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 信徒与政权(十三1~7) 论到基督徒对信徒团契之外的人应有的行为,必然会涉及基督徒与世上权柄的关系──包括国家、省与市。本书信写成之后的十年间,这关系变成非常敏感的问题。 教会的成员主要是犹太人的时候,这一方面的问题虽然存在,但不如后期困难。犹太人在罗马帝国的地位,受到一连串皇帝喻令的规范。其实,以这帝国的附属国而言,他们已经享有相当多特权。犹太社团具有 collegia licita (「合法协会」)的地位。犹太人与外邦人种种不同的习俗,也都可以保存。罗马人或许认为这些作法荒谬、迷信,可是仍以帝国的法律加以保护,包括安息日律法,食物律法,以及禁止「雕刻偶像」等。皇家的政策禁止犹太地的官长带军旗进耶路撒路圣城的城墙内,因为上面有皇帝的像。按照犹太律法,外邦人踏入耶路撒冷圣殿的内院就是亵渎神,要处以死刑,罗马政府同意这个犹太律法,即使(很少有此例子)这个违规的人是罗马公民,他们也可以将他处死。 在基督死后的第一代时期,罗马律法即或辨认出基督徒,也不过把他们视为犹太人的一个派别。公元五十一或五十二年,哥林多的犹太人在亚该亚方伯迦流面前控告保罗,说他宣传非法的宗教,迦流却不予理会(徒十八12~17)。对他而言,保罗显然是个犹太人,与告他的人一样,他们之间的辩论,在迦流看来,只是对犹太律法解释的不同,而他到亚该亚来,不是要审问这一类的事。 迦流的决定成了一则重要的先例;约十年之后,保罗运用其模式所提供的保护,继续进行使徒的服事,不但在罗马帝国的各省中,也在罗马市内(徒廿八30~31)。 他在罗马法庭中的经验相当愉快,因此可能造成他在这里坚持说,掌权者──他称之为「神的差役」(第6节)──「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第3节)。然而,即使掌权者对基督徒的态度,不像迦流(在实际上)对保罗那么有利,这里所列的原则仍然有效。 不过,基督徒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面。从罗马法的观点,基督教的开始有一个严重的缺陷,其创始人是因煽动叛乱的罪名,被罗马审判官定罪、执法,这个理由就绰绰有余了。基督的罪名被简要地写在板上,钉于祂的十字架:「犹太人的王」。不论耶稣对祂的王权怎样解释,对罗马法律而言,祂惟一的记录是:曾经领导一个运动,向该撒的王权挑战。多年之后,泰西塔斯(Tacitus)想要他的读者了解基督徒是怎样的人,他认为只要这样说就够了:「他们的名称来自基督,他在提庇留任皇帝时,被当地的官员本丢彼拉多处以死刑」209。这一点已足以表明他们的特色。在本书信写成之前七年,帖撒罗尼迦城内反对保罗的人,尽量想给他和当地跟随他的人找麻烦,他们到该城的官府去,提供不利的数据:「那搅乱天下的,也到这里来了……这些人都违背该撒的命令,说另有一个王耶稣」(徒十七6~7)。这个对真道诡谲的曲解,目的在将宣教士与当时罗马世界中,各犹太社区内带头引起骚乱的人连在一起;因为耶稣本人被彼拉多定罪,视为煽动者,暴动的头目,所以这种控告就更有凭有据了。 在那时候,帖撒罗尼迦城并不是惟一产生这问题的地方。公元四十九年,罗马城内也有暴乱,是由「基利斯督所教唆的」210,革老丢因此下令,将犹太社团驱逐离开首都,有些读保罗这封书信的人,或许心中还对那次驱逐的艰难经历,感到忿忿不平。至于保罗本人,甚至他最好的朋友也无法否认,他每到一个城市,往往就是骚扰即将出现的讯号。虽然责任并不在保罗,但维护律法与秩序的官员当然会注意此事,而自下结论。因此,基督徒对自己在公众面前的行为更要谨慎,让诽谤他们的人得不把柄,对官府则要十分恭敬、顺服。其实,耶稣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他们的榜样,正如在许多其它事上一样。虽然祂所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是指一个很微妙的问题──住在圣地的神的子民,向异教统治者纳税的事,但其原则可以更广泛地应用。 保罗将整个问题带到最高的层面。神是一切权柄的源头,在地上执掌权柄的人,都是祂所授权的;因此违背他们就是违背神。人的政府是一种神的法令,它所执行的刑罚与褒扬是神所托付的,目的是要压制罪恶,奖励公义。因此,在所有的人中,基督徒更应该遵守法律,缴纳税金,尊重官员──不是因为如果不这么做,就会有恶果,乃是因为这是一种服事神的方式。 但如果掌权者本身不公义,又如何呢?倘若该撒不满意自己应得的一切,而要求「属神的物」,又加何呢?保罗在这里没有讨论这个问题,可能因为当时还没有发生这种状况;但是在后来的几代中,这件事在罗马帝国中成了最棘手的问题。该撒逾越了神所赋予的审判权,自称为神,并且攻击圣徒。约翰形容有一个兽「从海中上来」,从大红龙领受了权柄,强迫世人都敬拜他,并杀灭一切不敬拜的人,从这兽身上,我们仍然能认出保罗所提的官员──「神的差役」──来吗211?还是可以,因为保罗自己已经预先看见,在律法的拦阻被除去之后,必定会有这种局面出现(帖后二6~10)。奥古斯丁说:「若没有公义,国度岂不是成了大强盗窝?」212。 然而,有证据显示,基督徒在面对极大的压力之下,仍然对政府适度地效忠,连对罗马也不例外。「圣徒的忍耐和忠心」克服了逼迫的烈焰。可是,若政府官员的命令与神的诫命相违,基督徒便会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若该撒要求人将他尊作神,基督徒必须回答:「不!」。因为该撒若这么做(无论他是采独裁者的形式,或是采民主的形式),便是越过了神给他的权柄,踏进了不属于他的领域。顾尔曼(Oscar Cullmann)说:「对于国家要求敬拜该撒之像的问题,保罗看法不会与约翰启示书(译注:即启示录)的作者有何差别。」213但是,基督徒若对该撒在权限范围之内的命令,能先说:「是!」对他越逾权限的命令说:「不!」时,声音才更响亮。 几年之后,从罗马一篇写于猛烈逼迫前夕的文件中,我们听见这些话,仍然回应保罗的看法:「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杀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若为作基督徒受苦,却不要羞耻,倒要因这名归荣耀给神」(彼前二13~14,四15~16)。 再晚些时候,到第一世纪的末期,罗马教会的一位领袖,虽对三十年前尼罗残暴无比的逼迫仍记忆犹新,又刚经历了多米田的迫害,却同样为统治者祷告,说他们从神──永恒的君王──领受了「荣耀、尊贵、能力」,可以管理地上的事,「愿他们能以敬虔、和平与温柔,执行所托付与他们的权柄」。214这一类话语显示,罗马教会何等认真地接受了保罗论基督徒对掌权者之义务的劝勉。 1.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艾伦(J. W. Allen)说:「罗马书第十三章所写的,也许是历代以来对政治思想史最重要的话。然而」,他继续道:「若假定曾有人采纳过圣保罗的政治观,就大错特错了。」215可是,有些人的确曾经作过这方面的努力。 有人曾问,这里「在上有权柄的」是指有权柄的天使,还是人,或兼指天使与人216。圣经一般的观点是,世上权柄不但受「在地上……地上的列王」支配,也受「在天上……天上的众军」支配(赛廿四21,「天上」和合本作「高处」)。何况,保罗也曾用复数的 exousia (「权柄」)。指天使的权柄(参八38;弗一21,三10,六12;西一16,二10、15)。我们可以参照他在哥林多前书二8所说「世上有权( archontes )……的」,就是将「荣耀的主」钉十字架的;在那里他似乎不单指人而言。然而从这里的上下文看来,最好将「在上有权柄的」解释为掌权的官,他们用「剑」刑罚恶人,保护良民,因此有权下令,要人顺服,人民也当缴合宜的税金及其它当纳的物给他们,并要对他们表尊敬。保罗在别处提到天使的权柄时,从来没有要求基督徒顺服他们;相反的,因与基督联合,信徒已经脱离了他们的审判,因为基督是这一切权柄的创造者与元首(西一16,二10),若他们与祂和祂的子民为敌,基督便是他们的征服者(西二15)。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这个原则与哥林多前书六1~8的论证并不冲突;那里是劝基督徒不要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起诉。承认政府的权柄,对基督徒家丑不宜外扬的事实,没有任何差别。虽然官府或法官是神所指派的,这种法令在教会中并没有地位:他们是「教会不算数的人」(林前六4,NEB)。 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顾尔曼说:「新约中很少有一句话像这句一样,被大大误用。」217他特别是指人误用这句话,来要求人对极权政府绝对服从。从这里的上下文,以及从使徒著作的大范围来看,政府能要求人服从的限度,只在神所托付它的目的之内──而若它要求唯有神才配得的尊崇,我们不单可以抗拒,而且必须抗拒。 「基督徒对政府的顺服从来不是绝对的,最多只是部份的、有条件的。因两种互相竞争的要求,基督徒总是活在压力之下;在某些状况中,违背政府的命令,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这个历史悠久的教义,自从使徒宣称,应该顺从神,而不顺从人之后,就已经成立了。」218 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他们「对自己将要承受的刑罚,只能怪咎自己」(NEB)。 3. 作官的原不是叫好行为惧怕,乃是叫坏行为惧怕。(按英译)。摩法特译为:「作官的不会令诚实人惊惧」(译注:与和合本相似),是根据一种抄本,其支持的证据弱,但本身很引人注意,即读作如 agathoergo{ ,而非 agatho{ ergo{ 。 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参彼得前三13:「你们若是热心行善,有谁害你们呢?」(紧接这段之后的话,即彼前三14,设想到情况可能有所转变:「你们就是为义受苦……」。 4. 他不是空空的佩剑。剑象征罗马官员的统治权;参腓罗斯特拉图斯(Philostratus)所著博学之士的生平( Lives of the Sophists )1.25.2 :「法官佩剑」。」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后半句英译为:「将祂的怒气倾于作恶的人」。)因此,政府受托的职责,正是基督徒被禁止不可去行的事(十二17上、19)。后代的基督教国家,当然不包括在保罗的这段训勉之内;基督徒统治者或法官,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指令,告诉他们身为基督徒要将冤情「听凭主怒」,和身为官员要负责「倾倒祂的怒气」,集这两者于一身之时,当如何协调。这不是说,他不能从本段以及类似的经文中,摘取原则作为指南。但是此处显然假设了两种「服事」神的范畴。 「圣经常准许以强制的方法约束罪恶,这些经文令现代许多基督徒感到困扰,因为似乎与基督的爱和祂不抵挡罪恶的观念背道而驰。但这种看法是由于未能辨明保存世界与拯救世界乃两回事。其实,圣经既肯定那『惹动忿怒』的律法(罗四15),又肯定那『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五6);即对基督特殊的工作与正常的工作都予以肯定。」219 5. 也是因为良心。基督徒顺服官长的动机更高,超过因恐怕不顺服会带来不愉快的后果。基督徒知道,这种顺服合乎神的旨意,如此服从便能向神保持清洁的良心。「良心」一词参看二15的注释。 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RSV 将这个子句译为直述句,而不作命令句,或许是正确的;希腊文并不清楚(此处动词可解作命令,亦可能作直述语)。「因为外邦官长是执行神的工作,所以你们理当付税给他们(这件事令许多犹太人良心不安,可能有些基督徒也有同感)。」爱任纽引用这一节,反驳唯知识论(诺斯底派)的解释,证明保罗在这一段「不是指天使或眼不能见的掌权者,好像某些人对这段经文大胆的解释;他乃是指真实的掌权之人」220。 他们是神的差役。希腊文此处「差役」一词为 leitourgos (非第四节的 diakonos ),这个字在新约与早期基督徒文献中,特别用来指宗教方面的工作。参十五16的注释。 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或许是回应耶稣的命令:「该撒的物,当归给(或「交还」, apodote ,与此处的形式相同)该撒」(可十二17)。但是接下去的经文却显明,顺服世俗掌权者的义务是暂时的,只适用于目前「黑夜」的时期(12节);在那「将近」的「白昼」,将会有新的治理状况,「圣徒要审判世界」(林前六2)221。世上的政权都将消亡(这一点保罗与马克斯的看法相同);「神的城将永远长存。」 209 acitus, Annals l5.44 。 210 见导论:「Ⅱ 罗马的基督教第四至七段」。 211 启十一7,十三1~18。 212 City of God , 4.4。 213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1957), p.83。 214 Clement 60:2~61:2 J. B. Lightfoot 问道:「如果罗马教会一向如此祈祷,谁还会嫉妒她的优越地位呢?」( The Apostolic Fathers , 1.1 2 1890, p.384)。 215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1928), p.132。 216 根据 O. Cullmann,这里「有权柄的」是「政府背后那看不见的天使的权柄( Christ and Time , E. T., 1951, p.195; his italics)。 217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 pp.55f。 218 Sir T. M. Taylor, The Heritage of Reformation ,(1961), pp.8f(结尾所提是指徒五29)。 219 A. R. Vidler, Christ’s Strange Work (1944), p.28. 也见 C. E. B. Cranfield, ‘The Christina’s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New Testament’, SJT 15(1962), pp.176-192。 220 Against Heresies 5.24.1。 221 这段话(林前六2)背景是但以理书七18、22、27。有人认为,这种启示性的观点与罗马书十三1-7互相矛盾(J. Kallas, Romans XIII. 1-7: an Interpolation’, NTS 11, 1964~65, pp.365-374),但我们不要忽略,在同一本但以理书中,如尼布甲尼撒等外邦君王,其权柄乃是从至高的神而来,而他们对权柄的运用,也必须向祂负责。 Ⅴ 爱与责任(十三8~10) 所有当付的钱都要付清;你们惟一特殊的债务只可以是爱的债,因为这种债永远还不清。从利未记十九18「爱人如己」的引文,可以看出保罗与耶稣的说法相同;主耶稣曾以这段话作为第二大诫命,列于「第一且是最大的诫命」──「你要尽心……爱主你的神」(申六5)──之后,并且又说:「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参可十二28~34)。保罗在此只提第二诫命,未提第一项,因为他是在谈基督徒对邻舍责任问题──十诫第二块约版诫命的主题。这些诫命禁止人以任何方式伤害邻舍;既然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成全了律法。 8. 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译注:「人」英文作「他的邻舍」)。「他的邻舍」原文直译为「另一人」。此句可以译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另一项律法」──即马可福音十二31的「第二条」诫命,或「基督的律法」(参加六2),超越了1至7节所吩咐信徒要顺服的政府的律法。但是原来的译法要好得多。 9. 「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即十诫的第七、第六、第八,与第十条(出廿13~17;申五17~21);此处显然没有按照次序,乃是随意选择。参马可福音十19。 「爱人如己」。耶稣称之为「其次」大的诫命(太廿二39;可十二31);雅各布书二8称之为「至尊的律法」(NEB 作「圣经中至高无上的律法」)。参加拉太书五14,「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 10. 爱就完全了律法。「完全」所译的字是 Ple{ro{ma ,此字意义很广(十一12译作「丰满」,十一25译作「数目添满」,十五29译作「丰盛」)。参六15注释所引奥古斯丁的话。 Ⅵ 面对关键时刻(十三11~14) 保罗看出时代的关键性。他对目前传福音机会的持续性,并不乐观,但是他定意要把握时机,尽力而为。他没有再用帖撒罗尼迦后书二1~12启示性的比喻,因为他知道,那拦阻黑暗、混乱势力浮现的约束,可能随时会被除去;因此基督徒应当有所戒备。可是这种情势应当令他们感到鼓舞,而非绝望;耶稣曾经说:「一有这些事,你们就当挺身昂首,因为你们得赎的日子近了」(路廿一28)。保罗回应他的主,说:「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公元六十四与六十六年的事件──罗马皇帝开始逼迫基督徒,与犹太人爆发革命,结果造成犹太人第二度联盟(the Second Jewish Commonwealth)的崩溃──事前的阴影已经开始笼罩了。这些事件并非主第二次再来,及所有信徒最终救恩的先驱,保罗对这方面不可能预先看明;如果那日子、那时辰连人子都不知道,祂的仆人就更无从知悉了。但是耶稣说:「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可十三13),祂的子民通过这些危难时,便亲身经历了这句话;在这些之后的危难,也成就了这句话。患难之中必有拯救),「圣徒的忍耐和信心,就是在此」(启十三10)。 但同时,光明的子女必须在生活中有所预备,等候神眷顾之日,弃绝一切「暗昧时的行为」。保罗在其它地方论及穿上「新人」(弗四24;西三10);此处他更直接吩咐读者,「披戴主耶稣基督」。保罗劝勉他们要展示基督徒的美德,「光明的兵器」,不要耽溺于可耻的情欲中;这些美德岂不是在他们的主身上已经完美的流露出来?保罗对历史的耶稣有深厚的知识与兴趣,远超过一些人对他的看法;他们误以为保罗说「以外貌认基督」(林后五16),就是否定对基督这方面的知识或兴趣。因为保罗所详细列举他期望罗马与其它地方信徒「穿上」的美德,正是基督在世上的特色。 11. 现今就是该趁早睡醒的时候。使徒的教导中,时常吩咐信徒要保持儆醒;参帖前五4~11。 我们得救,现今比初信的时候更近了。这里的得救是以将来完全实现的观点来看,即八23所说,信徒所等候的「儿子的名份,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参彼得前书一5「末世要显现的救恩」,根据那段经文,信徒是「因信蒙……保守」的。这件事将与基督在荣耀中的显现同时实现(参来九28)。 12. 暗昧的行为……光明的兵器。NEB 作:「因此让我们扔掉暗昧的行为,拿起我们的兵器,好像光明的军人」。保罗的作品中经常出现光明与黑暗的对比(参林后六14;弗五8;西一12~13;帖前五4~5),约翰亦是如此。新约与昆兰经典,在这一个观念和用词上显然相通;昆兰经典说,人类或是被光明之君治理,或是被黑暗的天使辖制,末世最大的冲突则被称为「光明之子与黑暗之子的战争」222。「光明的兵器」,在帖撒罗尼迦前书五8与以弗所书六13~17描述得更详尽。 13. 好像行在白昼。「白昼」是清醒的时间,因为「醉了的人是在夜间醉」(帖前五7) 14. 披戴主耶稣基督。「披戴」的这种用法,在文学上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哈利卡那撒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所著「罗马古迹」( Roman Antiquities )中,用「披戴达昆(Traquin)」形容扮演达昆的角色。 初期教会对信基督的人实际生活的教导(参六17诠释),为了便于记忆的缘故,似乎采用一些抢眼的字,「披戴」(或译「穿上」)便是其中之一。信徒应当「穿上」基督徒的美德,好像穿上新衣服(参西三12);这些美德既然是他们信主之时所领受的,包括新的基督徒个性的每一方面,就不妨说他们应当「穿上新人」(弗四24),或生活要像已经穿上新人的人(西三10)。既然这个「新人」是基督的性情复制在祂子民身上,因此只要稍微改一下,便可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或者,像在这里一样,劝勉信徒「披戴」基督,亦即将他们内在所经历的,表现出来。保罗在当时并没有我们所见写成文字的福音书,因此,他推荐给读者,要他们培养的美德,正是福音书作者对我们主的形容,而他所吩咐的话是「披戴耶稣基督」,这一点很值得我们注意。 不要为肉体安排,去放纵私欲。参六12。13、14两节的话,曾在奥古斯丁心中燃起神圣之爱的烈焰(见导论:「Ⅷ 罗马书的影响」) 222 参 G. Vermes, The Dead Sea Scrolls in English , pp.75-78, 122-148。 Ⅶ 信徒的自由与相爱(十四1~十五6) A 信徒的自由(十四1~12) 保罗能完全享受他作基督徒的自由。从来没有一个基督徒像他一样,完全从非基督徒的禁忌与避讳中得释放。他在灵里的释放是那样完全,以致他甚至不受自己所得释放的捆绑。他在犹太人当中,就愉快地按犹太式的习俗而行,在外邦人当中,则同样愉快地采用他们的习俗。他最关心的,乃是福音的传扬与人最高的福祉,在这些事面前,其它都属于次要。 但是他很清楚知道,许多基督徒不像他那样完全得释放;他强调说,对这些人,必须十分温柔。基督徒的「信心」,在许多方面可能都有软弱、不成熟、未受教之处,但是其它人应该热情的接纳他为信徒的一份子,而不应向他挑战,辩论那些他还未完全得释放的生活问题。 保罗提到两个可能发生这种状况的生活问题,然后详尽探讨其中之一。食物是一项,遵守宗教节日是另一项。有些基督徒(像保罗自己)吃任何食物都不会良心不安;另一些人则对某些食物有所顾忌。有些人(又像保罗)认为日子没有神圣与否的区别,另一些人则感觉,某些日子较其它日子神圣。怀这样不同见解的基督徒同在一个团契里,应当怎么办?是否应研讨解决这些事,某一方定意要改变另一方?保罗说,不必如此;只要每个人对自己的看法、良心能意见坚定就好。享受较多自由的人,不应当轻视别人,以为他们在灵里不成熟;顾忌较多的人不应当批评同为基督徒的,指摘他们做自己所不做的事。每个基督徒都是基督的仆人,各自向基督负责,今生如此,来世亦然。基督曾死过,因此祂是死人的主;祂现在活,因此是活人的主。 任何基督徒都不可论断其它信徒──在此我们岂不是听见了对主话语的回应:「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太七1)?──因为所有的人都要在神的审判台前向祂陈述,从祂得判断。 保罗以这些话毫不妥协地坚持基督徒自由的原则。「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马丁路德)223。 1. 信心弱的。这些人不够成熟,不能体会所有食物都同样 kosher (「合适」),所有日子都同样神圣。 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NEB 作「不要尝试去解决疑惑之事」。 2. 那弱的,只吃蔬菜。也许是素食主义,但更可能是为了避免吃向外邦神明献过祭,或未按照犹太律法宰杀的肉类(参申一8、12)。 4. 你是谁,竟论断别人的仆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参马太福音七3~cs165,路加福音六37、41~42,尤其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三3~5所说:「我被你们论断,或被别人论断,我都以为极小的事……判断我的乃是主。所以时候未到,什么都不要论断,只等主来。」此处译为「仆人」的字是 oikete{s ,「家仆」,而不是 doulos ,「奴隶」。 5. 有人看日日都一样。希腊原文中没有译为「一样」的字,但加上可使意思更完整。这里不必视为「有人」认为每一天都是俗日;最可能的意思,是他认为每一天同样应当献给神,服事神;这正是保罗的态度。 6. 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因此,「不拘在……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二16)。保罗在这段中没有再论守特别日子的事,可能因为当时在罗马的基督徒中间,这并不是他们的问题;而几年之前,加拉太教会却有这个问题(加四10)。 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此,「在饮食上……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西二16)。 不吃的人,……也感谢神。这乃是说,他为自己良心所允许的食物感谢神(不是为他所不吃的感谢)正如良心强壮的基督徒不特别区分食物,而为他所吃的一切感谢神。在这两种情况中,食物都因感恩而成为圣漯(参林前十30;提前四3~5)。 7. 我们没有一个人为自己活。保罗的意思,正如18节所显示,是每一个基督徒都在基督面前生活,是基督的仆人;但是其自然的结果是,每一个基督徒的生活都影响其它同为基督徒的人,或所有其它同胞;因此,他应当考虑对他们的责任,不能只顾自己的看法。 9. 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为要作……主。因祂的死,祂成了死人的主;因祂的复活,祂成了活人的主。所以祂的子民或活或死都属于祂;祂是一切的主(腓二11)。 10. 为什么论断弟兄呢?基督徒──尤其是「热心的」基督徒,最容易犯的罪,莫过于论断的罪。使徒的这句话用意很严肃。「一个人在批评弟兄之前,岂不应当以手摀口?若我们轻易批评别人,没有充份的数据,缺乏爱心与宽容,我们岂不是忘了,这样数落他们的不是,就等于数落主,因为他们是在祂的名下。」224 我们都要站在神的台前。这台前是 be{ma ,或作法官席。它与「基督台前」(林后五10)没有分别。早自第二世纪初期,就有一种趋势,要将我们目前的经文与哥林多后书五10一致化(参 AV)。 11. 「主说,我凭我的永生起誓,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向我承认。」引自以赛亚书四十五23:「我指自己起誓,……『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凭我起誓。』」这段经文亦应用在腓立比书二10~11,指普世至终都将向基督下拜。此处则是强调,到最后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说明(12节)。 223 ‘Christianus homo omnium dominus est liberrimus, nulli subiectus’( On the Liberty of a Christian , sentence 1)。 224 H. St. John, in A New Testament Church in 1955, ed. P O. Ruoff(1955), p.91。 B 信徒的相爱(十四13~23) 马丁路德在其论述「论基督徒的自由」( On the Liberty of a Christian )中,以前文所引的句子作卷首语(「基督徒是最自由的人,不在任何人之下」),但他立刻接说:「基督徒也是众人的仆人,顺服所有的人。」225他将这两句肯定的话并列之时,最合乎保罗的教训,也效法了保罗与他共有的主。 保罗在竭力阐明基督徒的自由之后,接便解说,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自由可能(也应该)受到限制──但却是出于自愿。他的方式是扩大讨论前面用来肯定基督徒自由的题目──食物的问题。 那些食物可吃,那些不可的问题,在初期教会中产生几方面的困扰。其中之一特别影响到犹太基督徒。犹太人的食物规条,从古以来全国一向遵守,是犹太人与外邦邻舍区分的最主要特色之一。不仅某些动物的肉类绝对不可吃,所有动物的血也都不可吃,连「洁净」的动物在宰杀时,也必须将血放干净。既然他们很难确定非犹太人所吃的肉没有触犯任何律法,所以一个严谨的犹太人就不可能与外邦人一同进餐。这样的犹太人甚至发现,若另一位犹太人在这些事上不够慎重,他也很难与他们共餐。 耶稣有一次对食物的事发表了一段话,后来的人思想起来,觉得其中有废除犹太食物规条的含意:「这是说,各样的食物都是洁净的」(可七19)。彼得在约帕硝皮匠西门的家里,从中午在屋顶上所见的异象,学到不可将神所洁净的人或物,当作不洁净的;这个功课使他愿意去拜访在该撒利亚的外邦人哥尼流,并接受他的招待。但是大多数犹太信徒,却在许久之后才开始考虑效法他的行动──其实,很可能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如此做。有一次,约在本书信写作的前十年,彼得到了叙利亚的安提阿,与那里的外邦信徒无拘无束地享受交谊,然而从耶路撒冷来的犹太人来看他,就劝他不要与外邦人同席,只与犹太人一起吃饭。他的行动带来的影响极具破坏性,甚至像巴拿巴这样开放的基督徒,也有意效法。保罗公开指责彼得的「装假」──所行与他内心的确信不符(加二11~14)。 不久之后,耶路撒冷大会同意,外邦人只需要相信基督,便可以进入教会的团契,就像犹太人一样;可是加上一则但书,要外邦信徒禁戒冒犯犹太弟兄的食物,并要遵守犹太的婚姻规条(徒十五20,29)。即或保罗同意这项决定(使徒行传的记载说他同意),在他的书信中论到此决定所涉及的个别事项时,他却没有依赖其权威,而以伦理原则作他辩论的基础(这里正是如此)。 保罗所认定的基本原则,若濒临存亡攸关,他绝对不会妥协;然而一旦这些不成问题,他是最能配合环境的人。外邦人为教会所接纳,唯一充份的理由是相信基督,这原则一旦确立,他自己第一个会提醒他的外邦信徒,为了与犹太基督徒保持团契,在无关紧要的事上限制自己的自由(出于自愿,而非碍于要求)是明智之举;因为他们不能期待所有犹太人都像保罗,在思想上如此释放。如果外邦基督徒与犹太基督徒相处,能存爱心禁戒一些令后者厌恶的食物,这两组人之间的团契情谊便能增进。事实上,耶路撒冷大会的食物规条,在某些教会中持续了许多代仍然有效。 耶路撒冷大会所订的食物规条,有一则是禁止吃祭过偶像的肉。住在外邦社会中的基督徒,必定会提出这个问题。保罗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曾详加讨论,因为该教会送一封信给他,请他为这件事订一个原则。 在异教城中向肉店买肉,令某些基督徒良心不安。市场上卖的肉,大部份来自已向异教神明献过祭的牲畜。神明得象征性的一部份,其它的肉就由庙中负责人卖给零售商。当地的基督徒,有些人良心比较坚强,知道这些肉虽曾献给一位神祇,本身却不会变得更好或更坏,所以他们认为可以吃;但有人却感到不安,觉得这些肉既献过祭给神祇,多少都受到了「影响」。 保罗回复哥林多人这个问题,一方面同意那些认为异教神祇不具实质的人,认为基督徒完全有自由,可以吃这种肉。但另一方面,他提醒他们,知识并不是最重要的,爱的要求才是应当考虑的。如果因为坚持自由会绊倒一位良心软弱的基督徒,保罗自己情愿放弃自由。如果有基督徒认为,吃祭过偶像的食物是错的,而因看见良心坚强的弟兄这样做,也就吃一些,结果对他良心产生的伤害,就要归咎于那位良心坚强的,因他缺乏爱心,考虑欠周到。 这个问题在罗马教会似乎并不严重,保罗在罗马书不像哥林多前书谈得那么深入。这里所面对的状况,是犹太与外邦基督徒当如何共处;耶路撒冷大会的决议,也是针对这种状况而发。 在罗马的家庭教会成员,有些可能多半是犹太人,有些则可能多半是外邦人,也有些两种人都有。问题不只是犹太基督徒约束自己,只吃 Kosher 食物,并继续守安息日等圣日,而外邦基督徒在这两方面都采取自由的看法。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许多犹太基督徒已经多少脱离了他们祖先的宗教规条。我们可以相信,百基拉和亚居拉,以及「在他们家中的教会」(十六5),在这些事上采取保罗的观点。但另一方面,有些外邦基督徒,在他们的圣经(希腊文的旧约圣经)中发现食物的规条是神所命定的,于是辩称,这些规条仍然有效,必须遵从。至于圣日,我们知道,现代仍有一些基督徒认为,一周的第七日是神圣的,因神创世之时与西乃的律法上都有定规,所以必须守为圣日。在使徒时代的外邦教会中,并非没有这类趋势,从保罗写给加拉太人的信,便可得到证明;那些外邦信徒不仅遵守犹太的神圣日历,甚至受了割礼。 因此,我们不妨拟想,在罗马的家庭教会中,各种观点与作法都有,从严守犹太祖宗的习俗,直到与这些习俗毫无瓜葛的外邦看法,都同时并存。从这两个极端中间来分,有些犹太基督徒可能属于自由的一边,而有些外邦基督徒却属于「律法主义」的一边。明尼尔(P. S. Minear)曾区分出,罗马的基督徒对这些事情有五种不同的看法226。这一类歧见很容易助长分裂的精神。保罗希望防止罗马的基督徒落入这种状况,便鼓励他们,视这些分歧为表达爱心、容忍、与了解的机会。信心坚强、良心得释放固然很好,但基督徒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团契的成员;因此所有的人都有责任,较坚强、较成熟的人更应该关心整个团契的益处。 13. 所以我们不可再彼此论断,宁可定意……。「论断」与「定意」出于同一个希腊字( krino{ )。 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亦即,绝不立下榜样,以导至别人犯罪。一个基督徒若效法另一个更得释放的基督徒,去做他自己真心不赞许的事,就是「跌倒」了(参21节)。得释放的基督徒若能帮助他「软弱」的弟兄,使他良心更蒙光照,是最上乘之举;但是这个过程是急不来的。 14. 我凭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对保罗而言,所有食物都是 kosher 。他不一定知道主对这件事的声明(我们从可七14~19得知),但是「凭主耶稣确知深信」的意思,比这种知道更深:表达出在他考虑信徒团契的生活与益处时,既然他也是基督的肢体,他就有如此的把握。 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这个看法完全与基督的教训相符(参可七20~23),而且含意非常深远。污秽座落于人的心,而不在外面的物质。见提多书一15。 15. 基督已经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败坏。这句话的前半表达出神对人价值的衡量。 16.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毁谤。NEB 作:「你认为对的事,不可成为别人毁谤的话柄。」 17. 神的国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义、和平、并喜乐(按英文)。参马太福音六31与33节:「不要忧虑说:『吃什么?』『喝什么?』……你们要先求祂的国和祂的义。」与最重要的相较之下,外在的物品,像食物与饮料,在伦理上是中性的。「公义……和平……喜乐」的顺序,参罗马书五1~3;及马太福音五6,9,12:「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应当欢喜快乐。」哥林多前书四20与本节的结构类似:「神的国不在乎言语,乃在乎权能」(当然,这权能是属圣灵的)。 在圣灵中(按英文)。正如八9~25,圣灵在今世带领信徒品尝未来产业的美好滋味。对保罗而言,「神的国」(与目前基督的国度有别)是未来神儿女的产业(参林前六9~10,十五50;加五21;弗五5;帖前二12;帖后一5);但是「在圣灵中」他们已经可以享受其祝福。 18. 在这几样事上服事基督。「这几样事」( en tovto{ ,「在这方面」)可能指「追求公义、和平、喜乐」。 19. 所以我们务要追求。按上下文的意思, aio{ko{men 应作假设语,而不是直述语「我们追求」(参五1,该处可能应作直述语)。 彼此建立。NEB 作:「建立所共有的生命」。 20. 神的工程。祂恩典在人心中的工作,使信徒的灵命成长。这份工作成就在每一个信徒身上,将会对整个团体的成长都有益处。 21. 无论是吃肉,是喝酒……一概不作才好。参保罗自己的作法:「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林前八13)──尽管他确知深信,没有任何食物本身是不可吃的。通常在食物和习俗方面,他总是迁就与同在一起的人(林前九19~23)。 22. 你有信心。这种「信心」是一种在神面前的坚定信念,相信自己所行的是正确的,与为自己所做而自责的感受,成为对比。 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换言之,他有美好的(并非麻木的)真心。参保罗在使徒行传廿三1,廿四16的辩护。 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若一个人做了令良心不安的事,他的心便受到责备,产生罪恶感,「因为他的行为不是出于确信」(NEB)。但是若一个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不仅是可以做的,而且十分正确,就是出于信心而做。伯撒抄本(Bezae),在路加福音六4之后,加插了一段伪造事件,说我们的主「看见一个人在安息日工作,便对他说:『先生,如果你知道自己所做的是什么,就有福了;但如果你不知道,就是干犯了律法,当受诅咒。』」这段记载颇有道理。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这句话的含意似乎是,凡违背良心之声的行为绝不会是对的。 有一种早期的罗马书版本到此即结束,这个看法的证据请看导论:「c. 早期罗马书的校订本」。 225 ‘Christianus homo omnium servus est officiosissimus, omnibus subiectus’。 226 The Obedience of Faith (1971), pp.8-35。但是他的分类可能太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