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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建制:信仰告白、牧养体系和治理制度

文/陆昆 有时,教会的带领人或者团队会受到一些指责,说他们的权威或者决策并未通过会众的任命和批准。这样想的前设是以为教会的公权利来自教会成员的任命或授权。这种设想在今天“民主”已成公理的情况下似乎不言而喻,但却并非天经地义,因为教会的领导权威并非来自成员对私权利的委托;正如公司CEO的权威是来自董事会的任命而非公司员工的选举和授权一样,本质上,教会的权威虽然有可能通过会众选举和决策的方式履行,但其本质却非会众的委托或授权,而是来自神自己的委任。

这并不意味着教会的带领者或团队可以任意产生或可以专权擅行,正相反,正是因为其权威成为神在基督里的统治的彰显,所以格外需要郑重,并不断受到必要的评估和检验。换句话说,教会制度的权威必须经过良好的途径产生和施行,才能体现神在基督里对教会的统治。

所谓教会建制,就是要用更合乎圣经,也符合神的创造规则的方法,使整个教会归在神的照管、教训和治理之下。为此,我们要寻求体制性的设置,以约束个人和团队的偏见。

神是在基督里为我们的神,也使我们在基督里成为他的儿女和子民,因此神在教会中的王权就是基督的王权。那么基督是通过什么临在于他的教会并在教会中成为元首呢?乃是通过道和圣灵。因为道是基督本身,却以意义清楚的、可言说和分辨的命题的方式向我们说话,而且命令我们顺从。我们若在他的话里面就是在他里面。同样,圣灵是基督的灵,也是真理的灵,是作为圣道的基督以其超然的位格的方式内在于信徒的生命中,如基督所说:“我对你们所说的话就是灵,就是生命。”(约6:63)所以,基督既是以清晰可辨的命题方式从外面规范我们,又以可以体验相交的位格方式从里面引导我们。因此圣徒和教会辨认并顺服于道和圣灵的工作时,就是基督在掌权了。

近来教会建制在中国家庭教会,特别是城市改革宗系统的教会中引起越发自觉的关注。但对教会建制的理解往往偏向于治理制度,有时虽然也涉及到教会的信仰告白,但对于建制的中心内容——牧养体系普遍缺少关心。其实,无论是教会的信仰告白还是教会的治理制度,都是在教会的牧养中,为了更好地牧养、且通过牧养的过程而产生和执行的,因此必须同时关心信仰告白、牧养体系和治理制度的建制进程,且是以牧养体系的建立为建制三要素中最核心的关注为好。

首先是信仰告白,因为教会若要通过圣灵和圣道伏在基督的管理之下,必须有对基督正确的信仰告白,因为教会之为教会正是建立在对基督正确的信仰告白上,所以当彼得说“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太16:16)的时候,耶稣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立在这(信仰告白——作者注)磐石上”(太16:18)。但实际上信仰告白不单单是发生在读使徒信经的时候,甚至即使教会作一个几乎和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一样的认信,同它一样又庄严、又精确、又清晰,仍然不等于教会有信仰告白,因为这个正确的信仰告白实际上是发生在教会的教导、祷告、见证、交通、培训、也包括教会的治理中,如此教会宣告说基督是我的元首。所以实际上这个信仰告白是发生在教会的一切言说和行动之中的,尤其是发生在教会一切明确的、系统的教导和关怀体系中,也就是发生在牧养体系中。

因此第二是牧养体系。教会怎样传福音,对已经认信的人给他怎样的训练,对长成了的人怎样使他成为同工,面对有需要的人怎样用话语建立他的信心、操守和品格,怎样发展他的恩赐,激励他更多地委身事工……这个过程的系统化、规范化,就是建立良好的牧养体系的过程。教会怎样成为教会,非常重要的是使信仰告白实施在教会的牧养过程中。

但我们还需要治理制度。我们还需要某种有强制力的权威制度来实现这个牧养过程。因为人是任性和悖逆的,无论是新信徒还是老信徒,或者是负责同工,都可能没有足够的力量去约束自己的任性而顺服基督的教训,那么这个人或者同工以及教会就很危险。实际上教会有强制力的权威,这个权威是教会的治理制度。它包括一个教会的权威是怎样产生的,是通过一个怎样的过程去确认为是有效的、神授权的权威?一个决策怎么做?权威或者决策产生之后又怎样执行?他依据怎样的规范来执行?这些都涉及到教会的治理制度。

那么这三者合在一起构成教会建制的三个方面,一个是教会要建立怎样明确的、有权威性的信仰告白,教会要建立起怎样正确而有效的牧养体系,教会要建立起怎样正当合理的治理制度,这三者是彼此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