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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四川地震灾区孤儿收养政策说明

市民政局关于四川地震灾区孤儿收养政策说明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网站 日期:2008-05-22 【字号 大 中 小】   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不少市民纷纷表示愿意收养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首先,我们对关注地震灾区孤儿的市民表示衷心的感谢,请你们放心,政府有关部门会妥善安置这些孤儿。现根据《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就有关收养孤儿问题解答如下:
  一、孤儿的概念及救助途径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二、收养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定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三、收养孤儿的条件
  1、孤儿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被收养孤儿的条件。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收养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3、孤儿送养人的条件。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四、收养程序的主要内容
  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五、灾区孤儿救助情况
  这次地震造成的孤儿和暂时与父母离散的儿童,当地民政部门已经及时采取救助和安置措施,就近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予了充分的照料,在保证他们生活和医疗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寻找亲人。寻找亲人以及孤儿的身份确认调查工作还正在进行当中,目前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随着救灾工作的逐步深入,一定会有更多的孩子能够回到他们的父母和亲人身边。待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并且孤儿的身份得到核实后,民政部门将尽早开展孤儿的收养工作。将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六、首都市民报名收养灾区孤儿情况
  为救助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受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委托,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公布了收养灾区孤儿的报名咨询电话:96156。根据96156热线统计,截至5月20日下午17时,拟收养报名家庭2640个。
  根据民政部姜力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0日下午16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共找到地震产生的孤儿70多名。可以被收养的孤儿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首都市民收养的愿望。献出爱心有多种方式,我们建议,市民还可以通过资助地震受灾家庭、助养地震失学儿童和向灾区社会福利机构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献出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