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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会的法律地位探析——兄弟的学位论文开题提纲

基督教会的法律地位探析
绪论
1 研究意义
2 研究现状
3 研究方法
第一章 认识基督教会
一、社团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二、宗教社团的法律界定、特征及范围
三、基督教会
第二章 基督教会法律地位研究
一、法律地位与基督教会法律地位的含义
二、基督教会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三、基督教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基督教会法律关系研究 –xxx 基督教会的个案考查
第一节 教会基本情况介绍
教牧人员、信徒、各种活动、组织机构及运行模式
第二节 基督教会法律关系解析(上) — 政府与教会的视角
一、我国宗教事务政策的回顾与现状
二、宗教事务管理体制
1 法律法规梳理
2 主管机关与教会
3 管理方式:设立、年检、场所管理、教职人员管理
第三节 基督教会法律关系解析(中) — 社会与教会的视角
一、 社会对教会的要求
二、 教会对社会的贡献
第四节 基督教会法律关系解析(下) — 教会自治自律的视角
一、 概述
二、 教会与教牧人员的法律关系
1 教牧人员法律地位
2 教牧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 教会与信徒之间的关系
1 教会与信徒法律关系
2 信徒权利义务
3 义工组织管理
四、 教牧人员与信徒的关系
第五章 政教关系的理论探析
第六章 余论

本人就开题一事斟酌良久,最终形成上面的提纲,希望弟兄姊妹多多指教!

思考:
本来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都属于天赋人权,但考虑到社会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共安全,就要对人的这些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即只有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才可以践行上述自由,这就是社团的设立登记。但是对于这些基本人权限制太多或太少,对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发展都不利。那么,界限是什么?这首先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所以便有了《行政许可法》、《社团登记条例》等。在相关法律规范效力层级既定的情况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只要行政机关能信守其诺,也便是正义了。

  教会同政府、其他社会主体一样,也并非尽善尽美,所以没有任何理由享受全然的自由。现实中的教会也可能或明或暗的造成对外界甚至对自身的伤害,因此,必须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在法律已经确定的范围内,教会的设立登记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只有在具备了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一个教会才能获得独立存在、发展的资格和权能。分娩前的痛楚是一个新生命诞生的必然经历,同样,一个崭新教会的生成也需要忍受“自由受限”的痛苦与挣扎。

  由于宗教团体具有极强的涉外性(这是宗教的普世性的必然结果),所以为政治安全起见,现代国家大多都对宗教社团的设立采取严格的准则主义。

  教会与政府为什么隔膜?因为教会缺乏懂法律的人才,而政府则缺乏懂教会的法律人。世俗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直接决定了教会与政府的关系。提倡政教关系中的法律性将是一个双赢。法律具有政策不可比拟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正当性,所以与其研究宗教政策不如紧扣宗教法律,但前者的作用也有必要略作探讨。

  教会作为提供公共精神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精神利益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活动场所)以及特殊技能人才(教职人员)等资格、资质,而这种资格、资质是否具备的确定权兼有公共性与自主性。现代社会的立法趋势是将更多的自主决定权赋予宗教团体本身,换言之,教会通过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政府就不应插手。
  据刘澎介绍,美国奉行一种宗教的“自由市场”政策,结果发现市场竞争机制在“信仰市场”上同样有效。这对我们今后制定宗教政策有一定启发。法律的作用就应该是搭建一个平台,确保各宗教团体有平等的机会。

本帖最后由 陈立洋 于 2007-10-10 21:1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