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全勤。性别:女。民族: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宅东居委会569号。
联系方式:13611765610
被申请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派出所
复议请求:
1、责令颛桥派出所对“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闵)(t)行传字第10747号的内容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公众性的致歉信一封;
2、对2009年11月22日发生的“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闵)(t)行传字第10747号事件,依法在本次事件中对本人的执行过程和长达15小时之久的“对本人的身体与心灵以及对人权进行非法虐待和对人身进行毫无根据的用恶毒的语言加以伤害与攻击的行为”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3、对我先生在当日下午四点向颛桥派出所提出出示本次行动的传唤书面与物品代管清单和质疑颛桥派出所为何将本人的右手致伤、物品损坏而得到答复与解决部分事项却花了将近6个小时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4、对为何在我当日晚上离开派出所时已经十点多经我先生强烈的要求下才拿到“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沪公(闵)(t)行传字第10747号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5、为何对本人竟有长达15小时之久的关押的法律依据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6、为何选在2009年11月22日早上6:10竟然闯到本人住宿的7天连锁店里强行撞门进入我的房间的原因是什么?是属何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而本人向来人提出为何将我带离宾馆的理由是什么时执法人员的说法不一,李群处长说我犯法了,闵行区国保的人却说算给朋友一个面子配合一下,当我要求来人出示执法证件时,面对如此严肃的事件时来人却没法出示证件的原因是什么?给朋友一个面子配合一下这句答复我的话是合乎本次事件的法律程序、法律尊严、符合上海公安局传唤的严肃性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7、根据上海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没法让我清楚明白为何将我带离宾馆的理由,也出示不了任何证件时,却又因我提出要求需要用早餐时给我买来了豆浆油条,之后一个多小时之久李群处长带来一个便衣出示证件后不容我整理自己的行李,上来4、5个男子1名女警察将我强行架出房间,因本人提出不坐警车而区国保的执行者用他们的车子将我带到七宝派出所却又出尔反尔的没按所说的指定地点将我带到了颛桥派出所,当我不肯下车表示质疑时,几个人强行将我推下车抢下我的包,并对我说七宝派出所已经关满了人,之后几个男人将我连推带搡的将我拽进一个装有铁门、墙壁上遍满血迹、毫无光线的暗室里的种种行为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8、为何说是谈话却从头至尾没有任何的谈话反将我关闭在暗室里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9、当我还是在宾馆时提出要求需要见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时,警察说在你去的地方领导已经等在那里了,为何如此欺骗的目的是为何?这是一个人民警察具备的道德素质吗?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10、在关押我长达15小时里,为何对本人提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要上洗手间、喝水、用饭的要求断然拒绝而根据上墙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给传讯者提供喝水、吃饭的理由给予圆满的解释与作出书面的答复;
11、责令颛桥派出所对本次事件进行公众性的道歉(书面非口头),特别是因我受影响的相关人员:宾馆服务员与宾馆的形象、我的家人、我的信徒进行道歉。
12、责令颛桥派出所对我的医药费与病假期间的营养费以及因2009年11月22日的事件中期间本人进行复议所需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直到复议结果止,承担全部金额。
13、责令颛桥派出所在2009年11月22日当日对我的物品代管时而损坏我的粉红手镯进行合理的赔偿。
14、责令颛桥派出所近日尽快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22日主日早上6点10分,我在徐汇区的7天连锁店2309房间读经祷告时,门外传来吆喝声“查房”、“执法”、“开门”,之后是钥匙开我房间的声音,然后是强有力的敲门、撞门、踹门,最终控制房间电话等等的卑劣行动。待撞开房门后,来人以李群为首的一群人有便衣有制服的警察不由分的强行要将我带走,还掐我喉咙。我非常愤怒,质问他们“执什么法?”“这是执法吗?这是人民警察的行为吗?”
我强烈要求他们出示本次事件的执法证与谈话书面,结果什么都没有,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有一个出示什么证件宣读什么之后,几个大男人架起我将我强行带走,却用区国保的车将我带到区颛桥派出所说魏部长姜斌处长找我谈话,结果证明执法人员所说的是谎言,完全是一个骗局。几个大男人不由分的强行拉我下车,最后将我关闭在铁窗铁门里,禁止我不让我小便,喝一口水,几个女人强行搜我的身,无任何证件出示无任何说明事项与书面,上前夺我的戒指、手镯、项链,掀起我的裙子查找什么,我表示抗议站起来,几个男人强行推我按捺在老虎凳上,不让我上洗手间,没法只得在审讯室小便。看到我这样,他们就打我,我的手镯也摔坏了,由于审讯室有小便,他们将我换到隔壁办公室,在审讯室呆了两个小时,其实无任何的审讯,就是动手抓我、推我、搡我、骂我等等。从中午12点起一直到晚上10:45左右呆在办公室,警察扬言就是不让你上洗手间,不给你一杯水,你再要就刮你两耳光,从此有3个人轮流开始用恶毒的言语进行攻击与伤害,说我是异端、骗信徒的钱,不正宗的、野路子牧师、懂什么圣经,听见我在祷告唱诗,上前勒令我停止,讥笑我,你祷告有用吗?你信的又不是正宗的耶稣,耶稣来救你吗?还穿靴子、裙子、围巾,骗来的,牧师都是清苦的,修炼的,哪有你这样时尚的?这张照片上的女孩是你女儿吧,跟你很像嘛,嗯?。。。。他们想惹我,激动我。
中午过后,透过窗外我看到施卫东弟兄出去了,朴龙一干事出去了,黄云牧师出去了,随后崔权牧师也出去了,我不顾一切喊牧师,对他说:“我不要出去,今晚就在这里。我要解决事情。为什么宗教教职人员遭受国家的歧视不公不法的待遇?”
牧师出去后联系我先生,他才知道所发生的一切,当他过来时正好下午四点了,他向警察提出要今天传唤的书面,警察无法提供执法的依据与书面,他要手镯损坏的赔偿单,警察说从未看到手镯,又说问七宝派出所,又说我吃下去了,为了一只手镯一份传唤单我们夫妻俩竟在派出所里面又呆了将有6个小时,我的牧师和同工大约6点左右来看我,他们两人被挡在门外直到我们离开派出所,不知政府是否故意这么做,为何?
直到晚上10点多,因着我们强烈的要求,警察才算勉强出具了上海市公安局传唤证一份(半张纸)和物品代管清单一份(而清单上却缺了人民币现金的款项)。当我们要求警察提供验伤单时警察无论如何拒绝出具验伤单,我先生当场将我的手拍了照,因为我的右手被整受伤,还有两个大血泡,之后连夜赶去莘庄医院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假休息三天。离开派出所时我突然有感动要对警察有话说,希望警察在我的主任牧师、我先生和教会同工以及综治办几位同志的面前,对着自己的人格与法律的尊严回答:“我是不是象他对主任牧师以及对闵行区基督教两会的主要负责同工所说的说我“撒野”“过激”?”警察当众承认“没有”。当警察拽我的两手臂与致我右手受伤时这几位也是参与的,今天我的手臂与右手还在痛。作为一个基督教教职人员本着圣经的教导“爱你的邻舍”,此刻就是要实践出来的时刻,2009年11月22日深夜10:45左右,在众人面前,我就走上去用左手两次握着对方祝福对方,希望对方好好做人民的好警察好公仆保家卫国,以后特别是再遇到象宗教问题,如何处理对待宗教人士的事情上必须系上一根弦,国家前主席说的“宗教民族无小事”,特别是中国当前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先进性的科学发展观,而大上海还有一百多天即将迎来国际世博的盛会,警察做事千万慎重加以深思熟虑。很高兴很欣慰,对方坦然接受。
我个人认为,颛桥派出所全体执法人员在本次事件上的反映是已经动用武力公开挑衅一个牧师的健康的合法的;自由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常的礼拜天生活,特别是选在主日每个信徒都会纪念耶稣复活的清晨时刻,而当时我一个人正在房间里祷告。不顾我的解释,无故的将我强行进行看守与囚禁15小时,已经严重危害了一个牧师的身心灵的健康,已经严重的干涉、歧视对一个信教群众的信仰与生活,强横的对待一个手无寸铁的年青女牧师,已经无视了国家宪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赋予一个信仰者的自由与权利。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39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侵犯。。。。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这绝不是简单的一件小事而已,我个人的损失无关紧要,紧要的是法律的尊严国家执法者的良好的形象。我认为:本次事件是反映了政府在《宪法》与《条例》和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上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尚存许多差距,参《条例》P16。
因本次事件的发生,在颛桥派出所内15个小时里本人遭受的种种非法待遇已经严重的导致了我的身心灵的伤害、人格上的极大侮辱、周围众多舆论下继续承担公众的影响与压力;又因我的身份是上海市基督教两会所认定在宗教事务部门经过备案的这种因素,本次颛桥派出所的行为不仅令我个人在信仰生活上受到很大程度上的一定的干扰之外,还让上海基督教界、上海周边的信众在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地位与形象颇受影响与贬低,其次,使得宗教教职人员对自己一旦遭遇到政府机关不公正的待遇时能否真正享受到国家大法的34条、36条与《宗教事务条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人权尊重呢?”尤为重要的是本次颛桥派出所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法律程序吗?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颛桥派出所的职能范围吗?强行对一个基督教教职人员的身体采取某些过激的行为、强行勒令一个宗教教职人员在遭遇危难时发出祷告与唱诗是颛桥派出所的职能范围吗?2009年11月22日整整15小时在我身上所发生的,虽然已经过去了,可是,之后我要面对的舆论的影响与压力呢?
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故此,申请人向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责令颛桥派出所在近日内尽快解决以上复议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刘全勤
递交申请日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