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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三十章

出埃及記第三十章

vi. 附記(三十 1 ~三十一 18 )
  本段討論幾個個別的事務,相互之間難以看出有什麼關聯(二十九章性質雖然混雜,卻緊隨二十八章討論祭司事務,和本段不同)。因此最好是將本段視為附記,討論互不相干的問題。這些題目有些是前面缺口的補充(如:香壇),有些則為前面視為當然的事物提供解釋(如:膏油、香、洗濯盆)。
{Section:TopicID=230} 三十 1 ~ 10.  香壇
   1.   燒香的壇 ,合乎古代世界常見的大小和樣式。香壇的形狀類似半截的小壁柱,四面有小型的角。它和帳幕其他物件一樣是皂莢木造成,外面包金,鑲有環子可以穿杠扛抬( 4 節)。
   6.  香壇立於會幕裡面的「聖所」,但在將至聖所分隔開來的幔子前面(來九 4 說,香壇在幔子後面、約櫃旁邊,可能性較低),祭壇卻得露天安設在大院中央;後者比較遠離神的所在,因此可以用銅包裹(出二十七 2 )。
   7.   亞倫在壇上燒馨香料作的香 。祭司要一日兩次在小壇上獻香,同時打理聖燈的燈心和燃油。聖香獨有的成分在第 34 至 38 節說明(這香禁止他人使用)。民數記十六章 17 節顯示:除了香壇以外,尚有「火缽」或「香爐」可以盛著燒香。然而這壇則是只可燒香,它不在室外,這規定當然有理。
   10.   亞倫一年一次要……行贖罪之禮 。至於為壇贖罪,請參二十九章 36 節的註釋 {LinkToBook:TopicID=228,Name= 二十九 29 ~ 46.  祭司事務的綜合規例 } 。本節極之重要,因為它在不經意間提到贖罪日的禮儀,此外贖罪日只在利未記(利二十三 27 )出現,以致不少學者視之為後期發明的新節日。
{Section:TopicID=231} 三十 11 ~ 16  人口調查和人頭稅
   12.   你要……計算總數 。民數記一章是普查的例子,實際上亦是書名的來由。大衛時代發生的事故顯示人口調查被視為危險政策(撒下二十四)。但這條規例既然存在,以上看法又似乎沒有什麼理由,除非大衛是故意不理本節的規定。
   各人要把贖價奉給耶和華 。頭生子屬乎神,因此必須獻祭贖回,已經是以色列信奉的原則之一(出十三 13 )。另一個既已接受的信念則是,以色列整體而言是神長子,因而屬乎祂(出四 22 ),但神也接受了利未支派替代一切長子(民三 12 ),本段是這個「代贖」原則的延伸。以色列可算是神的軍隊,人口調查後,每個成年男子都得為自己付出「贖價」。
   13.   半舍客勒 。例定的贖價數額不高,並且貧富一律,可見其象徵性的本質。價銀用作維修會幕( 16 節),也是典型的以色列作風。「半舍客勒」後來成了每年一次的殿稅(太十七 24 的「丁稅」)。被擄歸回後收稅的記載,可參看尼希米記十章 32 節。鑑於當時的經濟壓力,尼希米只能以三分之一舍客勒為足。 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季拉」是巴比倫的重量單位。使用季拉並不表示本段源自舍客勒被人遺忘的時代(舍客勒直到主後 132 ~ 135 ,第二次猶太革命時仍然通用),而是對罕見用詞「聖所舍客勒」或「聖舍客勒」作出解釋,它和常用的舍客勒輕重不同(根據《他勒目》,前者即「推羅舍客勒」)。至於兩種舍客勒的實際重量,請參德萊維的討論。
{Section:TopicID=232} 三十 17 ~ 21.  洗濯盆
   17.   你要用銅作洗濯盆 。雖然一般英譯本作「青銅」(銅錫合金),要譯法一貫最好還是譯「銅」,因為青銅和紫銅(純銅)在希伯來文是同一個字。二十九章 4 節已經說明,祭司分別為聖親近神之前,必須先行水洗之禮。本段所提的只是無數場合中的一次而已( 20 節)。 洗濯盆 恐怕不大,如果只預期亞倫和他四個兒子使用,也當是足夠了。反之,所羅門的聖殿卻有十個銅盆,加上容量更大的銅「海」(參王上七)。聖殿和帳幕的設計有好幾個歧異之處,這是例子之一。出埃及記三十八章 8 節提到洗濯盆金屬原料的來源,很有意思,該節也支持洗濯盆體積細小的看法。這盆顯然是鑄成的整塊實心金屬(沒有木製支架)。
   18.   會幕和壇的中間 ,洗濯盆立在大院中,進入帳幕之前便可使用。祭司洗滌潔淨才能進到幕中燒香敬拜,執行犧牲或血禮後的祭司必然需要洗濯,所以盆子也有實用上的價值。第二十七章討論包銅祭壇和院子時,沒有同時提及這盆,有點奇怪。因此本段可能是日後才從原有地方轉移到今日的位置。關於香壇的討論可能也是一樣,該段在現有經文的位置,並不是最合邏輯的所在。
{Section:TopicID=233} 三十 22 ~ 33.  膏油
   23.   取上品的香料 。這油有特殊的配方,嚴禁作其他用途,違者處死( 32 、 33 節)。所用的香料又罕有又昂貴,並且十分芬香。香料大多是商旅自遠方邅恚行┥踔潦怯《鹊某霎a;阿拉伯不但是香料產地,更是香料貿易的中心。至於香料名字的詮釋(雖難以確定),可參考大型的聖經註釋。 香肉桂 和不同品種的香脂是主要成分,因此膏油應該氣味馥郁。古人化妝(斯二 12 )、歡宴(詩二十三 5 )、醫藥(路十 34 )都喜用香油,所以聖經有必要禁止這膏油作一般或凡俗的用途。
   26.   用這膏油抹會幕 。這經文顯示不但亞倫和他眾子就祭司之職時需要受膏,帳幕和其中一切陳設也不能例外( 26 ~ 28 節)。
   29.   凡挨著的都成為聖 。這樣做有傳遞「聖潔」的果效,能夠把它分別出來供神使用。本節描述的情形與出埃及記十九章 12 節一樣,「聖潔」藉觸摸傳達,摸著的人必須死亡(祭司除外)。撒母耳記下六章 7 節烏撒的故事就是這原則的實例。
{Section:TopicID=234} 三十 34 ~ 38.  香
  本段處於討論香壇之段落附近,又接在討論製造膏油的類似經文之後,最是合適不過。戴維斯指出膏油雖「聖」( 31 節),香卻稱為「至聖」( 36 節),理由是它更為接近象徵耶和華臨在的約櫃。這種文字上的分別並不偶然,形容帳幕其他器皿的段落中,也不難找到。
   34.   取馨香的香料。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 顯然都是又馥郁、又稀有的香料,但卻不容易斷定其實是什麼,今日埃及有人用類似材料製造女用化妝品。克諾貝爾( Knoble )曾經嘗試按照配方複製,發現這香「濃烈、清爽、極之好聞」(參德萊維)。幸而香料性質難以確定,才稍微減低了這實驗的嚴重性,因為對猶太人來說,這種嘗試的結局是死亡。
   35.   加上鹽 。將香料「用鹽調和」,即加上氯化鈉,或許能夠助長燃燒。這樣做亦可能因為食鹽有防腐功效,第 36 節證明香料是大批混和,等到燃點之前才磨細使用的。鹽當然亦可能有象徵上的價值。可能是因為食鹽在物質上有某些特性,又可能是因為它在飲食中占重要的地位;一切祭物都包括了鹽,鹽本身亦能保證盟約(利二 13 ,最後一點在以色列以外也找得到)。民數記十八章 19 節和歷代志下十三章 5 節都提到了「鹽約」是「可靠的約」。鹽在新約的應用,可見於馬太福音五章 13 節和歌羅西書四章 6 節。
   36.   放在會幕內見證前 ,意思是「將一部分燒在香壇之上、約櫃之前」(「見證」和合本作「法櫃」)。本段沒有提及燒香的目的。它可能和獻祭一樣是當時宗教的基本儀式,因此視為是理所當然。希伯來文的「馨香之氣」一詞,久已用作形容燃燒祭牲脂油所生的濃厚白煙。這種濃烈氣味被視為有討神喜悅的功用(創八 21 )。燒香最先可能是獻祭的替代、或者象徵式的獻祭,因為燒香也能產生馨香和煙雲。在酷熱氣候中不斷宰牲獻祭,能夠產生多種難聞的氣味(血味、糞味、燒皮子的氣味、燒肉和脂肪的氣味),在不遠之處,燒香有實際的功用。燒香不論有何起源,也如本節所示明顯是崇拜的陪伴和象徵。燒香伴隨代求(民十六 46 ),因此也和祭牲一樣有「贖罪」的功用。在啟示錄八章 3 、 4 節的喻象中,「香」再次有了贖罪的意思;它是由神供應,加在教會的陡嬷希苁苟告得神悅納。有人提出:如雲的香煙在沙漠風靜之時直升天上,可能象徵祈吨边_神前。新約教會完全沒有燒香的記載,因為對猶太人來說,在聖殿以外燒香是不可想像的,一切聯想性的關係也隨之湮沒。──《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