湾本土意识概念的提出,逐渐赢得道义上的支持。这套本土意识的提出,本质上是针对儒家私域意识的,这在一开始可能是作为反对国民党一党独大的策略性手段,但随着其力量的壮大,本土意识成了一项反对儒家传统道德、推进民主在台湾的合法性地位的战略工具。民进党能够做大并且最终登上执政党的宝座,确实标志着民主在台湾的真正确立。   韩国的民主化的背景实际上是介于日本和台湾这两者之间的,它没有日本文化的消解特性,也没有台湾独特的他者借代优势,而在私域意识层面它更加接近中国原生型的儒家传统。它的民主化道路,是在逐渐消除这种私域意识中的传统儒家观念之后,走上康庄大道的。本文将就这一点深入展开论述。   在总体上,这一系列东亚儒教文化圈国家中,民主势如破竹,一发而不可收。民主化进程情况的各不相同,则使东亚成了一个具有不同民族特点的民主大拼盘。这促使人们重新开始关注民主以及有关的古老命题。   民主是否具有普世性,这个问题不仅在非西方国家存在,在早期的西方社会同样存在。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希腊城邦民主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绝对是两个概念,两者之间也未必存在着明确的渊源关系。在罗伯斯庇尔在他走向末日的1794年2月5日,对国民议会发表的演讲中使用“民主”一词后,民主的恶名(至少在欧洲)流传了半个世纪之久。①人们更加喜欢用共和(republica)来取代民主(Demokratia),因为后者在当时等同于“雅各宾民主”。而只有具有战略眼光的托克维尔才在半个世纪之后开始为民主正名,提出民主是一种“政府的形式”,并且预言民主化浪潮必将势不可挡。他的学生约瑟夫·熊彼特定义了程序民主,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经过了激烈的论争之后,他的定义才被普遍接受。②   要给出一个定义并不困难,事实上作为字典定义,民主是被最广泛定义的一个词,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外延正在被不断地进行着分类。因此不妨换个角度,尝试问一下“民主不是什么”,也许会更准确些,也更有意义些。按照乔·萨托利的解释,民主不是这样一种制度,其中谁也不能选择自己进行统治,谁也不能授权自己进行统治,因此,谁也不能自我僭取无条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③…

正确对待对话

五,书籍和媒体简介 第634篇 正确对待对话 日前在图书馆借到一本书《全球对话的时代》,是美国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宗教系天主教思想和宗教对话专业教授列奥纳德·斯维德勒(Leonard Swidler1929-)所著,中国人民大学刘利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对话’已经成为当今一个比较流行和时髦的名词。和平的对话总比战争的对抗为好。 在小小的地球村里,生活着65亿以上有各种不同宗教信仰和政治理念的人们,如果任何一种势力想以武力或恐怖的手段强行推行其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现在掌握在大国武库中的核武器,足以毁灭地球多次,人类将同归于尽。因此人们认识到必须通过‘对话’,求得和平与发展;在多元思想、多极权力的世界里学会宽容和尊重别人。 在《全球对话的时代》这本书里,作者不仅有理论的阐述,还有实际对话的记载,包括有基督教内部的对话(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各宗派),基督教与犹太教、伊斯兰教、佛教、印度教、儒教的对话,基督教与马克思主义者的对话。…

韩国前总统金大中荣归天家 一生坎坷信仰力量感人至深

(福音时报) 8月18日,南韩前总统金大中因肺炎于首尔延世大学塞布兰斯(Severance)医院去世,享年85岁。金大中是虔诚的天主教徒,1998年2月25日就任韩国第15届总统。他毕生致力于在韩国建立和领导民主政治运动,帮助韩国构建有活力的民主体系,为促进朝鲜半岛和平进行了不懈努力。2000年,他因促成朝韩首脑首次会谈获诺贝尔和平奖。金大中逝世后,韩国各界人士表示了哀悼之情。中国、美国、日本等多国领导人向韩方发去唁电。在人们沉痛悼念金大中之时,回顾他的一生,让人尤为感动的是他身上闪烁的信仰光芒。 1943年金大中毕业照,右二为金大中。(图:网络搜集) 1962年金大中与夫人李姬镐女士结婚。(图:网络搜集) 被判入狱后,金大中成为9号囚徒,但仍坚持学习。(图:网络搜集) 1971年,金大中竞选总统。(图:网络搜集) 1998年2月25日,金大中就任韩国第15届总统。(图:网络搜集) 2000年12月11日,金大中在诺贝尔和平奖音乐会上同观众挥手致意。(图:网络搜集) 金大中李姬镐荣辱与共。(图:网络搜集)…

唐晓峰:当前制约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的主要问题

中国社会观察网载唐晓峰《2008年度中国基督教现状》一文,文章认为,对于中国基督徒的数量问题,海内外各机构所提供各不相同的一些数据,其猜测成分多于科学统计,并不足为信。他认为,中国基督徒人数问题的统计学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学术意义及社会意义。某些打着“宗教人权”旗号的国际势力热炒这一数字,并对这一数字本身的意味进行种种猜测并无任何实际的价值,况且这其中还掺杂着基督徒如何来界定的问题。 作者指出,制约当前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的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教牧人员及合法的信仰活动场所匮乏问题。以中国目前有1600万基督徒计算,这个数字也是1985年中国300万基督徒的5倍多,是建国初期的20多倍。随着基督徒数量的增多,教牧人员的数量及合法的信仰活动场所的数量就显得十分匮乏。合格的教牧人员及合法的信仰活动场所的缺乏导致的最直接问题,便是异端、邪教、封建思想在中国基督教内,尤其是农村教会中泛滥的问题。同时,教牧人员自身素质及神学修养也显得极为重要,有些信徒因为不满教牧人员的做法及讲道内容,而游离出教会之外。 第二,影响中国教会良性发展的问题还有其神学思想建设上的问题。神学思想建设无疑是教会智慧之提升,近年来,教会也在神学建设方面力图调和基督教信仰与中国文化、中国国情、中华民族精神之间的重重张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初见成效。但重属灵而轻理性、重个人得救轻社会服务等思想倾向仍很普遍,制约教会健康成长。 第三,制约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的可能还有信徒的构成问题。虽然近些年在中国教会中,尤其是城市教会中出现了年轻人多、文化程度高的人增多、男性增多、富裕的人增多等趋势,但这并不能改变中国教会在整体上老年人多、文化程度低者多、女性多、农村人多这一“四多”事实。这种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的基督徒群体仍以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主。 第四,邪教问题为困扰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又一难题。在中国,大部分被定性为邪教的派别都以基督教信仰的形式出现。这些派别包括呼喊派、门徒会、东方闪电、旷野窄门、被立王、主神教、三班仆人、全范围教会、新约教会、灵灵教、统一教、天父儿女等。产生邪教根源很多,但如前所述,基督教牧职人员的缺乏、处境化神学思想及其实践的缺失无疑为邪教思想的泛滥创造了条件。 第五,教会的社会性参与较少也成为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的一个障碍。中国教会在其神学及各级两会的日常实践中均对社会服务事工有较多强调及表现。教会赈灾、济贫及开办敬老院、医疗诊所、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扶贫帮困、助残助学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但大部分教会还没有专门的社会服务事工部门。有限的社会服务很大程度上是在响应某个号召下而被动作出的,具有无计划和随意性。 第六,制约中国基督教良性发展的又一障碍在于中国的宗教管理者及社会大众对于基督教的认知及理解态度。作为非信者虽与认信行为本身无关,但却决定着“信”基督者所处的政治氛围、文化氛围、社会氛围、人际交往氛围。这是基督徒彰显其信仰精神的必要条件。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

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评行政院「宗教团体法」草案 宪政法制组政策委员 陈新民 所谓宗教自治是指宗教教徒能够在自由组成宗教团体后,不受国家干涉,来决定宗教内部一切事务。宗教团体能够依据自己的教义,决定宗教团体的组织架构、人事、教务推动、资金与事业的经营……,国家应该尊重宗教的自由决定,在此部分,宗教团体对于其内部行政的自治权利,亦可比照地方自治团体或大学,拥有「自治行政权」(Eigene Verwaltung),但比前两者的范围更广。国家如果要以法律来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运作,即有违宪之虞。 然而,对于宗教团体规范其涉及信仰的事务,例如:前述之宗教团体如何架构、教派负责人如何产生、信仰活动如何进行……,国家固不得以法律干涉外,其他宗教团体如果也有进行其他与世俗社团或法人类似的行为,比如:经营营利事业、学校、托儿所……也会跨入其他法律的规范,譬如:劳工法、税法、教育法等,此时,法律即有产生拘束力之余地。所以宗教的事务享有自治权与排除国家法律的干涉,惟有在「纯宗教信仰」的部分,方有可能。唯有在此部分给予最大幅度的保障,才可以确保宗教自由,也可避免假借宗教自由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规范。 在我国 宪法 第23条已经许可对所有人权加以限制,立法者当可以针对宗教来制定规范性的法律。在立法的方式上,以比较法的角度来观察,有采一般法律限制的方式,也有采制定专门法的方式。一般法律限制是指国家不特别制定宗教法,而是以一般性的法律来规范宗教团体。这种立法的特色在于不突出宗教团体的特殊地位,宗教团体与其他法人一视同仁,并可以考虑到各个宗教的异同,采纳这种立法方式的国家,例如:美国与德国。…

台湾宗教团体法草案评析

日前 立法院 一读通过宗教团体法,明确规范宗教社会团体的发起与宗教基金会筹设等程序。其中若干规范涉及宗教建筑及用地,诸如纳骨塔等,引发宗教界人士质疑其规范未尽合理,将阻碍宗教正常发展。以目前宗教有关之团体,依其规范不同,计有依「监督寺庙条例」登记之寺庙;依「民法及内政业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许可设立之宗教性质财团法人,包括寺院、宫庙、教会、基金会等;以及依「人民团体法」许可设立之宗教性质社会团体。各种团体因适用法律不同,主管机关各殊,以致事权不一,政出多门。且现行规范宗教团体之法律,仅有以佛、道等宗教为适用对象之「监督寺庙条例」,不仅与当前社会现况脱节,而因规范不足,亦无法导正若干宗教乱象。因此,制定规范宗教团体之专法,自有其必要。 然而宗教自主与政教分离,乃制定宗教团体相关规范所须遵循的两大原则(参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73号解释)。因此,如何在规范管制宗教团体,同时兼顾落实上揭原则,赋予宗教正常发展之空间,厥成宗教团体法规范之核心价值。就此以观,草案若干规范,不无斟酌讨论之空间。 一、未按宗教特性类型化规范,恐有违平等原则之虞 按 宪法 第七条揭橥之平等原则,固要求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惟平等原则之真谛,并非完全不考虑规范对象之实质差异,仅机械式予以形式上之平等,而应就其本质不同,而为合理之差别待遇。准此,台湾目前宗教林立,其教义及传教方式各殊,宜予其不同之规范,纵于单一规范宗教团体之法律,亦应依宗教团体之特性,予以类型化之规范,始符宗教平等原则。因此,草案对所有宗教团体,俱为一致规范,恐有违平等原则之虞。 二、若干宗教团体登记要件过于严苛,似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