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圣经及其版本
第481篇
圣经的译释
译释Interpretation,这个英文单词是特指圣经而言的。译释学所注意的,是体会著者的意思,而用其他的一国语言来表达。所以译释者必须明白透彻地知道著者的思想,而专门地表达;切不可稍加自己的意思。如果掺入自己的意思于著者的思想中,则与解释的本义相去甚远了。唯有研究圣经的人,真能得到圣经著者握笔时所具有的思想,方能解释圣经的真义。
至于论及各种文学的解释,全靠所研究的著作为何种体裁而定。如解释小说的原则,不能用于历史,这对圣经尤为重要。解释圣经的原则,必须先看解释的人对于圣经来由的历史,抱怎样的态度。因为一个人的信仰地位,对其解释的影响是不小的。这项原则是不变的至要道理,按这样的原则,就不会乱批空讲了。
现代所谓高等评论家,主张圣经的质量,与其他古民族的宗教书没有区别,如印度人波斯人的古经。如果是这样,则适用于此等宗教书的原则,也必可适用于圣经的解释。与此相反,解释圣经的人认为圣经实在是一本天下无匹的灵文宝簶,由圣灵所感,从上主本源来的启示;则研究圣经的人,决不致于轻易批评,讲其中有矛盾和错误的地方。
圣经本是上主所赐给的,与世人一同写作而成。上主的仆人(圣人)由圣灵感动而记录下来。圣经本身记述了他的由来(彼后1:21)。在圣经的著作中,上主的及人的著作之间,其分界线应划在何处,实在关系到解释圣经的原则。各方面都显明,圣经中的文字和思维模式,其主要因素是人。保罗的著作与彼得、约翰的著作不同,也与雅各的不同。各卷著者的特性,不但见于笔法文字中,也见于著者的全部思维中。
圣经是用希伯来文和希腊文写作的,凡是可以适用于这两种文字的文法、句法,也一定适用于新旧两约的解释。表达思维的例句和解释思维的例句,也与圣经有关,正如与其他书有关是相似的。
圣经的内容资料,其性质不同,所以解释也不同。上主是圣经的著者,特为假借人手来完成圣经的写作。因而所具有的理想,自然远远超过人的意想之外。当约翰宣称上主爱世人,甚至舍弃他的独生子,为了救赎世人时,如果解释的人仅仅认为上主是哲学的一个普通名词,而不认为救主就是上主,就是我的天父;就实在未能领悟著者的本意。因为当著者握笔时,他的心中已经存有上主为天父的意思。凡认为天父的这一名称,不是圣经对于上主的思维,就是误解。而除了信主的基督徒外,没有人能依基督所传的本意,来背诵主祷文(太6:9)。
更进一步说,基督及使徒对于旧约的观念,教训我们,要求得某段经文的意义,需要以圣经的论证来确定。在新约所引证的旧约大约400多句话语中,没有一句不以‘经上说’三字,来决定其意义。不论研究圣经的人,抱灵感为如何的理论,而见于圣经的教训,以及解释的例子,实在没有一个是不切合的。。这种情况显明,不适用于解释其他书的原则,而可以适用于解释圣经。因为圣经的著者是上主,所以实际上在某种情形中,主心中所怀的意思,时常远远超过写作的人所能了解。人物如亚伦、大卫,制度如律法、祭典等,在救主时均解释为新约中人物的预表;这才足以显明利未制度的真义。只有由于新约的应验才得到他的解释。
总而言之,由于圣经不同于其它书的特性,其解释的原则,当然也不同于用于解释其它书的。
新约著者,从不用当时的一种寓意的解释,这是他们精明审慎的地方,非常值得我们去效法。这种寓意的解释,多见于腓罗Philo的著作中。就是(加4:22)这一节,如果不误会,也不是例外。
新约著者的谨慎及他们按文法的解释,与古代基督徒讲解圣经、如俄利根Origen,彼此正好成为一个显著的对比。中世纪解经方面没有什么发明。到宗教改革时,实际上使圣经按文法的解释,成为必要的事情。近代的译释家,其解释方法,大半各看他们对于圣经的由来观念如何而定。
其实合情理、合科学的解法唯有一个,就是认定圣经是上主所赐的,而与其他书是完全不同的。
2007,12,7译自《中文圣经百科全书》,原文为文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