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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三重功用(史鲍尔)

每一个基督徒都会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旧约圣经到底与基督徒的生活有什么关系?旧约律法是不是已与基督徒无关?还是其中有一部分与我们有关?由于废弛道德律主义的异端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普遍流行,因此回答这些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      改革宗的教义建基于恩典,而不是建基于律法,但改革宗并不否定神的律法。例如,加尔文就曾论及“律法的三重功用”,表明律法对基督徒的重要性。      律法的第一个功能是作一面镜子。一方面律法可反映出神完全的公义,让我们知道神的性格。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律法反映出人性的罪恶。奥古斯丁写道:“律法发出命令,而我们在尝试完成律法的命令时,律法使我们察觉到自己的软弱,因此才学到要寻求恩典的帮助。”律法显出我们的软弱,使我们想要寻求在基督里的能力,在这一点上,律法好似一位严格的训蒙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律法的第二个功能是约束人的犯罪,抑制邪恶的发生。律法本身并不能改变人心,但它能保护义人。免受不公平的遭遇。加尔文论到律法的这个功能时,说:“律法宣告严厉的责备,及犯罪后可怕的刑罚,以此来约束那些若不执行律法,就不在乎自己是否正直、公义的人。”律法容许在世实行有限的公义,直到最后的审判来到。      律法的第三个功能是显明什么是讨神喜悦的事。律法启示我们这些重生的儿女,何为我们所事奉之天父所喜悦的事。基督徒理当喜悦神的律法,因为这是神所喜悦的。耶稣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这也是律法的最大功效,帮助神子民将荣耀和尊荣归给神。研读或默想神的律法,就等于在公义的学校里进修,学习明白神喜悦什么,不喜悦什么。神在圣经中所启示的道德律对我们永远都有约束力。虽然我们从神律法的咒诅中被救赎出来,但不表示可以免除遵守律法的责任。我们称义不是因为顺服了律法,但神要求我们在称义之后,要顺服神的律法。爱基督的人必会遵守基督的诫命,爱神的人也必会顺服神的律法。       (选自《神学入门》P242-243,姚锦燊译,更新传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