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第二章 三、公平與愛的律法(二1~13) 這段經文是雅各書中首次申論一個思想。第一節對偏袒的禁戒清楚掌握了全段。2~4節描述雅各關心的問題,特別提到對窮人的歧視,這種歧視行為歸咎於「邪惡的思想」(和合本:惡意)。至於為何基督徒應規避此類偏袒行為,則在這段經文的下半部提出說明。首先,偏袒富人與神的態度正好全然相反,神選擇窮人「在信上富足」(5~7節);其次,任何偏愛的表現都被那吩咐我們愛鄰舍(8~13節)的「至尊的律法」所定罪。由雅各討論此問題所花的篇幅,可見此問題是讀者所面對的真實、切身問題,顯然他們受富人壓迫(參6~cs167節)後,不但沒有報復,反而造成對有錢有勢之人過度阿諛,對窮人則輕看貶低。這類行徑表示,他們雖聽到那至尊的律法,卻未能行出來。 1. 「偏袒」(partiality,和合本:按著外貌)這字譯自一字義為「接受面子」的希臘字。以這個字來按字面譯舊約希伯來文「偏袒」一字,最早的使用是在新約中。「接受面子」是指以外在考慮作判斷及分別,如外在面貌、社會地位或種族等。舊約一再重複說明,神從不以外貌待人(亦參羅二11;弗六9;西三25),而神的百姓應在這方面倣效祂。有一段經文,在舊約中曾引起多次回響,也談到雅各在一21、二26所關心的許多問題,摩西在該處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你們的神,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至大的神,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祂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十17~cs1618)。更接近的則是利未記十九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看重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因雅各在第8節引用利未記十九18愛的命令。對那些「信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人,所要求的基本上與此舊約之吩咐並無差別。依外貌取人的偏袒,與相信那一位為打破國籍、種族、階層、性別及宗教藩籬而來的基督,是不一致的。正如保羅所說:「在此並不分希利尼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三11)。 雅各書二1是此書信中唯一另外一處明白提到耶穌之處(亦參一1)。我們在導論已說明,這一情況導致某些學者認為此書信是一猶太文件,在加上這兩處之後被「施浸」進入基督教文學。然而,雖然雅各可能不常提及耶穌,但正如我們所說明的,本書信處處濔漫著耶穌的精神及教導。雅各固然沒有將基督論發揮得淋漓盡致,但他在此對耶穌的形容,充分顯出他基督論的深度。對雅各而言,耶穌是「基督」,是神所應許以色列人帶來拯救與審判的彌賽亞。祂是「主」,高居神右手邊的超越地位,正在使所有神的仇敵都降服(參詩一一○1)。更甚者,「主」這頭銜在希臘文舊約中一貫指耶和華,因此意指耶穌具有神的地位。耶穌不但是「主」,祂更是「榮耀的主」,這個譯法將 doxe{s 用作「主」的所有格形容詞,可能是正確的翻譯,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二8以相似的方式形容耶穌,而雅各喜好這一類所有格結構。不過,另一可能是以 te{s doxe{s 作為耶穌另一個頭銜(說明性所有格 an epexegetic genitics p.89):「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是榮耀」。然而新約沒有這種用法,所以這項建議不足取。將耶穌形容為「榮耀的主」,特別是指祂升上去的屬天境界,在歷史末了之時,祂還要從那裡回來,施行拯救與審判(參雅五9)。這項提醒在基督徒過份將「榮耀」歸於人時特別恰當。 2~3. 雅各繼續描述他所定罪的態度,他所形容的情形似乎是假設的,而且幾乎過於誇張,但從雅各關心的程度看來,此種行為絕對存在,從6~7節很清楚出的可以看出,他乃是針對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例子描述兩個外表相差甚遠的人進入「會堂」,一個全身都是財勢的標記:他戴著金戒指,好像羅馬「騎術」階級人士戴的;他穿著「華美」衣服,即「閃亮發光」(lampros)的衣服。另一個是窮人,穿著骯髒(rhyparos)衣服。富人受到注目,被禮貌的引到自己的座位,窮人則僅被一句話打發:「站在那裡」,或如腓力浦意譯本所言:「如果你要坐,就坐在地上」(hypo to hypopodion mou)〔字義為「在我腳凳下」〕,可能意為在我腳凳旁的地下〔梅爾〕。這兩個人可能都是會堂的訪客,因為這裡以外貌形容他們,且說他們被引到座位上去。但「會堂」是指什麼?Synago{ge{ 在新約別處(啟二9及三9是例外)指的是猶太人敬拜的所在,然而在此可能不是此意義,因其中的活動似是由基督徒帶領的。這個字一般指為各種不同目的而有的聚會,雅各可能是以此一般意義使用它。近來有人建議,雅各特別是指基督徒聚在一起,要斷某些事務的場合(如保羅在林前六勸勉基督徒的作法)93,但由經文本看來,這兩人應為訪客,他們不可能出席基督徒議事的聚會。所以雅各想的可能是任何一個基督徒聚會的場合,所有出席的人均受到歡迎94。 4. 雅各用一連串的條件子句(「若……若……」)描述他認為與基督徒信仰無法匹配的行為,現在他則用兩層「那麼」子句,來標明來斥責那種行為。這個子句是問句形式,但雅各所使用希臘文結構(質詞 ou)顯明,他期待讀者同意他的判斷。這節經文的頭一個動詞(diakrino{ 很難翻譯,多數譯本與 RSV 一樣,將之解釋為指「刻意區分」的行為(和合本:偏心待人)。這動詞當然可有此意(參徒十一12,十五9)並且「在你們自己當中」(和合本:你們)是 en heautois 合理的譯法。但雅各在一6已使用同一個動詞,指那缺少信心之人分裂的、衝突的思想,且這動詞在此的被動式形態,通常的意思是「被分裂」。既然1節已提到信心,從目前上下文看來,此動詞若指內心的衝突也很合宜。所以雅各可能在此將2~3節那罪惡的行為追溯到它罪惡的動機。對來訪會堂之人不恰當的分野,反應出信徒心中存留的「分裂」心態(en heautois──「在你們每個人心中)」。前後一致的「基督徒」行為,只能來自前後一致的「基督徒」心思意念。 雅各在寫此篇經文時,可能想到利未記十九15,那裡的上下文是審判,而定偏袒有罪。雅各很可能基於這個聯想,更進一步描述那偏袒之人是用「罪惡的思想(和合本:惡意)斷定人」。他們不但高傲地視自己為判斷人的,更糟的是,他們的決定是根據非基督徒屬世的標準。 5. 從神揀選窮人得救一事上,可以看這些標準完全與神的看法相左。雅各與其他新約書卷的看法一致,追溯基督徒的救恩自神超然獨立的揀擇。既有許多窮人接受福音,就可以有力的證明神的態度。這些每日生活在窮困邊緣的人,在神眼中事實上是富足的,他們的產業是「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神的國是耶穌講道的焦點,祂介紹自己為實現神統治的那一位(太十二28;可一15;路十七21),但是神國能力之完全彰顯及祝福之豐富傾倒還有待未來:「當人子在祂榮耀裡,同著眾天使降臨的時候」,忠心的僕人要「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太廿五31,34)。基督徒的物質條件無論多貧乏,仍然在今世擁有屬靈的財富,並期待將來更大的祝福。基督徒該從這屬靈的再度來斷定他人,而不從物質來看,不論對信徒或非信徒,基督都不該根據世上的標準作評價。 那位應許國度的人──「祂」──最自然指的是神,此句子的主詞。但是也可能雅各想到了耶穌的八福:「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路六20;參太五3)。耶穌和雅各都不是說,窮人得著國度的應許只因他們是窮人。我們早先已指出(看一9~11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23,Name=三、貧窮與財富(一9~11)},及導論中雅各的「神學」{LinkToBook:TopicID=109,Name=Ⅴ. 雅各書的神學重點}),「窮人」幾乎已成為一個術語,指那些經濟遭壓迫靈性卻敏銳的人。因此,它是一種通稱;我們不能認為包括每一個窮人,或排除所有的富人。耶穌雖然曾嚴肅警告說,財富會成為作門徒的跘腳石(參可十23;路十二34),但祂及雅各都沒有將富人排除於國度之外。雅各沒有說「只有」窮人才蒙揀選,他的要點是提醒讀者,「許多」窮人蒙了揀選,這項事實清楚的責備那些歧視他們的基督徒。 6~7. 與神仁慈的原則對比(de,意即「但」),雅各痛斥「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雅各如此直截了當的語氣顯示,不論2~3節有多少假設的成份,他的某些讀者的確犯了偏袒的罪。此種態度更令人吃驚之處,是全不合互惠原則。這些信徒不但不是以愛來回報愛,反而是將尊貴加給那些積極欺壓、迫害小小信徒團體的富人。他們的欺壓包含了經濟剝削:katadynasteuo{ (欺壓)在七十士譯本經常出現,形容窮人(參摩四1、孤兒寡婦(參結廿二7)受富人的剝削,這些富人的行為與「真虔铡沟囊笄『孟喾矗瑸榱私洕系睦鎸⒏F基督徒拉進公堂。 這節經文顯示,雅各的讀者多數是貧窮的信徒。這並不令人吃驚。早期教會歷史中,那些世上財物不多的人發現,福音的屬靈應許十分吸引他們。保羅提醒哥林多人:「你們蒙召的按著肉體有智慧的不多,有能力的不多,有尊貴的也不多」(林前一26)。巴勒斯坦的信徒,至少是耶路撒冷的信徒,特別受貧窮之困:安提阿教會在主後四十六年饑荒時,曾致送救濟金給他們;後來保羅亦從外邦教會中收集金錢,送給「耶路撒冷聖徒中的窮人」(參羅十五26)。雅各書中所暗示的社會經濟階級的強烈分化,與我們所知第一世紀巴勒斯坦的狀況相符。一小群富有的地主和富人不斷積增財勢,而大多數百姓被迫拋離家園,更加窮困。雅各大多數的讀者是屬於此窮困的農工階級。 雅各的讀者不但像他們許多同胞一樣,經歷經濟迫害,更受到宗教的迫害。此兩者也可能相互關聯──以經濟理由控制基督徒的人,其動機可能摻雜了對他們信仰的譏諷。Blaspheme(和合本:褻瀆)這字意為言語的濫罵,如保羅在哥林多遭反對,被猶太人「毀謗」(blasphe{mounto{n 徒十八6)。這些言語上的誹謗是衝著「尊」(kalon,美善)「名」(參彼前四14)而來──可能是指「基督」。「你們所敬奉的(或所被稱的)」乃是譯自希臘文一個很難解的組合:to epikle{then eph~ hymas──字義為「你們被稱的」。這是將一希伯來成語過份字義化的翻譯,值得注意的是,雅各於使徒行傳十五17引用阿摩司書九12,也用了這成語。這片語含有親密關係的意思,甚至有佔有之意,經常在舊約中出現,以形容耶和華和祂百姓的關係。現今對信徒而言,耶穌,彌賽亞,居於這地位;凡聲言效忠祂的人,就掛上祂的名字──簡言之,他們是「基督徒」。那些褻瀆此「尊名」之人,竟在教會中得著上好的禮遇,是多麼不相稱啊! 8. 8~13節提供了有力、連貫的論點,反對所有形式的偏袒。這論點的要點是:基督徒將受律法審判,而此律法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愛眾人。第8節與其前面經文精確的關係不夠清楚,如果引介此節的希臘字 mentoi 譯成 really(RSV;「indeed」,NIV;和合本:「若」),那麼雅各的建議是,「至尊的律法」惟排除偏袒之後才能真正實現。但 mentoi 在新約其他七處出現時,意義為「然而」(however),在此也該採用這譯法才對。按這個解法,第8節乃是與上文成對比,特別是與第6節上半成對比:「你們羞辱貧窮人是行惡;……然而,你們若遵行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參 NEB, NASB)。 「至尊的律法」是什麼?既然10~11節的「律法」包括十誡的誡命,此處可能指的是全部舊約律法,它之被稱為「至尊的」,乃因是天上的君王所賜95。這種說法的困難在於──此同一律法於12節被形容為「自由的律法」,而一25將這用詞指為福音的誡命,特別指耶穌的教導。「至尊的」(basilikos)這稱號似乎根據第5節的「國」(basileia)而來,因此應含有基督徒的觀念。既然雅各後來在第8節引用利未記十九18「愛的誡命」,我們或許也該將基督所特別挑選出來作律法總結的這項吩咐(太廿二34~40),看作是「至尊的律法」,不過,在新約中一項誡命被稱為 nomos(律法)是不尋常的,而雅各用「根據」(kata,和合本未譯出)來引介舊約引用句,可見這條誡命不是「至尊的律法」。從以上多方考慮來衡量,我們最好是將「至尊的律法」視為神對基督徒的一切旨意的另一種形容方式。這個旨意特別在耶穌的教導中啟示出來,祂要求門徒全然順服神,以配稱為「國度的繼承人」(5節)。但是雅各與耶穌和保羅一樣(羅十三8~10;加五14),刻意的說明,「神國的律法」不是取代舊約中神的要求,而是將它納入其內。 倘若雅各說,至尊的律法必須「根據」愛的誡命來實現,他可能用意不在於形容守此律法的方式(「藉愛他人來實現」),而在於此律法本身的本質──這律法的中心吩咐是基督徒必須「要愛人」。在舊約中「人」(英譯:neighbor)(re~a)特指以色列同胞,但耶穌將其擴張,包括我們所接觸的每一個人,外邦人(路十25~37)、敵人(太五44)都在內。雅各指出,愛鄰舍,這「至尊律法」的中心誡命,嚴禁教會歧視任何走進其大門的人;他的看法與耶穌的教訓一致。 9. 雅各引用愛的誡命,令他更能斥責那些「蓄意偏袒」的人是「犯罪」。不論依據衣著、國藉、社會階層或種族而歧視他人,都顯然違犯了耶穌呼召我們去遵行的「不受約束」的愛。且既然愛的吩咐是「至尊律法」的中心,我們若表露偏袒,就違犯了那律法。因此8~9節正成對比,我們順服律法去愛時,便「是好的」,但當我們偏袒,違背律法,就「被……定為犯法的」。 10. 10~11節解釋(gar,因為)第9節最後的子句,說明只犯一條即是犯了眾條。因此這些經文構成一連串的推理,導致11節末了的斥責,這是雅各在第9節就同樣指出的──偏袒的基督徒是「犯罪」之人。不錯,他們「只」犯了一條,但雅各的回答是,「律法」──即神對祂百姓的旨意──是看不見的整體,違犯其中一部分,即與其全部相左。律法的整體性是公認的觀念,其自然的推論即是全部都應遵守。馬喀比書四卷記錄,虔盏囊岳麃喨鼍芙^接受吃不合律法之肉的命令,他回答說:「不要認為我們吃污穢的肉是微不足道的小罪,在大事或小事上違犯律法,其嚴重性是相等的,因為在兩種情況中,律法同等受到鄙視」(五19~21)。耶穌也表明了相似的看法,祂警告說:「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五19;亦參加三10,五13)。這樣的警告有其必要,因為人們通常認為遵守「較重」的誡命,可以遮蓋未遵守「較輕」之律法的失敗。但雅各同意那標準的看法:在「一條上」失敗,人就有罪。何況,雅各的讀者未做到的那「一條」──愛的要求──根本不是「較輕」的要求。正因如此,雅各的論點就更加有力了。他在11節中更進一步說明為何會這樣。 11. 這節經文解釋為何律法必須被視為一整體。只要律法被視為不過是一條獨立的誡命,那麼很可能我們會認為,違背某一特定的誡命,只是犯了那一條的罪。但事實上,個別的誡命組合成為一不可分割之整體,因它們反映出同一位賜律法者的旨意。違背一項誡命就是不順服神自己,在神面前便為有罪。 這些經文的邏輯全然是猶太式,但此處雅各「猶太化」的程度有多少?若我們以其邏輯結論來看,雅各顯然主張順服律法的每一條誡命,包括禮儀律法在內。雅各的用意真的如此嗎?他的這封信沒有一處建議他對律法的看法是如此嚴格。他在10~11節中也暗示我們,他的看法不是如此。一般說來,當猶太神學家要說明像雅各在11節中的論點時,他們會在一「重」的誡命之外再引用一條「輕」的;好比以利亞撒在以上提到的馬喀比書四卷經文中說,吃污穢的食物(一件「小」事)與違背一「大」的誡命同樣嚴重。但雅各所引用的,卻是份量相等的十誡中的兩誡,這就表示他在10~11節中所想的,只是舊約律法的某些部分而已。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愛的誡命與早期教會所著重十誡中第二部分有關「愛人」的誡命關係緊密(看太十九18~19;羅十三8~10)。因此雖然雅各採用了舊約及猶太教的邏輯,他的應用卻是在一新的情況中;他並不催促人完全服從「舊約律法」,他所提倡的乃是「至尊的律法」(8節),「自由的律法」(12節)──一個內部包含舊約律法,但要從耶穌已使之成全的角度去明瞭了律法。耶穌在馬太福音五19的話中,「成全」也是其基礎;祂說,律法連「最小的」一條都要遵守,這要求已假定祂成全了第17節才提及的律法。 雅各在11節引用「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是否有特殊的理由?耶穌教導說,不可殺人可以延伸包括怒氣(太五21~26),約翰也坦白的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根據以上教導看來,雅各可能認為,偏袒的態度也被包括在此誡命的範圍之內。雅各的讀者別以為他們沒有犯某些誡命──好比姦淫──就無罪了,他們的偏袒表現是犯了不可殺人的誡命。雖然這種解釋相當可取,我們仍要小心,不要太重視它。雅各可能只是因為這兩條誡命一向被用來作神在律法中要求之例子,而引用它們(參太十九18;羅十三9)。 12. 10~11節在雅各論證中好似插入句。他現在已準備好,要就8~9節所說明的要點來下結論。雅各已經辯明偏袒觸犯了愛的誡命,而此誡命是管轄基督徒的「至尊的律法」的試金石,因此也成了審判信徒言行的標準。雅各將相關副詞 houto{s(照)各放在動詞「說話」和「行事」的前面,以強調其重要性。這兩種動詞用的是現在式,強調這種「說話」和「行事」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雖說這節經文可應用至任何行為,毫無疑問的雅各想的則特別是:要用不偏袒的態度向眾人表達愛。 這節經文中對按律法受審判的強調,為某些人帶來困難。舉例來說,何特說:「……這意思似乎不是說,自由的律法將是他們受審判的標準或工具,而是說,他們將受的審判,是按他們曾生活的氣氛,就是那自由的律法……。」96但是這說法將介系詞 dia 在 RSV 中譯成「under」)指僅含自由的律法之「氣氛」,令人難以接受。Dia 通常具有媒介的意思(「by」),而這層意義在此節中非常合適:就是信徒的行為將按著自由律法中定規的標準來評估(參羅二12,該處與這裡密切平行)。基督徒的「審判」將依據他們對福音所表達的神的旨意順從了多少,這真理亦貫穿於新約之中。耶穌警告說,在祂回來時,祂將審判「列國」,並獎賞那些同情他人之人(太廿五31~46)。保羅亦證實:「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約翰說:「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約壹三24),神以恩典接納我們,但這不是我們從祂之義務的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神的律法不再是恐嚇人、約束人的重擔,因神的旨意成為我們生命中「自由的律法」──我們喜歡知道,祂不但「釋放」我們不再受罪的刑罰,並且在聖靈中賜給我們能力去順服祂的旨意,因此甘心樂意接受這個義務。用雅各自己的形容來說,這個律法是「栽種的道」,「寫在我們心上」,有能力拯救我們(雅一21)。 13. 這節的警告強化12節的吩咐:那不憐憫人的別想在受審判時蒙憐憫。雅各指出,「憐憫」是自由的律法一部分,也是讀者特別該知道的。事實上「憐憫」正是愛的誡命所要求的(8節),也正是他讀者在「羞辱貧窮人」時所沒有做到的。撒迦利亞書七9~10很清晰的表達出憐憫與關心窮人之間的關係:「萬軍之耶和華曾如此說,要按至理判斷,各人以慈愛憐憫弟兄。不可欺壓寡婦、孤兒、寄居的和貧窮人……。」假若雅各的讀者繼續歧視窮人,他們就將自己陷在嚴厲審判的危險中。耶穌曾重複提到人的憐憫與神的憐憫之間的互相關係,最令人震驚的是無憐憫的僕人的比喻(太十八21~35;同參太六14~15)。 如果在憐憫上失敗會受到嚴重的懲罰,那麼其反面亦同樣真實:「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這句話可以解作神兩種性情的相對份量,其要點為,神歡喜以祂的「憐憫」勝過祂的「審判」。但更好的解法,是將「憐憫」看作是人這方面的:我們的憐憫能為我們在神的審判台前辯護,以致向神的審判「誇勝」。何特如此形容此情景:kriseo{s(審判)在神的法庭中是起訴者,而 eleos(憐憫)毫無畏懼的站起來大膽的抵擋其控訴97信徒靠自己永遠應受神的審判:我們對「至尊律法」的順服總不完全,不如應有的完美(10~11節),然而我們憐憫的態度及行為可以算為基督在我們裡面的證據。而因著我們與那一位替我們完全實現律法的基督合而為一,我們在受審判時便有不致定罪的信心。 93 R. B. Ward, “Partiality in the Assembly: James 2:2-4” HTR 62, 1969, pp.87-89。他根據拉比記錄法庭中衣著標準,及對待訴訟當事人的資料,而強力主張此看法。第4節中的「斷定」似乎很配合他的理論。 94 Synago{ge{ 在 Hermas, Mandates 11.9.用指「基督徒」(「公義之人」)的聚集。 95 Philo 以寓意解釋民數記二十17「至尊大道」(royal highway),他經常稱引至神和祂的話語的道路為「至尊的道路」,(參,如The Posterity of Cain, 102; The Unehangeableness of God, 144, 145) 96 Hort, p.56。 97 Hort, p.57。 四、使人得救的信心(二14~26) 此段經文是雅各呼籲藉行為辯明自己有「清潔信仰」的高潮,這段經文從頭到尾只有一個神學論點。 這一段很清楚是雅各關切之事的中心。他深深的受「信心」只是口頭承認的態度所困擾──好比承認「神只有一位」(19節)。這種信心「沒有」行為(20、26節),雅各認為這種信心是「死的」(17、26節,「不結果子的」(20節,按 RSV);沒有能力拯救(14節),也無法使人稱義(24節)。雅各當然認為信心是必要的,他宣稱自己有信心(18節)。但他有的信心是「有行為」(14、17節)的「真信心」,並藉行為來「成全」(22節),是「與行為並行」(22節)。它是受人景仰的信心之「父」亞伯拉罕(21~23節)及妓女喇合所表現的那類信心。雅各這項論證的重點表達了三次(17、20、26節),他所重複強調的不是行為必須外加在信心之上,而是真實的信心包括了行為。這才是信心的本質。 此封書信這部分雅各是用「辯論的」風格來寫,有時稱作「爭議」。雅各引入一「假設的反對人物」,藉他所陳明的立場以襯托出自己的辯論(18節),他攻擊那些相信只信不行之教導的人,好似他們就在眼前一般(「虛浮的人哪」20節);而且他直接訴諸讀者,要他們判斷他所說的是對是錯(「你們知道」22、24節,和合本譯「可見」22節,「這樣看來」24節)。這類風格強烈表示,雅各所對抗的是教導錯誤信心觀念的假教師。我們幾乎可以確定,這些教師熟悉保羅對「單單因信心稱義」的堅持,但也同樣清楚,他們對保羅的看法不過是一知半解。雅各在這段經文中所抗議的看法,絕對不是保羅的觀念。如果我們解釋得合宜,便可發現保羅和雅各對信心和行為的了解,及對這兩者與稱義之關係的看法,並無二致。他們之間表面的衝突,乃是因他倆賦與「信心」和「稱義」不同的定義,以及因他們的論點是針對不同的錯誤而來。 14. 雅各強調「憐憫」及其在審判之日的結果(12~13節),自然會導致以下的問題:「憐憫的行為在審判時怎麼會有幫助?」「難道信心不是一切嗎?」雅各對此問題的回答,是指出信心和行為之間不可稍分的聯合。他以向讀者提出兩個反語來開始,但乃是針對那提倡「只要信心」之觀點之人而發。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明顯是否定的(事實上第二個問題的希臘文結構自然意指否定的答案):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無「益處」的;那種信心無法「救」人。以上最後一句強調了信心的特殊本質,值得重視。在 AV 中,此句子譯成「信心能救他嗎?」意思是說雅各否認信心能救人。但是希臘文信心(pistis)這字在此子句中有冠詞,表示它指剛才提到的那種信心;即那人宣稱自己有的信心。所以雅各不是說信心無法拯救;他乃是說,這人聲稱自己所擁有的信心,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無法救人的。因此,雅各自己對信心的看法與保羅及新約其他著者無異(參一6,二1,5;五5),但在二14~26的「信心」常是指「偽」信心,保羅和雅各都不會承認那是真正的基督徒信心。 雅各說這種偽信心是沒有行為的。有人根據這個字指出保羅和雅各之間仍有差別。一方面,雅各以正面意義使用這個字,指基督徒為實踐愛的律法而有的愛及憐憫的行為(參二8~13)。另一方面,保羅爭論反對「律法的行為」,即律法主義式地遵行摩西律法,有人說這詞特別是指禮儀方面的規條。然而在保羅書信中,「律法的行為」一詞是否嚴格的限於摩西律法的禮儀規條,還值得懷疑。大致說來,保羅和雅各對「行為」的定義是相同的:行為是順服神的行動;他們的差別是在任何情況下有此行為。保羅否認在我們與神建立關係之事上行為有任何價值;雅各的堅持則是,一旦那關係建立了,行為乃是必要的(看此節後附記:保羅及雅各中的「行為」)。 缺乏這些行動的信心無法「拯救」。雖然「拯救」(so{zo{)有時描寫人最初如何進入神的國度(「轉而相信」),它也經常形容在末日最終從罪、死亡及審判中得釋放的意義。這字在雅各書中似乎為此意義(參一21,四12,五20),既然13節提到最後的審判,所以這裡也最好如此解。因此當雅各說某些人聲稱自己有信心無法救他,他可能指在神公義的審判時,這種信心一無用處。 附註:保羅及雅各中的「行為」(二14) 為了減低保羅和雅各對稱義這件事明顯的差異,經常有人主張他倆給予 erga「行為」這字十分不同的意義。他們說,保羅排除「律法的行為」為稱義的依據,這「律法的行為」可解釋為某些特定的行為──像舊約的禮儀規條,或以「律法主義」精神而有的行為。另一方面,雅各所要求的「行為」則清楚的是實踐愛之律法的慈善行為。儘管這種區分廣被採納,我們仍有理由質問其正確性。因一方面,保羅對「行為」的觀念比以上之解釋要廣泛得多,羅馬書九10~11是保羅書信中最接近「行為」定義的經文:「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在這些經節中,「行為」很清楚的包括人行的任何事,「或善或惡」。在羅馬書四章中,亞伯拉罕無法誇口的「行為」顯然是「好行為」,但羅馬書四章與三20~28的議論緊密相聯,而那兒用到「律法的行為」一詞。由此看來,保羅認為「律法的行為」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就是順從摩西律法的行為。此一詞的類似說法,在猶太作品中只出現兩次,其意義亦是如此。(mas*e^to{ra in 4Q Flor. 1:7;參 1QS 5:21; 6:18)。因此保羅的目的是在稱義的依據上,排除所有的行為──不僅是某些行為,或出於某種精神的行為98。 另一方面,我們不清楚是否可將雅各的「行為」限定於慈善的表現。當然,他方才剛提到實踐愛之律法的活動,在15~16節中引用慈善的表現為例子。然而他所用的特殊例子,就是取自亞伯拉罕及喇合(21~25節)生平之例,並不明顯地與慈善行為有關。特別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中,焦點乃集中在他對神的順服,一點沒提到對他人表現出慈善的行動。因此可見保羅和雅各使用的「行為」一詞,基本上是相似的:指任何為順服神、事奉神而作出的事。保羅和雅各的差別在於行為與悔改的「順序」:保羅否認悔改之前的行為有任何功效,但雅各懇切呼籲,悔改之後行為絕對有必要。 15~16. 從15~16節雅各所使用的例子中,我們看出他對那信心只在口頭上的人特別關心。他對此人的描述,顯示他至少表面上與教會有關,因為那有缺乏的是他的「弟兄」或「姊妹」。所缺乏的是基本維生的必需品:夠用的衣物(希臘字 gymnos,「赤身露體」,即穿的不夠,經常指缺乏外衣,chito{n 及「日用的飲食」。這位「信徒」如何回應?他用虔敬的話語將那有需要的人打發走:「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平平安安的去罷」是猶太人散會常用的句子,NEB 和腓力浦譯本頗能捕捉其意:「祝你幸摺埂hermainesthe(穿得暖)和 chortazesthe(吃得飽)這兩動詞可以是關身式也可以是被動式。如是關身式,則此「信徒」在鼓勵那有需要的弟兄自己想辦法,「自找出路」:「使自己得以溫飽」(NEB)。如果此兩動詞是被動式,則此打發之語就是陡娴男问剑骸割娔愦┑门缘蔑枴埂_@兩種情況的要點是相同:面對自己弟兄姊妹的需要,這位「信徒」除了表示好意之外,其他一概不做。雅各問:「這有什麼益處呢?」從這例子的意思來看,這「益處」主要指的是缺乏照顧的情況:言語,不論用意多好,都沒有使這些缺乏令人受益。但是用心的讀者決不會錯過雅各在14節所用相同的句子,這位信徒空洞的話語不但對他人無益,也同時不給他自己屬靈的「益處」。 這個例子,正如二2~3的一樣,是假設的情況,雅各並不是指某一特定的事例。但另一方面我們很清楚知道,此例子反映出雅各深切、真實的關懷。供應窮人是勝過審判的憐憫行為之一(13節),在這一點上,雅各的立場與歷史悠久的聖經傳統一致。以賽亞呼籲他那時的百姓「把餅分給飢餓的人」,「將飄流的窮人接到你家中」,「給赤身的遮體」(賽五十八7~9),藉此把真正的意義注入宗教儀式中,「然後」神才應允他們的求告。耶穌將國度應許給那些照顧「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之人(太廿五31~46)。約翰認為,任何一位不供給有缺乏弟兄的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愛,因為愛不是「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諏嵣稀梗s壹三17~18)。這個警告是教會不斷需要聽的。我們經常滿意於只提供言語,但神可能呼召我們去行動。言語──講章、陡妗⑿判男妗⒅腔鄣闹腋妗⒚銊瞟ぉな钦鎸嵒浇趟豢苫蛉钡模鸥魈嵝盐覀儯藗兾┯锌匆娕c這些言語相配的行為,才會覺得它真具意義。 17. 雅各從以上例子繪下結論說:「信心自己(和合本未譯「自己」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自己」一詞(kath~ heaute{n),正如梅爾所說,似說這種信心「……不但外在無法哂茫瑑仍谝彩撬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