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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廿二章

出埃及記第廿二章
{Section:TopicID=200} 二十二 1 ~ 17.  有關盜竊的民法
  如 RSV 附註所示,開首幾節句子的確實次序並不清楚。以下註釋是按 RSV 的次序(將第 3b ~ 4 節連在第 1 節之後,接下來才是第 2 ~ 3a 節)。不論怎樣,意思總是不變的。例如本章 1 節在希伯來經文是二十一章 37 節,聖經章節的分段並非一定要如何,否則即不可的。
   1.   是宰了,是賣了 ,要受較重的刑罰,因為這樣做證明了他是蓄意偷竊。但牲口若是仍然留在他的手下,便證明竊案可能出於一時貪念。牛要賠償五倍(羊只需四倍),因為馴養了的牛不但較有價值,更是難以置換。東南亞的農戶如何視水牛為家庭的一分子,以色列人也是如何看重他們的牛。牛和馬一樣必須訓練多年。
   2.   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入黑之後,殺死正在挖掘泥磚牆壁的偃耍ńY十二 5 ),是正當的殺人,雖然家主可能不知道他是否為懷械的兇手。在黑暗中混戰,匪徒死於意外也不足為奇。然而白晝家主便沒有殺人的理由了,何況他還能認出偃四亍R陨械穆煞ǜ混稇z憫,本節是極佳例子:即使偃艘灿袡嘁妗R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