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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伦理与中国基督教

—从基督教伦理的实践特征谈起



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变迁中的各种问题,中国基督教必定会有所作为,然而,谈及当代中国伦理建设与中国基督教的内在关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从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谈起。经常设想,中国基督教何时也能建构成为韦伯所言之“新教伦理”,中国基督教的许多问题也许就能够迎刃而解了。

一.制度宗教需要团体伦理的建构

韦伯新教伦理的主要观念包括有:作为一个基督教教徒,他的信仰应当有一种视为天职的崇高理念,要求每一位基督徒都为上帝做工。他通过考察当时欧洲现代化、北美基督教教会,发现其现代化过程中所呈现的新教伦理,认为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契合性。尽管韦伯宏论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对于中国基督教如何为中国社会伦理、文化之建设提供价值资源的问题,仍有非常深刻的启迪。
正如韦伯说的那样,一个宗教伦理一定来自于一个良好的信仰组织,它在基督教里面称之为教派;新教伦理是一种清晰而又系统的伦理生活,它是有组织作支撑的;而宗教信仰者的伦理行为,无疑就需要有信仰共同体作为这种伦理生活的支撑。因此,韦伯所讲的新教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信仰共同体的伦理,是一种清晰而又系统、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生活,它是有组织作支撑的;自己的伦理行为需要有信仰共同体做支撑的。在这种伦理实践的过程之中,教徒信仰教会,对自己具有一种很高的自我认同。
很明显,新教伦理并不单纯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也不单纯是个人的信仰问题。
它要求的是一种系统的、共同体的信仰表达。它基于个人和上帝的交流,但这种要求则是通过基督教的教会团契教形式才得以表达出来,于是才能将对个人对上帝的信仰,转换为一种诚实、信任、公正等伦理教条,进而建构为人与人交往的伦理原则。为此,韦伯曾经去美国考察后,又写了一篇著名文章,名叫《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虽然教派关系不一定符合中国基督教特点,然而教派所指也只是一种信仰共同体的组织形态而已。可以说,没有教会团契的基督教信仰,则无基督教伦理构成可言。

二.宗教伦理的建设不仅是一个信仰问题

就宗教信仰及其实践的环境来说,基督教伦理及其文化、伦理的建设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对基督教内部团体关系与外部社会环境对基督教信仰的认同问题,进而还是一个宗教信仰如何得以实践、表达的制度问题。宗教信仰虽然面向的是每一个信仰者个体,却也是能够直接成为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建设,实际上关系到一个文明、一个国家的质量和成长。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具有很大的张力和延展性,它不仅需要基督教神学的建设、哲学的智慧与基督教教会内部的建设,同时还需要制度的设计和政策的建构。

就宗教社会学的理论视角而言,一个人的宗教信仰(religiosity)一般会包括信仰(believing)、归属(belonging)与行为(behaving)等若干层面,往往会影响一个宗教体系如何进入社会,并且成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
虽然中国基督徒的数量,近年来一直在说是在迅速增长,但是其具体数字去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说法,从一亿多到七、八千万、甚至是两三千万不等,从中国最大的宗教,到最具有争议性的宗教,各种说法不一而足。可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人数、教堂、规模尽管在增加,但其道德影响力究竟如何,整个社会、文化对基督教的认同究竟如何,而基督教又能否对整个社会道德的提升发挥功能,则是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
对此,梁漱溟说过的一段话总给我一种提示,他说,宗教文化是中西文化的分水岭。因为中国文化是松散的、个人的,而基督教文化是团体的、组织的。这就是说,一个团体性比较强的信仰伦理,如何能够作用于依旧满足那种个人松散的生活伦理方式,无疑还需要具有其他相关的社会、文化条件。
特别是近年来已经有这样的议论,重新认为,基督教信仰作为一种曾经外来的宗教形式,虽然已经也经历了200多年的本土化中国发展历程,但其在中国是不是也应当在具有了传统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弥散性之后,才能够正常影响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其在文化认同、伦理实践乃至国家认同层面,实际上是对基督教信仰的实践方式提出了一种基本性的质疑。取消了信仰共同体的伦理实践,淡化了教会团契的基督教信仰,究竟还能够为中国社会的文化、伦理建设,提供一种怎么样道德规范或伦理资源?这就是问题之所在。
中国社会如果依然还是一盘散沙,而学术界还是一味在肯定那种散沙一般的信仰方式,那么,我们究竟还需要什么样的文化与伦理的建设呢?

三,文化、伦理的建设应当基于社会惯习

近日曾经读到一本很有特点的书,名叫《民德与民治》,它具体而生动地描述了新英格兰乡镇的生活样式。依据书中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新英格兰乡镇最初都是由一些家庭联合而成的村落共同体,各个家庭之间比邻而居,彼此照应,各家房屋前后有自留地,各自耕垦,贴补家用。乡镇有公共街道,绿地,牧场,林地,乡镇外围有公田,各家在那里割草或耕种,但属于乡镇共同所有。……参加教堂礼拜和乡民会议是居民的义务,无故缺席者会被罚款甚至有更重的处罚。
不难看出,宗教信仰之所以那个作用民德的构成,能够有助于民治,甚至成为乡镇村落民治之基本原则,主要是在于宗教信仰具有一个强大的社会实践基础与表达空间,那就是基督教信仰所存在于其中的乡镇村落共同体。唯有一个共同体的社会交往结构,方能使一个以共同体作为信仰实践方式的宗教,对其伦理建构发挥最大也是最基本的功能。
根据美国皮欧(Pew)全球态度调查项目显示,超过56%的中国公众生活中有某种信仰;而出自北京零点调查公司近年的一个调查数据,则有85%的中国人具有自己的信仰生活,参加有形式不同的信仰生活。可是,为什么我们还是感叹中国社会问题重重,以为信仰缺失,还在那里天天呼吁信仰与文化的重建?而实际上中国人就起个人而言,却又都有的是私人的信仰了,这不等同于捧着金饭碗讨饭吗?!

就其根本原因,则是以为个人信仰仅仅是局限于个人的神秘认同,无法成为生活交往的伦理规范。还有很多人压根儿就没想过,要把自己的那点信仰在生活交往中予以表达、要活出信仰来。再加上社会各行各业与各国阶层之间,压根儿也缺乏彼此互动、休戚与共的信仰认同基础。民德与民治之间,既无法提供宗教信仰的认同基础,亦无法宗教信仰作为文化、伦理的建设提供社会惯习之铺垫。
再把话题转到基督教上面来,基督教信仰的上帝,在它的宗教社会学意义层面来说,它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交往的神圣观念。上帝的信仰,支配着它的信徒进一步团结和自我解放。它会变成一个交往结构。而只有在这种交往结构之中,才能使基督教成为中国人的社会文化习惯,基督教才能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正如德国社会学家G.西美尔所言:“上帝观念的内在本质在于,把各种各样彼此矛盾的事物相互联系并整合起来。”为此,只有本着公正、公平的胸怀来接受基督教,基督教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文化与伦理的建设作用。
唯有在中国基督教的教会与神学建设过程之中,能够使来自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地域、不同教育背景、不同民族的信教公民,皆以神的名义,应神的召唤而聚集,共同称神为天父,进而在彼此之间也互称弟兄姊妹,这样就会真的使他们成为一个内聚和睦、共契一致的整体,最后在此整体之中建构为一种万事皆要相互帮助的社会伦理出来。

摘自: http://lxp0711.blog.hexun.com/72087156_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