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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家庭教會:問題與解決方案

( 作者:劉澎,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研究員,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所長) (轉載自《領導者雙月刊 Leaders》)   一、家庭教會的基本情況 (一)家庭教會概述 (二)家庭教會的成因 (三)家庭教會的分布 (四)家庭教會的構成 (五)家庭教會的特征 (六)家庭教會的困境 二、家庭教會的相關問題 (一)家庭教會的性質 (二)家庭教會的訴求 (三)家庭教會的底線 (四)家庭教會與三自教會 (五)家庭教會與邪教世界 (六)家庭教會與“宗教生態平衡” (七)家庭教會的國際影響 (八)家庭教會與“XXX革命” (九)家庭教會與高壓 (十)家庭教會獲得承認的后果 (十一)家庭教會與合法化 (十二)家庭教會與《宗教事務條例》 (十三)家庭教會對登記與備案的態度 (十四)家庭教會問題與法治 三、家庭教會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指導思想 (二)備案制的內容 (三)備案制的意義 (四)實施策略 (五)配套措施   —————————————————————– 執政黨如何處理宗教問題和政教關系,不僅是轉型時期社會管理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也是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社會發展對執政黨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與挑戰。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群眾性、國際性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表觀程度有所不同,但不可能消失。宗教問題處理不好 ,很可能會激化矛盾,削弱執政黨的執政基礎。為此,本刊曾就基督教家庭教會問題發表過一系列相關文章,試圖探討如何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教會問題(詳見本刊第25、29、32、34期)。最近,北京發生的一起政教沖突,再次凸顯了我國政教關系領域中舊的宗教管理體制與社會發展中群眾的宗教需求之間的矛盾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據了解,2011年4月以來,基督教北京守望教會因聚會場所問題再次走上街頭,進行戶外聚會,對此,政府方面采取了各種措施,予以阻止。到目前為止,北京警方已連續十多周調用大批警力封鎖中關村聚會現場,驅散周日戶外聚會,累計短期關押聚會者四百多人次﹔對教會牧師、長老等主要負責人實行24小時限制在家不能出門﹔同時,還動用了數千名國保、派出所、街道、小區、居委會人員,對分散于全市几十個派出所轄區內的數百名守望教會骨干和成員實施周末看管(周五、周六派人在教徒家門口值班,1個教徒3個人看著,三班倒,不許教徒離家外出)。此外,警方還通過用人單位和房東迫使三十多名守望教會成員離職、搬遷,有人甚至被迫離開北京。盡管政府方面為阻止守望教會的戶外聚會支付了巨大的維穩成本,但守望問題并未得到解決。目前,守望教會沒有 絲毫要放棄戶外聚會的意思,政府方面沒有任何松動,雙方周復一周地相互對峙,全部疲憊不堪,但由于雙方各說各的理,互不妥協,僵局在短期內難以結束。 與此同時,守望事件也引起了國內其他家庭教會的高度關注,北京地區家庭教會聯稌募甘医虝驯硎韭曉r全國各地的17位家庭教會代表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吳邦國委員長遞交了請愿書,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事件進行調查﹔對《宗教事務條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并要求立法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各國媒體也對守望事件進行了大量報道。守望事件再次成為我國政教關系的熱 點問題。 盡管如此,從本質上說,家庭教會與政府的矛盾,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政府方面宜從大局出發,歷史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宗教、處理宗教問題,把最大限度地團結信教群眾作為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出一個切實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為了便于各方思考家庭教會問題,本刊在此刊出劉澎先生提出的家庭教會問題的解決方案,以及一些知名法律界人士與宗教研究者的討論會摘要,供各方人士參考。 ————————————————————————— 基督教家庭教會問題是几十年來我國宗教領域內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處理的一個“老問題”。家庭教會發展活躍,遍及城鄉各地,涉及千百萬信教群眾。由于長期沒有合法身份,家庭教會與政府總體上處于對立狀態,沖突時有發生,局部地區矛盾嚴重。 隨著我國社會各個方面的變化,特別是全球化、信息化對我國的影響,我國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與改革開放初期巳經很不相同,繼續沿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確定的對待家庭教會的政策,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激化矛盾。政府相關部門如果不能面對現實、轉換思路,拿出有效的處置家庭教會問題的解決辦法,拖延下去,家庭教會與政府的矛盾勢必會在更大程度更廣范圍內擴大蔓延,成為未來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大社會問題。 有鑒于此,針對我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的現狀和政府在宗教管理領域內面臨的挑戰,結合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經驗,參考世界各國政府處理宗教問題的模式與經驗,本文擬對家庭教會的基本情況及相關問題做一番梳理,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家庭教會問題的新思路。 一、家庭教會的基本情況 在討論家庭教會問題之前,首先需要對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這是研究、分析家庭教會問題的前提。 (一)家庭教會概述 所謂“家庭教會”,是指中國大陸沒有經過政府批准認可的、由信仰基督教的群眾自發組織建立的基督教會。“家庭教會”與家庭無關,因其產生初期沒有教堂,多在教徒家里舉行聚會,因此得名“家庭教會”。家庭教會不是宗教意義上的教派,不是一個統一的組織,而是一個政治上的概念。家庭教會(house church)在中、英文里已經成為約定俗成的專門朮語。國內外學朮界、宗教界、新聞媒體對家庭教會定義的理解基本一致:凡在中國大陸范圍內與中國基督教三自教會(得到中國政府承認的基督教會)沒有關系的基督教組織,皆可視為家庭教會。 在神學教義上,家庭教會有基要派、福音派、靈恩派以及基督教中的某些少數教派。家庭教會相互之間完全獨立,沒有地區性和全國性的領導機構。 1978年之后,政府認可的基督教三自教會系統逐步恢復正常活動,不參加三自教會活動的基督教徒則主要在信徒家里聚會,這些聚會點被政府稱之為“私設聚會點”,在“私設聚會點”講道的人員則被稱為“非法傳道人”。隨著“私設聚會點”人數與規模的不斷擴大,l990年代之后,“聚會點”逐漸演變發展為有專門名稱的“基督教××教會”。進入21世紀后,家庭教會開始在全國各地廣為流行,各省市自治區均有分布。近年來,家庭教會發展重心已由農村轉至城市,影響曰益加大,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 家庭教會的人數沒有確切統計,政府管理部門認為家庭教會不超過几百萬(中國三自教會公布的成員數字為1600~1800萬,中國社科院宗教所《2010年宗教藍皮書》估計的中國基督教徒總數為2305萬。按此計算,家庭教會的總數只有500~700萬)﹔海外基督教傳教機構宣稱的數字在6千萬到1億多之間﹔國內學朮界比較流行的看法是五六千萬,人數多于三自教會。無論哪種數字,都缺乏科學意義上的統計依據。但家庭教會繼續在發展,中國基督教內最大的問題是家庭教會問題。對此,政府管理部門、宗教界和學朮界非常清楚,無人否認、沒有異議。 在國際上,家庭教會問題始終受到歐美等國及國際基督教界的高度關注,是中國與西方國家在人權、宗教領域內相互博弈的重要內容。 (二)家庭教會的成因 長期以來,官方關于家庭教會成因的說法主要有三條:西方滲透說﹔文化教育科學技朮落后說﹔基層政府管理薄弱說。在此基礎上,一些學者加上時代變遷、人口流動、各地特點以及宗教生態環境等因素,就變成了分析家庭教會成因的思維定式和定論。但這套說法回避了問題的實質,沒有提供科學的回答。事實上,家庭教會從孕育、出現到發展為今天的規模,經歷了漫長而復雜的過程,是多種因素在我國社會特定歷史條件下共同作用的綜合反映,這些原因的主次、性質、類型、作用時期等均不相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個為面: 1.政治高壓。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國基督教界吳耀宗等人聯名發表“三自宣言”(自治、自養、自傳),在基督教內部發起愛國反帝邉樱闪⑷越虝虝耸棵媾R政治風暴,后來又經歷了肅反、反右等一系列政治邉樱趺鞯馈⒛哞芈暋⒕吹戾㈥惓绻稹罱B唐、賈玉銘、畢詠琴、袁相忱、林獻羔等一大批有影響、有威望的中國基督教領袖相繼受到批判、整肅或被邊緣化。政治高壓導致教會出現分化,繼續追隨被整肅的基督教領袖的部分信徒逐漸在三自教會之外形成了有特色的松散信仰群體,為日后家庭教會的產生、發展奠定了思想與組織基礎。1950年代后期,社會上與基督教內的階級斗爭、政治斗爭越搞越嚴重,溫州等地甚至出現了以消滅教會為目標的“無宗教區、縣”實驗。1960年代-1970年代,對基督教的打壓達到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地步,基督教處于被絕對禁止的高壓之下,許多信徒產生逆反心理,反而變成了自覺維護基督教信仰、積極傳福音的“非法傳道人”。政治打壓基督教的反作用力導致了信徒特殊的表達途徑,以秘密方式進行活動的家庭教會雛形開始形成。l970年代后期,國家撥亂反正,允許宗教恢復活動,家庭教會也得以迅速發展。l980年代~l990年代,政府以打擊“呼喊派”、“全范圍”等基督教新興教派團體為名,以搞邉拥姆绞剑谌珖秶鷥葘浇讨械摹胺欠ńM織”、“非法傳道人”和“私設聚會點”組織過大規模的清理,一度在局部地區遏制了家庭教會快速發展的勢頭。但每次打壓過后,都產生了嚴重的反彈,就全國而言,家庭教會在打壓之后得到了更大的發展。 2.行政管理。我國的宗教管理體制模式是l950年代初從蘇聯搬過來的,特點是政教不分、通過行政機構、行政手段對宗教團體的人事、財務、教務進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管理下的宗教團體變成了政府的下屬,事事聽命于政府。宗教團體政治化、官僚化、機關化色彩十分濃厚,宗教權威嚴重下降,逐漸變成了宗教領域內國家扶持的“國營企業”。基督教三自教會就是這種宗教管理體制下政教不分、官辦教會的典型產物。三自教會忠實貫徹政府的政治意圖,教徒必須在政府指定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牧師要經過政府批准。因此,三自教會盡管在政治上得到了政府的強力支持,但在宗教教務、文字出版、神學教育、國際交流與人事安排上并無自主權,甚至在對屬于教會自己的財產上,也沒有多少支配權,許多教產至今無法收回。政府對三自教會全面嚴格的行政控制導致許多信徒對其嚴重不滿、抵觸反感。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體制使三自教會失去了教徒的宗教認可,大批信徒轉向了不受政府控制相對自由的家庭教會,以控制為目標的政府宗教行政管理體制,客觀上促成了家庭教會的發展。 3.神學分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中國基督教內有大大小小几十個教派,各教派在神學上各有特色﹔此外,還存在著以聖公會、長老會、衛理公會、浸禮會、信義會等大教派為代表的“大公會”和以自立會、耶穌家庭、真耶穌會、聚會處、安息日會等為代表的本土派教會及小教派的矛盾。三自教會成立之后,中國基督教內掌權的是以吳耀宗、丁光訓為代表的“大公會”和基督教外圍組織青年會人士,強調虔招叛龅谋就僚山虝c小教派對大教派的擠壓及其所持的自由派神學觀極為不滿,他們將吳耀宗等人稱為“不信派”,不愿意在神學觀上向“大公會”和“不信派”妥協,不接受大教派對中國基督教領導權的壟斷,與以大教派背景為主的三自教會高層領導之間對立嚴重。1958年三自教會在全國范圍內搞“聯合禮拜”,處于少數地位的教派傳統與神學觀自然被處于優勢地位的大教派的傳統所取代,竭力想要保持教派特色的本土教派和小教派對此再也無法忍受,只好與大教派控制的三自教會分道揚鑣,成為從宗教上和三自教會保持距離的特殊群體。這是家庭教會產生的 另一個重要原因。 4.堂點不足。l958年在全國基督教中搞的撤并教堂、“聯合禮拜”邉邮菍浇痰臍缧源驌簟T擁椷動之后,教堂數量大幅銳減,原有教堂多數被改做它用,各個城市僅存的几個象征性的教堂根本無法滿足廣大教徒聚會的需求,教堂數量少、布局不合理、供求嚴重失衡。為了滿足信仰需要,許多教徒開始在自己家里聚會,自發建立與教會沒有關系的“聚會點”。經多年發展,聚會點逐漸擴大為“家庭教會”。近十年來,基督教信徒人數急劇增加,現有教堂嚴重不足、信徒聚會不便成為各個城市存在的普遍現象,但政府認可的三自教會要建新堂涉及征地與費用問題,到處蓋教堂極不現實﹔有些教會在城市改造、擴建中甚至無法保住原有的教產,要適應不斷增長的信徒群眾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要求,几無可能。與此同時,家庭教會因陋就簡,利用各種形式或租或購為信徒提供了就近進行宗教聚會的場所、極大地方便和滿足了群眾的宗教需要,這是近年來家庭教會發展的一個非常實際的原因。 5.精神需求。基督教家庭教會之所以能在我國迅速發展、并非偶然。有些人對他們原來的信仰感到失望甚至產生了幻滅感,當他們在重新尋求信仰價值的過程中遇到基督教時,感覺到了精神支柱的力量,而完成這一信仰重建過程的載體正是活躍于民間的無數家庭教會。家庭教會為許多人提供了新的人生價值與平等進入公共空間的路徑,提供了具體的人際關愛、道德價值以及終極關懷﹔眾多個體通過家庭教會為自己的生命賦予了新的積極意義,現有的各種官方背景的群眾組織、社團難以與其匹敵。對信仰基督教的人來說,家庭教會是比三自教會更為靈活、方便、更能滿足個體需要的組織形式。親密的團契活動與可信賴的人際關系,最大限度地在草根層面上為在競爭激烈的社會里感到孤獨無助的普通群眾提供了“找見組織”的歸屬感與安全感。 6.時代影響。家庭教會作為一種為千百萬信徒提供精神需求的客觀存在,不是任何個人、組織憑借主觀愿望搞起來的。沒有中國社會內在的價值需求與個人信仰的精神需求,沒有東西文明的長期交融,沒有全球化、信息化對信息與資源的現代組合模式,家庭教會不可能在中國社會發展。全球化、信息化促進了不同文明的碰撞與融合,也改變了基督教的傳播、發展方式。全球化的趨勢不可逆轉,不同文明、宗教間的滲透與融合不可避免。家庭教會是以本土化的組織形式出現的東西方文化長期交融的產物。 (三)家庭教會的分布 家庭教會在全國所有省市、自治區均有分布,但其歷史、人數、影響很不相同。中原黃淮、江淮地區與華東沿海地區人數最多,其余地區人數不等: l.黃淮、江淮地區:主要是河南、山東、安徽、江蘇北部。這個地區是我國農村家庭教會密度最大、流行時間最長、活動最活躍的地區,是中國農村家庭教會的大本營,其中河南家庭教會的人數最多、影響最大。學朮界一般認為,僅河南一地就有家庭教會數百萬人。 2.華東沿海地區:主要是浙江、福建、上海、江蘇南部、安徽南部、江西等地。浙江是家庭教會的重鎮,其中尤以溫州地區家庭教會的人數最多、最公開。福建、江蘇是基督教歷史上的“傳統領地”,基督徒人數眾多,家庭教會普遍。上海有一批城市家庭教會,學生、白領、知識分子、市民的比例高。其余地區基督教傳統影響大、家庭教會發展平穩。 3.華中華南地區:主要是湖北、湖南、廣東,這一地區的基督教傳統久遠,部分地區三自教會內部的教派獨立問題與三自之外的家庭教會問題同時存在,民間信仰、其他宗教的發展與家庭教會發展交織在一起。 4.華北及西北地區:主要是河北、北京、山西、內蒙、陝西,其中北京的城市教會是近年來興起的新型家庭教會,其人員構成復雜,知識分子多,影響大。其他地區屬于解放前傳教機構“內地會”傳教的重點地區,家庭教會發展穩中有升。 5.東北地區:主要是吉林、遼寧地區,其中突出的是以延邊為中心的朝鮮族聚居地區,基督教發展迅速,已成為當地朝鮮族民族文化的特色之一。 6.西南地區:主要是四川、重慶地區,此外還有云南、貴州傈僳、苗、彝、布依、景頗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督教基層教會對三自或家庭教會的界限并不看重,信仰基督教的少數民族更多地是將基督教作為自己的生活習俗對待。此外,在藏區經商、打工的漢族中也出現了少數家庭教會。 7.新疆地區:主要在烏魯木齊地區和北疆建設兵團系統內發展。家庭教會以漢族為主,人數少,與伊斯蘭教相比,尚不具競爭性。 上述家庭教會的地區分布不是靜態的。近l0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原地區人口密集的農村家庭教會已將其重心隨著農民工進城、西部開發的大潮,轉移到了都市城鎮以及珠三角、長三角和西部地區。但進入城鎮的民工教會并不穩定,也很難融入當地市民的家庭教會,流動性的民工教會仍然主要與其家鄉保持密切的宗教聯系。整體而言,城市家庭教會的比重在增加,其作用、影響和對資源的掌握,已逐步取代了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的農村家庭教會。 (四)家庭教會的構成 l.女性為主。基督教中的女性比例較大,這是世界基督教的共同特點。在我國,三自教會如此、家庭教會也如此。 2.相對年輕。在年齡構成上,家庭教會成員相對比較年輕。根據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2008年完成的一項涉及9個省市的基督教(包括家庭教會)調查,基督教信徒中年齡在18~55歲的占87%﹔其中35歲以下的占52%。這個比例雖然只是局部的,不代表全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我國基督教徒整體比較年輕的年齡結構特點。家庭教會成員的年齡特點也是如此。 3.城鄉有別。家庭教會的發展有兩個突出的層面:一個是城市層面。近年來興起的城市教會吸引了大批受過良好教育的大學生、研究生,“海歸”留學生和高級知識分子,教會成員主要是分布在文化、教育、媒體、出版、醫療衛生、法律、經濟管理、高科技行業的專業技朮人員(如教師、編輯、記者、醫生、律師、企業管理人員、工程師等)及辦公室白領。這一點,從城市家庭教會編印的宗教刊物、翻譯的神學讀物、教會網站的數量與質量,以及教會領導層的學歷背景上均可看出。此外也有相當一批城市居民。 另一個是農村草根層面。農村家庭教會主要成員以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為主,信徒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唐河、方城、利辛、穎上、溫州等“五大團隊”就是中國農村家庭教會的典型代表,他們雖然在社會上聲音不大,但卻擁有龐大的網絡和眾多的成員。2010年借著洛桑會議事件,城鄉教會建立了松散的協調關系。按照目前趨勢發展,城市知識分子教會與農村及農民工教會互為補充,將會極大地擴大基督教的社會基礎。相比之下,家庭教會在工人、商人、企業老板、官員/公務員中的信徒比例不高,影響不及佛教。 (五)家庭教會的特征 家庭教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個方面: 1.教義正統。在信仰上非常強調“屬靈”﹔在教義上絕大多數屬于福音派,在神學上主要受改革宗神學影響,同時也認同王明道、倪柝聲的本土神學思想立場﹔在教派體系上,基本不受教派傳統的影響﹔在對《聖經》權威的承認、對基督教禮儀的實踐上,與各國基督教主流教會沒有區別﹔在神職人員的按立產生和神學訓練上,各自為戰,無統一規范。此外,也有少數極端保守的基要派和靈恩派、以及存在多年的小教派、本土教派,但他們不是家庭教會的主流。 2.組織獨立。家庭教會在組織體系上的最大特點是追求獨立自主,具有典型的基督教新教特色。每個家庭教會無論大小從教義上說都是平等的、獨立的。家庭教會內部總體上是松散的、相互獨立的關系﹔沒有跨地區的、全國性的、統一的領導機構。即使是同一個地區的家庭教會,相互之間也極少發生橫向關系。家庭教會內部有若干團契(小組)。一個教會發展到一定規模時(通常是根據自己的場所容量),便會分成若干新的小教會,向外發展。家庭教會之間可以相互協調,但無組織關系,每個教會的內部事務(人事、財務、教務、教義、教堂)均由各教會自主決定。 3.活動低調。家庭教會宗教活動的重點是主日崇拜與宗教慶典﹔其次是平日以小組為單位的查經和祈叮约搬槍Σ煌瑢ο蟮母鞣N培訓活動。家庭教會因沒有教堂,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進行活動,每次活動為十几人到几十人,特點是低調隱蔽、小型分散、因陋就簡、不重形式。近年來家庭教會出現了超過百人的大型聚會,但總的來看,進行大型整體聚會的教會是少數,比例不高。除此之外.神學培訓與文字事工(編印發行宗教資料)也是家庭教會活動的重要內容。城市教會的傳教主要是通過傳道人或教徒個人與他人的私人接觸進行。農村家庭教會在傳教上經常組織團隊、小組集體活動。近年來、家庭教會的傳教手段與能力大幅提高,許多家庭教會開始向外地傳教,有的甚至派人到境外傳教。憑借著雄厚的社會資本與經濟資本。家庭教會在發展教會的同時,開始注重社會關懷、積極尋求為社會提供慈善公益服務的途徑,希望在社會公共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 4管理嚴格。農村家庭教會過去長期遭受打壓,多數處于秘密、半秘密狀態,生存壓力大﹔內部控制嚴﹔家長式領導、封閉式管理比較普遍,個別教會還存在類似中國民間社會秘密結社的管理模式。隨著教會重心向城市轉移和與政府關系的緩解、社會開放性的加大,基督教本身的教會治理理念的普及,農村家庭教會內部管理的民主性與開放性有了較大提高。相比之下,城市家庭教會比較注重教會內部管理的規范化、民主化,一般都建立了比較規范的內部民主監督機制,由代表教徒群眾的長老或同工對教會事務集體決策,并對牧師進行監督。 5.經費自主。家庭教會的經濟來源主要靠教徒的奉獻(按照聖經規定,教徒須將收入的10%捐獻給教會)。進入2l世紀以來,國民收入普遍提高,家庭教會的經濟實力明顯增強,東部沿海和南方經濟發達地區的許多家庭教會紛紛自建教堂﹔城市教會則租用或購買商品樓、寫字樓作為活動場所,資金對家庭教會的發展已不是問題。 6.不懼打擊。家庭教會長期處于“非法”狀態,無論農村還是城市,許多家庭教會領袖都有過被政府相關部門多次清理、軟禁、拘留、關押的經歷。對此,教會領袖早已習以為常,并不感到驚訝恐懼。與政府執法人員多年的周旋,除了使他們練就了膽量、增長了經驗之外,還使他們在信仰上更加堅定。即使有人被關押判刑,出來之后,也絕不會放棄對家庭教會的委身,更多的家庭教會領袖將政府的壓力視為教會發展的動力,從宗教上將這種壓力理解為是一種為了贏得“屬靈的爭戰”(為信仰而斗爭)而需要付出的代價。 (六)家庭教會的困境 長期以來,家庭教會一直處在政府的壓力之下,在其生存發展的道路上,面臨諸多的困難,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個方面: l.身份不明。家庭教會沒有合法身份,這是家庭教會面臨的最大難題。家庭教會由于拒不參加政府支持的三自教會,因而無法得到三自教會的認可,而按照政府的現行政策規定,沒有三自教會的認可與推荐,任何一個新設立的教會都無法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這就使家庭教會客觀上處于與政府管理體制 對立的狀態,成為一種事實上存在但卻在法律上沒有合法地位的組織。盡管政府不承認家庭教會,但家庭教會從來都是承認政府的、愿意接受政府的領導。雙方的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不參加三自教會的基督教團體的存在這個現實,對家庭教會來說,政府是否承認家庭教會,不取決于自己。政府如果不給予家庭教會合法地位,不改變對家庭教會的政策,家庭教會不會放棄活動,只能在沒有合法身份的狀況下,繼續維持目前的生存與發展模式。 2.場所不定。家庭教會由于不具合法性,因而無法從政府管理部門得到公開設立、建造教堂的許可。所有家庭教會現有的活動場所,嚴格來說都不具有合法性,隨時可能被趕走或封殺。但政府基于家庭教會數量眾多的現實,要想完全取締家庭教會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對家庭教會的活動場所采取了事實上默認的方式,默許家庭教會或租或購,有一個可以用作聚會的地方。但雙方的默契非常脆弱,沒有任何保障。由于種種原因,某些地方政府往往會打破默契,不允許家庭教會租房或使用自己的房產聚會,迫使家庭教會“無家可歸、無處可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家庭教會就有可能被迫進行戶外聚會(成都、廣州、臨汾、上海、北京都發生過此類問題),從而導致家庭教會與政府發生正面沖突,嚴重的還會引發群體事件。這是目前家庭教會與政府關系中的一個突出難點。在某種意義上,家庭教會對活動場所安全性的顧慮遠遠超過了對政府是否愿意給予其合法性身份的關注。 3.牧師匱乏。家庭教會人數龐大,但合格的教牧人員嚴重不足。許多教會沒有牧師,上台講道者往往不具牧師資格。即使是已經擔任牧師的人,也不一定都接受過正規、嚴格、系統的神學訓練。家庭教會由于沒有合法身份,不能公開建立自己的神學培訓機構,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吸引高素質生源,神學教育往往在低水平、低層次上循環。由于家庭教會內部獨立分散,無統一的地區與全國性組織,已有的神學培訓機構主要依附于一些大型教會并因此受到主辦教會局限性的影響。出于安全考慮,家庭教會的神學教育在辦學規模和辦學方式上不得不遵循“小型、分散、隱蔽、簡單”的原則,這些因素嚴重制約了神學教育的正規化發展,使神學培訓機構無法加強師資、圖書、設備方面的建設,辦學質量難以提高。家庭教會的神學培訓目前主要還是以短訓班為主,講員不固定,生源水平參差不齊,教材不統一,無法適應家庭教會快速發展對高素質教牧人員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教會也選送了一批人到境外神學教育機構學習,但海外的神學教育體系五花八門,教學目標與教材不一定適合中國基督教的處境,從海外學習歸來的人數量有限,短期內也難以在教會內發揮作用。教牧人員匱乏將是家庭教會長期面臨的挑戰。 4.服務無門。近年來,家庭教會開始嘗試參與慈善與社會公益服務,突出的例子是汶川地震救災過程中家庭教會的積極表現。當時,各地家庭教會紛紛向災區捐錢捐物,派出志愿者奔赴災區義務救災、幫助災后重建。家庭教會的行動受到了災區政府和災民的高度評價,但也有些教會因其在災區中的宗教活動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門的關注(例如廣州良人教會)。一般情況下,家庭教會由于沒有合法身份,很難進入社會公共領域開展公益慈善服務,也無法在社會上以教會名義創辦慈善機構。雖然家庭教會完全意識到了教會與社會的關系,也很愿意為中國的社會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但苦于身份問題尚未解決,現在還只能隱身于不為社會公眾所知的陰影之中,家庭教會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夠走出陰影,進入“陽光”下的社會公共領域,合法地開展社會慈善服務。   二、家庭教會的相關問題 几十年來,家庭教會作為當代中國最大的未經登記注冊、未被政府任何機構承認的自發性群眾宗教團體,一直在以奇特的方式有效地咿D、發展,是中國當代社會中一個非常特殊的現象。圍繞如何看待家庭教會,出現了一批爭議極大的相關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各方理解很不一致。但要解決家庭教會問題,就不能回避這些問題。 (一)家庭教會的性質 家庭教會是一個什么性質的組織?家庭教會是中國基督教徒的自發的群眾性宗教團體。盡管家庭教會沒有登記注冊,但家庭教會不是政治組織、不是秘密組織、不是境外宗教組織在中國的代理。作為一個廣泛存在于中國社會的群眾宗教團體,家庭教會有千百萬信徒,其中不可避免地有壞人,但絕大多數神職人員和信徒是愛國守法、擁護政府的公民﹔他們嚴格遵守基督教的教義教規和道德標准,頭腦清楚,信仰明確,自愿加入家庭教會,不是“受蒙蔽的群眾”,是人民群眾的一部分。家庭教會與政府管理部門的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不是敵我矛盾,是舊的宗教管理體制不適應群眾宗教信仰需求的問題。把家庭教會定性為西方宗教敵對勢力滲透的產物或海外宗教敵對勢力在中國的代理是沒有任何根據的。不能因為家庭教會不參加三自教會就用處理敵我矛盾的辦法對待家庭教會,這樣做是錯誤的,是政治上的不負責任,不符合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合絕大多數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二)家庭教會的訴求 家庭教會要干什么?家庭教會要聚會,要過宗教生活,要按照教徒意愿,自主進行宗教活動。家庭教會除宗教訴求外,沒有其他任何非宗教性的訴求。即使受到長期壓制,家庭教會信徒堅持宗教信仰的訴求也沒有改變。中國家庭教會的主體是基督教內的福音派。福音派在世界各國家都是社會穩定的因素,他們追求個人信仰的提升(“靈命的增長”),而不是熱衷于世俗社會的斗爭﹔他們依據基督教的“國度觀”對待“天國”和世俗政府。基于福音派的神學觀,利用宗教搞政治的人無法取得家庭教會主體的支持,家庭教會沒有也不可能成為為其他社會利益集團服務的工具。那種認為家庭教會是“搞政治”或要將其行動“政治化”的說法,是對基督教福音派和家庭教會最大的誤讀。 (三)家庭教會的底線 家庭教會的底線有兩個,一是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教會組織被取締、神職人員被關押判刑)絕不加入三自教會﹔二是要求教會的內部事務(人事、教務、財務)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擾、控制。家庭教會的這兩個底線不僅有利益上的現實考慮,而且有著深刻的宗教原因與神學依據,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家庭教會信仰的一部分。兩條底線實際上都是為了保持教會的獨立性,也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因此家庭教會在底線問題上不會妥協,也不能妥協。對家庭教會來說,是否接受和承認政府領導,不是問題。雖然政府不承認家庭教會,但家庭教會從來都是承認政府的,是愿意接受政府領導的。雙方在家庭教會身份的合法性上有分歧,但在對政府的權威上沒有異議。政府的底線如果是要求家庭教會接受政府領導,家庭教會完全順從。但政府如果以家庭教會是否加入三自教會作為承認家庭教會的前提標准,由于家庭教會不承認三自教會,不認為三自教會等同于政府,因此不可能接受這個標准。政府如果堅持這個要求,就會處于與家庭教會完全對立的狀態之中。 (四)家庭教會與三自教會 三自教會產生于l950年代,本來是階級斗爭時期黨和政府用來聯系和團結基督教信教群眾的橋梁,在歷次政治邉又邪l揮過極大的作用,為黨的事業作出過巨大貢獻。但這座1950年代設計、建造的“橋梁”,在新形勢下已不適應社會發展與時代變化的需要,無法起到橋梁紐帶的作用。橋梁的設計、存在是為黨的利益服務的,黨沒有必要為橋梁的存在犧牲自己的利益。當原有的橋梁失去作用時,應考慮采用其他的可以為黨的利益服務的新的形式團結信教群眾。家庭教會今日的發展,說明三自教會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黨需要能夠在21世紀為黨的利益服務切實發揮作用的更好的形式。如果無視這個變化,堅持要把三自教會這個宗教領域里的“國企”當做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辦,把三自教會等同于政府在基督教中的管理機構,把“辦好三自教會”作為遏制家庭教會的對策,其結果不僅辦不好三自教會,反而只能剌激家庭教會更快的發展。 家庭教會與三自教會的最大區別不在宗教上,而在辦教方式上。雖然某些家庭教會人士認為三自教會中有人信仰不夠純正,或者有自由派神學的影響,但就整體而言,雙方在宗教信仰上并無絕對差別,家庭教會與三自教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兩種宗教、兩個教派。事實上,家庭教會大量使用三自教會印刷出版的《聖經》,許多地方雙方基層教會的信徒互有交叉、重合,教徒之間并無矛盾。三自教會與家庭教會的不同,主要是教會創立與管理上“官辦”與“民辦”,“國營”與“民營”的區別。三自教會雖有“三自”之名,并無“三自”之實,各項事務受政府控制,缺乏自主性。此外,各級人大與政協都有三自教會的人士代表基督教參與其中,三自教會的領導人職位越高,政治色彩越濃,三自教會最上層的領袖人物已成為了政治人物(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人大常委等職),但基層的牧師長老對政治并無太大的興趣。相比之下,家庭教會則是實踐“自治、自傳、自養”三自原則的群眾自辦的教會。家庭教會將三自教會看作是政府在基督教界中貫徹其意圖的政治組織,而不是宗教意義上的教會,因此不愿加入三自教會。家庭教會不接受的是政府政教不分、“官辦教會”的管理模式。 (五)家庭教會與邪教世界 各地的基督教內經常會有新興教派出現,也會有人以基督教的名義組織膜拜團體即所謂“邪教”。但膜拜團體從來不是基督教的主流。在國內,家庭教會雖然在法律上沒有登記注冊,在政治上不被政府承認,但在宗教教義上是非常講究正統的。基督教內各種異端與家庭教會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當社會中正常的宗教需求不能得到滿足時,異端、邪教就會作為信仰的替代品出現。對奉行基督教正統教義的家庭教會實行打壓禁止,恰恰為“邪教”的滋生、發展,提供了可能性。讓家庭教會合法化,是對邪教最好的防范。家庭教會即使在未被政府認可的情況下也是堅決反對和抵制異端、邪教的﹔一旦得到政府承認,為了自身的利益,家庭教會將會更加積極地抵制邪教。 (六)家庭教會與“宗教生態平衡” 有人提出,家庭教會的發展,是因為整體上具有中國文化傳統特色的儒家思想缺失,佛教、道教和民間信仰受到抑制,給了基督教可乘之機。只要國家采取扶持和鼓勵中國傳統宗教(佛、道、儒和民間信仰)的政策,就可改變目前的宗教生態環境,抑制包括家庭教會在內的基督教的發展。這就是所謂“宗教生態平衡論”。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論。宗教有其自身存在發展的客觀規律,對任何一種宗教人為地扶植鼓勵或打壓從長遠看都不會改變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官方支持佛、道教和民間信仰并不必然能夠抑制基督教的發展,相反,還可能因此而放大這些宗教內部的弊端和負面因素,造成更為嚴重的惡果。真正的“宗教生態平衡”是不同宗教共存狀態下自然調節的結果。特定空間區域內的不同宗教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對立統一關系,人為地干預或破壞這種關系是玩火,有可能引發意想不到的災難性后果。歷史上世俗政權的統治者支持或壓制某一種宗教的結局都是適得其反。作為執政者,加入宗教競爭之中當邉訂T,不如置身競爭之外當協調員。 (七)家庭教會的國際影響 家庭教會雖然沒有得到政府認可,但在全世界基督教徒的眼里,這并不是一個實質性的問題,因為基督教從誕生之日起就受到當局的嚴厲鎮壓。對基督徒來說,世俗政府對基督教的態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教會作為基督教在中國的一種存在方式,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基督教界的公認。迄今為止,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國際組織、宗教團體或基督教人士認為對家庭教會的打壓是正確的,國際輿論和世界主流媒體對家庭教會的支持與同情基本上是一邊倒,而且一貫如此。盡管美國、西歐國家的某些反華勢力總是試圖把家庭教會問題作為人權、宗教自由問題用來干涉中國內政、向中國施壓,但不能說國際輿論和世界基督教界三十年來對中國家庭教會的共識與同情是美國或几個西方國家操縱的。長期對家庭教會實行打壓,在世界各國基督教信徒中不得人心,必定導致國際輿論的負面反應,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損害我國的實質利益,是一種戰略性的失誤。 (八)家庭教會與“XXX革命” 近年來家庭教會與政府的沖突時有發生,有的家庭教會(例如北京守望教會、成都秋雨之福教會、廣州良人教會、上海萬邦教會等)甚至走上街頭舉行“戶外聚會”,這是否表明,家庭教會要在中國與國外的“×××革命”遙相呼應,企圖煽動動亂,顛覆中國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會在中國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國外任何“革命”的產物,而是國內政策不合理、管理體制不適應導致的結果。實際上,無論政府對家庭教會是何態度,家庭教會都會繼續存在。國外有無“革命”、有什么樣的“革命”,對家庭教會無任何影響。家庭教會的活動是基于其自身利益與宗教訴求的需要,不是為了呼應外界任何個人、組織、國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會中有人從事政治活動,政府可以對其依法懲處,但不能因此說家庭教會是一個政治組織,其存在是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會與高壓 盡管過去三十年來對家庭教會的高壓政策已被實踐証明是無效的,但當時的打擊在短期內確曾遏制過家庭教會的發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國的社會經濟基礎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社會意識形態日益多元化,要實施由于政治原因對家庭教會的打壓,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單位所有制管理體系,又無法利用市場規律,只能依靠執法部門的硬實力,這就導致了管制成本的極大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極大投入。但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時痛快,從長期看,效果極差,風險極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嚴重的后遺症,把群眾推向政府的對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數家庭教會已經習慣于在高壓下生存,他們不僅不怕打壓,而且認為經常性的打壓有利于強化教會內部團結、促進教會的發展。過去歷次打擊的結果都是家庭教會在更大規模上的反彈。用高壓手段強行改變千百萬人的宗教信仰,處理宗教問題,無論力度多大,都是不現實、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會獲得承認的后果 對家庭教會打壓不行,可否轉“剿”為“撫”,承認真存在呢?有人擔心如果政府承認家庭教會,可能導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機大肆發展。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家庭教會如果取得合法地位,從地下走到地上,他們會特別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會成為守法遵紀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圖。基督教向來主張順從政府的權威,家庭教會一旦與政府關系正常化,是不可能與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會是否會被人利用,關鍵在政府對家庭教會的態度。緩和、改善與家庭教會的關系,是主動預防別人利用家庭教會的戰略措施,是明智之舉。歷史上,打壓是制造宗教狂熱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壓制時為了生存都會拼命傳教、發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認可與支持后,反而會將精力轉入到社會公益慈善服務上,成為社會穩定的積極力量。 (十一)家庭教會與合法化 家庭教會內部派別林立、情況復雜。主張與政府對話,申請合法身份的“對話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數教會對“對話派”的做法持觀望態度。還有一部分人寧愿保持目前的狀態,反對妥協,不愿與政府有任何接觸。但具有諷刺意昧的是,作為“對話派”代表、主動向政府申請登記的北京守望教會并未受到政府的“優待”,恰恰相反,守望教會屢次被政府趕出了租用的場所,自購的房產又得不到鑰匙,最后不得不到戶外聚會,結果又遭政府驅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與2011年4月以來對守望教會的打壓一方面使家庭教會內部出現了分化,另一方面也加強了教會內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會輕易就能獲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會從其切身經驗中體會到,教會的發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夠合法化,主要取決于政府,而不取決于家庭教會。 (十二)家庭教會與《宗教事務條例》 《宗教事務條例》旨在通過行政手段強化對宗教的控制,在指導思想上仍然是計划經濟大一統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現實中的實際問題﹔在法理上存在違犯憲法原則、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問題﹔在實踐層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難以貫徹執行。由于存在設計上的問題,“先天不足”,《宗教事務條例》出台后,宗教領域中的老問題依舊,新矛盾難以應對。家庭教會繼續存在,持續發展。在解決基層政府管理部門面臨的各種問題上,《宗教事務條例》形同虛設,是一個擺設。《宗教事務條例》的教訓是,宗教立法必須遵循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邀請游戲參與者參加游戲規則的制定,否則,群眾不認可的東西,政府硬要單方面出台規則,只能成為行政部門一廂情愿的產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會對登記與備案的態度 對家庭教會來說,登記與備案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處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會到民政部門進行無條件的程序性備案,而不是實質性審批,大多數家庭教是會認真考慮的﹔但備案如果是要求進行實質性審查批准,就變成了結果要由政府說了算的登記,家庭教會是不會接受的。搞有條件的分步登記,家庭教會也不會接受。究竟讓家庭教會登記還是同意對其備案,政府不能搞主觀主義、一廂情愿,要面對現實,與家庭教會進行充分的溝通協商。 (十四)家庭教會問題與法治 解決家庭教會問題最終要靠法治。目前我國的宗教立法嚴重滯后,憲法中雖有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條款,但憲法之下沒有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宗教的基本法,憲法賦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無法落實。國務院出台的《宗教事務條列》則是在法律缺位的情況下,以行政法規代行法律,不符合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規定。在國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國方針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學朮界很有必要認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關問題,以便通過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處理宗教問題。家庭教會問題說到底,是舊的宗教管理體制不適應社會發展與時代變化的體現。只要這種宗教管理體制不變,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會問題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決。 三、家庭教會問題的解決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會的基本情況和家庭教會的相關問題之后,再來討論解決家庭教會問題的方案,就不是無的放矢了。解決家庭教會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是否繼續打擊的問題﹔家庭教會問題的實質,是如何改革舊的宗教管理體制的問題,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面對現實、統籌考慮,科學籌划、慎重行事。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方案,作為解決家庭教會問題的建議: (一)指導思想 l.抓住關鍵、轉化矛盾。几十年來,家庭教會與政府一直處于嚴重對立狀態,雙方盡管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沖突的程度不同,但雙方關系的核心問題沒有變,這就是家庭教會的合法性問題,或者說是家庭教會的身份問題、名分問題。這是家庭教會問題的主要矛盾,抓住了這個關鍵,家庭教會與政府關系中的其他問題就會一通百通、圍繞家庭教會身份問題而產生的各種矛盾就會發生轉化。因此,解 決家庭教會問題對策的核心是采取適當的方式對家庭教會予以承認。只有承認家庭教會,才談得上解決家庭教會問題,否則,依靠高壓手段,與其進行曠日持久的消耗戰,有百弊而無一利,不可能將其納入政府的正常管理體系之中。 2.實事求是、化解矛盾。處理家庭教會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家庭教會有數千萬群眾,家庭教會的訴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絕大多數家庭教會與政府的矛盾仍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家庭教會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政府承認與不承認都不影響其發展,與其不承認,使其處于地下狀態與政府對立,不如面對現實,承認其存在,在承認的同時,將其納入管理體系,從根本上改善其與政府的關系,使其成為社會中的積極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為本。滿足家庭教會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與宗教領域內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眾需要的,就是我們要做的。承認家庭教會不是向宗教投降,而是為信教群眾解決實際問題。沒有家庭教會,單靠三自教會是無法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需求的。僅就宗教活動場所而言,如果几千萬家庭教會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會,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夠數量的教堂,解決他們的宗教活動場所需求。現在,几十萬處家庭教會活動場所完全由其自行解決,家庭教會向政府要求的不過是一個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認家庭教會,將其納入正常管理,只會贏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眾的擁護。 4.先易后難、分步推進。家庭教會問題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調整對家庭教會的政策,無論在戰略上還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設計、全面考慮﹔出台的政策必須在時機上適宜、步驟上協調配套。為了降低難度、提離效益,我們設想的政策調整將會分步走,力求將政策調整的震蕩降到最小,先搞試點、總結經驗,成功后再逐步推廣。 (二)備案制的內容 對家庭教會的政策調整是一個系統工程,政策調整的目標是通過給予家庭教會承認,將其納入管理范圍﹔承認的方式是實行家庭教會活動場所備案制。家庭教會場所備案制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几個方面: l備案內容。對家庭教會(含10人以上的聚會點)場所實行自愿備案,備案受理單位為當地縣級民政機關的社團登記部門。備案內容包括教會(聚會點)場所負責人信息、場所房屋信息與在場所活動的教徒人數。 2.備案性質。備案的性質為程序性登記,受理單位只記錄備案信息,不對申請備案的教會負責人資質、教會信仰與教義、教會人數、場所規模、經濟能力等各項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也不存在批准與否問題﹔申請備案者要如實填寫備案登記表,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備案原則。家庭教會場所備案采取自愿原則。對不愿登記的家庭教會,不勸說、不強迫、不歧視。 4.與三自教會關系。凡申請備案的家庭教會無論事前還是事后均無須與三自教會發生任何關系﹔無須經過政府其他管理部門的審查、授權、批准。經過備案的家庭教會可在備案場所所在地享有與三自教會及其他宗教團體同等的進行宗教活動的權利。 5.責任義務。備案后的家庭教會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凡有違法行為的,由國家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民政部門注銷其備案。 6.慈善服務。備案后的家庭教會場所可組織公益慈善服務機構,由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模式或民間非營利組織模式,按有關法律法規注冊登記,享受與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務團體同等的權利。 (三)備案制的意義 目前我國的《宗教法》短期內還難以出台、宗教領域的法治還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層面上完全解決家庭教會問題是不現實的。但我們也不能因此而無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會備案制,就是向著鼓勵家庭教會從“地下”走到“地上”,從沒有名分變成有名分,實現家庭教會“陽光化”。這是家庭教會從與政府對抗走向對話,從“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l.獲得真實信息。中國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會,因為難以統計,嚴格地說,誰也不知道。對政府來說,家庭教會活動場所一旦進行了備案,國家就可大致掌握一個地方家庭教會的真實情況,將家庭教會納入正常管理,這對維護我國社會的穩定,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個基督教基礎信息的建設工程是任何機構任何調查都無法做到的。 2.降低操作難度。由于經歷了几十年的長期對抗,家庭教會對政府的恐懼與不信任非常嚴重,雙方的對立情緒與猜忌心理不可避免。政府如果要在組織層面上一步到位實現對家庭教會的全面承認,就會涉及對每個家庭教會組織的評價與鑒別問題,在操作上難度極大,甚至會導致新的沖突。此外,地方政府管理部門的同志也需要時間轉彎。但如果只對家庭教會使用的場所進行備案,可以不涉及組織問題,不涉及評價問題,承認的難度就會大大降低,極大地提高可操作性。場所備案制不過是對已有的既成事實的追加承認。最終隨著宗教法的出台,就可全面實現整個基督教教會團體與機構的創立、發展、撤銷的法治化管理。因此,家庭教會活動場所備案,雖然在承認的層面上處在最低一層,但其難度最小,最容易成功。 3.消除沖突隱患。目前家庭教會面臨的最迫切的問題不是要求得到政府完全承認的合法地位,而是每周都存在的聚會場所問題,這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是近年來許多家庭教會與政府沖突的矛盾焦點。上海萬邦教會、廣州良人教會、成都秋雨之福教會、山西臨汾浮山教會、北京守望教會,都曾因場所問題與政府發生激烈沖突,甚至導致信徒上街,舉行戶外聚會,造成宗教群體事件。如果對家庭教會目前使用的場所進行備案,就可使其得以安全地繼續使用已有的場所,極大地減少家庭教會與政府的沖突,避免宗教群體事件的發生。 (四)實施策略 l.選擇試點。對家庭教會來說,走出“地下”,接受場所備案、實現“陽光化”,是一場巨大的轉變,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需要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思考、觀察,反復激烈的內部討論、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實行家庭教會場所備案制不能一窩蜂、追求數量。應在全國范圍內分別選擇具有不同類型家庭教會特性的若干市、縣,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溫州、江蘇徐州、山西臨汾、北京海澱等地作為家庭教會場所備案的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對那些一時還沒有准備好接受備案的家庭教會,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勸說、不歧視,耐心等待,使其有一個觀察與思考的過程,這樣才有利于爭取大多數,有利于場所備案制的平穩實施。 2.尊重底線。家庭教會的類型各有不同,但其訴求與底線是一致的: (l)不加入三自教會。這是家庭教會最重要的底線,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用場所備案的方式將家庭教會并入三自教會體系的想法都是不現實的。 (2)保持獨立。這是家庭教會在組織體系上的最大特點。參加場所備案的各教會之間完全獨立,一律平等。每個教會的內部事務(包括人事、財務、教務、教堂)均由各教會自主決定。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會的辦法對待備案的家庭教會,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會底線的要求,雙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建立互信。 (五)配套措施 1.對話協商。目前,我國的家庭教會與政府的接觸主要在公安國保系統,屬于治安層面。家庭教會場所備案后,政府可將與家庭教會接觸的層面提升到政治層面,即通過對話機制與平台,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而非公安部門的官員與其對話溝通,通過協商解決問題,促進雙方在重大問題上取得共識,為最終《宗教法》出台后,通過法律處理宗教問題准備條件。 2.聯席會議。在試點地區成立家庭教會問題聯席會議,由當地各家庭教會代表與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下設聯絡辦公室。該辦公室為雙方的聯絡協調機構,為家庭教會與政府溝通交流提供技朮性、事務性服務,不具有任何權限。聯席會議是雙方對話交流、協商溝通的平台。 3.行業協會。建立市、縣一級的基督教聯合會(可包含所有基督教會),基督教聯合會不是宗教組織,是為基督教團體服務的非盈利機構,由各教會人士選舉產生領導,實行任期制,協調本地區基督教內部、基督教與其他宗教團體及政府之間的各項事務﹔經費由各成員教會共同分擔。 4.保留三自。三自教會系統現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產、人事等均保留不變﹔但國家在三年內逐步減少和停止對三自教會的財政撥款,鼓勵三自教會實行“自養”,逐步實現國家在財政上與三自教會脫鉤。 5.試行法治。法治是解決包括家庭教會問題在內的所有宗教問題的根本出路,沒有立法,家庭教會問題只能做技朮處理,不能得到根治。 (1)設立試點地區和全國性宗教法起草小組,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宗教界、學朮界、社區居民代表等共同組成,開展立法調查$貫徹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議﹔匯總各地各類立法建議稿與各屆群眾意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法》立法草案報全國人大討論。 (2)在試點地區試行宗教事務法治化管理,同時暫停實施《宗教事務條例》。參加備案試點的家庭教會內部實行三自原則,政府不介入其內部事務(人事、財務、教務)﹔對家庭教會在其場所以外的活動和涉及的業務按其內容分別依照相關法律處理﹔對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由當地宗教行業協會代表與政府協商臨時解決辦法,作為過渡時期處理宗教問題的依據﹔同時將這些問題列為宗教法草案討論議題,交由全國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組考慮。 (3)在試點地區的宗教管理業務從行政管理轉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門,現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實到公安、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衛生、食品監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門,加強政府各部門依據各專業領域法律處理宗教相關事務的施政能力。 6.輿論先行。家庭教會場所備案是一項重大的政策調整,必須要輿論先行。應允許專家學者在官方媒體上就此問題發表議論,以便公眾對問題有所了解。達成一個社會共識,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調整的鳳險,不會形成政府屈從于宗教壓力的誤解,即使調整方案有不妥之處,也屬于學朮見解,政府不必為此承擔責任。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各項政策的調整基本如此,這是一條已被實踐証明了的成功經驗。 7.逐步推 廣。實施家庭教會場所備案制要由點到面、穩步推行,試點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推行。實行家庭教會場所備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決家庭教會問題,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對立,逐步和解、摸索解決基督教問題的經驗,為在政治和法治層面上解決政教關系問題,為宗教立法和實現處理宗教問題的法治化做准備。 (相關簡介:劉澎,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研究員,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