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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by “Yadon”

政教关系与登记问题——上帝与凯撒的疆界

刘同苏 “凯撒(该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神)的物当归给上帝。” 这一圣经原则不仅奠定了现代社会生活里面政教分离的基本准则,也与信仰和法律的一般学理界定相吻合:国家的管辖范围限于外在行为领域(即法律领域),而教会的权力止于心灵世界(即信仰领域)。但是,申明这样一个界线如此分明的概念,只是思维的初步,并不代表对事物的真正了解。真正的界限不是在彼此分离的观念壁垒间显露,而是在彼此交织的生活联系中显明。 一、上帝对法律的主权 “凯撒(该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神)的物当归给上帝。”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领域可以成为一个与上帝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法律并不是没有道德内容的外在空壳;那些内在的基本道德要求支撑起了法律的外在行为躯壳。如果法律不仅仅是外在行为规则,国家的外在强制力就不可能成为法律的唯一渊源。在国家权力之上,还有更高的权威。只有符合更高权威的要求,国家权力可以在法律领域里面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一更高权威尽管不能够用纯粹的实证方法分析,但也不是虚构,“二战”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以及德国宪法法院都感到了这一更高权威的实际效力。如果法律仅仅就是统治阶级用强力推行的外在行为规则,就没有法律可以制裁按照纳粹政权或军国主义皇权之法令而犯下滔天大罪的格林东条英机之流,而潘霍华等为正义献身的义士反倒永远要背负违法叛国的罪名。好在上帝的权力是至上的,即使在法律领域,最终发言权也不属于凯撒,而属于上帝。相对于上帝的至上绝对权力,国家权力仅仅是授权性的或委托性的。 就整体而言,中国家庭教会并不认为中国现存的国家权力已经超出了上帝所规定的道德底线,从而依然认定中国现存的国家权力是上帝授予的,作为基督徒,应当顺服该国家权力管辖下的整体法律秩序。“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自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这是中国家庭教会按照圣经教导所持有的基本态度。中国家庭教会并不是一个力图推翻现存国家权力及其法律秩序的敌对集团,而是在国家权力管辖之下法律秩序之中的信仰团体。 二、国家权力对信仰的管辖 如果信仰仅仅限于个人内心活动的领域,国家权力就不具有对信仰的管辖权。然而,“道成肉身”的生命榜样已经显明:信仰是既有内在心灵活动又有外在血肉行为的整体生命现象。一个有形有体的活动必须在外在的时间和空间里面展开,而这种时空里的外展就会涉及他人;这种个人之间的外在行为关系就需要法律来调节。当一种信仰活动涉及了非信仰者的权利(比如崇拜的地点,时间,方式都可能影响周围居民和工作者的权利),信仰组织成员的权利(比如信仰的某些行为规则会触及信仰者的权利,禁止信仰者去医院就医便是一例)或者法律的基本秩序(比如煽动推翻政府),该信仰活动就在国家权力的管辖权之下,应当接受法律规范的调节。一个信仰组织接受国家和法律管辖的基本表现,就是登记为法人团体并遵守国家权力关于社团的规定。…

处理宗教事务须回归法治场域

何光沪   新中国的宗教政策可以以前后两个三十年作为时间节点上的划分。1949年之后,伴随着历次的政治运动,宗教活动难免受冲击。   当时所奉持的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政策表面上还在执行。宪法上也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也只是纸面上的保障。   甚至很多地方推行无宗教县,无宗教县成为一个考量政绩的政治指标。而到了“文革”,宗教可谓遭遇灭顶之灾。作为统战对象的爱国宗教团体亦难以存留。1979年之后宗教开始在中国复苏。中央决策层也顺应趋势,给宗教开禁。1982年胡耀邦同志发出中共中央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对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落实宗教政策的一个标志性文件。宗教在此后的30年间,发展速度惊人,这和日趋宽松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   前三十年在各个领域都高度一元化,宗教亦不可避免。甚至违背宗教作为特殊社会现象的自身发展规律。宗教政策向越来越左的方向发展。这个是完全违背执政党所奉持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宗教绝非意识形态内部的问题,而是社会根源问题———经济问题造成人们思想的异化。宗教问题只能通过社会问题的解决来解决,而不是直接对宗教采取行动。我认为此种观点也逐渐被决策层认同,这是马克思主义在对既往人类文明成果的认识基础上得出的认识。政府不干预宗教事务,这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政教分离。   可能后三十年的宗教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人所谓的警惕,但是我认为宗教问题的处理依旧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思想问题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来解决”。列宁说的也很通俗,百姓信仰什么,当官的管不着,警察也管不着。   宗教信仰自由在过去60年里逐渐被认可。宗教信仰是公民的私事,是第三部门的事情。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而是非营利组织。   政府不支持也不反对任何宗教,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政策的核心要义。仍然沿用旧有的思维模式,把宗教问题用单一化的纯政治思维来解读,已经不合时宜。因为宗教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道德法律文化等。纯政治的观点已无必要。…

构建法治的心灵——2011年12月10日在洪范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澎 很高兴今天能来这儿作评议发言,感谢洪范所召开这个讨论会,感谢梁先生的邀请!看到高教授的研究我感到非常高兴,这篇文章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心灵、宗教和宪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少有人涉及的问题,研究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有意义。下面我说几点: 第一,信仰领域的底层支撑作用 高教授在这里面用了宪法,我的理解是从法的角度来说的,是法的最大化。心灵、宗教和宪法在我们的整个生活中处在一个什么地位呢?我的理解是我们人类社会有四个领域,这四个领域各有各的重心,但是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且需要相互平衡。首先,政治领域。政府、国家机器、军队还有法律制度、法律的安排都是政治领域;第二,经济领域。就是物质生产、科学技术等;第三,非经济领域。它在社会领域里面很广泛,但是它不是政治领域、不是经济领域,它在中国被刻意掩盖了,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我们用美国的角度看,它有公民社会、有NGO等,中国现在也开始有,虽然没有像美国或者西方强调的那么多,但是这是一个领域。这三个领域经常被人提议,被各种讨论来强调。可第四个领域我们却很少重视,也很少谈论,就是信仰领域。信仰领域包含宗教、道德、整个的价值观、价值体系、精神支柱这一套。它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都有影响。在这四个领域里面,信仰应该说是最底层、最深层的,它作为一个支撑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它在当代中国,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忽略了,但是在古代并没有被忽略。而宗教和道德、政治领域的关系,尤其是政治领域里对权力的分配、责任的分配和法律的关系也就很少被人提及。当我们提到宗教和法律的时候有的时候是从法制史的角度说,有的时候是从法律、法条本身说权利义务、宗教自由与不自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我们很少从这四个领域、四个支柱来看社会结构,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被忽略了的问题。所以高教授今天讲到这个事情,首先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法律、所有的制度安排是离不开信仰的,是和宗教不可能分开的,当然发展到很精致以后,人们往往忘记了这些关系,以为每一个领域都是独立的,而且在某一个领域工作的时候,会觉得这个领域最重要,缺乏一个全局的、平衡的观念。 第二,共同道德标准与世界宗教 我们谈心灵、宗教和宪法的时候,我们要问一个问题——法律背后是什么?高教授讲到人这个动物的特点,从祭祀开始,一直讲到早期现代。这里面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所有人们的共识最后我们把它规范出来,写成条款,就成了所谓的法律。没有这个以前是什么在起作用呢?基督教有一个《摩西十诫》律法,基督教的宪法是什么?就是这个律法。犯了十诫就不行,那么每一个教都有,伊斯兰教、佛教都有,大同小异。这个意思是说什么?就是说人们有一个共同的信仰,这个信仰要有一个规范,把这个规范要完整的表达出来,提高成一个全社会的道德标准,有了这个道德标准这个社会才能存在。所以美国的道德、精神生活是靠什么?就靠这个东西。有一次有个单位请我讲美国的青少年教育的道德标准是从哪来?他们又没有学过法律,虽然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但小孩并不学法律,父母也不教孩子,父母对学校的一切事情都不管,孩子的一套道德标准就是不要说谎、不要杀人、不要拿别人的东西。这些东西从哪来?从主日学、从教会来的。最简单的就是十诫,一个人要是把这十诫都做到了就不得了。十诫中的前四诫是宗教性的,如果不是基督徒的话可以不考虑这个,但是后六诫完全是社会性的,如不可贪图别人的财产、不要说谎等等,后面的六诫在其他国家、其他文化、其他社会中广泛存在。也就是说,全人类都需要这样的东西。我在埃默里大学和伯尔曼多次谈这个问题,伯尔曼在晚年的时候还一直在提一个观点,当然我们国内很少介绍这个,即“世界宗教”、“大宗教”。他说的这个大宗教或者世界宗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教,不管你是什么种族,你总有一个共同的东西,那么我们今天也可以用一个词即“普世价值”,普世价值现在好象有政治色彩,是西方的,其实它不是的。它的意思就是说人类有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没有这个东西所有的法律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没有办法建立。伯尔曼原来不是基督徒,他是犹太人,但是他后来了解到犹太教和基督教乃至其他的信仰包括共产主义都有一个最基本、最共同的东西,那个东西是什么?他就从法学的角度一直追溯过去,我跟他谈过很多次。但他的“世界宗教”我感觉太超前,或者说距离中国现实还比较遥远,因为中国现在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如果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普世价值能形成不同种族文化一个最大的公约数或者最小公倍数的话,那么这个东西就是所谓的“世界宗教”。在此基础上,再运用权力和责任形成法律。无论你是哪种宗教,在神学上有什么区别,像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每个教里面又有各种教派,它的不同非常的严格,但是在终极价值观这个道德标准上有共同点。 第三,寻求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平衡 再来看宗教和法律或者宪法的关系。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要有一个平衡,我们是有道德的人,但是怎么行动?这并不仅仅是信仰,而且有一个外在的规范。这一套东西大家搞得很熟悉,也很明白。精神价值和世俗社会的责任权利就更细了,一开始是教会法,后来到了世俗社会,中国从古代社会也有各种律、典,但是这些东西都是形式。从哲学上看,个人内心内有的一种经验,它的这个平衡和公共社会的秩序的平衡是紧密联系的。全喜的文章就是抓住了这个东西,把公共和个人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作了一个探讨。这不是一个神学问题,这是一个政治学、法学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问题。如果没有宗教的法律或者没有信仰的法律,这个法律是什么?这个法律什么也不是,法律就形同虚设。反过来这样用的人有没有?也有。我们举一个反面的例子——文化革命,老毛提出一个口号,即“砸烂公检法”。公检法全部砸烂,法院全部作废,宪法就更不用说了。虽然没有人宣布废除宪法,但文革期间我是身临其境,从红卫兵造反开始,没有任何人涉及到宪法,如果涉及到除了批判没有第二个。可是这个社会还存在。他把信仰、价值观、道德标准强调的特别高。高到一个什么程度?就是毛泽东思想已经变成了一种宗教,特别具有排他性,毛泽东本人是神,在这个造神运动中,他用他这个神,他用他的道德标准,也就是所谓的无产阶级道德标准——毛泽东思想,这样一个革命化的宗教格式化了所有的东西。要法律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公检法确实是没有意义,既没有警察,也没有法院。那么这个社会在什么状态下运行的?完全是靠精神、道德、价值观与政治的推动,但是这个时候谁要胆敢反对毛泽东思想立刻处以极刑。对于法的理解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是从信仰的角度来理解的,对权利、责任也是这样。那时解放军身上只有两样东西:一个是绿书包,上面写“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另一个是语录本,不拿枪,军宣队到任何地方所向披靡。我见过几千解放军在一个很大的场合下,以排山倒海的精神高喊主席语录:下定决心,不怕牺牲。那确实是精神原子弹爆炸,这个时候就是一个反面的关系。 第四,以法治国的道德标准…

不要被宗教的灵蒙蔽

约 16:2 人要把你们赶出会堂,并且时候将到,凡杀你们的,就以为是事奉神。 太 10:17-21 你们要防备人,因为他们要把你们交给公会,也要在会堂里鞭打你们;······弟兄要把弟兄,父亲要把儿子,送到死地;儿女要与父母为敌,害死他们。 徒 22:3-4 保罗说:…

中国基督教“爱的神学”及其社会关怀

卓新平 论及基督宗教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作用及其影响,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基督宗教如何参与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于历史发展的复杂性,基督宗教与中国社会在相互理解和接纳上仍存有一定的障碍或问题。“全球化”发展使基督宗教与中国社会的关系再次拉近,在这种已无法回避的“近距离”或“零距离”的彼此“亲近”中,究竟是找到一种“亲切”,还是感到一种“紧张”,就成为反思二者关系的历史并重构或开创其今关系的一个重要契合点。这是一个挑战,也是新的机遇。   在当代中国,社会政治、文化出现了重大变化和积极发展,社会主流表达了与世界共在、求人类和谐的美好愿望。然而,没有一种精神的支撑,缺乏一种信仰的凝聚,社会和谐并不容易达成。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社会恐慌,实质上是一种信心上的危机,即在金融、经济交往中信任的缺失。这种信心上的危机和信任上的缺失使金融“资本”变成失控的“幽灵”,在其飘荡中引起市场的震荡和人心的震动。恰如以往这种信心和信任曾带来金融资本的扩大、膨胀那样,今天其信心和信任的缺失则使这种金融资本迅速消失、蒸发。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种在金融资本上的“信仰”或其殒灭可能会直接影响其“资本”的大与小、有与无,因而使“信仰”本身也成为一种独特且颇具影响力或决定性的“资本”,并直接对社会的稳定或动荡起着作用。没有信心、信任,则很难建立和巩固其信仰。顺着这一启迪来思索,我们也可以考虑“信仰”在现代社会中作为“精神资本”的意义及其变化和影响的问题,进而分析基督宗教在中国社会的信心、信任状况,由此尝试揭开基督宗教信仰在当代中国的定位及命运之谜。应该说,我们仍需要相关的信心及信任来恢复或重建基督宗教与中国社会之间的和谐,而“爱的神学”的提出,则正是回归基督宗教作为“爱的宗教”之本真的当代努力;通过这种“爱”,“和谐”则可以从理想而变为现实。    一、基督宗教在近代中国传播中“爱”的缺失或遮蔽   回顾和反省基督宗教的近代传华历史,我们会产生复杂的心情和有着种种感叹。本来,基督宗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过和平传入、平等对话、积极交流的经历,留下不少佳话。然而,在清朝的中欧宗教交流中,因文化传统的不同和信仰认识上的分歧出现的“中国礼仪之争”最终引发或转变为政治上的冲突与对峙,这种平等交流、和谐对话结果被阻遏。此后中国封建社会的“闭关锁国”不再支持和鼓励这种开放与交流,而西方列强在打开中国大门时则使用了“鸦片”加“枪炮”。颇为遗憾的是,基督宗教的近代来华传播也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中,并且直接卷入了相关的政治及文化冲突。这样,中国近代社会听到的“福音”显然已经有所“变音”,基督宗教所提倡的博爱精神也难以真正体现。由于在社会现实之中的“卷入”或“陷入”,基督宗教所面对的更多是中国社会及民众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反抗和谴责。人们习惯于将基督宗教视为给西方势力提供精神支撑和信仰动力的宗教,即将之看作“政治性宗教”而不是具有历史“超越性”的宗教。“洋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人对基督宗教的认知定式。在这种政治的选择和历史的纠缠中耗掉了教会的大部分精力,使之难以全力投入社会关爱和慈善,相关的事业也在当时的政治阴影中“变色”或“失色”。其结果,基督宗教在近代中国传播的过程实际上出现了“爱”的缺失或遮蔽。从总体来看,基督宗教在这一时期没能真正获得中国民众的信心与信任,因而也不可能使其宗教成为中国社会普遍接受或认可的信仰。   长期以来,基督宗教被卷入中西之间的文化冲突和政治对抗之中,基督徒成为“少数人”群体,与中国主流社会发展有着一定程度的脱离,基督宗教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也只是作为一种边缘思想在中国社会时隐时现,对广大民众的影响则微乎其微。在这种隔阂中,西方教会对中国社会状况主要是抱怨和批评,缺少一种对其近代在华传教历史的自我反思和反省。与之相对应,中国社会则以怀疑、警惕的眼光来看待基督宗教的发展,在政治共识和社会共建上对教会的参与及作用也没抱有太大的信心。这样,基督宗教在猜忌、不解的氛围中很难表达其“爱心”、展示其“爱的宗教”之本真。而中国社会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把基督宗教视为或理解为一种“爱”的宗教。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中国社会对基督宗教基本上持一种“斗争”观念或意识,而教会及其基督徒也主要是以一种自我封闭、与外隔绝之态来自我防范和保护。    二、在改革开放、社会和谐的发展中对“爱”的重新找寻和发现…

李向平:倪柝声“地方教会”思想与中国教会的社会构成

李向平 倪柝声(Watchman Nee,1903~1972)及其“地方教会”的神学思想及其具体实践过程,在20世纪华人基督教的教会发展历史中,无疑占有极重要的一页。对中国基督教的意义,即在于其“地方教会”主张,超越了固有的基督教宗派意思及其限制,人人传福音,社会动员力量强大;重视平信徒教育,促使每一个基督徒能够承担教会的发展重任。以“家庭” 为主要的聚会场所,使教会的运作机制简明而便宜,同时深入日常生活之中。 虽然,倪柝声主张抨击基督教固有的宗派观念,自命为唯一合乎上帝旨意的教会,从而引起基督教教会间的正统之争,但是,自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而言,二十世纪以前,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大多是出自西方传教士之发动与领导。直至二十世纪的二十年代,才有由中国人自己建立的基督教教会。倪柝声和他所提倡的“地方教会”,他不仅成功带领“地方教会”运动迅速扩展到中国各地,并日益受到欧美教会的瞩目。这就奠定了倪柝声所创导之“地方教会”的神学意义与历史影响。 “地方教会”,可说是 倪柝声 及其 同工…

高全喜:心灵、宗教与宪法——兼论中国现代宪制的发生学要素之三

高全喜 一、古典政治中的宗教与宪法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总的来说,有两个社会形态,即古典的社会形态和现代的社会形态。当然在西方,中间还有个中世纪,中世纪很重要,重要性在于它的封建法,正如我上次所言,封建法对宪政很重要。当然,这里的封建法,不是我们意识形态上所说的的封建主义那类话语,封建法是一个不平等而又自由的法律,它是一个等级制,但等级制下是有自由的内涵的。这些还不是我要谈的内容。我要说的是下面两块重点, 1.为什么古典政制存在一个心灵安顿问题? 谈到宗教与宪法的关系,首先,宪法和人是什么关系?宪法学是研究权力配置的,是研究人权保障的,这是当代宪法学告诉我们的两个基本内容,它的两个基本功能。但是我们假如再往深处追溯,即我们追溯宪法在人类初期的时候,那么它的功能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刚才说的两点是不够的。我们理解的宪法要放在一个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现代社会理解的宪法肯定有个宪法文本,文本是法条,有一系列的内容;假如从实质上讲,宪法的内容是什么,不就是构建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吗?在古代,人类有了社会,有了群居生活后就会有人群之间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规范就是宪法,就是所谓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在这里我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即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功能是什么呢,实际上就和宗教有关。在早期,无论是中国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宪法实际上都有一个安顿人的心灵寄托的作用。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有心灵活动,人不是一群动物,也不是一些飞沙走石,人有道德情感的,这群人组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国家,尤其是西方的城邦国家,在中国当然是三代之制,是一些小的邦国。城邦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它的宪法最核心的内容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把权力分到几个部门来行使权力),也不是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个宪法首先是使得作为世俗生活的人的心灵有一个最终的精神寄托,能保障人民聚集在一起。此外,要特别强调的是,古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特别强调祭祀。我们先看《礼记》中的祭祀制度,再看西方,尤其是在库朗勒的《古典城邦》一书中有精彩描述,我推荐大家好好读读。这本书基本上把古典的西方城邦国家下宪法的宗教含义揭示出来,即当时的人之所以能成为人,是因为共同拥有一种心灵寄托;这种心灵寄托主要体现为祭祀,之所以成为心灵寄托是因为有一个共同的家族、共同的国家的神,或者家族的祖先需要祭祀。真正公民的身份是有能参与祭祀的权利,古典时期的宪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公民有参加祭祀共同祖先的权利。公民权不是现在我们所理解的选举权等其他各种各样的权利,首先是一种祭祀权。因此,我们看到古希腊、罗马对一个公民的最大的惩罚,不是判死刑,而是驱逐出邦国。再往深处看,驱除出邦国就失去了能够参与公祭的权利,就变成孤魂野鬼,变成没有心灵归属的个人,就是没有保护的人了。所以说,驱逐出城邦是比判死刑更大的惩罚,这表明自然的生命已经没有意义了。人的真正的生命,是作为公民的生命,公民的生命是有资格在城邦国家里共同参与祭祀。这种祭祀就是古典的宗教,于此变成一种相互的关系,即城邦之所以存在,是为大家提供一个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政治保障。 城邦之所以把大家凝聚,即凭什么我们大家要在一个城邦里一起生活,当时并不是靠枪杆子,不是城邦具有军事实力,就能把大家笼络到一起;而是我们的城邦树立起大家共同认信的一个宗教,这个宗教就是我们共同的祖先、共同的血液、共同享有的一个神庙、共同的参与祭祀。这些东西使得城邦的人能够认为,这个城邦就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政治家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宗教的作用。假如我们这一群人,用枪把我们聚集在一起也可以成立一个家园,但是这个家园我们内心是不认同的;但是如果我们这帮人共同认信一个推崇出来的对象,我们可以尊崇并为之献身的精神对象,而这个国家正好是祭祀并尊崇于这个对象的,那么散落在各个群落中的公民就认为这个国家具有了存在的正当性、合法性,甚至是神圣性。人们就可以完全地忠诚于这个国家,甚至不惜为这个国家的利益而牺牲、奉献。这里可以看出古典社会的宗教也是以祭祀方式表现出来的,它最核心的要点就在于,这个宗教是城邦之所以立足的最根本性的基础。否则,它就不是城邦了,而是一群枪杆子下的强人。 从上可以看出古典政治的演变在于城邦里面祭祀阶层和执政阶层,甚至还有君主、武士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我们看到古典政治的斗争,不是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奴隶主与奴隶的斗争,尽管这些斗争在古典社会是潜在的,更主要的是公民之间的斗争。而公民之间的斗争表现为统治者中的祭祀阶层与握有权柄的武士阶层的斗争。斗争在这里,祭祀阶层是这个国家中主导的领导阶级,还是王制下所谓的国王以及国王的祭祀是领导阶级,或者是一群贵族是领导阶级?他们共同面临的首要职责是供奉这个国家共同的祖先和神灵。斗争正是在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这些都是在利用宗教,因为宗教是把所有的人民凝聚起来的精神的力量,是他们的正当性所在,是把大家联结起来的真正的血液和精神。问题是,谁拥有这个权柄呢?我们看到古典政治社会的一系列的革命(罗马革命、索伦的改革、后来罗马的共和制到皇帝制的演变)中,宗教已经发挥了重大作用。大家读读这本书(《古典城邦》),或读读中国古典的书,都表明祭祀是国家的大事。中国古代也说:“国之大事,祀与戎”,即祭祀和军事,但最核心的就是祭祀。祭祀为什么变成国家的头等大事,因为祭祀是掌握这个国家之所以能够把人们统络在一起的最有力的纽带。掌握枪杆子是不行的,枪杆子可以强暴地把人民集结在一起,但是人民未必能够真心地忠诚于他,然而祭祀通过精神的力量把人民凝结起来。但是祭祀什么,它就是古典的宗教。 我进一步追问,为什么祭祀对每一个老百姓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力呢?如果祭祀没有价值,就像现在的祭祀还有谁会参加?现在的祭祀根本没有力量。但是古典人认为,神灵、祖先和城邦供奉的神是他的生命所在,离开了他,他的生活就没有了寄托,所以祭祀对他有精神影响力。古代人是有神论,他认为如果没有神灵所信奉,那么人就变成了孤魂野鬼,人就一点意义都没有了。生活的全部意义,就是有这样的精神寄托。那么恰好城邦国家将这样的精神寄托仪式化了,把祭祀作用承担起来了。它联系了个人的精神需要和彼岸世界的精神诉求的对象。它通过城邦国家的公共祭祀联系了彼岸世界和世俗世界。在公共祭祀里面,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公祭的规则、章程。这里引申出来,谁有资格行使公祭,权柄如何分配,这就涉及到宪法中所说的权力分配、司法行政、财产的分配,甚至法院的判决。那才是宪法层次的第二核心内容。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宪法中要有精神力量,而这个精神力量来自于宗教,来自于公民对城邦的信仰忠诚。这是古典社会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到,作为古代人这就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如果没有宗教,他们就失去了做人的意义。人之所以为人,那就是因为他有信仰的传承。但是古典社会离我们太远了,说起来比较啰嗦。 2.古典政制中宗教敌友论…

基督教的兴起将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磐石 首先一点是,道德的复兴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在经济体及个人之间的的信用上,这个信用既包含经济能力,也包含道德上的信用。中国企业间的相互欺诈、三角债务、造假贩假、有毒食品、盗版泛滥等等,无不与中国现在的道德崩溃有关系,道德的复兴将有助于建立企业间的相互信用,为经济的良好运转提供保障。   在几种传统的宗教中,基督教是非常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宗教。    佛教是一个脱世避世的宗教,把对俗事的执着心当作人生的苦恼的根源。所以,佛教在历史上从来没有促进过经济的发展,佛教国家都相应贫穷落后。但在未来,我们在前面可以看到,佛教将来不会成为中国的主流宗教,所以,佛教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不会对中国产生影响。   未来将成为中国主流宗教的是基督教,则是一个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教,它与资本主义的产生联系在一起,是近代资本主义的起源。   于歌写的《美国的本质》一书,对这个基督新教与资本主义产生之间的关系作了通俗的讲述,我们在这里引用一下。于歌说:   “在西方学术界,一直有一个观点,并且这个观点随着马克思主义的衰微,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就是西方的资本主义产生于宗教改革,产生于新教的伦理。…

杜光:普世价值:一个时代性的重大课题

——2008年8月31日在“创建中国新文化(北京)论坛”第八次会议上的发言   这次新文化论坛的主题是普世价值问题。在7月5日的第七次论坛上,好几位专家都对这个问题作过精彩的论述,今天再把它列为论坛主题,进一步深入地探讨普世价值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王占阳在上次论坛的发言中,把普世价值分为应然的、观念的、实然的三个层次,并且指出:“我们现在已经到了应该把应然的普世价值转变成为实然的普世价值的发展阶段了。这就是我们今天讨论普世价值的重大意义之所在。如果现在再不确立普世价值观,中国就绝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我很赞成王占阳的这个判断,确立普世价值的社会观念,并付之实践,确实是我们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政治、文化、社会诸领域,却仍然坚持着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严重地阻碍了改革的全面而深入的发展。为什么会这样?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找对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没有找准改革开放的前进方向。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没有在指导思想上确立普世价值的观念。徐景安在主题发言中说:“普世价值之争的实质是改革与反改革之争,是改革方向之争!”我十分同意这个见解,想在这里作一些补充论述。    (一)改革开放就是实践普世价值,是中国民主革命的继续   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一直是在“猫论”和“摸论”的指导下进行的。至于改革开放的性质、目标,它的时代意义、发展前景,却格于“不争论”的禁忌(首先而主要的,是姓“社”姓“资”之争),缺乏深入的探讨,至今模糊不清。所谓“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重建新民主主义社会”,都没有点中改革开放的要穴;“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指出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远景和途径,是指导思想的一大进步,但仍不能说明改革开放的性质,也没有描画出改革开放的明确前景。   我在近几年来有一个看法: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是一百多年前由洋务运动肇始的民主革命的继续。民主革命就它的民主主义性质来说,它的任务就是彻底推翻专制极权的社会制度,建立自由民主的社会制度。这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不可超越的历史阶段。在专制极权的社会制度没有彻底推翻、民主自由的社会制度没有全面建立以前,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历史任务,只能是继续推进民主革命。回顾一百多年的民主革命的历史,由于存在着两千多年的专制皇权的深厚传统,我国民主革命的进展显得十分曲折、十分艰难。辛亥革命、北伐战争和解放战争这三次以暴力斗争为主要形式的民主革命,在取得革命胜利以后,都出现了专制极权势力的复辟。这里面的教训是很值得总结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新民主主义理论,表示要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这个崇高的理念和壮丽的前景,吸引了无数知识分子和普通老百姓。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下,民主革命取得了辉煌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当时,在经济上五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在政治上,中央政府的构成里,非共产党员的民主人士占了将近一半的位置。这样的政治经济格局,是比较符合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和民主主义发展前景的。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发展民主主义,就有可能彻底消除专制主义,完成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但是,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打断了民主革命的继续发展。在经济上,通过“三大改造”,剥夺了农民、手工业者和工商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建立起全面垄断的经济体制;政治上把大批非共产党员排挤出政府权力机关,实现一党专政;文化上通过思想改造、批判《武训传》、批胡适、反胡风等一系列政治运动,树立一元化的意识形态。于是,经过所谓的社会主义革命,经济上垄断生产资料所有权,政治上垄断国家权力,文化上垄断真理裁判权,社会领域则垄断公民权利。这样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吗?当然不是,相反,却具有专制极权的所有特征。“社会主义革命”所带来的,不是社会主义的胜利,而是专制主义的复辟。中国人民刚取得民主主义的胜利,就又一次地被推回专制主义的泥坑。   改革开放就是要摆脱专制主义的羁绊,回到民主革命的道路上来。袁伟时教授2002年9月25日在南京大学历史系做报告时,曾经说过一句非常幽默、非常极端、又非常深刻的话:“我们在九十年代做的工作,大体上是继续做光绪皇帝、宣统皇帝的未竟事业。”什么是光绪皇帝和宣统皇帝的未竟事业呢?就是宪政民主,是由上而下的、和平非暴力的民主革命。在整整一百年前的1908年,清政府颁布《宪法大纲》,而且拟订了实施这个大纲的逐年筹备事宜的清单,列出君主立宪的九年规划,但这个进程被辛亥革命打断了。袁伟时这句话的意思,我想无非是说我们现在的改革开放,不过是要实现清朝皇帝没有实现的宪政民主,继续民主革命的未竟事业。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既不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因为中国的社会根本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社会;“重建新民主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因为“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社会优势、政治优势都已不复存在,而资本主义早期的固有弊病,如血汗工厂、两极分化、贪贿腐败、赌毒黄娼、假冒伪劣等等,则已经无法避免。“新民主主义”已经被历史淘汰了。改革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民主革命所要达到的目标,那就是:取代国家政权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垄断,实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平等化。民主、自由、平等,都是普世价值所要求的,改革开放,就是王占阳说的要实践普世价值。所以,否定普世价值,拒绝民主自由,实质上就是否定改革的民主主义性质,否定民主革命;他们拒绝改革的民主主义方向,希望中国回到改革开放前的那个专制独裁的毛泽东时代去。徐景安把普世价值之争归结为改革与反改革之争,改革方向之争,是非常恰当的。…

康晓光:复兴传统文化现象研究:文化与政治后果

文/康晓光 一场伟大的运动,不但会创造出激动人心的理论,掀起波澜壮阔的行动,还会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伟大的运动必然产生伟大的成果。而一场失败的运动所能贡献给人类的,充其量也就是一部乌托邦。 文化复兴运动的直接目标是改变人们的价值观,价值观的改变将带来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的改变,这种改变将波及文化、政治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本文直接关注的是这场运动对价值观特别是政治文化的影响,进而推测对政治现实及其发展趋势的影响,包括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经济、政治、文化处于紧密的联系之中。人们往往认为文化是虚无缥缈、软弱无力的东西,只有经济和政治才是真实而有力的力量。其实,文化不是消极的力量,不是其他力量的附庸,不会简单地、轻易地被经济和政治力量所改变。相反,文化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在受到经济和政治力量影响的同时,也会积极地影响经济和政治力量,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还会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成为决定一个民族和国家命运的关键力量。这是政治文化学者尊崇的基本信念。政治文化理论提供了本文的基本分析逻辑。 本文的分析不是“书上来,书上去”式的空泛议论,而是脚踏实地的经验分析,所依据的经验资料来自我们的典型调查、积极分子问卷调查、10个城市的随机入户问卷调查。 一、预测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系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上层 建筑 、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尽管他强调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但并没有否认文化因素的作用。葛兰西(Anton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