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开启了劳动者维权新时代 □《百姓》记者 张晓娜 河北张家口报道
自从5月8日被领导安排“学习待岗”后,张家口市下花园发电厂职工张胜宏就离开了自己的本职岗位。
尽管仍要上班,但地点已不再是下花园发电厂燃料车间,而是厂属的实业公司综合管理处,还有专人为他考勤。名为学习,其实并没有具体的学习任务。几个月来,张胜宏只是呆在办公室,看看报纸,喝喝茶。
然而,电厂领导并没忘记他,不断找他谈话。他也成为领导教育其他职工的“榜样”。用他自己的话说,他现在是职工中的反面教材,如果再有不听话的职工,下场就会和他一样。
得到这样的待遇,在于他没有在厂领导导演的《解除授权委托书》和《撤诉申请书》上签字。更让张胜宏始料不及的是,他由此成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最大的一起“劳动者要求实现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主角。
遭遇假合同
张胜宏是张家口市大唐国际旗下下花园发电厂的职工。1991年张胜宏从发电厂职业高中毕业后,成为该厂的临时工,同期进厂的还有其他74名职工。当时他们被归到电厂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用工性质是有固定期限的集体工,岗位配置和工作去向都由下花园发电厂统一安排。
张胜宏被分到电厂发电部燃料车间,与无固定期限的全民工混岗工作。另外74名职工和张一样,所做工作和全民工相同,都是电厂的主营业务。最初与全民工比,集体工除了没有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后改为年金)外,其他待遇并没有差别。
到1998年,情况发生了变化。电厂全民工的薪金开始逐年上涨,集体工薪资因政策原因一直停滞不前。薪金待遇逐年拉大,在基本工资、工龄津贴、运龄津贴、夜餐费,加上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等综合反映出来的差额至少在1100元以上。与厂里全民工相比,同样岗位和同样工龄,待遇相差如此之大,这让张胜宏等人十分不解。
更让他们“恼怒”的是,电厂不但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竟然还让他们签订假合同。
1994年到2004年期间,“下花园发电厂”多次变更企业名称。与此相关,电厂每一到两年都与集体工签订或者续签年数不等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签章处的盖章却名称不一。下花园发电厂多次使用“下花园电力实业公司”、“下花园同兴电力实业公司”、“下花园电力实业总公司”的盖章。后来,张胜宏得知,这三个名称在张家口工商局根本没有登记,公司主体并不存在。电厂和他们签订的是名副其实的假合同。
迫于生计,张胜宏“忍”了下来。年初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他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
5月初,张胜宏联合韩惠梅等75名集体工向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与下花园发电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并补偿工资差额62800元,补缴入厂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由于牵涉职工众多,该案成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国最大的一起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待遇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
5月6日,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
斗智斗勇
立案的第二天,电厂领导就进入了“紧急”状态。
建于1937年的下花园发电厂是张家口市的明星企业,有1200多名职工,其中包括集体工105人,直属于中国大型独立发电公司之一的大唐发电。
大唐发电是香港、伦敦、上海三地上市企业,这种企业一旦曝出劳资纠纷,股票下跌,股东震怒,后果不堪设想。“这一点厂领导看得很清,他们着急在情理之中。”张胜宏说。
全厂领导都忙着给集体工们做工作要他们撤诉,力度很大,要求他们在厂里出具的《解除授权委托书》和《撤诉申请书》上签字。前者写明,这些申请人自愿不再继续委托律师办理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公司下花园发电厂劳动争议仲裁事宜,并解除委托,不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后者则是向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的文件。
5月7日晚9时许,集体工韩惠梅在休班期间收到主管领导发来的短信:“你不去单位,胡经理(实业总公司书记胡佩坤)就下不了班。”,韩置之不理,该领导随后就一直给韩惠梅打电话,她无奈关机。
其实,当晚厂里就开始突击,以“当劳模”、“有机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为诱饵,让职工在两文件上签字。不签字就不让回家,直到凌晨,不少家有老小的集体工迫于压力签了字。
在随后几天的“紧急状态”下,集体工武建明及其家人被公司多个领导数次打电话,恩威并施催他撤诉,张胜宏更是一遍遍地被领导亲自接见。但“顽固”的张胜宏告诉领导,让他去扫马路都行,但他必须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提请仲裁的75人中,有72人在两份文件上签了字。坚决不签字的张胜宏被领导安排了“学习待岗”。
开庭前,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致电下花园发电厂,要求发电厂安排时间让75名集体工尽量全部出庭。但当部分集体工向单位领导请假要求参加开审或者听审时,却未一人得到批准。
对于大多数集体工不能到场,发电厂给张家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解释是,工人们的到庭会影响发电厂的生产任务。开庭当日,顶住压力、实际到庭的集体工只有张胜宏、武建明和杜秀梅三人。
另类结局
6月5日,仲裁案开庭。
下花园发电厂的代表认为,这75名集体工与下花园发电厂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关系,集体工申诉的主体就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是和下花园同兴电力实业总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和下花园发电厂签订劳动合同,75名集体工并不是发电厂的成员,发电厂也没有直接安排他们的工作,所以他们不是发电厂的职工。
集体工的代理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花园发电厂以三个没有工商登记的虚假公司和集体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主体不存在,更无用人单位资格的前提下,这些合同都是非法的无效劳动合同,是在为对这些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制造借口,这严重侵犯了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律师还建议集体工保留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当庭进行了调解。迫于新法和压力,下花园发电厂方面表示了和解意向,但坚持调解的条件是,75名集体工可以和发电厂下属的下花园同兴电力实业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和发电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胜宏等人不同意。
6月12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下花园发电厂未能拿出“下花园同兴电力实业公司”等企业名称在工商的备案记录。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需到当地劳动部门鉴证以规范其合法性。集体工的代理律师由此认为,“当地劳动局对这些非法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予‘合法’鉴证,纵容了发电厂与职工签订非法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发电厂十几年来对这些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制造了‘合法’依据,严重侵犯了这些职工合法的权益。”同时,职工代理律师认为,此举也说明下花园发电厂有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嫌疑。
形势对集体工越来越有利。
截止记者发稿时,75名集体工已全部撤诉。他们得到部分赔偿,并和电厂下属的下花园同兴电力实业总公司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这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国最大的劳动仲裁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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