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廿九章
v. 祭司就職禮(二十九 1 ~ 46 )
本章在一定程度而言,可說是個附記。因為前面幾章的主題是會幕使用的器皿和衣飾,惟獨本章記錄某個禮儀的細節,然而本章亦可視為前面討論的累積。此外本章最後幾節(出二十九 38 ~ 42 )又詳細討論以色列祭司的主要任務:此後每日的獻祭。
雖然本章所記都是一時的規例,鄰國人民的禮儀又有不少雷同之處,此中仍有好幾個顯著的永恆原則。祭司必須在象徵上潔淨,他要洗過身、獻過祭贖罪後,才能穿著新衣就職。他要嚴肅地為這事工受膏,手、腳、耳朵都要獻上給神。只有這樣,祭司才能獻上神所喜悅的祭物。這些禮儀都要每日一次重複七天,以強調其重要性,又象徵完全。
{Section:TopicID=226} 二十九 1 ~ 9. 洗身和膏立
4. 用水洗身 。三十章 17 ~ 21 節附註所描述的洗濯盆,就是為此事以及其他潔淨禮儀而造。這是基督教洗禮的先驅(多三 5 ;弗五 26 )。
7. 膏油 。這種特殊膏油的成分,記於三十章 22 ~ 33 節。本節似乎表示如此受膏的只有亞倫(他的兒子不包括在內;但又參出三十 30 )。後來膏立君王(幾乎具有祭司的身分)也可使用同樣的禮儀(撒上十 1 );用於任命先知則只有象徵式的意思(王上十九 6 )。膏立表示蒙神揀選,指定擔任某種事工。在王國時代初期,聖靈恩賜往往隨膏立而賜下(撒上十 6 ),故此,後來可能成為屬靈恩賜的象徵。後來「神所膏立的」和「神所揀選的」幾乎成為同義詞(詩八十九 3 )。對基督徒來說,耶穌「基督」(即「受膏者」)不但是君王,更在天上更美帳幕中永為祭司(來九 11 )。「膏立」的概念因此增添了更深的新義。
9. 分別為聖 ,這詞直譯「使手充滿」是閃族文化的專用術語(在馬里文獻中已有出現),大概取自「將職位所有權益授與某人」。然而這字在本節大概沒有這個含義;將之譯作「使他就職」( NEB 作 install )比「授任」( RSV 作 ordain )為佳。
{Section:TopicID=227} 二十九 10 ~ 28. 就職所獻之祭
所獻的祭包括了贖罪祭( 14 節)、全牲的燔祭( 18 節),第 19 ~ 21 節特有的血禮,以及第 22 ~ 28 節象徵性的「搖祭」。除了 19 ~ 21 節引人注目的禮儀以外,這些祭禮的基本形式和在其他情況下獻祭並沒有什麼分別,因此沒有必要在此詳加詮釋。
10. 按手在公牛的頭上 。按手代表認同,是贖罪祭的通例,清楚表示:祭牲之死被認可為與獻祭者死亡相同。犧牲之後的血禮,包括在壇角上抹血(作為恆久可見的表徵),和將餘下的血澆在壇邊和壇腳,讓它自行流走( 12 節)。
20. 耳、手拇指、腳拇趾 。象徵式地潔淨,獻給耶和華。祭司要聽而順從,手足都為神工作。失去手拇指和腳拇趾是無能和無用的代表(士一 6 ),將之獻給神,就是將全副精力獻上的意思。「耳號」似乎是永久為奴者自甘順服的記號,請參二十一章 6 節註釋 {LinkToBook:TopicID=196,Name= 二十一 1 ~ 11. 希伯來奴隸 } 。
{Section:TopicID=228} 二十九 29 ~ 46. 祭司事務的綜合規例
這些規例關乎祭司聖服自父傳子( 29 節);使祭司任命正式化的聖筵(可算是個「平安祭」),因為只有祭司才可以吃「聖肉」( 33 節);為祭壇所作一次的贖罪( 36 節,和合本作「潔淨」);以及祭司新上任之後,每日在壇上獻祭的規例( 38 節以下)。
33. 贖罪之物 ,希伯來原文的動詞是 kuppar ,和約櫃之「蓋子」,即「施恩座」一詞字根相同。最好的譯法可能是(無人稱的)「遮蓋罪之物」,因為它不一定包含挽回(英: propitiate ,即轉離神的忿怒)的意思,只有對付罪或除罪(英: expiate ,即取消罪)之義而已。除非經文明言奉獻者和對象兩者的位格,否則最好還是不譯作「挽回」。
36. 為壇獻贖罪祭 ( RSV 直譯,和合本作「壇就潔淨了」)。可能因為這壇是人手所作,因此算為「不潔」。不像二十章 24 、 25 節指定的石壇或土壇,用的是天然材料。
38. 每天 ,這就是後世以色列聖殿崇拜的核心: ta{mi^d[ ,「每日常獻的祭」(英: perpetual daily sacrifice ,徒三 1 )。這字解作「常例」的例子,可見於出埃及記二十七章 20 節。每日常獻的祭後來視為律法的中心,即使在緊急狀態時被逼中斷,也是聳人聽聞的禍事(但八 11 )。路加福音二章 8 節的牧羊人,大概也是致力於供應聖殿獻祭的羊羔。除了律法其他要求之外,單是常獻的祭,每年便需要羊羔七百頭。
40. 細麵……油……酒 。素祭和奠酒是附屬的祭,與祭牲同獻。背後的想法大概是要將完整的燔祭獻給神,便當包括日常飲食的基本元素(肉、餅、酒)。
46. 他們必知道我是耶和華……是將他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 。本段以一句有力的聲明作結,說明神的心意是要住在祂子民中間。實際上本節直截了當地指出,這就是神起初將他們從埃及拯救出來的宗旨。全段以一個包羅萬有的勝利宣言作結(利未記一再以此為某條律法或命令的惟一理由): 我是耶和華他們的神 。本節和二十章 2 節一樣,神所要求所命令的無論是什麼,單此宣告已足夠成為祂子民遵從的理由了。這話點出了神的本性以及祂施恩與我們所建立的關係。因此本節就是以上經文的總綱和巔峰。──《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