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近年来中国教会的多元存在格局及其张力
2008年度,中国的“家庭教会”问题备受各界关注,进而有关家庭教会人数臆测、家庭教会性质评判、家庭教会未来走向预估方面文章纷至沓来,这其中以于建嵘的《基督教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稳定——与两位“基督教家庭教会”培训师的对话》、《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向何处去?——与家庭教会人士的对话》等系列访谈录及讲座,刘澎的《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教会问题》以及李向平的《当代中国家庭教会的社会化问题——基于信仰—关系的权力实践》等文章最具影响力①。2008年11月份,由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旨在探讨中国家庭教会问题的研讨会将这场探讨推向高潮。虽然有关家庭教会问题尚有探讨空间,甚至说对其研究才刚刚起步,但鉴于其特殊性、敏感性,本文只是尽量将家庭教会问题背后折射的中国教会的多元存在形态问题加以分析、呈现,并对这种多元形态之间的种种张力关系加以简要评判。
在进行具体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几个概念加以说明,首先本文以三自教会、非三自教会、准三自教会对中国教会的多元形态加以概括,之所以采用“非”、“准”等语,并非特立独行之举,而是为了澄清“家庭教会”、非建制教会、“合法聚会场所”、“私设聚会点”等词带来的种种误解。因为“家庭教会”,尤其是城市中的“家庭教会”不再单纯以家庭为聚会单位,其活动已扩展于企业、公司、学校甚至露天场所;其次,“家庭”也已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登记与未登记宗教活动场所间的区分标志,很多家庭聚会场所很可能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处于某教堂教会的“带领”之下。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教会”在本文中被纳入非三自教会范畴;再次,“建制”一词同样无法在三自教会与其他教会之间做出区分,有些非三自教会内部同样具有完备的“建制”结构。所以除非这个“制”专指三自教会的“制”,否则这个概念同样模棱两可。至于聚会场所、聚会点等词,因其所具有的空间意义,更不能对教会的多元形态加以界定。对于三自教会、非三自教会、准三自教会这几个概念及其内涵,本文将在行文中予以具体阐释。
(一)三自教会
处于中国基督教主体及代表地位的应该说还是大家所熟知的“三自教会”,当然这里所说的主体及代表并非从信众的人数论,而更多是就“三自教会”在目前中国社会中所拥有的合法的发展空间、政治处境中的地位及其影响而言,从这个意义上说,“三自教会”也可俗称为中国基督教的“正规军”。“三自教会”是个简称,“三自”指“自治、自养、自传”,它们是解放初期中国基督教界发表的《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中,提出的中国基督教界应遵守的几项基本原则②。目前基督教全国性的组织包括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及中国基督教协会,通常合称“全国两会”,而各地方,直至县级区划根据需要,有时也设有“两会”组织。原则上说,在中国,教会只有隶属或依附于各级两会才受法律保护,它们习惯上被称为“三自教会”,而其他教会团体不受国家认可。在中国目前三自教会及其系统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教堂教会、登记聚会点教会以及隶属上述两者的聚会点团契。③本文的教堂教会指拥有规模较大教堂作为信仰活动场所的三自教会;而登记聚会点教会是在经登记的除教堂以外的宗教活动处所进行信仰活动的教会;而隶属于两者的聚会点团契,指在临时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信仰活动场所进行信仰活动的,但处于“以堂带点”管理模式之下的团契。
①上述文章中很多尚未公开出版,有些文章是作者在一些研讨会上的发言稿,虽然如此,它们在网络和学界已广为流传。
②1950年7月28日,中国基督教界40多位代表联名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这一公开信,标志着中国三自爱国运动的正式开展,这一公开信明确提出了中国基督教应以“自治、自养、自传”为原则,所以它也被称为“三自宣言”。
③本文之所以使用“已登记聚会点教会”这一概念,是因为传统的“已登记聚会点”从字面上看,只是空间概念,是基督徒用以做礼拜聚会的场所。而本文对于三自教会的划分并不是空间意义上的划分,主题词理应落在教会上。教会(Ecclesia)意为“召唤”,引申为召唤而来的“集会”,在基督徒那里,该词指以信仰基督之名集合在一起的信仰团体,或称“神的子民”、“基督的身体”等。它不仅包括聚会场所、信众,还包括某些制度性的结构和要素。另外,笔者进行教堂教会与登记聚会点教会这种区分主要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进行的,在此条目中,宗教活动场所被区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而团契一般指不具备完备的教会建制、神职人员甚至固定的信仰活动场所的基督徒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