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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in “公共神学”

魏宏:关于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法理分析

[ ] — 本文从价值取向、法律性质和制度模式三个方面对宗教团体登记制度进行了分析。得出三点结论:一是宗教团体登记的价值取向,既在确认宗教团体的法律主体资格,保护信教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宗教团体自身的利益,又在保护他人的平等权益,人性的普适价值和文明社会的基本秩序,是两种价值之间的一种平衡;二是宗教团体登记在法律性质上,不是宗教团体存在合法性的构成要件,而是其从事法律活动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虽然登记的宗教团体具备了其组织存在的合法性和相应的主体资格,但没有登记的宗教团体只表明没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资格,而不表明其组织的存在就一定是违法的。三是宗教团体登记在制度模式上,备案制不妥当,批准制也不合理,故应当选择较为妥当与合理的证明制。为此,一方面应当实行比较严格的规则主义,尽量缩小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规则的设定要合理,尽可能地保障信教公民结社自由的实现。 宗教团体的登记制度是宗教法治问题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也由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因而不同国家在宗教团体登记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创制了类型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的法律制度。有的将登记作为宗教团体存在的前提条件,有的则将其作为宗教团体自愿作出的一种选择。在要求必须登记的国家中,有的只进行形式审查,有的则要同时进行实质性审查。特别是,在宗教团体登记问题上,有的对所有宗教团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有的则分别不同的宗教类型设计出不同的制度。 中国由于特定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也由于改善民生、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中国现阶段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更由于许多人看重威权政治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主导作用,因而政府把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工作的大局,要求其他工作都要服从这个大局,进而在宗教团体登记问题上采取了较为审慎、重在管理的价值取向,即采取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以中国宗教历史沿革为参照,对特定宗教团体有所区别的登记制度。 无可否认,同民主传统较为悠久、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社会自治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中国现行的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带有明显的历史“阶段性”。这种“阶段性”,一方面意味着宗教团体登记制度作为宗教法治的一个环节,不可能超越中国社会整体的法治进程而独领风骚、孤军前行,因而具有黑格尔所谓“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种现实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也正是这种“阶段性”意味着中国的宗教团体登记制度还处在不断地探讨、研究、调整和改进的过程之中。 基于这种基本的认知,本文拟结合中国法律制度的实际,就宗教团体的登记问题从法理上作以下三个方面的探讨: 一、…

西欧背景下荷兰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

[ ] — Sophie van Bijsterveld 一、引言 本文主要探讨荷兰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思考国家对教会和宗教提供财政支持的方法,此外还探究这种支持背后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背后的法律原因。 西欧各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教会和国家关系以及特有的处理教会与国家财务关系的方法。为了便于从一个更广阔的背景来评价荷兰的制度,我们将首先从总体上介绍欧洲教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种类(第2节),然后介绍欧洲(西欧)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制度,重点介绍这些制度的共同特征(第3节)和不同特点(第4节)。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和讨论荷兰的制度,这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荷兰制度的总体特征(第5节),然后是荷兰教会与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第6节)。最后我们将根据上述内容得出结论(第7节)。…

社会转型中信仰的选择、冲突与调适――以中国云南的一个哈尼族乡为例

[ ] — 王爱国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不同宗教信仰选择中的碰撞与冲突。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运用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运用政策及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调适,促进了中国信仰不同宗教、信教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团结和睦。这里,我将以中国云南省一个哈尼族乡为例给予说明。 一 我所要分析的事例,发生在中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红河县洛恩乡。红河县位于云南省的南部,总人口 27万,少数民族约占总人口的90%。其中,哈尼族占总人口的70%,此外还有彝族、傣族、瑶族、拉祜族(苦聪人)、苗族等。自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基督教开始在当地传播,与哈尼族的传统信仰与文化发生了严重冲突。这种冲突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一个叫“洛恩”的哈尼族乡村。…

杨俊锋: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

[ ] —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尤其是存在着多元宗教信仰的国家,在宗教事务上应当保持中立,应在实质上将宗教事务视为一种私人事务。——Sidney Hook 导论:宗教治理沿革之简要回顾 自人类有史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宗教总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当时人们受时代与认识的局限,总是把某一种宗教作为自己观察、解释与处理社会事务的主导意识形态。人们需要、也往往只能用宗教的意识形态作为处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主要指导。政教交融的状况在当时的世界各地几乎是以一贯之的。当然,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在不同的地方不尽相同。 在东方,依c·A·魏特夫之见,那些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东方国家都是“治水社会”,这种社会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而这些协作反过来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于是专制君主和中央集权的东方专制主义便应运而生。在这些社会里,宗教处于一种典型的从属地位。例如,穆斯林统治者容忍基督教、犹太教和拜火教。但是这些宗教徒必须忍受政治上和社会上的低等地位,而且不允许他们传播思想。法律禁止基督教徒该信犹太教,也禁止犹太教徒改信基督教;对伊斯兰教徒叛教的处罚非常严厉。 在中世纪的中国,人们的宗教意识集中体现在对“天”的无限崇拜之上。体现“天”意的不是独立于世俗政权的宗教职业者,而是作为世俗政权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天人合一”,…

刘自立:也谈“文艺复兴”问题

现在有人谈文艺复兴问题,尤其是说中国要,或者已经施行了复兴,或者准复兴。根据何在:一言蔽之,有博客。无独有偶,海外某某杂志把网民评价为群体”英雄”,根据何在:一言蔽之,他们的言论不同,或者取代了官方意识形态的言说或者文字。更加深层次的讨论也见诸于各类课题。比如不久前”美国之音”讨论党内或有民主改革之可能性,有人说,不无可能。根据何在:克里斯玛崇拜不复存在,或者说,强人政治不复存在,所以,派系和互动,妥协和和谐应运而生。等等。 笔者不可能在此短文里照录西方汗牛充栋的关于文艺复兴之典籍文本,观点和倾向。只是觉得,那博客,这个小小词汇和文艺复兴这个大大之词汇比较,实有小小巫见大大巫之严重嫌疑。其一,文艺复兴,是一种西方意义上的解构运动;这个运动有承前启后之作用,之影响,之伟绩。其二,中国之中心主义的传统复兴和传统颠覆,在现代性前提下,并未找到整合革命和宪政的文化契机之缘故,遂使得传统和革命处在剥离和分割的状态。而证明这个现实存在的根据,就是广大网民的蒙昧和犬儒,及其使之如此的极权主义体制。少数精英产生的价值标准,正在严酷复杂的政治现实面前,呈现一种四分五裂的深层矛盾和内部分野。其三,和几百万网氓相对的,是精英阶层普遍的堕落和肤浅;这里根本不可能,也并未出现承前启后如但丁式的新旧时代的明智呼应,以完成解构于结构。新范式于老范式之间形成和造就转型的巨人——而这是复兴任何运动或者文化,文明的首要条件——并无出现。没有这些条件,只是根据网氓的琐碎和平庸的语言和语势,思维和习惯,根本就无法完成历史性的结构和现代性的解构。 定义博客和写作博客之人的身份,是一个很容易区隔的问题。人群和社会在何种国家和制度中享有人权,具备尊严,坚持异见,是一目了然的事情。按照许多极权主义研究学者的观察,权利链条的一端是主宰者,另一端则是人民(连人民这个词汇,也是极权主义的产物)。他们二者,而非一极,可以单独形成权利的网络。在这个基本判断面前,估判网民是否享有独立的权利和具备独立思考,可以与专制极权的喉舌形成对峙,其实结论是不言而喻的。过度评价网民,在我们看来多数是网氓,是一个过于盲目和乐观的做法。 虽然,其中某些网络的民间诉求得到官方表面上的认同,但是,民间社会在形成公民社会之前,是无法真正做到监督和批评官方体制和官方媒体的。网络上充斥的批评和垢骂,许多并不触及官方的要害。在另一方面,几乎涉及到维权和异见的表达,不是全军覆没,就是销声匿迹。民主的表面文章,官方文章,可以见诸于喉舌报纸,但是网络和民间的批评者,往往不是面对封锁和弹劾,就是”移居”海外网体。这个严酷的现实,让人们想起”人民”在哈耶克,波普和阿论特笔下的真实处境。这个处境的要害,是所有的人民分子,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极权政体的同谋和牺牲者。这个事实,并未因为出现网络而倏忽改观。核心问题是,开放的制度,如果形成网络上的奴役,就依然还是奴役的制度。否则,毛氏鼓动和希特勒的暴行,就不会得到万人空巷和夹道欢呼。多元化的形成,呈现了一部分事实,却不是全部事实和主要事实。这个政治现实的主流,还是一种人民身份不得认同的,那种言禁状态和禁锢状态。在政治,文化和思想现状中,比较经济个体化的有限现实,这些领域的戒严状态还在有效施行,这是毋庸赘言的。 在划分异见人士和犬儒人士,共谋人士方面,不成比例的优势,在网络上自然倾向后者,他们占有绝对的多数。这个多数,令人想起坚持民主之苏格拉底式的少数和孤独。由于民间力量的单薄和雏稚,这个苏格拉底的中国式民主悲剧还在照样上演。有无和平演变可能?——许多人已经失望。简单而言,整合网络言论和封锁网络观点,正在造就一批学会在并不越界的情形下玩弄网络的新一代甚至老一代网民,学人和学生,就勿言那些同谋者和招安者之精英。海外,海内,这种”合法”网民大大超过”越界”网民。此异见,自律的现象,并非只是出现在官方记者,作家和官员的身上。在此基础上,过分评价网民于中国民主之贡献,实有不当和不确之嫌。21世纪这个新时代,新现实中的中国网络梦,网络乌托邦,究竟发展为什么东西,值得期待。同样,基于网民的”自律”和网氓的”小骂”,就断言此端可形成中国的文艺复兴,实在是天方夜谈。 谈到复兴,西方意义上的文艺复兴,究其本质,恰好由其文明转型,传统解构和时代嬗变等综合因素所成。这个复兴,是主导人权和神权的斗争,是人权高于神权,还是相反的争执;也是最后肯定神学剥离神权的一场思辨;最后,他是自我更正为政教分离的最后一场人,神逻辑双重性的演绎。简而言之,起而批判上帝的唯物主义,并未得到欧洲和西方世界的认同。虽然,这当然会籍以时日。但是,历史的今天和今天的历史证明,获得胜利的思想,不是灭教运动,而是人权运动。人权和神权,是纠缠在神,人共处的西方语境中的悖论,但是,上帝,凯撒各得其所,规定了文艺复兴运动的结局——虽然,逻辑主义者并不能苟同上帝和凯撒之物,可以归并为同一前提……。但是,这毕竟无关大局了。 文艺复兴产生了法国革命对于天主教的迫害,很快被拿破仑和夏多布里昂在复辟时代中兴。这也说明了,他们的复兴本身涵盖的偏执之被纠正。这是文艺复兴唯物主义式微的历史明证。人们在继承和批判前文化和前文明时,同时在完成一种新文明,新文化;这既是一种变更,也是一种继承。这个方式,比起断头文化,更能表达西方意义上的复兴——无论在历史的层面,还是在现实的层面的。虽然,那时的学者如尼采等人,都把希望剥离了耶稣基督,回复到希腊罗马时代,但是基督教影响并未颠覆而只是改变了指向,从天赋皇权,改变为天赋人权。否则,何以法国复辟时代的文化璀璨,带来了渐进的民主和自由,而非1793年,为人们带来人权。这个历史,在西方的哲学探索和文明掘进中屡见不鲜。 无论是艾科的『傅科摆』/诠释主义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论,还是胡塞尔的现象主义运动和德理达的”延异”和解构学说,都在不同程度上延续了这个批判加继承的文化革命和文艺复兴。他们的思维特点,一是,其原创性,解构性;二是,其对于传统的改造,却不是颠覆。重复而言,他们所有的复兴运动,价值重估运动,甚至类似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都是在多少内涵革命和传统中,相互对峙和相互包容中完成的。卢梭的”普遍意志”(或言”总意志”),既是原创的,也是继承的——他继承的模式,就有基督教摩西法典和大卫之国的传统,被霍布斯言及的”列维坦”——基督教专制国家形态和基督教政教合一形态之传统,等等;但是,这个形态之注重法典和有限专制的人文主义精神,艺术和文学精神,及其杰作,人物和遗产,依然赫赫在目。民主和自由,在古代自由的意义上,和现代民主自由互相沟通和互相补充。卢梭的,革命的,民主的,契约的原始意义,并不是自天而降之类似牛顿的苹果。他的”普遍意志”再走半步,就是大卫国度中上帝的意志。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但丁的三界,西赛罗和更早的,甚至早于耶稣的古典文献中的天堂地狱说,同样一脉相承,只是产生了体系更加完备,思想更加成熟,情绪更加丰厚之结果。也就是说,没有摩西五经产生的历史奥秘和但丁神曲产生的准现代性思维,西方现代和后现代的哲学路径是无法开通的。无论是尼采的反基督,还是卡尔纳普回避上帝的意义公设,都无法绕开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历史惯性和意向指涉。所以,西方文艺复兴时代的复兴,与我们这里所言之后复兴时代,随时可见,可触和可感的一次次小复兴,都证明了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是,在任何复兴时代,对于复兴内涵的把握,可以说,既是革命性质的原创,也是继承性质的保守。这个创造性和保守,对于中国人,又该如何解读,如何适应,华夏文化的复兴从何开始——这个问题,提出已经百年,却依然没有答案。所以,我们当首先端正我们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文明的态度。…

徐友渔:忏悔是绝对必要的

作为“文化大革命”的过来人和研究者,我对中国人忏悔之少感到吃惊。 我曾与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文革”亲历者作过访谈,其中有叱咤风云的“闯将”,也有一般卷入者;我曾收集和阅读国内及海外出版的中英文的“文革”回忆,我听到和读到的多半是控诉与辩解,甚至是炫耀,很少有忏悔,更少有真诚、深刻的反省与忏悔。 时至今日,堪作全民族道德与良知楷模的,正是巴金老人讲过的那些话。这些话是真诚、勇敢的,但与那一场浩劫的深重相比,我认为也是不够深刻、空洞乏力的。难道巴老的这些话,就成了我们全民族道德水准和历史智慧的上限? “文革”中发生了那么多蠢行、丑行、恶行,甚至罪行与兽行,而事后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处的只是屈指可数的那么几个人,因此,事情是再清楚不过了:那成千上万的“文革”中做过坏事、伤害过别人(当然程度、责任不等)的人,难道不应该反躬自省,难道不应该有所表示,做一些忏悔? “文革”中,有多少人写大字报揭发批判自己的老师、校长、同事、领导,甚至自己的父母,使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使他们成为运动的靶子;“文革”中,有多少人被侮辱(戴高帽子、剃阴阳头、挂黑牌、游街,“坐喷气式”)和遭毒打,多少人被抄家被赶出大城市;“文革”中,有多少寺庙、教堂被砸,多少图书馆、实验室被毁……这一切,显然不只是那几个元凶大恶亲手所为,那些干过错事坏事的人,难道真的还认为那是“革命行动”?难道以为可以借口“狂热盲从”、“上当受骗”而一推了事?有多少人敢说自己做错事、做坏事只是由于认识和信仰的原因,而没有实际利益的考虑,比如在众人面前表现自己革命,为了向上爬而不惜落井下石,或者为了自保而毅然决然地“站稳立场、划清界限” ?我认为,忏悔是绝对必要的,至少对于那些伤害过他人,并非只犯了小过小错的人是如此。据我所知,“文革”中不少受过巨大伤害的人,虽然知道不可能一一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这世道究竟有没有公理,人们有没有良心还是极其看重的。有的校长、教师等了十几年、二三十年,终于等到当初批斗过自己的学生的道歉,这对他们是莫大的安慰。当然,绝大多数情况是苦等几十年毫无音信,受害者的创伤永远无法愈合,这不公道的世界对他们而言是终生灰暗的。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人站出来忏悔和承担责任,“文革”这场悲剧对于中华民族而言同时也是一场闹剧,一出滑稽戏。它有行为的受害者,却找不到行为者。“文革”这段历史的记载犹如神话,什么坏事都是“四人帮”一伙干的,那几个人就像孙悟空,吹一把汗毛就会变成成千上万个,并且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地做尽坏事。其实,在我看来,忏悔说到底是为了过失者自己,忏悔固然不能抵消过失,却使你的道义立场发生转变。如果你连正视过去、公开悔悟的勇气都没有,那么,你欠下的那笔债将终生尾随着你。 那么,为什么如此之多应该忏悔的人不忏悔?这里有比较复杂、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不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一味作道德追究和灵魂拷问显然是不够的。 “文革”是一场极其复杂和特殊的政治运动,其间波谲云诡,潮流反复多变。除了“中央文革小组”中一小撮核心人物之外,几乎没有贯穿始终的“左派” 。“昨日座上宾,今日阶下囚”;今天用你打他,明天又用他打你,这个阶段一批人是天之骄子、革命闯将,下个阶段就成了“革命的绊脚石”,“右倾复辟的急先锋”,因此,“文革”的积极参与者几乎无例外地具有两重性,一段时间属于被整的人群,另一段时间侧身于整人的队伍。当“文革”被彻底否定之后,人人都愿意把自己说成是受害者,也几乎是人人都有理由把自己说成是受害者。人是这样一种动物:他们善于有选择地记忆和有意识地遗忘。很多人并没有从原则上拒绝忏悔,只不过认为需要忏悔的是别人,不是自己,就像有些日本人只爱谈广岛的原子弹,避而不谈南京大屠杀和珍珠港的偷袭一样。…

杨小凯:基督教和宪政

今天的题目是基督教和宪政。我所说的宪政不是指宪法或民主政治。世界上有三个国家 ( 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 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其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和最成熟的宪政国家。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成文宪法而无宪政。英国 1688 年之后就实现了宪政制度。宪政制度在当时来说并不是一种民主制度,而是一种共和制度。所谓共和制度就是参加选举的主要是一些上层阶层,只有少数有钱缴税的男人才有选举权,因此你很难说它是民主的。但它是 “ 共和…

2006年宗教学十大观点

(《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 2006-12-27 ) 经过近 30 年的发展,当代中国宗教学已成为被人们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人文、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领域。宗教研究正在成为帮助人们认识历史、认识世界、认识人类自身的有力工具,在传承文明、咨政育人的过程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一年来,《宗教周刊》一直追踪学术前沿,推介学说,为政界、教界、学界搭建沟通平台,并与三界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特别是学界给予《宗教周刊》理论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方立天、汤一介、牟钟鉴等教授学者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提供给理论版刊载,并提出宝贵意见。 2006 年在本报刊载的文章中有成熟的系统的理论,也有新提出的还不够完善却颇具前沿性的理论或观点。岁末,本版对此作一个盘点,隆重推出本年度十大观点—— 2006…

夏磊:农村基督教对传统民间信仰的社会功能替代

作者:夏磊 转贴自:支农网 文章摘要:基督教在农村的发展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该如何评价这一 外来宗教在农村的发展呢?本文通过对苏北与皖中两个村庄的实地调查并结合已有 的相关的文献研究资料,从传统民间信仰及仪式的衰落所导致的基督教对它的社会 功能上的替代来阐述基督教的本土化趋势及其在农村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信仰;农村基督教;社会功能;功能替代;本土化 一、传统中国的民间信仰 我们都知道:在农村,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在农耕基础上形成的乡土社会,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