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纱背后—话说中共统战(上) 发信站: 天益社区( http://bbs.tecn.cn ) ,版面: 政治学 本文链接: http://bbs.tecn.cn/viewthread.php?tid=213152…
Posts published in “公共神学”
李山接替傅铁山任北京天主教区主教 (联合早报网讯)星岛日报消息,大陆本周一选出李山神父为北京天主教区新任主教,接替四月病逝的傅铁山,但暂未清楚会否得到梵蒂冈的默许。这是教宗上月致中国教徒牧函後,首位内地自行任命的主教。据悉,北京下周将举办庆祝天主教爱国会五十周年大会,重申自选自圣主教的基本立场,届时中共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将出席,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也将接见主教代表。 四十多岁的李山是北京王府井圣若瑟堂主任司铎,据天主教亚洲通讯社引述孙尚恩神父说,来自各教区的九十三名神父、修女及信徒周一参与投票,李山获七十四票,击败其余三名候选人,包括傅铁山生前的两名助手。选举结果将送交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一旦获批,将在三个月内举行祝圣仪式。 由于李山资历尚浅,相信不会像前任传铁山一样,兼任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 李山昨天接受采访时没有回应其任命是否获梵蒂冈同意,他说不会主动与梵蒂冈接触,因为选举工作全由天主教爱国团通过「民主程序」进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对本报表示,已知北京教区选出李山为主教,但主教团未收到有关报批,故不便评论。 据内地一名教会人士透露,为庆祝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五十周年,北京下周将举行庆祝大会,各省市主教、爱国会主席、教务委员会主任等约四百人出席。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亦将与会,并发表讲话。据表示,中国官方为显示对爱国会工作的肯定,以及坚持自选自圣的一贯立场,决定以高规格方式庆祝。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分管宗教事务的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将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与会代表。 教宗上月三十日向中国教徒发出牧函,重申主教任命权在教廷,自选自圣严重违反教会纪律,又不点名批评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令教会分裂,并呼吁中梵恢复邦交,容许宗教自由。 该教会人士又透露,教宗牧函发出前,内地官方已提前获悉内容,预先召集各地主教开会,针对牧函表达中央的看法。一、要求教友对牧函采取冷静态度;二、反对牧函不承认爱国会及主教团的立场;三、认同牧函提出「地下教会」与「公开教会」合一的说法。 梵蒂冈:北京新主教是“合适人选”…
杨适:在现代化挑战中的基督教和儒家的仁爱观念:比较与回应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分析,和它们在现代化中的经历 一百年来中国的历史大变动,对它的传统文化进行了全面的严酷的考验。 中国的传统文化有自己不同于世界上其他民族的特点。这种特点,照我的看法,就是始终贯穿其中的 “ 人伦 ” 性质,或者说,我主要是沿着对人的人伦本性的自觉来发展和展开的。这种对人伦的自觉,至少可追溯到舜的时代,到了春秋末年孔子、老子、墨子时,开始形成系统的思想学说,分别代表著中国人对于人伦的不同的认识,在争鸣中达到了高度的思想和理论上的自觉性。大体说来,两汉以后,儒家因代表着中国宗法人伦制度实际的整体需要,便成文化的主流,占支配地位,我们可称之为 “…
[ ]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11/12/1997)已对“宗教事务”明确定义 。浙江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简称浙新RRA), 参照国RRA第5条第1款,将之改为“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形式上为管理宗教提供合理理由。但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公共事务”都是不确定用语,若单由行政权自由裁量何为“公益”,并以行政管理逻辑支配“公共事务”,宗教系统就有可能全部沦入行政命令许可的“金字塔”式系统内,成为其子系统,失去宗教独立性和应有的功能。 浙新RRA增加的第7条, 体现了各级政府在宗教管理上的4个义务:维权、听证、协调和引导。其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评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一书中的认识偏见 ―――――――――――――――――――――――――――――――――――― 基督教的这一为我们中文世界的学者长期所忽视的自由精神,与我们时下所理解的自由主义这一政治理论对于个人自由特定的判断(维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有着本质的不同。就其实质而言,后者仅仅体现了个人自由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前者则充分展现了基督教对于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的深刻洞察。 ―――――――――――――――――――――――――――――――――――― 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3月第一版…
唐崇怀:略谈读书治学之方 治学之方,始于读书,本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书读得多,读得好,不但可以增广见识更可增进雅兴,建立品德,创作自我天地,学以致用,造福人类。这也就是为何古人贱万事而尚读书之重要原因。 原则上来说,书有两种:无文字的书和有文字的书。前者谓读事读人,重于观察和自我启发,后者读文以会意,重于得到他人思想的启发,借助他人思维、充实自己。就基督教的启示论而言,人可从神的创造作为认识真神,听到神的声音、领悟神的智慧,经验神的大能,体会神的心意,但只能藉着神的特别文载启示来确定神的心意,明白真道,这说明了文与道的密切关系,也显明了人应如何尚文学道,明白真理。 其实在人性的各项特殊要决中,语言文字乃是不能忽略要素之一。文字的发明和使用,无疑的是文化和文明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更是为人类提供了创作、推进和发挥自我的工具。 人一旦识了字就会想看书、想读书,但要将书读的明,读得懂,读得通,那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凡事有方有法,能效能循就可事半功倍。读书当然也不例外,朱子在其《孟子集注》里曾说: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师舍是,则无以教;弟子舍是则无以学。没有方法,虽教虽学却事倍功半。读书不得法,必会混乱思想,叫人越读越糊涂,误解曲解,害人害已。书读的得法,必会越读越明,越读越有趣,越读越轻爽。读而能解,解而能述,述而能着,可以立言留芳,贡献人类思想历史之长河,创作人类天地,满足人类精神,增进学识,扩张思想领域,思想有所传承,实为人生无穷之乐。 近日阅读了一些读书治学文献,受益特多,兹将心得,抄录摘要,略作笔记,并将古今鸿儒所述治学要决方法,归纳综合九法于下,作为自勉,也可与同学同道共享。 一、 学思并行 孔子《论语》明训: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罔殆者不全不实。学的主要原因既为求知求解,若知而不解,解而不知,必如瞎人摸象,徒劳无效。其实,学、思之间,虽甚相近,其距尤远;二者唯以“问”相系相继,相辅相成。孔子本人,入太庙,每事必问。我们若肯问、能问、必问,不耻下问、加上敏而好学,那么就不会没有答案。诚心追求,设法求解,必可以登峰造极。…
中新网7月6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5日要求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农村治安状况进行全面彻底排查,要严厉打击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消除影响公安部副部长政治稳定的因素。 刘金国要求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要把打击作为首要环节,针对农村突出治安问题,明确重点,强化措施,重拳出击,确保实效。 要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地痞、村霸、市霸、水霸、菜霸等流氓恶势力,斩草除根,除恶务尽;要深入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窃牲畜、农机具、电力通讯设施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农村生产生活秩序;要严厉打击杀人、爆炸、绑架、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消除影响农村政治稳定的因素。 刘金国要求,对农村各类重大犯罪案件,县级公安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强力攻坚。省、市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一批大案,并从警力、技术、装备、经费上给予支持,限期侦破。对破获的大要案件,要主动商请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争取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依法从严惩处。 对群众关注的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等案件,不管案件大小,都要高度重视,及时侦破。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同日签署公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几经审议,修改,最后公布。《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将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座醒目界碑,也将对中国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其现代意义下的重要性自不待赘言。但最为关键的是,《物权法》与每位公民(自然人)的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与不同的社会团体(法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自然,法律一经颁布,守法用法才是公民和团体的基本责任。既然《物权法》直接关系到每位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经济利益,在此前提下,宗教财产又会受到何种影响呢?换言之,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宗教团体如何在《物权法》下维护本团体的利益呢?本文即以天主教财产为例,试图对以上问题做出回答,并严格由法律角度尝试对《物权法》予以应用。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国策下, 宗教团体的守法用法,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利益,特别是财产利益,不但体现出现代社会的人文精神,同时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关键方面之一。 一、《物权法》下宗教财产的法人团体定位 要对宗教财产给予《物权法》下的定位,首先需要确定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对此条款的解释,这里所说的宗教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各宗教的教务组织和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 这里规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范围。换言之,此条规定了何种社会团体属于宗教性社会团体。这里有两个关键因素:其一,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因此,一经在民政部门登记成功,宗教社会团体就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其二,宗教团体是具有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资格的以宗教活动为主的社会团体法人。此社会团体法人的宗教性质是区别与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关键不同点。因此,宗教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为民法所承认,具备普通社团法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宗教团体法人也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宗教团体属于第四种社团法人中的社会团体法人。此《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2003.3.22)第五条规定,“教区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政事务部门登记”。因此,就天主教而言,天主教教区一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即成为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就完全具备了我国《民法通则》中社团法人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宗教团体在此法律地位下的宗教财产与《物权法》中的物权相关联。《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当作为物的宗教财产,包括其不动产和动产,产生归属和利用时,就产生民事关系,也就适用本《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此,宗教团体成为《物权法》中的权利人,并依法对宗教财产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宗教团体对宗教财产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lt;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gt; ffice ffice”…
[ ] —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国际经验描述为“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关键发展阶段。当此之时,国内生产总值稳步增长,人均GDP已突破3000美元,社会各利益主体的结构调整开始加速进行。与此同时,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已开始浮出水面。 解决凸显的矛盾和问题,从国内外经验和中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健全法制建设,维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动态的利益均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巩固国家长期以来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已成为我们必然要走的路径。 在凸显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中,有关宗教财产权及其在法律和政策规定上的缺陷所引发的问题和混乱,已经成为影响我们国家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敏感的政治关注点,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内各宗教及三十余万宗教教职人员的经济自养、一亿多宗教信徒宗教信仰自由所需物质保障的法律障碍,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典起草编撰中不可以忽略的重要的立法理由。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宗教财产权的表述有如下规定: 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0)188号文件,明确外国教会房地产为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有使用和出租权);带家庙性质的小尼庵为私人所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及所属房产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等。 198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佛道教寺观归由佛道教宗教团体和僧道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