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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军:良心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信仰(良心)自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首要个人权利,这样的安排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彰显了良心自由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极端重要的地位。略微了解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良心的自由只是较为晚近的现象。在人类的大部分时间里,良心自由的概念都是付之阙如的。那么,良心的自由又是怎样成为美国宪法所保障的首要个人自由的呢?《良心的自由》一书就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答案:发端于英格兰的良心自由观念后来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遍地开花,并最终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被制度化。

  本书作者首先考察了伊莉莎白女王时代(1558年11月17日到1603年3月24日)对待良心的两种态度:容忍与自由。第一种态度是有着传统渊源的主流态度,相信政府在良心问题上拥有最终的主权,而后一种态度则是英格兰的清教徒首倡的,认为良心问题在政府的主权范围之外,只有上帝才是良心的唯一主宰,而上帝已赋予良心以自由。实际上,后一种态度是新教革命的产物,是加尔文关于上帝主权之论述在政教关系上的进一步运用。这样,以威廉·帕金斯为代表的英格兰清教徒对良心自由的推崇成为后世信仰自由的滥觞。而英格兰政府对良心的容忍态度作为一种传统也照旧不误地延续下来。

  良心自由的观念虽然已经被清教徒提了出来,并且逐渐在17世纪的英格兰获得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支持,但这一观念并非没有对手和敌人。在这方面,不仅英格兰的传统政治思想中关于宗教容忍的立场对良心自由构成了挑战,而且在基督教神学的内部也发展出一种与传统的容忍观类似的良心观。这就是威廉·艾姆斯在17世纪上半叶以辩证法为基础所发展出来的那种良心观。正如本书第二章所总结的那样:“艾姆斯把良心界定为辩证法的作法使良心成为这样的一种手段:它按其本性将道德问题罩上一圈决定论的光环。易言之,对作为一种综合性方法的良心的依赖就不需再将良心视为可能享有自由的某种东西了。”

  容忍和自由这两种立场在英格兰内战和复辟时期进行了反复的较量,最终,它们之间的冲突在英格兰以《容忍法案》的形式获得了解决。该法案正式将容忍确立为英格兰政府处理宗教事务的官方立场,使得良心自由事业在英格兰没有能够结成正果。

  尽管良心自由的观念在政治上和神学上都遇到了阻力和挑战,它随后却在英属美洲殖民地获得了普遍的传播和认可。不过,即便是在北美殖民地,良心自由观念的普及与传布也有曲折的反复。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北美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最初是拥抱艾姆斯的良心观的,因此也是排斥良心自由的。幸运的是,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良心观只是英属北美殖民地中的例外,而非主流,因为良心自由“很快在大多数殖民地特许状中成为一项基本的准则。”(第六章)

  到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时,良心自由在北美殖民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重要原则。因此,当美国人在独立革命成功后创制新的宪法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地想要保障良心的权利了。对于这种结果,本书给出了恰如其分的评价:“第一修正案是争取良心自由的抗争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因为它是一场持久战的顶点,这场持久战的目的在于让十七和十八世纪由剑桥清教徒提出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提倡的那种观点得到认可。与此同时,第一修正案为因着良心而获得前所未有的自由度奠定了基础。”至此,良心自由的观念在美国获得了完胜,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在随后的岁月中又不断从美国向世界各地传播。到21世纪时,它所提倡的原则已经被《世界人权宣言》所接纳,成为普世的价值准则。

  不夸张地说,良心的自由是清教徒对人类自由事业的重大贡献,因为正是良心的自由才成为后来其他诸种自由的精神基础。良心是人作为一种存在物的最深层的意念与心思,这种意念和心思的自由为各种其他的自由提供了精神和心灵上的源动力。它同时也表明,自由首先不是身体上的,也不是智力上的,而是精神和灵性上的。如果没有了灵性的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会变得干枯,就无法体现出自由的真谛。同样,如果没有了精神的自由,人身自由将失去那活水源头的滋润,肉身的活力也将逐渐萎缩。

  鉴于良心自由之于个人和社会的重大意义,它也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政教关系的指导原则。现在的中国政府由于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原因,一直都试图将宗教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权柄之下。如果用良心自由的观念来看,这种政教观和良心观显然将政府的主权领域扩展到它本不应该存在的地方。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来说,这种越界的政教观和良心观都对灵性和精神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看似无形,但却在中国人的道德滑坡、社会失序、暴力横行等种种病灶中得到充分的展现。

  借着本书的出版,笔者呼吁良心自由早日成为中国政府处理政教关系的原则立场。

2010年9月25日于北京

  (《良心的自由——从清教徒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约翰·范泰尔著,张大军译,贵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