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使邦国高举,罪恶是人民的羞辱 ——基督徒法律人关于民政部取缔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声明 中国基督徒法律人 范亚峰、郑恩宠、张鉴康、张星水、李柏光、李苏滨、王怡、庄道鹤、曹志、王光良、吴成莲、张海涛、江天勇、肖玲、彭肃华 11月28日,我国民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取缔决定书》(民取字【2008】第1号)。民政部声称:经查,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取缔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 这份故意对”基督教”只字不提的取缔令,于当天上午7点,在河南省南阳市工会军管大楼,由20多位民政部、河南省公安厅、民政厅、宗教局官员,向被挟持到场的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宣读。 由此,自2005年成立,从事基督教传教及慈善活动逾3年的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被迫停止活动;教产被没收;该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再次面临被处以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 众所周知,自福音传入中国后,基督教一直就是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一直持守”服侍教会、投身社会、关心公益、依法活动”的原则,三年来从事着维护家庭教会权益、帮助家庭教会成长、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工作。 因此,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成立,合乎圣经和上帝的律法,亦合乎源自人良心的自然法;同时合乎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负有执行宪法”保障结社自由”职责的民政部,公然以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据,在我们迎接改革开放3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之际,选择”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两大基本人权,实在让作为中国公民和基督徒的我们,深感遗憾和痛心。该条例的”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该条例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筹备。这两条,等于全面剥夺了宪法中的公民结社自由。因此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同时,我们主张公民基于良心和上帝律法的不服从。即任何公民,无论是否基督徒,基于他的良心自由,和公民间的自愿原则,都有权结社。我们基督徒法律人,基于对中华民族、共和国深切的爱,本着一颗为国人伸张公义的心,对民政部这种假借行政命令,实质却是违宪剥夺公民结社自由、剥夺基督徒信仰自由的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 民政部正在启动扩大公民结社自由的社团管理制度改革,我们完全明了该部门这时取缔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难言之隐。但是,我们认为,公民的基本人权,非经宪法或法律不得限制;即使以法律限制宗教自由,亦得如履薄冰,三思后行!家庭教会及基督徒的各种聚会活动,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表现形式,不能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或剥夺。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是我国基督教唯一合法的宗教团体,更未禁止公民以个体的或群体的方式实践宗教信仰自由。 对家庭教会种种不正当的行政管制,阻碍了基督教在中国的健康发展,滋生了许多本可避免的弊端,带来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该取缔令若被继续扩大使用,将导致对整个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取缔;这必定对改善我国政教关系、促进政教和谐有百害而无一益。 事实上,据学者调查研究,未登记的民间组织,是已登记的数量的10倍。2008年中国的民间组织尤其是家庭教会,在5·12大地震中积极参与赈灾事工,为构建和谐社会、见证爱与公义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民政部选择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为打击的目标,这首先显示出,民政部门可能继公安部门和宗教管理部门之后,成为打击家庭教会的第三个主力,因此基督徒必须对此有足够的警惕,共同为中国的爱与公义祷告,也为家庭教会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中站稳真理和生命的根基祷告;其次,这意味着民间组织十分之九的部分被置于非法的地位,这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严重违反执政党和国家执政方略的、作为和谐社会第一要义的民主法治的倒行逆施。 在这里,我们基督徒法律人,呼吁中国的法律学者, “行公义,好怜悯”,基于自身职责所在,与我们一起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书面建议,认定该条例违宪,撤销该条例。 在这里,我们基督徒法律人,呼吁中国律师,刚强壮胆,因自身使命所在,与我们并肩帮助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及张明选牧师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基督徒公民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 值此12月10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颁布60周年之际,若我们中国法律人,敢于以自己的行为,为我国法律秩序的公义清洁作出应有的贡献,托起我们公民的共和国,将我们后裔引向正道,我们才可谓是活出了人的样式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