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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in “公共神学”

基督教教义与现代法律制度

徐爱国 法律与宗教相伴而生,基督教教义孕育了现代法律的理念,这是法律历史学家和法律社会学家共同的看法。在16世纪以前,宗教、道德和法律混合在一起,成为古代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16世纪之后,随着人类理智的开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的世俗性质日见突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由显性转向隐性。 (P12-13,18,89)即使如此,现代法律制度也无处不显示着基督教教义的影子。   一、巫术、神力与法律   在基督教成为西方主流宗教之前,巫术、神灵和宗教是混合在一起的。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是人类的活动,但一旦人类智力无法确信事实真相的时候,人们便开始寻找超自然的力量,通过神灵的启示来解决人类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巫师起着现代法官的作用,这个现象存在于几乎所有的人类初民社会,占卜、宣誓、诅咒和神判都是宗教化法律的具体形式。就神判而言,原告控诉被告盗窃,裁判者无法辨别出谁是谁非,于是把被告扔到水里,如果被告沉入水底,古巴比伦人就认定被告有罪,他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P11);而古代日耳曼人则认定被告无罪,因为人在水里沉到底是合乎常理的,说明神明接纳了他。或者,日耳曼人将一块大奶酪让被告吞下,如果被告顺利咽下,那就说明他无罪,如果卡住了他的咽喉,那就说明他有罪。 (P47)在非洲苏丹的阿德赞人那里,巫师在两造面前,问讯原告或者被告,为了弄清当事人是否诚实,就拿一块叫做“拜哥”的毒药让鸡吞下,如果鸡活过来,那么神就宽恕了相关当事人,反之他将有罪。 (P88-92,248-249)古希腊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司法女神,荷马史诗中那个被称之为地美士的人格神,就是神的代理人,他帮助宙斯实施审判。 (P3)中国古代社会同样存在着神判的影子,殷商之占卜多少带有神祇的意味。只是到了西周之后,中国人开始注重人事,敬鬼神而远之,崇拜死去的祖先而远离玄乎的神祇。但从古法字之词源上看,神判的影子还是有的。法之从水,从去和从廌,这最后一项的独角兽之触不直者,后来成为中国法的图腾和象征。…

西语世界的宗教理性化与法律——以基督教与法律的关联性为分析维度

青维富 王蓉光 宗教与法律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然而它们所追求的理念与价值及表现形式有某些共同属性和关系。在西方世界宗教与法律有着某种“有选择的亲合性”,法律理性化与宗教理性化紧密相联。因此,只有深入分析法律与宗教的这种互动关系,才能阐释西方社会治理的独特性。 关键词:宗教与法律;宗教理性化;法律理性化;宗教法 在世界学术研究史上,长期或始终困扰学术研究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西方世界,从古希腊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到现代一大批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律学家在研究几乎所有的学术问题时都把宗教与法律、政治或社会联结起来。古希腊,著名政治学家和法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就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刻的研究;中世纪政治家和神学家奥古斯丁、阿奎拉等专门就法律与宗教问题展开研究。他们的研究与古希腊之不同在于,在研究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时总是把宗教置于法律之上,即宗教高于法律,法律源于宗教。随着西方宗教革命开始,宗教与政治分离,各种宗教问题也与法律问题至少是从形式上分离开来,但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则始终具有实质性。在近现代,研究政治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的研究者总是把宗教研究置于学术研究的重要地位。近代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是第一个把法律从天国纳入尘世中来的人,但是他始终把法律与宗教进行综合阐述,且在某些法律问题上把宗教置于法律之上。既而他对法律的研究充满了对宗教的依赖。由于霍布斯具有双重性格,使其政治法律思想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希望法律脱离宗教而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封建势力的威胁而把宗教糅合于法律之中,使其法律思想在神圣的宗教光环下生长。孟德斯鸠从法律社会学视野展开研究,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研究。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之研究最为现代人所推崇的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经济与社会制度及权力”第五章“宗教社会学(宗教共同体化的类型)”专门研究了有关宗教的社会学问题,尤其是宗教理性化与法律理性化、宗教世俗化与法律的关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做了深刻而缜密的研究,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哈罗德·J·伯尔曼阐述了西方世界中法律与宗教之紧密关系体现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而伯尔曼在《信仰与秩序》中特别阐释了基督教与西方法律的关系。确实,在西方世界中,宗教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控主要方式,长期交融,联系甚密,尤其西方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因深受宗教尤其基督教的濡染而被蒙上一层神圣的光环。因此,从经典学者和著名法学家对宗教与法律之关系问题研究的关注表明,宗教与法律之关系问题不仅仅是学术研究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 一、基督教与法律之共时性 在西方,信奉基督教并非个体性行为,而是一种对生命的终极意义之集体信仰,是社会共同体对集体的一种精神约束,对维系社会道德秩序起着巨大的作用。宗教、道德与法律之并行具有某些共同性要素与价值。宗教与法律这种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可以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所阐释的为证,即“任何社会,即便是最文明的社会,也有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也有信奉终极目的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社会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立之中: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组织的合理的一面正相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为私人的狂信。” 伯尔曼的阐释至少我们可以做如此解读:一是,基督教教义给法律一种精神与灵魂,从而激发人们对法律程序或仪式、惯例和正义的忠诚;法律给了基督教以结构,鼓舞伊斯兰教建立秩序和组织。二是,基督教与法律具有同构性,即具有共同要素,如宗教仪式——法律程序(司法仪式)、宗教传统(语言、习俗)——法的继承性、宗教权威——法律权威、普遍性;三是,基督教与法律具有互动性,即基督教对法律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如观念影响:神圣、爱、理性化;立法技术影响:强调对相互矛盾的习惯的分析综合;典籍编纂的影响:教令集——法典编纂;法律推理:求其心(灵魂)——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在西方,无论是法律传统的形成还是法律制度的辉煌,基督教文明都功不可没。…

从美国宗教传统看政教关系——关于格鲁夫学区诉纽道案的评论

殷树喜 世界上主要的政教关系模式大约有四种类型: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国教以及国家控制宗教型 。在政教关系方面,美国通常被公认为是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的国家,颇具表率作用 。但是,宗教和政治在美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要梳理清楚谈何容易。本文分析美国最高法院的格鲁夫学区诉纽道案 ,借此来从美国宗教传统这个视角分析政教关系。 政教分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美国的政教关系是各种矛盾的统一体。美国的最早一批移民大多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才离开英国而前往美洲寻求宗教自由的,这对美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这些最强烈反对英国国教的人掌控了殖民地时期的政府的时候,他们通过法律,把他们自己的宗教确立为他们管辖的殖民地中的官方宗教 。“令人遗憾的是,殖民地的清教徒没有实行他们的同时代人所宣扬的宽容。” 到美国建国时为止,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大多都已经建立了州教(国教)…

停云:美国人民“反法”记

一个国家的众多国民,因为法国政府反对他们的政策就恼羞成怒,不仅分不清政府和国家的区别,而且要不加区别地抵制法国红酒和产品,甚至把名字上带有该国色彩的、约定俗成由来已久的“法式薯条”都改称“自由薯条”,酒店不敢挂出法国国旗,以至于法国公民去访问某国前还要三思…… 对不起,你猜错了。这里说的,不是2008年春天的中国,而是2003年春天的美国。这不是非理性的中国愤青,而是在民主自由制度下依然可能有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情绪的美国人民。 一 事情由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而起。当时美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积极推动军事干预决议,而法国、俄罗斯和中国等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则赞成继续外交斡旋。时任法国外长的德维尔潘说:“在联合国的庙堂之上,我们是理念的卫士,是良心的卫士。我们肩上的沉重责任和无尽荣誉,要求我们给和平解除武装的方法优先权……这就是我们这样一个旧国家(法国),一个来自旧大陆(欧洲)的国家今天要对你们(美国)说的,因为我们只看到了战争、占领和暴力。”(有关旧大陆的说法背景,参见当时美国国防部长“大嘴”拉姆斯菲尔德对欧洲的嘲讽) 伊拉克战争,本身确实有很多可议之处,比如最终在伊拉克没有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比如在已经有联合国这一调停机制下开启战争是否留下了“恶的先例”,比如美国发动战争是否真实目的在于石油…… 但这不是我想讨论的重点,我想讨论的重点是:假设伊拉克战争是一场错误,那这究竟是美国政府的错,还是美国人民的错?我想,事情应该很清楚,这是小布什政府之误,而不是美国人民之误。法国政府反对的是布什政府的政策,而不是美国人民。 但美国媒体的反应呢?纽约当地的小报《纽约邮报》在头版贴出Coleville-sur-Mer公墓(这个公墓非常靠近诺曼底登陆的奥马哈海滩)里美国大兵一排排十字架的煽情照片, 标题是――《牺牲!他们为了法国而死,但法国已经忘记》。法国已经忘记?这是指法国政府,还是全体法国人? 很多美国媒体开始诛心之论,认为时任法国总统的希拉克因为多年当总理,和萨达姆…

细眼观史—-为来华传教士正名

作者:钱文军 原标题:儒教、鸦片、传教士、义和团(初稿) 读过诸多关于义和团的书籍与探讨文字之后,脑子里浮现两个问题:第一,号称爱国主义民族英雄的义和团好汉们,他们既没有把外国侵略军当作主要敌人,也没有收复哪块租借地。其主要攻击对象是全无武装的中国教民、教堂、传教士。直至获得慈禧太后全力支持,在满清最精锐的部队配合下,也只是放火烧西药店、国家图书馆还殃及大半个北京城,若不是风头忽转,紫禁城也被爱国之火荡平了。仅对国家图书馆这把火,烧掉的就远比圆明园惨重得多。那么,传教士与教民究竟惹着义和拳什么了?第二,一切关于义和团的研究,都没有涉及鸦片;而所有关于鸦片的研究,也没有涉及义和团。那么,是否义和团时期中国已经没有鸦片了?然而,这三者同时、同处,毫无牵连显然是不可能的。本文姑且算是抛一块板砖,但愿引得出真玉来。 现在的新儒家们正努力地使人们承认他们信奉的学说是一种宗教,而且要跻身世界三大宗教的行列成为“世界四大宗教”。不过这种努力基本徒劳。因为“儒教”并没有那三大宗教都具备的自主原则,“儒教”的惟一原则就是愚忠,说得难听一些,“儒教”只是奴才的宗教,皇权的奴才而不是神的信徒。在三大宗教的领域,所有的王权都期盼着教宗加冕或认可,从而确立王权的合法,就连狂傲的拿破仑大皇帝也不例外;“儒教”的教宗正相反,他眼巴巴地期盼每一个新皇上敕封,以免遭灭顶之灾。一句话,“儒教”精神贵在失去自我,它的最低纲领是当奴才,它的最高纲领是当好奴才。当年,当利马窦向明王朝那些儒学大师们描述:“教宗的尊严比天主教国家所有的国王都要高”的时候,他们几乎被吓得半死,唯恐皇上发怒,“焚书坑儒”的恶梦又要变成现实。 其实自打秦始皇开始,“焚书坑儒”的事几乎每天都在进行。汉武帝只不过变换了手法,“独尊儒术”本身就已经把“儒”视作一种“术”,跟街头的补锅术并无多大区别,他需要这种“儒术”麻木奴隶们的头脑而已。区别仅仅在于:秦始皇整批地坑掉所有的儒演变成后世各皇有选择地每次只坑掉某一些儒,恰如同屠夫依据市场需求选某几头猪来杀一样。那些还没被杀掉的猪于是山呼万岁,除了赶紧编造许多理由论述那些被杀掉的猪该杀之外,还得表白自己随时愿意被杀,是为“君教臣死臣不得不死”。更可鄙的是,儒师们世代相传地不断丰富“杀猪有理”的学问,以备皇上可以随心所欲地用来杀别人或者杀自己。经过两千多年的积累,乃至于如果要寻找世上最卑鄙无耻的说道,根本无须移步他就,只管到儒家智囊库里寻就是了。 宗教是西方文化现象,从世俗生活游离出来的精神状态,有这种状态作为世俗生活的寄托与没有这种寄托,对于世俗生活的质量而言,差别是不言而喻的。基督教无疑是最合理的精神状态,无论它曾有多少瑕疵,总之它能不断地调整,使自身不断地弃恶扬善,也帮助世俗生活弃恶扬善。儒学则不然,它如同一堆腐肉,除了供专制蛆虫壮大身躯之外再无他用。皇权至上就是儒学的信条,因此,当基督教来到中国,除了必然遭遇皇权限制之外,还必然会遭到儒学的限制。 公元780年所立《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颂》记录了唐太宗欢迎这个波斯传入的基督教之聂斯托里派,它对于融合边疆少数民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至德宗,六代皇帝之善待,使“法流十道,寺满百城”(唐代国域划分十道)。武宗即位,儒学使之明白皇权所受到的威胁,遂毁佛禁景,只用儒学这个真奴才。程朱理学完成了儒学最后的僵化,除了腐败它再也玩不出什么新意思了,即使遭受“武器的批判”,儒学之蛆也只会在茧壳里蠕动。这才有没什么文化的成吉思汗的征服。元代给了基督教以新机会,忽必烈规定的“八妓九儒十丐”曾经使中华民族获得一次转机,然而,很快就失去了这个机会。大明朝把中国拖入深渊,当世界转向光明,中国却折回黑暗,儒学“功不可没”。黄仁宇评价说:“明朝采取严格的中央集权,施政方针不着眼于提倡扶助先进的经济,以增益全国财富,而是保护落后的经济,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这种情形,在世界史中实属罕见,在中国历史中也以明代为甚,而其始作俑者厥为明太祖朱元璋。” 朱元璋起事时打着明教旗号,国号亦依教名而号,实则赖以行政者依旧儒学而已。其登基后昭告天下:“我中国为胡人窃据百年,遂使夷狄布满四方,废我中国之夷伦,朕是以起兵讨之,垂二十年芟夷既平,朕主中国,天下方安。”这也就是马克思所描述的“不顾时势,安于现状,人为地隔绝于世界并因此以天朝尽善尽美的幻想自欺”的儒学精神宣言,它注定滋生腐败,儒学支撑的历朝历代,无一能躲过腐败这一劫。只是当它腐烂,开始出现漏洞的时候,罗明坚、利马窦、熊三拔等传教士才得以渗入中国,尽管他们带来了西方先进的天文、数学、地理知识,直至今日,那些腐儒们还喋喋不休称传教士们“为了征服与掠夺,采取的欺骗与利诱的办法”,以掩饰儒学当年把传教士带来的科学沉入粪坑底下的罪孽。中华文化,惟有彻底剜却儒学腐肉,才会有为人类作贡献的价值,这就是鲁迅为什么让他儿子不要读中国书的道理。 鸦片战争以前,基督教在华发展史基本上就是一部被迫害的历史。康熙皇帝一次发怒,至雍正颁布上谕在全国禁洋教,各地官府纷纷毁教堂,捕杀或流放传教士及教民,除钦天监因天象历法不可或缺而留下少许传教士之外,清政府严令禁止传教士涉足中国,任何敢于接待外国传教士或教授其中文或涉嫌入教者皆杀无赦。从十八世纪初到鸦片战争近一个半世纪,中国的基督教基本绝迹。1806年,伦敦传道会决议恢复在中国的传教事业,派出传教士罗伯特.马礼逊到达广州,一度藏匿于美国商行的仓库里,以免被驱逐。至1809年,他充任东印度公司的翻译,这才有了抛头露面的机会。马里逊在马六甲开设了第一家汉字铅印所,并编撰出版了第一部英汉字典、翻译出版了首部中文《圣经》。此举遭中国官方排斥,东印度公司也因此辞退了他:“本部听说先生印刷中文圣经和劝世文,引起中国反对。皇帝下有谕旨,禁止这书,并要重治相帮的人。我们想这样作去,与贸易总受影响。现下议决,公司辞退先生职务。”1834年马里逊病逝于广州。…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郭义贵   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 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 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运命对于整个希腊的思想起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也许就是科学之所以能得出对于自然律的信仰的渊源之一。”这样看来,荷马史诗中的希腊法哲学明显地渗透出一种混合的宗教信仰:既承认奥林匹克山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又相信人和神都受某种运命的支配。 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的二元论思想,是古希腊法哲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伯里克利时代的希腊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即生动地描写了这两种法发生尖锐冲突的场面:国王克里奥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波利尼克斯举行葬礼,原因是波利尼克斯触犯了国法。但是,安提戈涅勇敢地违抗君命,冒着将被处死的危险,按照希腊的宗教仪式为其兄举行了葬礼。当国王命令她陈述理由时,安提戈涅义正辞严地回答:她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国王的法律,但是并未违反不成文法即自然的法则或神的法则。 博登海默认为,在早期希腊,法律与宗教是无甚区别的。著名的特尔非神谕(Oracle of…

周子衡等:对中国经济状况的认识——宪政治理论坛之一

对中国经济状况的认识 ——宪政治理论坛之一 主讲人:周子衡 主持人:范亚峰 时间:2008年3月31日 地点:中福圣山文化研究所 范亚峰:我们这个系列称为“中国宪政治理论坛”,宪政治理就是把宪政看作一种治理的知识,看作一套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有效治理的结构性支持。在结构性宪政的视野中,现在中国所存在的经济和政治的矛盾、自然和人的矛盾、贫富矛盾、大陆和台湾的矛盾、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等都可以看成是结构出了问题,也就是体制的问题。也正因为这些结构性的矛盾引向一个结构性宪政的契机。今天是这个系列论坛的第一讲,很高兴邀请到青年经济学家——周子衡先生,他演讲的题目是对中国经济状况的认识。 周子衡: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的这个题目似乎有一点儿大,内容也不完全局限于经济方面的问题。说起来,还是一个认识问题。主要说,是一个认识方法问题。这个题目来源于什么是中国社会经济的根本性质或者说经济社会的最主要矛盾是什么?从经济上看,中国社会最核心的矛盾是什么?认识中国经济状况一般通过政府的经济政策分析。 壹-有关政策实践,经济政策应一分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