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守望教会章程2010年修订
守望教会治理委员会
2010年1月
前言
仰赖神的恩典与祝福,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及本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阐明本教会的性质、成员、职分、组织及其相关职能等重要问题,以便教会能够“凡事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教会的性质
第一条 本教会是公开认信主耶稣基督的信徒依照圣经建立的信仰团体,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
第二条 本教会依据圣经的教导,组织信徒以聚会或其他合宜的形式崇拜独一真神;教导圣经真理;促进信徒间的团契生活;传扬耶稣基督的福音;开展社会关怀及其他合乎圣经教导的活动。
第三条 本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隶属于任何其他教会或组织。凡加入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须通过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第四条 本教会在共同信仰和彼此尊重的基础上,与其他教会及信徒友好往来。
第五条 本教会以圣经为我们信仰的唯一经典,并且以圣经为处理教会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威。
第二节 教会的权柄
第六条 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为教会一切权柄之源。
第七条 耶稣基督治理教会的权柄体现在:
(一)用神的话语来治理祂的教会。
(二)以圣灵来治理祂的教会。
(三)由祂拣选而在教会中被赋予职分的仆人,依照圣经、蒙圣灵引导共同治理祂的教会。
第八条 获得教会正式职分并行使与该职分相关的权柄,须通过全教会按本章程规定的印证程序。
第二章 教会的成员
第九条 已经委身在本教会并通过本章程规定之申请程序而被接受为本教会正式成员的信徒,称为会友。
第十条 会友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悔改归信耶稣基督,并且已接受洗礼。
(三)通过教会组织的会友课程学习,认同本教会的章程与信约,遵守本教会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委身在本教会主日崇拜,并已稳定参加教会牧养性小组六个月以上,或在教会事工团队服侍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取得会友资格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经所在小组或事工团队推荐,可以向会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籍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申请人资格,并指定陪谈员与申请人陪谈,报教会长老团审批。
(三)由长老团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凡申请被接受的信徒,即成为本教会的预备会友。
(四)会友预备期为一年,被批准为预备会友一年后自动转为正式会友。本章程中凡涉及其会友年限皆从其成为预备会友算起。预备会友除没有投票权外其他权利义务与正式会友相同。
第十二条 会友资格的备案与保留
(一)会籍管理部门应在教会内定期公布新会友名单并备案。会友资格以本教会会友名册为准。
(二)会友由于个人原因暂时离开教会,可向会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长老团同意,其会友资格可保留二年,超过二年者可再申请保留一年。会友资格保留期间,会友的权利与义务将暂停。
(三)丧失会友资格者需重新按相关程序申请恢复会籍。受除名惩戒者在惩戒期满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恢复会籍。
第十三条 会友资格的终止
(一)因故不能继续参加本教会主日崇拜或不愿继续履行本章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而申请退会者,应由本人向会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会友资格自会籍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行终止。
(二)无教会认可之理由不参加本章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教会活动超过六个月者,经会籍管理部门认定、长老团批准终止其会友资格。会友资格自长老团批准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保留会籍超过三年者,自期满之日起,会友资格自行终止。
(四)受教会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治理委员会”)除名惩戒者的会友资格,自惩戒生效之日起即行终止。
(五)会友资格终止应在教会内公布并备案。
第十四条 会友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印证牧师/教师及传道;有权选举长老和执事或按章程规定被选举为长老和执事;有权提出对教会工人的控告;有权参与教会为章程修订、建堂计划所进行的特别印证。
(二)听取教会年度事工计划、预算、财务、审计、纪律惩戒等报告,并有提出建议、质询和申诉的权利。十名(含)以上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质询,治理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质询人。
(三)有权监督并控告违犯纪律的教会工人。若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或事工部门负责人触犯教会纪律,二位(含)以上知情会友联名可以向治理委员会提交控告的议案。治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受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回复提案的会友,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决议通报会友大会。控告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附有明确证据。有关控告议案的最终决议未作出之前,提案者不得将提案内容及证据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有权申请教会帮助,并享受教会专门向会友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会友应尽下列义务:
(一)参加主日崇拜,委身本教会的牧养性小组或事工团队,按所得的恩赐参与教会服事。
(二)服从教会管理,遵守教会信约、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支持教会事工,坚持十一奉献。
(四)努力追求过圣洁的生活,维护在教会内外的好见证。
第三章 教会的职分
第一节 牧师/教师、传道
第十六条 本教会设立牧师/教师及传道职分,以承担教会牧养方面的事工。
第十七条 牧师/教师及传道的职责
(一)传讲神的福音;用神的话语来造就、安慰和劝勉信徒;培训教会的工人;维护信仰的纯正;为教会代求及祝福。
(二)通过教牧团参与教会牧养方面的事工,通过事工部门承担教会指定的牧养事工。
(三)参与教会范围之事工的决策、商议与印证。
(四)本教会由牧师施行教会的圣礼,特殊情况下经主任牧师授权,长老也可以施行圣礼。
(五)教师除不进入治理委员会、不施行圣礼外,其余职责与牧师相同;传道协助牧师/教师开展牧养方面的事工。
(六)牧师/教师及传道在开展牧养事工时不得违背本教会信约。
第十八条 牧师/教师及传道的资格及印证程序
(一)牧师/教师及传道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约圣经要求的品格及资格(提摩太前书第3章/提多书第1章)。
(二)本教会的传道或在本教会服事满三年的协同传道,年龄不超过60岁者方具有被提名为本教会牧师或教师的资格。本教会的牧师候选人应当是弟兄,教师候选人应当是姊妹。已经按立为牧师的姊妹进入本教会服事,其职分将转为教师。
(三)在本教会服事满二年的见习传道或蒙召申请转职分的长老、执事等,年龄不超过60岁者具有被提名为本教会传道的资格。
(四)牧师/教师及传道候选人由治理委员会提名,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印证。经会友大会印证通过,即成为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
(五)经印证成为本教会的牧师或教师,须由教会按立。已经按立过的协同牧师在成为本教会牧师或教师时无须再行按立礼。
(六)牧师/教师及传道必须在本教会全职服事。牧师/教师及传道任职均不超过65岁。
第十九条 牧师/教师及传道的差派、免职等
(一)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受教会差派去其他教会或有关机构服事,在受差派期间保留其职分,不参加治理委员会、教牧团和同工议事会,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
(二)牧师/教师及传道的免职须由治理委员会提议,经同工议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三)本教会的牧师/教师、传道在本教会外的服事,须经治理委员会批准。
(四)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因为个人原因提出休职申请,须由治理委员会审批。在休职期间暂时不参加教会治理委员会、教牧团和同工议事会会议,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休职期不超过一年;休职若超过一年,则视作离职。
(五)本教会的牧师/教师或传道因为进修等原因可以提出离职(即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离职申请由治理委员会审批。离职期不超过三年;离职若超过三年,则视作自动离开本教会。离职牧师/教师或传道复职,须经治理委员会提名,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
第二十条 协同传道、见习传道
(一)本教会根据需要可聘用协同传道人(以下简称“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协助开展牧养事工。
(二)协同传道指已有传道事奉经验的牧师/教师或传道,见习传道是初任传道并准备在本教会全职服事者。
(三)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候选人由教牧团提名,经治理委员会通过后聘用,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以连聘连用。
第二节 长老
第二十一条 本教会设立长老职分,以承担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
第二十二条 长老的职责
(一)管理教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与维护会堂;管理教会的会籍;开展教会内的慈惠关怀;开展社会关怀事工。
(二)通过长老团参与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通过事工部门承担教会指定的治理事工。
(三)参与教会范围之事工的决策、商议与印证。
第二十三条 长老的资格及印证程序
(一)长老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约圣经要求的品格及资格(提摩太前书第3章/提多书第1章)。
(二)在本教会中担任执事任期满而即将卸任的弟兄或任期满而即将卸任的长老,年龄不超过60岁,本人自愿即具有被提名为长老候选人的资格。长老在教会中不能受薪,故受聘在教会领薪者若要成为长老候选人必须辞去其在教会中领薪之工作,但在教会设立的附属机构中任职者不受此限。
(三)长老候选人由治理委员会提名,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选举印证。经会友大会印证通过,即成为教会本届长老。
(四)教会长老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册会友总数的1/60。
(五)每届长老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长老任职不超过65岁。
(六)长老在第三次当选后,则被按立成为本教会按立长老。按立长老无须再通过选举印证。
第二十四条 长老的免职、离任与休职
(一)长老的免职须由治理委员会提议,经同工议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二)按立长老在治理委员会换届时可以申请成为离任长老(即不成为新一届治理委员会成员,且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离任申请经新一届治理委员会批准生效。离任长老复任成为在任长老,须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
(三)在当届治理委员会中在任的按立长老,经申请可以成为休职长老(即在休职期间暂时不参加治理委员会、长老团和同工议事会会议,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休职申请由治理委员会审批。休职须在当届任期内并且不超过一年;休职若超过一年,则视作离任。
第三节 执事
第二十五条 本教会设立执事职分,以协助长老、牧师/教师开展教会治理或牧养方面的事工。
第二十六条 执事的资格与印证程序
(一)执事候选人应当具备新约圣经要求的品格及资格(提摩太前书第3章)。
(二)成为本教会会友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本人自愿即有资格成为执事候选人:⑴ 在本教会担任小组长(正/副职)三年以上;⑵ 在本教会担任小组长以上职任(正/副职)二年以上;⑶ 事工部门现任负责人(正/副职);⑷ 在本教会任期满而即将卸任的执事。此外,当届落选长老本人自愿即自动成为执事候选人。
(三)执事候选人由当届治理委员会提名,交会友大会选举印证。经会友大会印证通过,即成为本届教会执事。教会执事选举应当在长老选举结束后举行。
(四)教会执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册会友人数的1/40。
(五)每届执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事任职不超过65岁。
(六)执事在第三次当选后,则被按立成为本教会按立执事。按立执事无须再通过选举印证。
(七)教会职员可以被选为执事,执事也可以被聘为教会职员,但在教会领薪的执事人数不能超过教会执事总数的1/3。在教会设立的附属机构中任职领薪的执事不受此限。
第二十七条 执事的免职、离任与休职
(一)执事的免职须由治理委员会提议,交会友大会表决。
(二)按立执事在治理委员会换届时可以申请成为离任执事(即不成为新一届同工议事会成员,且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离任申请经新一届治理委员会批准生效。离任执事复任成为在任执事,须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
(三)在当届同工议事会中在任的按立执事,经申请可以成为休职执事(即在休职期间暂时不参加同工议事会会议,不担任教会相关职务)。休职申请由治理委员会审批。休职须在当届任期内并且不超过一年;休职若超过一年,则视作离任。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八条 职员的聘用
(一)本教会根据需要可聘用职员协助开展治理方面的事工。
(二)职员由长老团提名,经治理委员会批准聘用。聘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可以连聘连用。自第七年起,其聘期不受期限限制。
(三)教会正式职员必须在本教会全职服事,职员任职不超过65岁。
(四)职员的职责、聘期、工作方式、待遇等均依聘用合同之规定。
第四章 教会的组织
第一节 教会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教会治理委员会为本教会的带领与治理机构。
第三十条 治理委员会的构成
(一)治理委员会由现任主任牧师、长老及经治理委员会提名、同工议事会印证参与治理的牧师组成。其成员少于三人的情况下,治理委员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方可生效。
(二)现任教会牧师经治理委员会提名,同工议事会印证,可以成为治理委员会成员,但应保持治理委员会中牧师人数少于长老人数;如果已进入治理委员会的牧师因故在本届治理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离任,当届不补进。被选进入治理委员会的牧师,其任期与选立的长老相同,皆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确定并实现教会异象;维护教会的正常秩序;规划并推动教会整体事工。
(二)确定教会工人:⑴提名主任牧师及进入治理委员会牧师候选人,交同工议事会印证;⑵提名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候选人,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印证;提议牧师/教师、长老、传道的免职,经同工议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⑶提名执事候选人,交会友大会印证;提议执事的免职,交会友大会表决;⑷任免教会各事工部门负责人;⑸决定代理主任牧师、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及教会职员的聘用;⑹审批牧师/教师、传道、长老及执事的休职、离职与离任。
(三)决定事工部门的设立、取消与合并。向会友大会报告年度事工、财务及审计报告;提出教会下一年度事工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建堂、植堂、重大差传及加入或退出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的计划,交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向会友大会报告。其中建堂计划在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四)提出章程、信约、教会纪律及教会范围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议案,交同工议事会印证。其中章程修订案在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交会友大会表决。
(五)作出除名惩戒决定。负责审理控告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协同传道、见习传道以及事工部门负责人的议案,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治理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治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主任牧师任治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治理委员会会议。治理委员会主席为本教会法定代表人。
(二)治理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全体成员的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主任牧师的任职与免职
(一)主任牧师由治理委员会提名,经同工议事会印证通过后任职。主任牧师之任期不受限制。其免职由治理委员会提议,同工议事会通过后生效。
(二)主任牧师候选人应当是本教会现任牧师。但在本教会无牧师或无适合主任牧师人选之情况下,治理委员会可以从本教会的协同牧师中或从本教会外,聘任代理主任牧师,其聘期为一至三年。聘期满后由治理委员会、同工议事会、会友大会印证决定是否成为本教会主任牧师。
(三)主任牧师空缺时,由治理委员会指定的牧师或长老代行其职责,但代行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教牧团
第三十四条 教牧团由教会全体牧师/教师及传道组成,为治理委员会推动牧养事工的协助机构。
第三十五条 教牧团的职责
(一)研究并探讨教会牧养方面的事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有关牧养事工的建议;根据教会年度事工计划,协调各牧养事工部门开展事工。
(二)向治理委员会提出设立、撤消、合并牧养事工部门的建议;向治理委员会建议任免牧养事工部门的负责人。
(三)向治理委员会提名协同传道、见习传道候选人。
(四)受治理委员会委托,向其提出信约及纪律的修订方案。
(五)承担治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工。
第三十六条 教牧团工作制度
(一)教牧团实行主任牧师负责制。但三十五条第(三)款中有关教牧团向治理委员会的提名,须由全体教牧同工的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教牧团应定期召开会议。教牧团会议由主任牧师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牧师不在时委托其他牧师代为主持教牧团会议。
(三)协同传道、见习传道,以及与牧养事工有关的执事,可以列席教牧团会议。
第三节 长老团
第三十七条 长老团由教会全体长老组成,为治理委员会推动治理事工的协助机构。
第三十八条 长老团的职责
(一)研究并探讨教会治理方面的事工;向治理委员会提出有关治理事工的建议;根据教会年度事工计划,协调各治理事工部门开展事工。
(二)向治理委员会提出设立、撤消、合并治理事工部门的建议;向治理委员会建议任免治理事工部门的负责人。
(三)向治理委员会提名聘用职员候选人;确定牧师/教师、传道、职员及其他教会工人的薪酬标准。
(四)受治理委员会委托,向其提出财务、总务或慈惠等管理制度的修订方案。
(五)管理教会会籍;开展会友慈惠事工;审理除治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外的其他纪律事件。
(六)承担治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工。
第三十九条 长老团工作制度
(一)长老团设年度主席一人,长老团年度主席由长老团按年度选举产生;长老团决议须由全体在任长老的2/3(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长老团应定期召开会议。长老团会议由长老团年度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长老团年度主席不在时委托其他在任长老代为主持长老团会议。
(三)与教会治理事工有关的执事可以列席长老团会议。
第四节 同工议事会
第四十条 同工议事会为本教会的议事与印证机构。
第四十一条 同工议事会的构成
(一)同工议事会由本教会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及执事组成。其中治理委员会成员为非投票成员。
(二)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成为同工议事会成员。
(三)在教会中服事满二年的协同传道与见习传道,可以列席同工议事会议。
第四十二条 同工议事会的职责
(一)共同商议教会重要事工,提出建议,并一同祷告。
(二)印证治理委员会就主任牧师及进入治理委员会牧师之提名;印证治理委员会就牧师/教师、长老、传道之提名;表决治理委员会就牧师/教师、长老、传道之免职提案。
(三)印证按立长老或按立执事之复任。
(四)印证章程、信约、教会纪律及教会范围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议案。
(五)印证治理委员会就教会下一年度事工计划和财务预算,以及建堂、植堂、重大差传及加入或退出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的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同工议事会的工作制度
(一)同工议事会会议由治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主任牧师主持会议。
(二)同工议事会的决议由全体投票成员的1/2(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事工部门
第四十四条 教会事工部门是具体执行教会专项事工的事工团队。
第四十五条 事工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治理委员会提出的事工目标及要求,提出部门的年度事工计划及财务预算;年终递交事工总结报告。
(二)建立部门的同工团队,具体执行教会本年度的事工计划。
第四十六条 事工部门的工作制度
(一)定期召开部门同工会议。事工部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二)事工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节 会友大会
第四十七条 会友大会由本教会全体在册会友组成,为教会的印证与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会友大会的职责
(一)印证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及执事之提名;表决牧师/教师、长老、传道及执事之免职提案。
(二)印证教会章程的修订议案及教会建堂计划。
(三)听取教会年度事工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在下一年度事工计划、财务预算正式通过之前听取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听取教会关于植堂、重大差传计划及加入或退出相关教会联会(总议会/协会)的报告,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友大会的工作制度
(一)会友大会会议由治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本年度长老团主席主持会议。
(二)会友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大会其通知期不少于14天。
(三)出席会友大会的会友达到在册正式会友总数(应扣除保留会籍之人数,下同)的1/2(含)以上时,为投票有效会议。会友大会的决议须由在册会友总数的1/2(含)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友大会的会友可以通过委托或通讯等方式投票。如果出席大会的人数未达到有效人数,会友大会应再次通知并向后推迟至少14天,但不超过30天。第二次会友大会无论出席人数是否达到1/2,均为投票有效会议,但会议决议仍须满足在册会友总数1/2(含)以上通过之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治理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经同工议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友大会表决。
第五十一条 本教会若出现注销等情况,一切财产由治理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其范围必须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并且委派专门小组负责善后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会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