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Posts published in “基督徒法律人”

盐光沙龙第四期: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理基础

话题: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 曹志:大家上午好,盐光沙龙本期主要讨论北京市公安局最近颁布的房屋“五不租”规定,相信各位也已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了这个规定。从现有的各种评论来看,尤其是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不是怨气冲天、就是出口伤人。我想一味的抱怨和牢骚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无助于认清“五不租”规定的实质,也非一个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应有的态度。有鉴于此,我们组织的本期沙龙的讨论前提是:第一在理解的基础上评论:公安部门警力有限、大城市流动人口多、治安状况复杂、警察执法风险和压力过大等等,这都是客观事实,我们评价五不租规定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第二在理性的基础上分析,我们分析这一规定不能感情用事,而是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角度客观分析;第三在参与的基础上建议,共和(国)的精神在于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以决定治理的方式和内容,我们作为公民参与市政治理,才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民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公务员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执政执法意识。 好,现在请大家先谈一谈“五不租”规定的出台背景吧。 “五不租”规定的出台背景 王光良:说到该规定的出台背景,简单地说,就是为了控制流动人口。我们知道,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高,是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据北京《新京报》报道,从2005年到2006年4月间,北京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流动人口占67.2%。两个月后十七大即将召开,2008年奥运会举办日期也日益临近,为了迎接和谐盛会,创办和谐奥运,北京市警方面临的治安压力自然也日益增大。 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基层派出所,后者却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虽然近几年北京连年大幅扩张警察队伍,但这一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们的人民政府有一个不成文的传统,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来说,这一传统表现尤为突出。公安系统里,除有编制的警察,还有大量合同制警察,基层派出所下面则发展治安联防队员,甚至居委会的大爷大妈也成为治安队伍中的一员。数量更多的保安队伍,也承担了大量的治安工作;在城管部门,城管队员在长期不懈地进行街头清理工作的同时,招收了大量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协警和协管一直都是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中的重要力量。 如此看来,北京警方出台“五不租”规定,有着一举两得的双重考虑。规定加重出租人责任,迫其监视检查报告承租人的违法活动,出租人不知不觉中也成为基层协警力量。另外,规定通过规定苛刻的出租条件,实际上是决意要将所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都赶出北京城,至于这些人是不是真的威胁了公共安全,并不是警方做出行政规定时的考虑因素。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占据了上风。 金波:该规定表面上看好像是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但从其内容我们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的目标是对在北京漂泊的流动人口的控制,想通过对房屋出租的控制来清除在北京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从而维持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十七大”的召开和奥运会的举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然而,政府的这种权力的规训是否能真正起到他所追求的目标以及这种权力规训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五不租”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王光良

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 * 王光良 近日,北京警方出台的房屋“五不租”规定,引起广泛争议。该规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违反“五不租”禁令将被最高处以月租金 10 倍的罚款,或 5 日以下拘留。 “五不租”禁令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反响,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归纳起来,各方的批评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五不租侵犯了房屋租赁双方的正当权益,插手了不该插手的事务…

盐光沙龙第二期:圣约传统中的正义观念——西方现代宪政的宗教起源

汪正飞:这篇论文的副标题是“西方现代宪政的宗教起源”,而不是基督教的起源。这是因为以色列在最早的时候也有宪政体制,不过它不是基督教的,这说明犹太教也能产生宪政。因此,就不限于基督教,而是整个圣约传统.。 首先,我对这篇论文做个简单的介绍。在政治现代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宪政,其被普遍地认为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志。在现代化理论中,按照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现代化的道路可以划分为先发型国家和后发型国家。对于后发型国家而言,宪政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移植问题。作为典型的现代化后发型国家的中国,近代以来在政治现代化过程出现一个偏差,我把它成为宪政的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宪政观认为宪政只是一种技艺,一种装置,与信仰背景是没有关系,宪政完全可以做为政治科学来研究。我不同意以技艺理性的视角去看宪政,但是技艺理性也有其合理性。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联邦派的论述为这样的观点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另一方面,正如伯尔曼所论述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时所洞察的,法律和宗教都是整体的人类事业的一个部分。同样,在考察现代西方宪政时,我认为不能把宪政制度和其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分开。文艺复兴以来,唯理性主义思想家强调价值中立、去道德化,在政治领域造成了政治的哲学化和哲学的政治化。对于人类社会面临政治去道德化后所遭遇的危机,斯特劳斯独具匠心地提出了“回到苏格拉底”这样的口号,我同意斯特劳斯提出的:政治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同样,宪政也需要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需要一个道德基础。就建立现代宪政所需的资源来说,基督教文明提供了完全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人类智慧。 我采用圣约而不是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并不能直接导致宪政。我们可以各个方面来考察圣约传统对后来现代西方政治影响,如自然权利观念,自然法、联邦制等等。本文试图从圣约传统中所蕴涵着的正义观念出发,来考察其对西方宪政产生的影响。圣约传统中以缔约的方式来规范正义,在这里正义不是某种原子式的价值,而是体现了神人的交互关系,这种正义可以称为神义论。神义论不仅对于生活在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下的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甚至对受希腊理性主义世界观中的思想家来说也是难以了解。 中国近代政治现代化中出现的问题,为我们在反思引进西方宪政制度时所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正是带着这样的现实考虑,本文选取了圣约传统中的正义观做为题目。对中国人来说,最难接受的是天堂和地狱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审判的观念。无论在是基督教还是犹太教,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审判是整个圣约传统中最重要的属性,这点是儒家和佛教所没有的。中国也有约,但是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可能是中国人缺乏规则意识,但是最主要的是中国人没有信仰。 接下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论文: 第一章是从正义观视角下看西方现代宪政。 在现代化过程中,我的一个更广泛的视角是制度和信仰之间的关系。正如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产生资本主义,道家、儒家和印度教都不能产生。正是新教伦理的高度理性主义特点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供了所需要的经济伦理观。而道教和儒教的作为宗教的理性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可计算性,因此中国没能产生资本主义。同时,梁漱溟也认为原因在于只有西方生活态度是向前看的,而中国生活态度是随遇而安的。因此,现代化不是孤立的文化现象,而是一整套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结合成的体系。另一方面,现代化也不等于西方化,现代化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作为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宪政制度同样离不开其文化基础。 具体到本选题——中国宪政和超验的关系——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剖析。 前者主要指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宪政知识。一些宪政学者的认为西方的宪政经验只是西方的知识,我也同意此观点。对于中国当下的宪政建设来而言,有实际意义的是在西方的宪政经验上抽象出一般的宪政原理。虽然这些原理诞生于西方,但是,不仅仅只被西方所使用。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在理解法律、宪政制度采取了新视角——从法律、宪政制度建立其上的超验之维入手来考察宪政的条件。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强调宪政的超验之维是以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思想做为背景的。在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就在永恒法的基础上建立其自然法理论。孟德斯鸠在谈法的定义时强调一种理性,但他认为理性并没有排除宗教,相反他认为虽然专制政体可以没有宗教,但共和政体却不能没有美德,他把美德和宗教联系在一起。我认为在十七、十八世纪,占主流的不是孟德斯鸠的角度,占主流的乃是休谟的理性主义。在休谟看来,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与人类的经验联系在一起的。他试图在人类的理性基础上建立一门政治科学,是以人性恶为前提,政治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探索如何设计一套精美的制度。休谟认为宪政问题是与超验的信仰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也是当今主张在中国建立政治科学的这些学者们的思路。但是我认为人性恶与原罪是完全不一样的,也正因为这样,我在以下会对休谟的观点提出一些质疑。…

圣山论坛第一期、盐光沙龙第十三期:教会登记专题:宗教团体登记程序研究

教会登记专题:宗教团体登记程序研究——圣山论坛第一期、盐光沙龙第十二期         讨论话题 宗教团体登记程序研究 相关背景介绍 家庭教会可以说是中国最大的社会团体,它除了具有社会团体的一般特点,在法律上应该算是社会团体法人,同时还是一个宗教组织,因此还有着自己的特殊性。按照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宗教团体必须登记,此处的登记也就是行政许可,必须经宗教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审批同意,方能取得合法身份,否则就不能享有宗教团体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甚至连举行宗教敬拜活动都可能是非法的。…

信仰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冲突及其宪法处理

信仰义务与公民义务的冲突及其宪法处理﹡ [ ] — 王科力 一个基于某种宗教信仰、坚持无政府主义的人,能否拒绝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如果不能,则法律应该怎样对待他?——题记 在当代法律史上,可能没有哪一个宗教团体像耶和华见证人那样,在宗教自由领域与各国政府进行百折不挠的诉讼,而且在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从积极意义上来看,这些诉讼极大地扩展了公民自由的定义,成为各国研究宗教和人权政策的人们关注的现象。抛开教义上的分歧,耶和华见证人的经历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如今,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政府也会赞赏耶和华见证人在扫盲工作和应付自然灾害、政治危机(提供紧急援助方面)作出的贡献。然而,耶和华见证人也在不少国家面临合法化问题和来自政府的反对。 导致耶和华见证人受到政府反对的原因主要如下:不向国旗致敬,不服兵役,医疗争议,逐户传道,儿童养育和宗教聚会。他们视国旗致敬是宗教崇拜仪式,乃国家主义的表现。早期基督徒因拒绝“君主崇拜”而遭受迫害。耶和华见证人引用《圣经》拒绝服兵役,其中在《圣经·约翰福音》18:36提到:“耶稣回答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在受到外国势力威胁或者正在进行战争的国家里,批评家主张此行为应当判以叛国罪、或视之为伪善用别人生命保护自身的方式。今天,大多数民主国家已有保障公民拒服兵役的权利。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对此还没有法律保障。…

盐光沙龙第十六期:基督徒的工作观与领导力

盐光沙龙第十六期 基督徒的工作观与领导力 “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 ——马太福音16:26 “不可偷盗。” —— 出埃及记20:15 “一个仆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侍奉 神,又侍奉玛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