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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受苦救主,公义之君(爱德华兹)

基督——受苦救主,公义之君

爱德华滋

现在我要概括地阐述与买赎之工有关的一些事情。

(1)在此我要阐明的是,无论基督赎罪的性质是什么,都是因着基督在赎罪过程中的受苦和降卑。但无论基督之功德的性质是什么,都是因着基督在建立功德过程中的顺服和公义。基督的赎罪包括他满足了律法对人的要求,这是人类违背律法所导致的结果。基督通过忍受律法的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基督的功德包括他为了满足律法的要求而做了什么,这发生在人类违背律法之前;或者说基督在人类犯罪之前就做了什么来满足律法的要求,即他的顺服。

基督的赎罪或代赎包括他忍受苦难和甘愿降卑。因为基督不仅借着受苦为我们赎罪,而且借着降卑取了我们的性情,并生活在卑微的环境中为我们赎罪。虽然基督的灵魂和身体在他死后都没有忍受任何苦难,但当他被埋葬在坟墓里的时候,他一直处在死亡的权势之下,他借此为我们赎罪。基督所承受的,是罪所带来的司法性后果,具有赎罪的性质。他不仅忍受了苦难,而且原本尊贵威严的他取了卑微的身份,生活在受压迫的环境之中,比如他的身体曾经处于死亡的权势之下,他的身体和灵魂曾经处于分离的状态,以及可以列举的其他事情,都是罪所带来的司法性后果。基督在处于降卑的状态中时所做的一切具有顺服的性质、道德价值或美善之事,都在这方面或那方面具有建立功德的性质,都是他为选民买来福乐时所付出代价的一部分。

(2)我要阐明的是,无论是基督为选民赎罪的行为,还是他借着自己的公义为选民获得福乐,都是在他处于降卑状态期间进行的。虽然基督主要是借着他最后所忍受的苦难为选民赎罪,但他不仅仅是借着最后的苦难赎罪,从他开始道成肉身那一刻到他复活时整个降卑的过程,都是代赎性的或赎罪性的。基督主要是借着他的死亡赎罪,因为他在死亡过程中经受的苦难和降卑是最严重的。但他所经受的其他苦难,他其他降卑的经历,也都具有赎罪的性质。这也包括他出生在卑微的环境之中。他出生在如此简陋的环境之中,就是为了赎罪。他由一个贫穷的童贞女所生,出生在马棚里,被放在马槽中;他取了人性,而且身份卑微,并承受着人类始祖堕落所带来的一切软弱;他以有罪的肉身的样式出生……这一切都具有赎罪的性质。

所以,他在婴孩时期和孩提时代所经受的一切苦难,他一生中所忍受的劳苦、蔑视、侮辱、试探、各种困难,都具有代赎或赎罪的性质。

所以他借着自己的公义为选民买来福乐,也是在他降卑的一生中进行的,一直持续到他复活。他的顺服不仅表现在他一生都遵行律法,而且表现在他主动舍弃了自己的生命。

(3)基督也是借着同样的作为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买来了永恒的福乐。基督为选民赎罪和买来福乐不仅都是在基督处于降卑状态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的,而且都是借着同样的作为实现的。他不是借着自己所做的这件事为选民赎罪,然后借着别的事情为选民获得公义的身份。他借着同样的作为替选民获得了公义的身份,也替选民赎了罪,这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的。基督的同一个作为,若考虑到其中的顺服,便是他公义的一部分,为选民买来了天堂;但若考虑到他在其中的舍己、所经历的苦难和降卑,就有赎罪的性质,使我们罪得赦免。因此,他周游各地行善、传讲福音和教导门徒,都是他公义的一部分,为选民买来了天堂的福乐,因为他做这些事是顺服天父的旨意。但他的这些作为也都是他的赎罪过程的一部分,因为他做这些事情的时候,经历了极大的劳苦、患难、疲惫,忍受了极大的试探,使自己受到羞辱和蔑视。

所以,基督舍弃自己生命这一行为,若是从代替我们承受刑罚这一角度来考虑,便具有赎罪的性质,满足了上帝那被冒犯的公义。但是上帝赐给了基督这一命令,让他为罪人舍命,若是从顺服上帝旨意这一角度来考虑,这就是基督公义的一部分,借此为选民买来了天堂的福乐。基督为罪人舍命,既是他公义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他的赎罪过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我们也可以用基督受割礼为例,他所承受的痛苦具有赎罪的性质:他受割礼时所流的血是赎罪的血,但因为那合乎摩西律法,所以那也是他功德性的公义的一部分。虽然他当时只是个婴孩,这不是他的人性主动的作为,但他的人性是这个行为的主体,这是他这个位格的作为,所以这被接纳为他作为我们的中保的顺服行为。

就连基督出生在这样简陋的环境中,也具有赎罪的性质,因为那是他处于降卑的状态之中时发生的,但他的出生也是他的公义的一部分,因为那是圣子这个位格顺服圣父的作为,他的人性是这件事的主体,他人性的意志默许了这件事,虽然在此之前没有他人性意志的行为。以上这些论述概括性地阐明了基督为选民买来救赎这一真理。

(选自《救赎之工的历史》,乔兰山以妲译,基督教改革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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