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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 洪: 建立基于天道与民意的宪政合法性

盛洪 :建立基于天道与民意的宪政合法性 讨论中国的宪政原则,我觉得要从一个社会起源时谈起。 商代祭祀,从第22代商王以后,开始称先王为“帝”。甲骨文中,帝就是上帝,于是祖先和神一体。其关键暗示在于,商人认为自己天然拥有天命,即政治合法性。所以当有人告诉商纣王老百姓可能造反时,商纣王竟回答说:“我有天命在身,百姓奈我何。”为避免商朝的覆辙,周公进行了重大的制度变革,这就是在祭祀中,把周的先王和神分开。在周朝祭祀中,对先王最高的荣誉就是“配天”,即在祭天时配祀。 在上古时代,祖神分离就是政神分离,其合乎逻辑的结论是,没有任何一个家族或政治集团天然具有政治合法性,天生就有天命。 那么谁有天命呢?《尚书》中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天命降于有德之人。是否有德,要看是否顺从民意,是否约束自己的物欲。这样一种天和民的对应关系后来发展成民本论,孟子说,“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成为后来的儒家主流,成为政治合法性的判据。民本论在宪政层次上与西方的宪政民主是相通的。现实中的民主制度是直接判断“民意”和同时授予“天命”的制度。 天命维德和祖神分离的原则,不是从经济人的角度能够简单地提出的,只有像周公这样的文化精英,超越自己,通过对传统的提炼和对历史的总结才能提出。布坎南说,如果按照经济人的理性计算,也许没有人能够提出美国宪法草案。所以他提出“宪法公民身份伦理”。 在另外一方面,“天道”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意重合,但是并不完全重合,因为如果过分强调经验的民意,尤其是当下民意的话,肯定有非常大的问题,因为民众的整体和最终利益不可能完全被直接经验。现代经济学也知道,像市场失灵和投票悖论等等,都是指民意自愿表达机制的某些缺陷。 所以,在这个时候,儒家讲的天道是基于民意又超越民意的。对天道的了解并变成社会的宪政秩序,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只有超越自己、熟知传统和洞察历史的文化精英才能提供。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这些文化精英就是君子或者是士的阶层。从周公到孔子,士大夫阶层逐渐从家族内部发展到家族外部。这样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文化传统,这个文化传统是外在于政治统治集团的道统,这个道统虽然不能代表天道,但是有诠释天道的权威。余英时指出,自从公元前4世纪,我国的政统就开始承认道统的权威。政统对道统的认同也是政治合法性的判据之一。 这些上古建立的宪政原则到现代都有意义。举一个中国的例子。我们知道1949年以后毛泽东逐渐被神化,到文化革命的时候,林彪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当然,我们知道十年文革所带来的灾难。文革结束以后,在宪政层次的改革上与邓小平同样有贡献的是陈云,他说“毛泽东是人不是神”,这句话具有宪政含义,即要把政治领袖和神分开。这导致了两个结果,一个结果就是任何政治集团都不天然具有政治合法性,当然包括共产党自己在内;第二,政治领袖是可能犯错误的。这个宪政原则构成了改革开放之初的两个基本的宪政原则之一。另一个是邓小平提出来的“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其含义是,无论什么样的社会治理方案,都要经过是否符合可以经验的“民意”的检验。这两条宪政原则成为我国三十年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
最后我的结论是,“天命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政原则,即任何政治集团都不天然拥有天命。它迫使政治集团不断改进其治理。一个政治集团越是认为自己并不天然合法,就越可能去不断地改进自己对社会的治理,努力争取维系政治合法性。这个宪政原则具体表述如下: 1. 政治合法性并不必然为某个人或集团所天然拥有;不管他们有什么先天的特性。 2. 等价地,政治领袖或其家族不是神;他是会犯错误的凡人。 3. 合乎逻辑地,对于一个政治集团来说,政治合法性的取得取决于其决策和行为 是否符合民意,是否有约束自己物欲的道德自觉,是否能遵循文明中形成的文化传统。 4. 简单地,在程序上,则表现为是否通过了同时判定符合民意和授予统治权的政治程序。这是政治合法性的主要判据,但不是完全的判据。 5. 在民主程序的判据基础上,在制度结构中容纳文化精英,承认外在于政治集团的道统,是使政治合法性更为完整的重要方面。 6. 对于一个已经获得政治合法性的政治集团来说,当它不再把“民”作为比自己的 统治权更重要的社会主体,不再能约束自己的物欲,或不承认外在于自己的道统时, 就可能丧失政治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