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的自由似乎与政治的自由似乎没有关系,但是主体性都没有凸显出来,都是依附在各样的物质或者权威的价值上,怎么得到自由呢?或者说自由的价值怎么彰显出来呢?信仰看似是”奴役”的—如基督徒都自称为上帝的仆人,但是其实是自由的,因为地上没有价值捆绑约束个体的心灵眼睛的张望,死亡不能约束,罪也不能约束. 当然要承认基督教的宗教性,对死亡和罪的解释一直都是宗教行为的主要动因,而传统文化中一直都对此没有完整而可信仰的解释,所以中国人其实从心灵的层面而言,从来是不自由的.而吊诡的是,近年来,中国人似乎很”自由”了.但是真的是:只好美人葬年华了.这样杯底倒空,无由苍凉的心绪谁与诉说呢? 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基督教内外对关涉基督教的政治问题有高度敏感和焦虑,不时有敦敦告戒,这或者真可以为我等警醒吧.但是在关于基督教的政治性,要从几个方面来说,但能表述的是信仰的结果,而不是其原因,是信仰的政治社会学描述,而不是故意做一番装饰,暗藏私货.因此对基督教的信仰现象的描述和传扬,不如是说,推动各界对基督教更多的认识。我曾和一个担忧政治的三自信徒说过,口口声声不说政治,其实恰恰在政治的捆绑中,而坦然无惧的谈论政治,倒是可以天良安然,信心纯正了。 从现实层面看,中国现在没有信仰自由,不回避现实政治状况,做诚实和勇敢的观察和描述,我们可以知道当局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风吹草动一直都是高度警惕.后极权政治时代原本就与基督教当然的性格是格格不入,何况教会的独立品格绝不因为政治价值的完成而可以完成的,与败坏世界的冲突从来不会止息,现在不会,历史终结前也不会。第一在基督的宝座上不容有任何的其他称号,“顺服 神,不顺服人”的绝对信仰,十字架所披戴的荣耀,都让古今中外基督徒从来都应是自由坦然面对强权的.其实如此的品格,绝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种主义可以推动或者可以利用的.这样的冲突不是基督教的政治诉求,而只能说对强权专制,基督徒没有低头顺服出卖背叛的可能.第二,在终极价值追求上,地上的形态没有一种政治可以包容,可以终结,所谓自由主义是历史的终结,不过是理性的狂妄。而在历史真正终结之前,基督徒将一直用自己的生命信仰在实践自由社会公民的权利,这是源自超越信仰动力。这不是传统文化下可以获得的品性_____因为原有的文化下,我们没有这样的动力.儒家再多的开出,再多的借用也是文化上的感受,概念上的形容,他们与本体隔绝,与自由隔绝.因此基督教一直都是自由的终极守望者,是自由社会根基下默默的价值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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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研究与公共神学初探《创世记》中的公共性与《妥拉》中的立国精神 谢品然 汉语人论坛,2004.1220 圣经研究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文化与宗教研究系神学院 撮要: 本文尝试探讨有关圣经究研与公共神学之关系,藉以对《创世记》,特别是创1~17章及《妥拉/五经》整体性的处境中之旨趣性解读,提升圣经究研参与公共神学/政治神学的讨论,同时也期盼能为公共神学的建构提供有利的圣经诠释基础,从而对建构汉语基督宗教的公共神学。 关键词: 公共神学、政治神学、五经、妥拉、契约、诠释、解读、创世记。…
由讨论”第三势力“现象而想到了政教关系的问题,事实上”第三势力“本身就是一个阐述家庭教会中一类实际政教关系立场及其行动的概念。但 我觉得,从如何面对和建立一个正确的 政教关系的角度,“三势”概念不是一个很好的区分,因为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家庭教会的”历史包袱“,而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实际行动上属于”三势“不是关键的分野。 如何看待政府,三自和家庭教会三者之间在历史上的恩怨,如何评价造成如今中国教会”三自“和”家庭“之分的历史,以及家庭教会在这段历史中的作为,根据这些我们可以分出三种态度: a)负面评价家庭教会在那段历史中的作为,消解那段历史的信仰意义。这基本上是”三自“或者说官方的立场。 b)正面评价历史上的家庭教会,但是主张在现实中抛弃这个历史包袱,只考虑现实博弈,以全新、眼光向前的心态面对政府,三自和家庭教会今后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些被视为”三势“者的看法,他们的行动也显出这样的倾向,但是在一些行动上没有”三势“的人也未必不是这样的观点。可能一些人认为应该”和”大教会合作“(或者如同批评者所说的,”和三自妥协“),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政治从属关系;有的则坚持家庭教会自身的信仰独立性,并愿意争取政治权利层面的,真正的信仰自由,只是从现实运作的角度,主动忽略掉了历史问题。 c)正面评价历史上的家庭教会,并且认为要面对政府,三自和家庭教会的现实关系问题,就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历史,并且争取现实给历史一个交待和承认。这是我这里要阐述的观点。 政府、三自和家庭教会的关系形成本身是历史性的,今天的政府,今天的三自,今天的家庭教会是当年政府,三自和家庭教会的自然延续和继承者。家庭教会如果主张放弃那些导致今天三者关系紧张的”历史包袱“,单单面对现实问题(它主要是一个法治问题),虽然可能使中国现实的政教关系问题变得局面简单很多,大大增加家庭教会最终得到合法生存权的可能性,但是如此一来,家庭教会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历史的传承。这等于自己主动割断了和历史上中国教会和的关系,默认性地否定了家庭教会信仰抗争的历史。这就和我们”正面评价历史上的家庭教会“的基本立场发生了矛盾。…
作者:马来西亚卫理公会近打教区长 余自力牧师 农历新年(春节)是马来西亚华族最重要的日子与节期,若教会要让此节期转化为华人教会的感恩节而推广至全族群中,就要先衡量将华人新年的思维与活动基督化的可能性,以下数点是我们可加以探讨的。 一、更新与希望 圣经说:「坐宝座的说,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又说, 你要写上, 因这些话是可信的,是真实的。」(启21:5)基督徒相信上帝是人类的希望,他掌管着我们的过去、现在与将来。我们不但在物质生活上信靠上帝的引领,在精神上、灵性上更要依靠上帝。 新的一年是我们反省自己,为着过去的过犯向上帝认罪求赦,除去一切污秽,立定新愿望的最好时刻,同时也是对自己的生活、事业、学业、家庭……重新定位,改善旧有的处境,求上帝怜悯,因此它也是更新的好时机。 俗语说:「一年之计在于春」,因此华人新年是一年的伊始,而「除旧更新,希望一…
登记不止是法律问题——回应刘同苏《独立登记的实施》 江登兴 最近刘同苏牧师发表《独立登记的实施》,从法律的角度对于中国教会的登记问题提出许多颇有见地的看法。笔者觉得其中的观点有独到处,也有一些值得商榷处。 刘牧师认为:“有限度的目标以及适度的手段。既然争取的是登记的权利(即合法的地位),就必须以承认登记制度以及背后的整个法律制度为条件。家庭教会所要求的是修改登记制度中的违宪部分,而不是推翻登记制度以至整个法律制度。” 我赞同刘同苏牧师关于“有限度的目标以及适度的手段”,但是,我认为现有登记制度中,违宪的部分,不止刘牧师所说的“登记制度中的隐性规定”——就是要求参加三自——那么简单。事实上,现有的登记制度,除了隐性的规定,还有明显违反圣经的部分,那就是把审批教会成立的权利留给了政府,让政府有权利决定一个教会是否有权利存在。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要求所有的教会和宗教场所都必须登记,而不登记的就是非法聚会。非经登记的教会或者场所举办聚会,照条例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将被没收财产,罚款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政府批准的教会,就是非法教会。这实际上把教会的成立权给了政府,这是违反中国宪法有关信仰自由条款的,也是违反近代文明政教分离立场的,更是违背圣经教导的。 因此,这个条例包含了违宪、违常识、违经(圣经)的条款。不应当按着这个条例去登记。 如果只是抵制了其中“要参加三自才可以登记”的隐性规定,而忽略了,政治对宗教的越位的更大的非法,那是得不偿失的。 但如果政府修改了其中的不合理条款,承认了教会的属天性,承认了宗教的自由,那就另当别论。也就是说,刘牧师所说的登记中的目标,争取独立于三自而接受现有《宗教事务条例》去登记的目标是值得商榷的。…
让网络成为传播福音、弘扬基督文化的最佳平台 全威 / 基督新报记者 2007 年 03 月 12…
当某种权利已经被制度化地确立,按照制度在现实中实现该权利的过程被称之为“实施”。但是,中国家庭教会的登记问题却没有如此简单。根据中国现行宪法所承认的“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中国家庭教会显然具有登记的权利。然而,在现行的宗教团体登记制度中却又一个不成文的行政规定使得家庭教会无法实际履行登记的权利。该不成文法规规定:必须在官方教会登记,才允许在民政部门登记(所谓双重登记)。由于家庭教会与官方教会奉行完全不同的教义,从而,将“接受奉行某个特定教义教会管理”作为登记的必要条件,这完全违背了“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由此,家庭教会对登记权利的实施,不是简单地履行现行的法律程序,而是争取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中的违宪部分(不是推翻整个登记制度),使“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在登记制度里面具体化(即现实化)。 争取独立登记的首要前提是保持独立的身份。独立的实体才可以要求独立的法律地位。独立的个人才具有独立的权利,独立的团体才可以成为独立的法人。如果一个公司已经被别的公司融资,就不能再保持独立的法人资格。家庭教会若已经与官方教会成为一体,那末,它当然也就没有资格申请独立的法律地位。当一大批实体已经实际存在于社会生活里面,法律或迟或早要赋予它们相应的法律地位。如果一个法律制度长期不能容纳已经存在于社会生活里面的实体,则这个法律制度一定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生活;若一个法律制度长期不能容纳的实体数量巨大并且在整体社会生活里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个法律制度本身的存在便出现危机。家庭教会要取得登记的权利,就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念以及教会组织。当然,无论如何,家庭教会为了信仰的缘故都会坚守自己的信念以及教会组织。这里所强调的是,为了在社会生活里面合法且自由地持有自己的独立信仰,家庭教会更应当特别注意自己教义与教会组织方面的独立性。丧失甚至模糊了教义与教会组织方面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要求独立法人地位的权利。在独立存在的前提下,尽力展开福音外展的工作。家庭教会实际存在的规模越大,法律制度就越不能忽略其存在。 有限度的目标以及适度的手段。既然争取的是登记的权利(即合法的地位),就必须以承认登记制度以及背后的整个法律制度为条件。家庭教会所要求的是修改登记制度中的违宪部分,而不是推翻登记制度以至整个法律制度。确定了目标的限度,也就是规定了相应的手段。既然要改变的是某个具体法律制度的局部,就只能诉诸整体法律制度的代表——合法政府(而不是自行解决,更谈不上要推翻政府),就不能使用革命或暴力的激进手段。面对一个具有长期专政传统而刚刚开始学习民主的政府,在提出改革的要求和争取自己的宪法权利的过程中保持节制的态度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连以“忍”为招牌的社会组织都会“忍无可忍”。可就是在这种不容易的局面中才显出了上帝与人的区别。“坚定且节制”,人即使能够一时保住这种反合性的平衡,也难以长久。“爱却不妥协”的十字架却为这种反合性平衡提供了至上的永恒力量。无论暴烈或是屈从,基督教恐怕都在人后。但论到非暴力的不服从,世间没有一种力量能够超过十字架的能力了。从而,在和平促进社会变革方面,基督教具有无可比拟的先天优势。“不激进”不等于不介入政治。谋求改变登记制度以捍卫宪法权利,这已经是政治性事件了。“不激进”仅仅意味着“不使用暴烈手段或者不以推翻整个现行制度为目的”。 积极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力首先是授权,也就是“可以做某事的许可”。许可只是可能的条件,而“秉承许可实际做了某事”才算得上是权利的实现(即实际存在)。尽管宪法上有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授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有履行登记权利的程序,但是,由于附加的不成文的隐性行政规定,使得教会登记的权利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不少反对登记的家庭教会成员由此而提出:既然允许登记的许可是假的,为什么我们还要白费力气去做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呢?只有实际被允许做了某事,才显示出该允许是真的。同理,当在现实中欲做某事而不被允许的时候,该允许的虚假方显露出来。对于家庭教会而言,首先,要严格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利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去登记,于是,依照法律登记却不被允许登记,就显示了该法律权利的不真实之处。只要现实中尚未出现大量教会不被允许登记的实际案例,中国的执政当权者就可以指着宪法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声称已经赋予了信仰与结社的自由,并进一步指责是家庭教会不要法律允许的权利而执意非法活动。明知不被批准却依然依法登记,这不仅表明了家庭教会守法的诚意,也显明了信仰自由与结社自由等宪法权利以及登记的法律程序仍然只是书面上的空话。于是,家庭教会对信仰自由与登记权利的诉求才不是空头的理念申辩和文字官司,而是以现实生活为依托的社会要求。其次,当家庭教会依法登记却不被批准的时候,就显明不是家庭教会不守法,而是执政当权者不守法。依照你的法律去登记,却被你的法律所拒绝,说明你的法律正处在自我矛盾的状态,更确切地说,你关于登记的行政规定违反了你自己制定的宪法与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法律效力而言,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该违宪行政规定应当无效)。从而,家庭教会不是以自己的特定利益请求废止不合理的行政规定,而是以宪法的名义要求终止违宪的行政规定。最后,目前家庭教会登记的障碍不是没有法律在书面上赋予的权利,而是实际登记程序里面有限制。依法登记便将实际的结症显露出来,从而,便于实际解决登记问题。与其高喊“辨别宪法真伪”那样大而无当的口号,倒不如实际地建设性地改革一个能使宪法权利落实的具体制度。一遇到定量的具体问题,就一定把它搅到整体制度的定性里面并进而上纲上线要打倒整个法律制度,这对于改变家庭教会的实际处境并无帮助。另外,由于限制家庭教会登记的附加条件是隐蔽的,只有在实际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才可能显露出来。既然是隐蔽的,必有不能示人的弱点。附加条件的违宪性十分明显;除了公然无法无天的独裁者,但凡还有一点法律依据的执政当权者都不敢在明处实施这样的法规。由此,通过依法登记而将该隐性行政规定显在明处,是改变该规定的关键。当然,依法登记也可能是未获批准却带来麻烦。不过,所谓麻烦无非是暴露了自己。其实,目前福音较热的城市,家庭教会的聚会基本是公开的,要进一步暴露,也暴露不出更多的东西了。真正的麻烦是受到了重视,也就是成了出头鸟。如果大家一齐出头,执政当权者的“视”野也就无法聚焦在某几个“重”点教会身上。在实际效力的角度,“法不责众”也表现了人法之间的关系。个别人违法,那是人民违法;而众人违法,那就是法违人民了。一个导致人民普遍违反的法律,实际上也就无法实行了。在登记问题上,不能指望几个先行者,普遍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实际提交登记申请的方法。在实际申请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严格按照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审核自己是否符合资格(例如,场地,人员,等等)。若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则一定聘请或咨询律师(在北京,有不少基督徒维权律师愿意为家庭教会办理登记申请),按照法律要求的规格以文书的形式提出申请。在申请送交主管机关以后,一定要求立案的凭证。在立案之后,务请将申请登记的法律文书的副本以及立案凭据复印多份。以现行的法规,家庭教会要求独立登记,一定不会得到批准。当主管机关以电话或口头通知不予批准的决定的时候,务必不要接受,坚持要求主管机关出示书面决定。因为家庭教会的申请以正式的法律文书提交,按照程序法,主管机关的决定批复也必须以文书的形式送达。在以往的案例中,由于隐性行政规定的明显违宪性质,尚无一个主管机关给复书面的决定。该实施过程尽管未能直接实现家庭教会的登记权利,但是,若有大批家庭教会提出申请,必然在主管机关积留大量的悬而未决的案子,而这恰恰向公众以及立法机关显明了现行登记制度的不合理性。另外,若申请登记的家庭教会再受到警方以非法聚会的名义干预,请出示申请登记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主管机关的立案凭据,说明该教会不是未曾登记的教会,而仅仅是已经提请登记但由于主管机关的延误尚未得到批复的教会。也许这一方法不能够每一次都奏效(毕竟许多警察不具有基本的法制观念),但多少有一些教会由此而享有了一定的法律权利。 诉诸立法机关。可能是专制主义传统长期统治的结果,中国文化对上书,呼吁等等直达九重天的事情总是寄予过大的希望。实际上,法律和政策都是对社会现实的确认,而执政当权者的个人(或群体)意志对于法律与政策的最终定型,仅仅起到了形式或数量意义的辅助作用。家庭教会是否能够合法化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家庭教会自身的实际力量。家庭教会尊重宪法结构并且自我节制的态度,决定了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问题最终在现行法律秩序的范围内解决(否则,也就无需诉诸立法机关了)。具体实施过程里面的大量案例(即大批家庭教会依法登记却未获准)才可能引起立法机关对法规合理性的疑问。对立法机关的诉诸可以说是社会事实基础上的最后请求。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仍然处在政教分离(或者称之为“党政分家”)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只是开始具有非常微小的独立性。家庭教会若想在立法上有所作为,有必要与执政党领袖以及行政机关首脑作公开或私下的交流。交流的手段包括:( 1 )上书。上书的优点是可以系统详尽地分析时局和介绍家庭教会的立场,但如何送达真正具有决策者的手中却是一个问题。( 2…
美国基督教福音派的崛起和美国的单极化战略 ——————————————————————————– 2005-9-28 19:36:00 科学与无神论 美国基督教福音派迅速崛起,积极向政治舞台扩张。这成为近30年来美国社会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在冷战期间,基督教被当作“美国反对无神论共产主义的重要立足点。”①冷战之后,两极对抗消失,地缘政治因素减弱,所谓“国际宗教自由”的议题,地位日益突出。美国基督教福音派以国会为主要舞台,发动声势浩大的“反宗教迫害立法运动”,最终通过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案的确立是美国宗教势力影响国家外交政策的标志性事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20世纪世界宗教演变的历史趋势 在20世纪风云激荡的历史进程中,纵观世界宗教演变的趋势,有两大重要特点: 其一,基督教的重心由北半球向南半球转移。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督教势力,长期推行传教国际化的战略。据估计,20世纪初全世界85%的基督徒(包括基督教和天主教徒)居住在西方。到20世纪结束时,全世界基督徒已有60%居住在北美和欧洲以外的地区。②以发达国家社会为依托的基督教文化,以强势文化态势,持续地向世界各地传播,信徒遍及全球,继续占据世界第一大宗教的宝座。大量基督教徒居住在中东、非洲、亚洲等发展中国家,与当地的传统宗教文化交织生存,摩擦不断。…
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catholiceducation.org 美国和欧洲,谁是信仰上的迷途羔羊? 也许有悖于东方人的印象,对美国著名的神学家乔治·维格(George Weigel)来说,位于法国巴黎的罗孚宫、香榭丽大街和凯旋门所构成的东西向中轴线之最西端的新凯旋门,正是当代欧洲没落的标志。 1989年,为了纪念法国大革命和《人权宣言》发表200周年而建立的拉德芳斯区新凯旋门(Great Arch of la Defense),是巴黎标志性建筑之一。它颇有抽象派和现代派气息,40层楼高,像一个中空的立方体,白白净净,方方正正,简简单单。新凯旋门目前是“国际人权基金会”(Intern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