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般人之生活及心理上言,则人之信一宗教者,实际上恒由其有一深重之罪孽感,或无可奈何之苦痛,心猿意马,觉无处交代此身心。于此则基督教佛教,及任何有一独断的教义之宗教,皆可使人当下得一安慰,而定下心来。此处吾人如欲由一般道德教训,以去其罪恶,或由环境改变,以去其苦痛,或由一精神操练,以定其心,皆似迂远而难收必然之效。反之,人于此如能信一宗教,将其自己交付于神或僧侣之前,则如可立即自自己之罪恶苦痛解脱,而负担尽释,心灵亦易于安定和平。此点吾人绝不否认。此乃由一般宗教之超越信仰,所最易引致之精神效果。由此而吾人承认若干人,实最宜有此类宗教之信钟,而此类宗教之功能,有非一般哲学、其他社会文化、与儒家教化之所能代替者。此亦即一般宗教在事实上必需存在之理由之一。 然在事实上言,则人有自觉罪孽深重,自觉有无可奈何之苦痛在身,或对自己之心猿意马,毫无办法者。然人亦有不自觉有何等之罪孽苦痛,而自觉能主宰自己之时。如此则此类宗教,只对觉罪孽深重等之人为必需,便亦将对不觉罪孽深重等之人为不必需。 此处吾人如欲使后一类人亦信宗教,唯有指出其不自觉有罪时,实有罪,其不自觉苦时,实有无限烦恼在心。或进而以耶稣之言,谓一切人皆有原罪,唯信耶稣方能赎罪。谓佛之知见,实见众生在苦海,唯佛法乃能使人离苦得乐。 而依吾人之见,则基督教特重人之原罪,较庸俗之性善论,固意味远为深厚。庸俗性善论陷媚世界,而基督教之原罪论,则可使人对其种种深心之罪过,痛自反省。然只一往言原罪,亦有所偏。盖吾人亦可由人之能痛自反省,以知罪而悔罪,以谓人原有一超越于罪以上之良知,以言超越的本心本性之善。此即儒家之传统教义中,言性善之本义所在。而儒家之所以要人自觉自知自信者,亦只是知此心此性。此处便断不能说原始罪恶。至于众生之苦痛,亦唯自众生之执著其个体性之生命处说。然众生亦皆有超越其个体性,以与其外者真实感通之活动。此处即见生命生几,此中即有生趣。则说世界为苦海可,说其为生命流行,生几洋溢,生趣盎然之境亦可。而自人上看,即人生是否苦,亦有二面之理论可说。烦恼固在人之内心,自得亦在人之内心。而吾人纵遭遇一人生难遇之苦境,人亦未尝不可一念放下己私,而顿时天清地宁,而自得自乐。在佛法看来,此自得自乐,自不足取。但吾人今不讨论此中之问题,吾人只藉此说明谓人皆有原罪,人生皆在苦海之说,至少不必为一切人所承认。 至此即发生有一极重要之问题,即人如根本不信原罪,不信人生是苦海,是否尚有理由,劝人必求神拜佛,而表示一宗教性之活动?或假定人已去其一切罪,众生已拔尽一切苦,是否基督教佛教,尚有存在之必要? 即不对照人生之苦罪,宗教性之活动是否可能? 此如依基督教佛教说,则似当为人如无罪,众生如无苦,人皆在天堂,世界皆极乐,即无宗教存在之必要,宗教性活动,唯是面对人生之苦罪而成立。 摘自唐君毅著《中国人文精神之发展》,台湾学生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