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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圣山:张明选的居无定所与宗教政策的进退失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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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张明选:一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P
P 奥运期间遭非法软禁的张明选牧师和他的妻子,9月28日被有关部门获准回京,他们还承诺,张明选牧师和他带领的教会可以继续举行家庭聚会。22年来不断遭受逼迫、被捕26次的张牧师满心以为,这次有关部门说话会算数,从此他就可以结束受逼迫的生涯,为北京和全国的教会全心事奉。 /P
P 不料,9月30日张牧师一家搬进新租公寓,还没有等他安身,各样的刁难甚至暴力便接踵而至。10月1日,当地派出所警察和村干部联手,再度驱赶张牧师一家。张牧师和师母于10月7日联名向中国国家各级领导公开发布 “申诉控告书”。[1]10月16日中午,张明选牧师租住的位于北京朝阳区的公寓被国保公安和东坝乡派出所便衣警察闯进,勒令其家人1小时内出北京,但是张明选牧师所租房屋手续齐备,大儿子张建出面交涉时惨遭铁棒毒打,昏倒在地;家具被强行搬出,谢凤兰女士被驱出所租公寓。张明选牧师在北京朝阳区东坝乡的教会所租平房大门也被公安人员焊死。[2]这不是张牧师第一次被迫搬家,也很可能不是最后一次。 /P
P 多年来,张牧师一家为政府所迫,被迫搬家百余次,每次搬家都有公安、便衣在后面如影随形,搬到哪里,他们就做那里房东的“工作”,当地政府也以停水、停电、断路等非正当手段驱赶张牧师,甚至将张明选一家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放在各派出所、车站、旅店等处,不许租房、住店,不许进京,致使其一家流离飘荡,居无定所。从各种报道来看,在中国境内,像张明选牧师这样被威胁、逼迫的基督徒有很多,而且主要集中在非官方的家庭教会。 /P
P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尤其是作为一个基督徒,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张明选弟兄的遭遇,又该怎样看待政府的种种行为?政教关系的正常状态到底是怎样的?现时的宗教政府有何偏差?我们应该怎么做?张明选牧师的遭遇,带来的思考是沉重的,惟其如此,也更凸显其重要性。 /P
P 一、从张明选的遭遇看政府的“手段” /P
P 张明选牧师作为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的会长,可以说是备受逼迫,自蒙主感召、拣选22年来,被捕26次,被迫搬家百余次。当局通过此法让张牧师不得安定,无法正常的进行教会活动,以打压家庭教会。作为中国的守法公民,张牧师却被逼居无定所,无法在自己国家的国土上得安定的住所。 /P
P 这些非法手段,严重侵犯了张牧师的权益。首先,它侵犯了张明选牧师最基本的居住权,作为中国公民,张明选牧师在中国享有住宅自由的权利,其权通过合法的途径租住得固定住所,进行日常生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每次张牧师租住房屋后,都遭到驱赶,或者遭停水、停电、断路待遇,迫使其不得不一次又一次搬家。其次,侵犯了张明选牧师的隐私权,政府将张牧师一家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放在各派出所、车站、旅店等处,不许租房、住店。政府公布的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对外公布。第三,张明选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明选的租房行为合法,其承租行为所带来的民事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到政府的无理干扰和侵犯。第四,房租租住合同生效后,房屋的使用权归承租者所有,属于承租者的私人住宅。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张明选租住的住宅却屡遭强行闯入。政府为制止张牧师的宗教侍奉,无视法律,侵害张牧师除宗教信仰自由外的众多合法权益。 /P
P 再来看去年北京市警方出台的一个荒唐规定。 /P
P 去年九月北京警方又出台的房屋“五不租”规定,其中一条即: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不租。那么基督教家庭聚会是否也属“非法宗教活动”?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及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三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宗教信徒按照宗教教义进行的各种读经、敬拜、祷告、聚会等活动,就应当认为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且家庭聚会也不要求登记。[5]但现实中,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却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家庭聚会列入非法宗教活动的行列。因此,“五不租”规定无疑是对家庭教会迫害的新手段,以行政规定迫使基督徒找不到安定聚会的地点,找不到安身立命之地,是使基督徒居无定所的延续。如果中国的宗教信仰状况得不到改善,“五不租”规定也全面贯彻落实的话,恐怕除了已经得到政府认可的宗教组织外,其他承租人不可能租到房屋从事“合法”的宗教活动。 /P
P 逮捕神职人员、干扰聚会、没收奉献款、不许租房……,政府不断以各种方式打击基督教家庭教会,家庭教会常常被扣上非法聚会的罪名,家庭教会陷入两难的困境,要么注册,接受政府的掌控,失去自由,要么不注册,继续背负莫须有的罪名,被四处追赶,租不到场所。政府希翼通过这些手段来迫使家庭教会放弃纯正的信仰,成为政府操控的玩偶,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生存空间受到政府的空前挤压。 /P
P 二、从政府的手段看宗教政策的非法治化运作 /P
P 我国政府将其承认的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纳于政府管控制下,受“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共产党统战部”的指导和监督,其宗教管理政策是坚持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一切爱国宗教团体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3]而对于不接受指定管理的宗教活动则被指为非法,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和外来宗教。 /P
P 以基督教为例,我国政府为了使这一外来的制度化宗教能够受到控制,使其“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成立了“三自爱国教会”,并规定,所有基督教团体必须加入基督教两会,否则,就无法登记成为宗教团体,当然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出于信仰上的敬虔或“自立、自治”原则,许多“家庭教会”并不愿接受“三自教会”的管辖,这时候,未经登记的家庭教会及神职人员,就会被视为另类,而不断受到政府部门各种压制,包括恐吓、骚扰和拘留。政府打压是甚至迫害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主要对象通常是:(1)家庭教会本身,如今年5月成都秋雨之福教会信教公民的集体崇拜赞美等活动被干扰;(2)家庭教会领袖及其他神职人员,例如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屡次遭迫害;(3)基督教出版物,一是新疆周恒接货《圣经》和经营基督教合法出版物被迫害的案件;二是北京石维翰先生经营合法基督教出版物被迫害的案件;[4](4)针对外国基督徒和宣教士。而政府打压迫害基督教的惯用理由通常是:(1)把未经登记的宗教组织定义为外国势力渗透的对象;(2)将国内基督徒与外国基督徒的正常宗教交流的定义为外国势力的渗透;(3)非法集资;(4)未经登记,非法聚会;(5)非法出版刊物;(6)迷信、邪教。以各种名目借口大肆迫害宗教团体和扰乱活动,有时甚至不给任何理由,秘密逮捕神职人员。 /P
P 在中国,虽然无神论已经不被推崇,甚至遭到大多数人的抛弃,然而,在执政者的意识形态中,无神论仍然作为立党的基础之一而被奉行,更何况,体制的既有惯性还在继续发挥作用,同时,政府还担心宗教信仰所带来的意识形态和自由思想对其统治合法性构成威胁,或宗教团体受到所谓国外势力的渗透,更重要的是,一些利益相关部门想借此扩大权力,守住自己的既得利益,这也是宗教政策难以顺利改变的原因。基于这些复杂因素,中国政府一直奉行控制和打压新兴宗教势力的政策。虽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当局规定共产党员与军人不得信仰宗教、限制人民信仰宗教的年龄及宗教派別、限制宗教图书的印制、贩售,严格限定宗教活动场所、设置爱国宗教组织监控宗教活动等等,从这些名为保护实为限制的严格规定可见,其对宗教事务的掌控十分严密。 /P
P 事情的另一面是,近年来,由于政府自身合法性受到公民权利挑战,同时,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为缓解国际压力,营造宽松的国际环境,政府不得不做出让步。迫于国际压力,一向把宗教问题当作内政紧盯不放的中国政府已逐渐调整、放宽宗教管理政策和法令,在实际的操作手法上也更多地采取明里放松,暗里紧抓的办法,以改善其在宗教自由问题方面的国际形象。表面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似乎有了某些改善,但事实上,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介入和控制并未放松,只是给国际社会一个宗教自由的假象而已,所谓的宗教自由是在政府许可和规定范围内的、有条件的自由。有放有收,对听命于政府的组织和个人大开绿灯,但对那些只愿听从法律却不愿听命于政府的组织和个人则严加控制。 /P
P 内外压力,体制弊端,利益集团,这就是中国宗教团体(尤其是组织化制度化程度比较高的教会)成为某些人必欲除之而后快的体制背景。政府对宗教的合法管理也许并不那么受人非议,然而,有三个问题却是必须要问一问的,第一,管理是依法进行的吗?第二,管理是为了消灭宗教吗?第三,非正当的压制和打击是管理吗?非法治化运作,除了徒增信众的反感,削弱自身执政的合法性,还能有什么正面效果? /P
P 三、家庭教会的异军突起宣告宗教政策的失败 /P
P 然而,神的教会是不会被逼迫和试练击垮的,耶和华说:“我的百姓在埃及所受的困苦,我实在看见了;他们因受督工的辖制所发的哀声,我也听见了;我原知道他们的痛苦。我下来是要救他们脱离埃及人的手,领他们出了那地,到美好宽阔、流奶与蜜之地,就是到迦南人、赫人、亚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 (出埃及记3章7到8节) [6]神在中国拣选了张明选等一批家庭教会领袖,成为上帝的儿子、教会的牧者,为将主的福音传遍中国大地,许多的传道人在为主受苦,被政府抓捕、驱赶,不能在这片土地上安定,但是仍然刚强壮胆,不畏惧,不放弃主的真道,誓要将中国变成领进流奶与蜜之地。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约翰福音第18章第36节)。所以,中国众多为义受逼迫的人,主将你们一切的磨难和苦痛都看在眼里,你们虽然失去了地上的土地,但你们是寄居的,将来必回归天国,得在天的美地。 /P
P 尽管目前中国的家庭教会仍备受政府压迫,但有些教案受到广泛关注,打开了家庭教会的公共空间,使家庭教会的生存困境成为互联网、媒体等公共领域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话题,为家庭教会寻求恰当的时间和空间的动态定位提供了战略机遇。[7]国际社会的关注及舆论压力。基督教家庭教会等信仰群体的依法维权,利用互联网和媒体予以放大,由此互联网、政法系、家庭教会、媒体四个系统相互参照、相互指涉、相互作用,推进中国民主化的进程。[8]家庭教会只要持守信仰,借属灵的大能安慰中国人空虚的心灵,使他们重获爱与公义的能力,解决中国的社会危机,使自由精神在中国扎根,必能得真正的自由。 /P
P 张明选牧师的遭遇充分暴露出当局所宣称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何等的脆弱,其作为不仅仅是严重违背了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更践踏了人民的基本尊严和人权。张牧师应该通过法律维权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政府力量强大,胜诉可能性小,但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站出来申诉,只会助长不法者的气焰,只有挺身而立,不管结果如何,也要让社会听到呼声,唤起整个社会对自由、公平、公正的渴望和呼求。一人受逼迫,也许恰能唤起中国家庭教会对公义的追求,也更彰显基督的大能。 /P
P 四、宗教政策不能再摇摆了! /P
P 中国基督教的规模和影响日益增大,基督教教会遍布城市、乡村;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基督教的教堂数量增长迅速;发展形态也多样化,除“三自”教会外,家庭教会(以家庭为活动场所,以亲友参加为主)、独立教会(以“三自”教会名义登记但独立运作)、城市新兴教会等形式的教会,这些教会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与“三自”教会也没有隶属关系。据于建嵘教授的估计,中国目前“三自”教会加上非“三自”教会的人数大概有9000万左右。[9]基督教信仰的发展可能会对中国社会价值和伦理的重构发挥积极作用。但是政府对基督教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宗教政策滞后。[10] /P
P 对于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我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并具体落实和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宗教团体成了宗教事务部门的下属,没有自主权。导致我国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政教不分,政领导教”。 这种传统模式本身无疑会成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一大障碍。[11]并且,我国除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确立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我国《民法通则》、《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而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教育、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宗教涉外事务、宗教出版物等重要内容,我国尚无法律规定。致使合法的宗教活动和财产的不到法律保护。甚至有许多的行政规定,违背宪法,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P
P 要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政府必须正视基督教的发展,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存在,将基督教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一个可讨论的公共议题;其次,废除违宪的不合理制度安排,正是这些制度安排使得家庭教会长期处于“非法”地位,并催生了大量实际正常的“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家庭教会的宗教财产也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而按照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根本就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等都违背了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享有的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相关的条款应为无效。[11]要以宪法为根本,为宗教立法,使宗教政策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而不是表面功夫,明里支持,暗里打压。再者,撤销控制宗教事务的政府或官方性质机构,使宗教不再受社会权威的主宰。政府应努力贯彻“政教分离”的原则,履行宗教自由的宪法承诺。 /P
P BR [1]张明选公开申诉 遭逼迫反复无度 BR A href= 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6623 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6623 /A BR [2]奥运后宗教迫害出场;中国当局对张明选一家大打出手, 儿子遭毒打失血过 BR A href= 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6678 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6678 /A BR [3]中国限制及打压宗教自由 BR A href= http://www.mac.gov.tw/gb/gb/mlpolicy/cn9505.htm http://www.mac.gov.tw/gb/gb/mlpolicy/cn9505.htm /A BR [4]中国大陆境内基督教家庭教会遭受政府迫害的2007年度报告 BR A href= http://www.chinaaid.org/pdf/2007%20persecution%20report/CAA%202007%20Annual%20Persecution%20Report%20Chinese.pdf http://www.chinaaid.org/pdf/2007%20persecution%20report/CAA%202007%20Annual%20Persecution%20Report%20Chinese.pdf /A BR [5]王光良: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 BR A href= http://www.monitorchina.org/chinese_site/document_details.php?id=4938 http://www.monitorchina.org/chinese_site/document_details.php?id=4938 /A BR [6]范亚峰:流奶与蜜之地 BR A href=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21dbb0100b7ha.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21dbb0100b7ha.html /A BR [7]范亚峰:家庭教会的兴起和生存困境 BR A href= http://www.bullog.cn/blogs/zhongdao/archives/179197.aspx http://www.bullog.cn/blogs/zhongdao/archives/179197.aspx /A BR [8]范亚峰:维权政治与宗教自由 BR A href= http://www.cntheology.org/bbs/viewthread.php?tid=70 highlight http://www.cntheology.org/bbs/viewthread.php?tid=70 highlight /A = BR [9]于建嵘:基督教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稳定 BR A href=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8760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8760 /A BR [10]大陆基督教如何驶入新航道–听于建嵘教授讲“基督教的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稳定” BR A href= http://www.godislove.cn/Forum/Topic-B61-T21334.aspx http://www.godislove.cn/Forum/Topic-B61-T21334.aspx /A BR [11]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立法 BR A href= http://landonglin79.blog.163.com/blog/static/58670060200841205026771/ http://landonglin79.blog.163.com/blog/static/58670060200841205026771/ /A BR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