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曹志 【 发言人】 海涛 曹志 【参与讨论人】 凯乐 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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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中国民族宗教网看到左旭生、王斯琴合写的《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看作者单位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他们对网络宗教活动感到忧虑并呼吁加强管理也很正常。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难免为两位作者的良苦用心感到些许不安;两位政府公务人员还提到,网络宗教活动的管理“存在真空”,应该“探索多种管理途径,形成社会控制合力”,这一提法尤其让人心生疑虑。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文内容,对作者提及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络宗教活动存在“管理真空”吗? 在《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中,作者将网络宗教行为分为新闻信息类,网络出版类,传经布道类,法事法会类,捐赠流通类。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这些行为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财产处分权,经营自主权等几个方面。该文中提到的新闻信息类和网络出版类的网络宗教活动可以归为言论自由权问题,传经布道和法师法会类活动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问题,捐赠流通类的活动则可归类到生产经营和捐赠行为中去。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照其他类似的网络行为,看看网络宗教行为涉及的几个方面是否已经脱离了行政管理。 关于宗教场所的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该在经登记的宗教行为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行为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两位作者据此认为,虽然网站不属于《条例》明确的经登记的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网络宗教活动虽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但它具备了宗教活动的特性,也将对个人和社会发生影响,所以,现有规定无法约束网上祈祷念经、网上讲经布道、网上敬神敬佛、网上法务法会等宗教活动,造成了网络管理的障碍与真空。个人认为,作者的这种类比混同了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的差别,没有考虑网络活动的特殊性。在新浪、搜狐等一些大的门户网站上,一条热门新闻下面往往有数以万计的网友评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网友们这种集中表达意见的行为,就该属于虚拟的集会或者游行示威了。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对于网络宗教活动来说也同样如此。作者在谈到具体的网络敬拜、布道活动之前,就已经总结了网络行为的交互性、虚拟性、参与性等特点,但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又无视这些特点的存在,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该文对网络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宗教用品与艺术品的经销等行为的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作者认为, 60% 以上的宗教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宗教内部性资料供阅读、下载及复制,而不用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 30% 以上的宗教网站附带有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的经销活动。这些网络宗教行为由于打上了网络的烙印,用现行的宗教法规无法对其定性和管理。笔者认为,作者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并不全面。不仅仅是宗教网站,对于绝大多数网站来说,不论是门户网,还是个人或者几个网友合办的兴趣类网站,制作电子书籍并提供现在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网站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沟通,会员获取学习资料的重要途径。这也正是互联网自由、开放、信息流通快等优点的表现之一。至于宗教用品的经销,这是一种网络商品的销售行为,互联网的研究人员一般称为电子商务。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逐渐催生了…
德国法律解释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 以“ 图宾根宗教自由案 ”为例 本期沙龙的发起动机 中国近二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让人倍感无奈和痛心的现象,公民的人权并没有得到根本保障。 现象之一:在中国基层的不少地方,民选出来的村主任被乡镇政府随意罢免、撤换,而当这些村官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 他们…
规训权力的运用——以“五不租”规定为研究文本* 清波 摘要: 本文以“五不租”规定为研究文本,探讨现代社会中权力如何在社会治安网络中规训个体,以及这种规训技术的效果如何。 关键词: “五不租” 权力 规训 身体…
行政职权的无限滥用将会使政府丧失最基本的信誉 ―― 从法律角度看北京市公安局的 “ 五不租 ” 海涛 “ 为提高出租房主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北京警方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对“五不租”的法理思考——以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为中心 ﹡ 迦勒 前言 近日,为提高出租房主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北京市公安机关以“迎盛会、保安全”为主题,组织全局人口系统、派出所,开展了“出租房主守法履责达标建设”活动,并集中检查出租房的“五不租”情况。 同时,该公告还表示要对出租房屋情况及租住人员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违反“五不租”要求的重点出租户登记建账。所谓的“五不租”是指: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不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不租,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不租,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不租;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疑的人员不租。对存在违反“五不租”要求的房主,公安机关将根据存在的问题,逐户落实告知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对其中不履行治安责任、只租不管、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参与违法犯罪的的出租房主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一时间,北京的出租人、承租人人人自危。媒体哗然,各种评论漫天飞舞。在百度上输入关键字“五不租”,可以得到惊人的29,2000篇相关的报道、评论。 不出口伤人,在理解的前提下评论,在理性的基础上分析,以参政的意识建议,是本文的基调。从民法的角度,借助租赁合同性质及其效力来分析“五不租”规定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什么问题,是本文的基线。 一、 租赁合同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话题: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 曹志:大家上午好,盐光沙龙本期主要讨论北京市公安局最近颁布的房屋“五不租”规定,相信各位也已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了这个规定。从现有的各种评论来看,尤其是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不是怨气冲天、就是出口伤人。我想一味的抱怨和牢骚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无助于认清“五不租”规定的实质,也非一个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应有的态度。有鉴于此,我们组织的本期沙龙的讨论前提是:第一在理解的基础上评论:公安部门警力有限、大城市流动人口多、治安状况复杂、警察执法风险和压力过大等等,这都是客观事实,我们评价五不租规定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第二在理性的基础上分析,我们分析这一规定不能感情用事,而是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角度客观分析;第三在参与的基础上建议,共和(国)的精神在于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以决定治理的方式和内容,我们作为公民参与市政治理,才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民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公务员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执政执法意识。 好,现在请大家先谈一谈“五不租”规定的出台背景吧。 “五不租”规定的出台背景 王光良:说到该规定的出台背景,简单地说,就是为了控制流动人口。我们知道,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高,是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据北京《新京报》报道,从2005年到2006年4月间,北京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流动人口占67.2%。两个月后十七大即将召开,2008年奥运会举办日期也日益临近,为了迎接和谐盛会,创办和谐奥运,北京市警方面临的治安压力自然也日益增大。 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基层派出所,后者却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虽然近几年北京连年大幅扩张警察队伍,但这一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们的人民政府有一个不成文的传统,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来说,这一传统表现尤为突出。公安系统里,除有编制的警察,还有大量合同制警察,基层派出所下面则发展治安联防队员,甚至居委会的大爷大妈也成为治安队伍中的一员。数量更多的保安队伍,也承担了大量的治安工作;在城管部门,城管队员在长期不懈地进行街头清理工作的同时,招收了大量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协警和协管一直都是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中的重要力量。 如此看来,北京警方出台“五不租”规定,有着一举两得的双重考虑。规定加重出租人责任,迫其监视检查报告承租人的违法活动,出租人不知不觉中也成为基层协警力量。另外,规定通过规定苛刻的出租条件,实际上是决意要将所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都赶出北京城,至于这些人是不是真的威胁了公共安全,并不是警方做出行政规定时的考虑因素。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占据了上风。 金波:该规定表面上看好像是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但从其内容我们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的目标是对在北京漂泊的流动人口的控制,想通过对房屋出租的控制来清除在北京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从而维持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十七大”的召开和奥运会的举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然而,政府的这种权力的规训是否能真正起到他所追求的目标以及这种权力规训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五不租”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 * 王光良 近日,北京警方出台的房屋“五不租”规定,引起广泛争议。该规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违反“五不租”禁令将被最高处以月租金 10 倍的罚款,或 5 日以下拘留。 “五不租”禁令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反响,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归纳起来,各方的批评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五不租侵犯了房屋租赁双方的正当权益,插手了不该插手的事务…
汪正飞:这篇论文的副标题是“西方现代宪政的宗教起源”,而不是基督教的起源。这是因为以色列在最早的时候也有宪政体制,不过它不是基督教的,这说明犹太教也能产生宪政。因此,就不限于基督教,而是整个圣约传统.。 首先,我对这篇论文做个简单的介绍。在政治现代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宪政,其被普遍地认为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志。在现代化理论中,按照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现代化的道路可以划分为先发型国家和后发型国家。对于后发型国家而言,宪政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移植问题。作为典型的现代化后发型国家的中国,近代以来在政治现代化过程出现一个偏差,我把它成为宪政的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宪政观认为宪政只是一种技艺,一种装置,与信仰背景是没有关系,宪政完全可以做为政治科学来研究。我不同意以技艺理性的视角去看宪政,但是技艺理性也有其合理性。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联邦派的论述为这样的观点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另一方面,正如伯尔曼所论述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时所洞察的,法律和宗教都是整体的人类事业的一个部分。同样,在考察现代西方宪政时,我认为不能把宪政制度和其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分开。文艺复兴以来,唯理性主义思想家强调价值中立、去道德化,在政治领域造成了政治的哲学化和哲学的政治化。对于人类社会面临政治去道德化后所遭遇的危机,斯特劳斯独具匠心地提出了“回到苏格拉底”这样的口号,我同意斯特劳斯提出的:政治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同样,宪政也需要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需要一个道德基础。就建立现代宪政所需的资源来说,基督教文明提供了完全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人类智慧。 我采用圣约而不是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并不能直接导致宪政。我们可以各个方面来考察圣约传统对后来现代西方政治影响,如自然权利观念,自然法、联邦制等等。本文试图从圣约传统中所蕴涵着的正义观念出发,来考察其对西方宪政产生的影响。圣约传统中以缔约的方式来规范正义,在这里正义不是某种原子式的价值,而是体现了神人的交互关系,这种正义可以称为神义论。神义论不仅对于生活在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下的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甚至对受希腊理性主义世界观中的思想家来说也是难以了解。 中国近代政治现代化中出现的问题,为我们在反思引进西方宪政制度时所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正是带着这样的现实考虑,本文选取了圣约传统中的正义观做为题目。对中国人来说,最难接受的是天堂和地狱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审判的观念。无论在是基督教还是犹太教,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审判是整个圣约传统中最重要的属性,这点是儒家和佛教所没有的。中国也有约,但是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可能是中国人缺乏规则意识,但是最主要的是中国人没有信仰。 接下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论文: 第一章是从正义观视角下看西方现代宪政。 在现代化过程中,我的一个更广泛的视角是制度和信仰之间的关系。正如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产生资本主义,道家、儒家和印度教都不能产生。正是新教伦理的高度理性主义特点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供了所需要的经济伦理观。而道教和儒教的作为宗教的理性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可计算性,因此中国没能产生资本主义。同时,梁漱溟也认为原因在于只有西方生活态度是向前看的,而中国生活态度是随遇而安的。因此,现代化不是孤立的文化现象,而是一整套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结合成的体系。另一方面,现代化也不等于西方化,现代化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作为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宪政制度同样离不开其文化基础。 具体到本选题——中国宪政和超验的关系——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剖析。 前者主要指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宪政知识。一些宪政学者的认为西方的宪政经验只是西方的知识,我也同意此观点。对于中国当下的宪政建设来而言,有实际意义的是在西方的宪政经验上抽象出一般的宪政原理。虽然这些原理诞生于西方,但是,不仅仅只被西方所使用。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在理解法律、宪政制度采取了新视角——从法律、宪政制度建立其上的超验之维入手来考察宪政的条件。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强调宪政的超验之维是以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思想做为背景的。在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就在永恒法的基础上建立其自然法理论。孟德斯鸠在谈法的定义时强调一种理性,但他认为理性并没有排除宗教,相反他认为虽然专制政体可以没有宗教,但共和政体却不能没有美德,他把美德和宗教联系在一起。我认为在十七、十八世纪,占主流的不是孟德斯鸠的角度,占主流的乃是休谟的理性主义。在休谟看来,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与人类的经验联系在一起的。他试图在人类的理性基础上建立一门政治科学,是以人性恶为前提,政治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探索如何设计一套精美的制度。休谟认为宪政问题是与超验的信仰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也是当今主张在中国建立政治科学的这些学者们的思路。但是我认为人性恶与原罪是完全不一样的,也正因为这样,我在以下会对休谟的观点提出一些质疑。…
非法经营罪 与(宗教)出版自由 参加人员: A: 刑法学博士、刑法学专家 B: 刑法学博士生 C: 法理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