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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by “Yadon”

林昭胞妹彭令范访谈录

RFA张敏:林昭胞妹彭令范访谈录 (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4月29日 转载 ) (博讯 boxun.com) 【 2008年4月29日发表说明:本访谈录是数小时采访录音记录中经过受访者校阅部分。纪念林昭遇难四十周年,自由亚洲电台首发。为尽量保持访谈原貌,记者未加任何小标题和对谈之外的说明词。】…

刘小枫:尼布尔《基督教伦理阐释》序

刘小枫:尼布尔《基督教伦理阐释》序 标签: 基督教 ● 刘小枫 一 对于某些曾亲历过“文化革命”的人来说,“革命”已意味着一种令人痛心疾首的政治行动;另一方面,革命赖以兴起的那种变革社会,为理想献身的精神,又仍然是激发志士仁人的酵素。至少,自二百年前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以来,世界中的革命运动频频出现,功过难断,颂歌与诅咒并存。法国大革命以崇高理想肇始,以血腥暴政为终的历史,并没有使得后人们对革命行为变得更为审慎,有所收敛:一九一八年的革命,曾使放逐、苦役、残杀进一步合理化;一九六六年的革命则给人类增添了更多死无葬身之地的盲目献身者的血和埋葬不了的死屋记忆。 ( http://www.tecn.cn…

德国建筑防震研究会会长告诉中国人什么叫国耻

德国建筑防震研究会会长告诉中国人什么叫国耻 曾有人说,造成伤亡的不是地震,而是建筑物。四川汶川地震后,我们也看到了触目惊心的画面:大量房屋坍塌,人们被埋在废墟之下,尤其许多学校教学楼变成一堆瓦砾。人们不禁要问,像这样墙倒屋塌在地震中是否是无法避免的?德国专家说,如果按照建筑防震的标准修建房屋,即便受到损坏,也绝对不应当倒塌,而学校建筑则本应最为坚固。 亚琛工大建筑系米斯库利斯教授是德国建筑防震研究会会长。他介绍说,其实在1933年,四川茂县,也就是距离汶川仅数十公里的地方,曾经发生过里氏7.5级的大地震,当时也有约8000人死亡。这说明,该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是有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地区的建筑防震标准应当与此相适应。 德国所在的中欧地区并非地震频发地带,但这里的房屋设计建造仍然要执行一定的防震标准。根据欧盟的规定,德国的新建房应当能承受住6至7级地震,也就是说,即使在这样的震级下,房屋仍然不应倒塌。米斯库利斯教授向记者介绍说,中国也有类似的建筑防震标准。如果标准适当,却仍发生房倒屋塌的现象,那就明确无误的说明,标准的执行出了问题:”要么是违反了建筑规定,比如房屋门窗数量超标,或者屋顶不够稳固,或者支架承重不足,或者混凝土强度不够,等等。可能犯的错误很多。而一旦发生大地震,真相也就大白于天下。” 米斯库利斯教授说,按规定,学校、医院、消防队的建筑应当是最坚固的,因为这些都是对公众特别重要的场所。而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却有多处校舍坍塌,数百名学生丧生,更多人仍掩埋在废墟中。对此,米斯库利斯教授明确表示,这的确是一桩丑闻。”在各项建筑标准里,学校都必须达到最高要求。换句话说,如果普通住宅要能承受500年一遇的地震,那么学校就必须能承受1800年一遇的地震。而且,学校建筑往往是低层建筑,即使发生大地震要避免严重损失其实也并不困难。” 在本次汶川地震中,位于遥远的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层建筑都有明显震感。如今,中国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从理论上讲,高层建筑的安全系数不如低层。但米斯库利斯教授说,实际情况却往往恰恰相反。”越是高层建筑,人们越重视可能的风险,会认真设计并在防震措施上不吝资金。目前的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高层的防震性能。而恰恰是那些低层建筑,比如4米、8米高,人们会忽略防震性的检查,因为觉得反正地震也很少发生。” 米斯库利斯教授说,对新建房屋采取防震措施其实并不需要很大成本。而老房子如果需要加固,视情况而定,也并不总需要大量投入。根据目前的建筑科技水平,完全可以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的鉴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从“公民上书”到“公民立法”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首次披露《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建议稿)内容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由中福圣山文化研究所、京鼎律师事务所和学术中国联合主办的 “从‘公民上书’到‘公民立法’——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建议稿之学理探究” 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举行,集中探讨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建议稿)的学理基础和宪政理念。会议得到了国内众多知名宪政专家、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自由学者、知名律师及民间人士的支持,与会学者包括胡星斗、范亚峰、刘澎、张星水、秋风、张祖桦、仲大军、竹立家、赵国君、成晓霞、陈小平、张耀杰、曹志、许志永、孙国栋、侯文卓等。会议由博客中国总裁王俊秀主持。《违法行为矫治法》是国内立法的焦点之一,本次研讨会也因此受到众多媒体注目。 众所周知,由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自身存在的诸多弊端,加上1982年出台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本身的合法性也早已受到国内各界的强烈质疑,建立替代性的违法行为矫治制度逐渐成为学界共识。实际上,曾被各界寄予厚望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一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07年年度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已经处于事实上的搁置状态,至于何时能够重新提上议事日程,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一、《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大众焦虑和民间努力 据悉,原有的劳教制度屡被诟病,主要原因在于合法性不足,决定劳动教养的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严重缺乏等。作为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劳教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涉嫌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上位法律,另外,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劳教主要由公安机关一家自查、自审、自批、自纠,缺乏监督和制约,容易产生滥权的弊端。 有学者认为,立法机关在废除一项实行了几十年的法律时,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难免顾虑重重、颇多掣肘,于此形成对比的是,最近几年,民间力量在推动违宪审查、参与国家立法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比较典型的例子如 北京理工大学…

对家庭教会寻求登记的神学反思 文/孙明义

对家庭教会寻求登记的神学反思 文 / 孙明义 当前一段时间的教会法人登记过程告一个段落后,神学性的反思自然地被提到议事日程上。在大陆家庭教会寻求法人登记的过程中,为了让更多的教会,特别是海外的华人教会能够更好了解大陆家庭教会的发展动向,笔者写了“认识中国城市家庭教会”一文(以下简称“认识文”) 。文章的基调是观察与介绍性的,而不是神学反思性的,就是说,它不是一篇神学理论文章。因此可以理解,其所使用的术语不是严格的学术性术语,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理解或者解释。例如,文中所说的“家庭教会浮出水面的时候已经到了”,会被理解为是一种对时局的判断。但这并不是文章的本意。其实通读整篇文章,文中对中国家庭教会的描述,一个核心性的概括是,教会群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相应而来的对自身处境和使命的新的认识。教会寻求法人登记不过是这种社会群体意识的一种外在表现而已。这一点正如文中所说:“不管登记是否 成功 ,教会都要自觉地走上地面,自觉地将自己放在可以照亮他人的灯台上,把上帝的城建立在人人可以看见的山上。这种觉醒体现在,教会已经自觉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存在于这个社会中,既有她自身特殊的福音使命,同时也要担负一个社会群体所当负担的责任。与那种把对国家与社会的承担看得高于对教会的承担的观念不同,教会应当只是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尚不成熟的公民社会的众多社会群体之一,教会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是,她需要学习与其他社会群体,包括政府部门,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 当然,文中也认识到,家庭教会自其群体意识觉醒,到真正能够在社会中成为一个负责任的、有见证的社会群体,这中间还有一段路程要走,除了其自身的制度建设外,还涉及到人们心理因素的突破,以及神学方面的认识。就前一个因素来说,如“认识文”中所指出的,家庭教会需要“战胜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家庭教会中下意识地支配着人们的一种心态:那种自我封闭或隐秘的、自我边缘化的心态。这是一种被恐惧所支配的心态,或许可以将这种恐惧称为‘政治恐惧症’。在这种政治恐惧症支配之下,人们可能会有两种比较极端的反应:或者是自我隐藏,或者是直接对抗。”而神学方面的认识则涉及到教会论的问题,即家庭教会对自身身份的认识与定位。在“认识文”中,笔者已经简单地表达了对教会双重身份的认识:“教会对自己团体身份的觉醒可以说是对自己双重团体身份的觉醒:一方面,教会是一个信仰的团体,一个属灵的团体,这个团体乃扎根在耶稣基督的根基上。而另一方面,就其在世俗世界的有形存在而言,特别是相对一个所谓的公民社会而言,她又是一个社会团体。这个团体的存在及其权益以宪法赋予她的自由及权力为其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教会的双重团体身份意味着其双重的责任:传扬天国福音的责任;以及教会的社会责任:在一个公民社会中,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所表现出的社会关怀的责任。”但限于文章的性质,“认识文”中没有展开对这个神学看法的论证。确实,教会历史的进程常常表现为,先有一些实际上的探索,然后才有神学理论上的反思。现在,本文试图从神学上对这种社会群体意识进行有意识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