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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by “Yadon”

家庭教会牧者忆汶川赈灾:唤醒了中国教会的社会服务意识

汶川地震后内地家庭教会自发开始的“中国基督徒爱心行动”的参加者、武汉一位家庭教会的牧者李牧师近日分享,知悉:2008年的“中国基督徒爱心行动”唤醒了中国教会参与社会服务的意识,推动了中国教会的合一,这是近代史上教会间少有的。教会和信徒透过具体的行为来见证基督徒的爱心,也让社会对中国基督教有了全新的认识。 汶川地震后内地家庭教会自发开始了“中国基督徒爱心行动”,积极参与抗震救灾,特别是地震之后的心灵重建工作。李牧师认为,通过这次爱心行动,增进了教会间的连接。并且积累了教会参与社会服务时所需的宝贵经验,如教会对常态化社会服务的模式和方式有了探索、如何培训志愿者等。 持续至今的“中国基督徒爱心行动”,给教会带来重大影响。李牧师认为,首先,这次中国基督徒爱心行动参与汶川救灾与灾后重建,是中国教会在参与社会服务方面的很大唤醒。 基督徒的爱心,要落实到行动中 李牧师说:中国教会在很长时期主要关注传福音、自身成长和教会的扩张。而这次参与赈灾是公开的社会服务。而且当时面对的是一个很大的灾难,教会需要有爱的体现,基督徒的爱心应该有行动,所以“爱心在行动”是这次活动的一个主题。对教会来说,参与到社会服务和关怀是将基督徒的爱心落到实处,这是教会学习如何让爱心行动起来的一次很好的尝试。 教会在社会服务中的定位 这次经历让教会找到参与社会服务的定位。“社会工作如何参与比较好?哪些是我们可以持续做的?哪些是政府可以做的?这样慢慢就会有分工,可以找到教会参与社会服务的定位。” 教会间合一并多样化的服侍 不同的教会为了一个目的共同参与一个活动这是不多见的。这次活动中不同的教会轮流负责、共同参与,增加了教会间的合作、往来机会,促进了教会的合一。…

刘小枫:尼布尔《基督教伦理阐释》序

刘小枫:尼布尔《基督教伦理阐释》序 标签: 基督教 ● 刘小枫 一 对于某些曾亲历过“文化革命”的人来说,“革命”已意味着一种令人痛心疾首的政治行动;另一方面,革命赖以兴起的那种变革社会,为理想献身的精神,又仍然是激发志士仁人的酵素。至少,自二百年前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以来,世界中的革命运动频频出现,功过难断,颂歌与诅咒并存。法国大革命以崇高理想肇始,以血腥暴政为终的历史,并没有使得后人们对革命行为变得更为审慎,有所收敛:一九一八年的革命,曾使放逐、苦役、残杀进一步合理化;一九六六年的革命则给人类增添了更多死无葬身之地的盲目献身者的血和埋葬不了的死屋记忆。 ( http://www.tecn.cn…

从教会圣经到政治圣经——论国族-国家的宪法与宗教

吴礼宁 国族-国家是用来描述现代国家及其政治文化的关键词语,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的特点,而宪法则是其得以建立的政治基础或合法性基础。虽然政教分离是国族-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主要特征,但其现代性首先还是通过民主政治体现出来的。在我国,自建国之初便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以及对传统宗法关系的改造,推动了国族-国家建构。但是在我国农村,宗法关系的影响仍然存在,我国国族-国家的构建仍未最终完成。 关键词: 国族-国家;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政教分离   国族-国家是用来描述现代国家及其政治文化的关键词语,国族意识是其文化基础,世俗化是其主要的特点,而宪法则是其合法性基础。思想家潘恩将宪法定位为“政治圣经”和社会团体的章程,认为“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从历史经验来看,宪法也恰恰是现代国族-国家 得以建立的基础,尤其是西欧,其国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正是世俗政权合法性基础由教会转移为宪法的过程。在这里,国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现代宪法的诞生,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政权世俗化的实现,同时标志着政教之间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并且决定了政教关系的历史走向。   在现代社会,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国族-国家,首先表现为具有现代性的民主宪政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国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就我国而言,随着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国际地位的攀升,国族意识也在不断觉醒。然而我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族-国家,国家现代性的获得以及民主和宪政建设的开展,都要求继续推进国族-国家建构这一历史任务。尤其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宗法关系和宗族组织——这种带有宗教性质的社会存在,在改革开放后呈现出复兴的态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机构。因此,我国国族-国家建构的重点应是对农村社会进行现代性改造。然而传统的法学研究,在强调法治和宪政的价值的同时,更多的是对具体制度设计的关注,多少忽视了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政治社会结构,尤其忽视了中国独特的宗教背景。正是基于对传统研究的理论反思,本文对现代国家及其同宪法、宗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推进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的具体思路。   一、国族-国家及其政治话语…

任剑涛:权利政治的兴起

比较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变化,经济层面最为引人注目,而政治层面以追求稳定留给人变化不大的印象。其实,分析起来,30年来中国社会变化最为深刻的还不是经济领域,相反,是留给人变化印象不大的政治领域。30年来中国政治存在形态与政治认知方式都在发生转变,这也就注定了中国人的政治行为模式必然相应地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显示为从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的变迁。 1949~1978年的中国政治行为模式,是一种显见的权力政治模式。这与近代以来中国国家权力体系的涣散状态具有密切关系。1840年以来,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一直处于难以聚集国家力量的状态。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不断地强调阶级斗争而不能将国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摆上国家发展的日程,是出于他对形势的认识和判断,也是权力政治思维的结果。“阶级斗争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阶级斗争一抓就灵”、“阶级斗争日趋尖锐”的观念引发了旷日持久的群众运动,以致为了保证在阶级斗争中赢得胜利,共产党内的团结可以牺牲,“揪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导致的党内“路线斗争”使执政党丧失掉宝贵的社会政治信任。经济利益可以不予计较,“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只要政治上有利于稳固执政党对于国家权力的掌控,支撑政治必须的经济条件都可以在所不计。组织规则也可以放弃,个人崇拜显得有理。“顶峰论”、“天才论”、“最高指示”、“句句是真理”将国家权力的稳定转换为个人崇拜的必须。权力政治终于导向难以控制的个人崇拜。“毛主席指示,我照办;毛主席挥手,我前进。”而个人崇拜又换算为国家权力控制,国家权力体系就此与领袖个人崇拜完全同一。 但是,单纯着眼于国家权力政治的建构,并不能有效地巩固国家权力体系,相反,当执政党将国家权力体系放置到政党领袖手里的时候,国家权力恰恰处于日渐衰落的状态。1976年的“四五运动”就典型地表明脱离了权利基础的国家权力体系的不稳定。1978年开始,权力政治的惯性思维还没有完全终止,但是权力政治观念已经开始动摇。 首先是邓小平表达了改造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看法,启动了人们对于“文革”时期毛泽东以孤立眼光看待党和国家权力问题的反思之门。接着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启发人们思考权力下放、也就是政治对于经济控制的松动具有积极效果。再接下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研究,促使人们看到权力政治的弊端,看到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互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于是,中国人的政治观围绕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即使是原来颇受重视的权力政治,这时候也有一个全新的审视和重新的建构。国家权力上的民主与集中关系问题,中央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个人权力不受控制的问题,家长制、终身制的问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党国家化问题,重人治轻法治问题,受到试图重建国家权力体系的人们的重视。另一方面,权利政治意识开始萌芽。党内民主启动了普通党员的权利思维,人民民主启动了人民如何当家作主的思考。但整体上说来,这个时候的政治模式还停留在具体构想权力改革,抽象对待权利安排的状况中。 权利政治的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发育发达有密切关系。权利政治的运行形态与权力政治的运行形态具有极大的不同。从观念政治的视角看,权利政治表现为公民个人自由辩护的观念。从政治行动角度来看,则表现为从个案出发争取制度改革的理性运动。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权利意识和维权行动正在结合。具体说来,由于市场经济启发了人们对于切身权利的考虑,权利哲学开始深入人心。1990年代以来,中国人的权利思维特别活跃起来。政治思想家们开始为权利进行辩护。权利与权力的相对性特征受到重视。权力具有的暴力性、征服性、体系性和主动性,与权利具有的和平性、协商性、分散性与被动性对应存在。现代政治观念中建立于捍卫权利、控制权力的权利哲学基础上的观念受到阐扬。宪政民主的观念开始在民间传播。政治学的权利阐释开始受到政治学家的青睐。人们强调,对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应当成为国家的要务。哪怕公民个人的财产仅仅是一座破茅屋,那也必须受到官员的尊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权利观念逐渐成为中国人认识政治生活的轴心理念。而基于阐释权利观念的书籍、法治理论著作,大量涌向市场需求量极大的中国社会,以便满足人们对于权利认识的迫切需要。 与此同时,从一些个案出发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的社会政治事件开始出现,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孙志刚案件导致的国家部门法规的制定。由于蔑视公民权利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导致孙志刚被打致死,首先是传播媒体披露了整件事情的经过。接着是法学博士生对于收容遣送条例的质疑,再就是法学专家、人大代表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收容遣送条例。经过这样的努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终于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征求相关法学专家的意见予以颁布实施。而如果将限制国家权力看作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必要条件的话,通过个案来制约曾经是无法控制的国家权力,就更是最近数年权利发展的一个标志。松花江污染事件使得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也是这类事件的一个典型代表。 权利政治兴起最具有意义的,还是近10年的公民维权活动的蓬勃发展。这中间引人注目的事件首先是城市改造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引发的公民维权活动。中国的城市居民曾经是最老实的居民群体。但是,在城市改造过程中,他们中的一些人拥有的老旧房屋被强行拆迁,为了捍卫自己的切身利益,他们组织起来,为争到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行动。一些刚购买房产的城市居民,受不良房地产商人不法经营之害,要么陷于房屋面积缩水之困、要么陷于随意安排物业管理公司之灾、要么陷于保安滥用暴力的不安。他们就此团结起来,诉诸法律手段,要么申请法院判决赔偿、要么依法转变物业管理机构、要么呼吁社会谴责组织暴力。权利观念在切身利益的召唤下,迅速发生、发展、壮大。 我们远远没有完成建构权利政治的任务。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讲,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处于同等重要的建设位置。如何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中国人建构起现代政治观念必须处理好的三大主题。 来源:民主与科学…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郭义贵   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 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 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运命对于整个希腊的思想起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也许就是科学之所以能得出对于自然律的信仰的渊源之一。”这样看来,荷马史诗中的希腊法哲学明显地渗透出一种混合的宗教信仰:既承认奥林匹克山众神,尤其是宙斯对人的权威,又相信人和神都受某种运命的支配。 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的二元论思想,是古希腊法哲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伯里克利时代的希腊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即生动地描写了这两种法发生尖锐冲突的场面:国王克里奥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波利尼克斯举行葬礼,原因是波利尼克斯触犯了国法。但是,安提戈涅勇敢地违抗君命,冒着将被处死的危险,按照希腊的宗教仪式为其兄举行了葬礼。当国王命令她陈述理由时,安提戈涅义正辞严地回答:她的行为虽然违背了国王的法律,但是并未违反不成文法即自然的法则或神的法则。 博登海默认为,在早期希腊,法律与宗教是无甚区别的。著名的特尔非神谕(Oracle of…

林昭胞妹彭令范访谈录

RFA张敏:林昭胞妹彭令范访谈录 ( 博讯北京时间2008年4月29日 转载 ) (博讯 boxun.com) 【 2008年4月29日发表说明:本访谈录是数小时采访录音记录中经过受访者校阅部分。纪念林昭遇难四十周年,自由亚洲电台首发。为尽量保持访谈原貌,记者未加任何小标题和对谈之外的说明词。】…

西语世界的宗教理性化与法律——以基督教与法律的关联性为分析维度

青维富 王蓉光 宗教与法律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然而它们所追求的理念与价值及表现形式有某些共同属性和关系。在西方世界宗教与法律有着某种“有选择的亲合性”,法律理性化与宗教理性化紧密相联。因此,只有深入分析法律与宗教的这种互动关系,才能阐释西方社会治理的独特性。 关键词:宗教与法律;宗教理性化;法律理性化;宗教法 在世界学术研究史上,长期或始终困扰学术研究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西方世界,从古希腊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到现代一大批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律学家在研究几乎所有的学术问题时都把宗教与法律、政治或社会联结起来。古希腊,著名政治学家和法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就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刻的研究;中世纪政治家和神学家奥古斯丁、阿奎拉等专门就法律与宗教问题展开研究。他们的研究与古希腊之不同在于,在研究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时总是把宗教置于法律之上,即宗教高于法律,法律源于宗教。随着西方宗教革命开始,宗教与政治分离,各种宗教问题也与法律问题至少是从形式上分离开来,但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则始终具有实质性。在近现代,研究政治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的研究者总是把宗教研究置于学术研究的重要地位。近代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是第一个把法律从天国纳入尘世中来的人,但是他始终把法律与宗教进行综合阐述,且在某些法律问题上把宗教置于法律之上。既而他对法律的研究充满了对宗教的依赖。由于霍布斯具有双重性格,使其政治法律思想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希望法律脱离宗教而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封建势力的威胁而把宗教糅合于法律之中,使其法律思想在神圣的宗教光环下生长。孟德斯鸠从法律社会学视野展开研究,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研究。对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之研究最为现代人所推崇的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法学家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第二部分“经济与社会制度及权力”第五章“宗教社会学(宗教共同体化的类型)”专门研究了有关宗教的社会学问题,尤其是宗教理性化与法律理性化、宗教世俗化与法律的关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做了深刻而缜密的研究,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哈罗德·J·伯尔曼阐述了西方世界中法律与宗教之紧密关系体现为“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 而伯尔曼在《信仰与秩序》中特别阐释了基督教与西方法律的关系。确实,在西方世界中,宗教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控主要方式,长期交融,联系甚密,尤其西方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因深受宗教尤其基督教的濡染而被蒙上一层神圣的光环。因此,从经典学者和著名法学家对宗教与法律之关系问题研究的关注表明,宗教与法律之关系问题不仅仅是学术研究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 一、基督教与法律之共时性 在西方,信奉基督教并非个体性行为,而是一种对生命的终极意义之集体信仰,是社会共同体对集体的一种精神约束,对维系社会道德秩序起着巨大的作用。宗教、道德与法律之并行具有某些共同性要素与价值。宗教与法律这种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可以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所阐释的为证,即“任何社会,即便是最文明的社会,也有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也有信奉终极目的和关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观念……社会生活的这两方面处于对立之中: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组织的合理的一面正相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为私人的狂信。” 伯尔曼的阐释至少我们可以做如此解读:一是,基督教教义给法律一种精神与灵魂,从而激发人们对法律程序或仪式、惯例和正义的忠诚;法律给了基督教以结构,鼓舞伊斯兰教建立秩序和组织。二是,基督教与法律具有同构性,即具有共同要素,如宗教仪式——法律程序(司法仪式)、宗教传统(语言、习俗)——法的继承性、宗教权威——法律权威、普遍性;三是,基督教与法律具有互动性,即基督教对法律能够产生较大的影响,如观念影响:神圣、爱、理性化;立法技术影响:强调对相互矛盾的习惯的分析综合;典籍编纂的影响:教令集——法典编纂;法律推理:求其心(灵魂)——法官的自由心证。因此在西方,无论是法律传统的形成还是法律制度的辉煌,基督教文明都功不可没。…

停云:美国人民“反法”记

一个国家的众多国民,因为法国政府反对他们的政策就恼羞成怒,不仅分不清政府和国家的区别,而且要不加区别地抵制法国红酒和产品,甚至把名字上带有该国色彩的、约定俗成由来已久的“法式薯条”都改称“自由薯条”,酒店不敢挂出法国国旗,以至于法国公民去访问某国前还要三思…… 对不起,你猜错了。这里说的,不是2008年春天的中国,而是2003年春天的美国。这不是非理性的中国愤青,而是在民主自由制度下依然可能有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情绪的美国人民。 一 事情由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而起。当时美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积极推动军事干预决议,而法国、俄罗斯和中国等拥有否决权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则赞成继续外交斡旋。时任法国外长的德维尔潘说:“在联合国的庙堂之上,我们是理念的卫士,是良心的卫士。我们肩上的沉重责任和无尽荣誉,要求我们给和平解除武装的方法优先权……这就是我们这样一个旧国家(法国),一个来自旧大陆(欧洲)的国家今天要对你们(美国)说的,因为我们只看到了战争、占领和暴力。”(有关旧大陆的说法背景,参见当时美国国防部长“大嘴”拉姆斯菲尔德对欧洲的嘲讽) 伊拉克战争,本身确实有很多可议之处,比如最终在伊拉克没有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比如在已经有联合国这一调停机制下开启战争是否留下了“恶的先例”,比如美国发动战争是否真实目的在于石油…… 但这不是我想讨论的重点,我想讨论的重点是:假设伊拉克战争是一场错误,那这究竟是美国政府的错,还是美国人民的错?我想,事情应该很清楚,这是小布什政府之误,而不是美国人民之误。法国政府反对的是布什政府的政策,而不是美国人民。 但美国媒体的反应呢?纽约当地的小报《纽约邮报》在头版贴出Coleville-sur-Mer公墓(这个公墓非常靠近诺曼底登陆的奥马哈海滩)里美国大兵一排排十字架的煽情照片, 标题是――《牺牲!他们为了法国而死,但法国已经忘记》。法国已经忘记?这是指法国政府,还是全体法国人? 很多美国媒体开始诛心之论,认为时任法国总统的希拉克因为多年当总理,和萨达姆…

华盛顿民众隆重迎接教皇 倾听自由理念

华盛顿民众隆重迎接教皇 倾听自由理念 (亦平华盛顿DC报导)4月16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以21响礼炮隆重迎接到访的罗马天主教教皇本笃十六世。美国政府官员、国会议员、修女和神父等成千上万人出席了在白宫南草坪举行的欢迎仪式。教皇本笃号召美国人利用他们所拥有的自由修身养德。 教皇本笃说,“自由不但是一个礼物,而且是个人责任的召唤。”美国人从你们的经历中明白这个道理,这个国家几乎每一个城镇都树立起纪念碑,纪念那些在国内外为捍卫自由而付出生命的人。 教皇说,“保守自由就要修身养德,自律,为公共利益作出奉献,对贫困者要有责任感。” 教皇本笃在演讲中还引述了《独立宣言》和美国第一位总统乔治·华盛顿的告别演说。 教皇说,自由是常新的。自由对每一代人都是一个挑战。 他还提到,教皇保罗二世反思在他的祖国波兰及东欧,自由战胜极权主义所取得的精神胜利,提醒人们历史一次又一次让我们看到“在没有真理的世界上,自由就会失去基础。”毫无价值的民主可能失去其真正的精神。华盛顿总统在他的告别演说中也提到,宗教与道德是政治繁荣不可分割的支柱。 教皇本笃说,一百多年来,美国在国际社会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他说,他作为美国的朋友和传播福音的人来到美国。他很尊重这个辽阔多元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