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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in “圣山网论坛”

大牛:教会:天国子民在地上的聚集 ——从圣经神学的角度简论神的国与教会的关系

2015年07月号(总第54期) , 期刊 教会:天国子民在地上的聚集 ——从圣经神学的角度简论神的国与教会的关系已关闭评论 文/大牛 神的国与教会无疑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圣经明确宣告,教会是“圣洁的国度”(彼前2:9),教会的会众是“天上的国民”(腓3:20),是“与圣徒同国”(弗2:19) 。自奥古斯丁以来,西方教会就将神的国与教会等同。因此,拓展教会,就等同于拓展神的国度。然而,自十九世纪以来,自由派的学者们开始公开质疑这种将神的国与教会紧密联系的看法,他们断言,“天国的普遍性特征是与教会的概念不相协调的。” 比如,德国神学家哈纳克(Adolf…

盐光沙龙第九期:秩序、规则与自由——基督徒法律人看师生冲突事件

盐光沙龙第九期:秩序、规则与自由——基督徒法律人看师生冲突事件 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人子啊,你要告诉本国的子民说:我使刀剑临到哪一国,那一国的民从他们中间选立一人为守望的。他使刀剑临到那地,若吹角警戒众民,凡听见角声不受警戒的,刀剑若来除灭了他,他的罪就必归到自己的头上。他听见角声,不受警戒,他的罪必归到自己的身上;他若受警戒,便是救了自己的性命。倘若守望的人见刀剑临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受警戒,刀剑来杀了他们中间的一个人,他虽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守望的人讨他丧命的罪。人子啊,我照样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听我口中的话,替我警戒他们。我对恶人说:‘恶人哪,你必要死!’你以西结若不开口警戒恶人,使他离开所行的道,这恶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你讨他丧命的罪;倘若你警戒恶人转离所行的道,他仍不转离,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却救你自己脱离了罪。” 旧约以西结书 33 : 1 - 9 什么是世界观与圣经的关系?基督徒对该问题的回答清晰明确:必须由圣经来塑造和检验我们的世界观。惟有圣经才能对我们的生活给予正当的引导。这意味着在世界观事务上,那些相信圣经是神话语的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鸿沟。它亦意味着基督徒必须不断反省其世界观信仰是否与圣经相符合,因为,如果在这一点上失败,就会使我们难以抵挡地陷入这样一个境地:我们的许多信仰,甚至是基本信仰,挪用自好几代以来就已经越来越世俗化的文化(观念)。…

管制还是保护?——也谈网络宗教活动的行政干预

近日,在中国民族宗教网看到左旭生、王斯琴合写的《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看作者单位是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他们对网络宗教活动感到忧虑并呼吁加强管理也很正常。但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难免为两位作者的良苦用心感到些许不安;两位政府公务人员还提到,网络宗教活动的管理“存在真空”,应该“探索多种管理途径,形成社会控制合力”,这一提法尤其让人心生疑虑。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文内容,对作者提及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网络宗教活动存在“管理真空”吗? 在《网络宗教行为及管理对策浅析》一文中,作者将网络宗教行为分为新闻信息类,网络出版类,传经布道类,法事法会类,捐赠流通类。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看,这些行为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财产处分权,经营自主权等几个方面。该文中提到的新闻信息类和网络出版类的网络宗教活动可以归为言论自由权问题,传经布道和法师法会类活动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问题,捐赠流通类的活动则可归类到生产经营和捐赠行为中去。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照其他类似的网络行为,看看网络宗教行为涉及的几个方面是否已经脱离了行政管理。 关于宗教场所的问题,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该在经登记的宗教行为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行为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两位作者据此认为,虽然网站不属于《条例》明确的经登记的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网络宗教活动虽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但它具备了宗教活动的特性,也将对个人和社会发生影响,所以,现有规定无法约束网上祈祷念经、网上讲经布道、网上敬神敬佛、网上法务法会等宗教活动,造成了网络管理的障碍与真空。个人认为,作者的这种类比混同了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的差别,没有考虑网络活动的特殊性。在新浪、搜狐等一些大的门户网站上,一条热门新闻下面往往有数以万计的网友评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网友们这种集中表达意见的行为,就该属于虚拟的集会或者游行示威了。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对于网络宗教活动来说也同样如此。作者在谈到具体的网络敬拜、布道活动之前,就已经总结了网络行为的交互性、虚拟性、参与性等特点,但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却又无视这些特点的存在,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该文对网络宗教出版物的编印、宗教用品与艺术品的经销等行为的分析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作者认为, 60% 以上的宗教网站免费提供电子版宗教内部性资料供阅读、下载及复制,而不用经过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 30% 以上的宗教网站附带有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的经销活动。这些网络宗教行为由于打上了网络的烙印,用现行的宗教法规无法对其定性和管理。笔者认为,作者对这一现象的理解并不全面。不仅仅是宗教网站,对于绝大多数网站来说,不论是门户网,还是个人或者几个网友合办的兴趣类网站,制作电子书籍并提供现在是非常普遍的,这也是网站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沟通,会员获取学习资料的重要途径。这也正是互联网自由、开放、信息流通快等优点的表现之一。至于宗教用品的经销,这是一种网络商品的销售行为,互联网的研究人员一般称为电子商务。最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迅速,逐渐催生了…

盐光沙龙第五期:德国法律解释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德国法律解释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 以“ 图宾根宗教自由案 ”为例 本期沙龙的发起动机 中国近二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让人倍感无奈和痛心的现象,公民的人权并没有得到根本保障。 现象之一:在中国基层的不少地方,民选出来的村主任被乡镇政府随意罢免、撤换,而当这些村官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 他们…

对“五不租”的法理思考——以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为中心

对“五不租”的法理思考——以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为中心 ﹡ 迦勒 前言 近日,为提高出租房主履行治安责任的意识,北京市公安机关以“迎盛会、保安全”为主题,组织全局人口系统、派出所,开展了“出租房主守法履责达标建设”活动,并集中检查出租房的“五不租”情况。 同时,该公告还表示要对出租房屋情况及租住人员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违反“五不租”要求的重点出租户登记建账。所谓的“五不租”是指: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不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不租,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不租,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不租;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疑的人员不租。对存在违反“五不租”要求的房主,公安机关将根据存在的问题,逐户落实告知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对其中不履行治安责任、只租不管、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参与违法犯罪的的出租房主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一时间,北京的出租人、承租人人人自危。媒体哗然,各种评论漫天飞舞。在百度上输入关键字“五不租”,可以得到惊人的29,2000篇相关的报道、评论。 不出口伤人,在理解的前提下评论,在理性的基础上分析,以参政的意识建议,是本文的基调。从民法的角度,借助租赁合同性质及其效力来分析“五不租”规定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什么问题,是本文的基线。 一、 租赁合同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盐光沙龙第四期: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理基础

话题: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 曹志:大家上午好,盐光沙龙本期主要讨论北京市公安局最近颁布的房屋“五不租”规定,相信各位也已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了这个规定。从现有的各种评论来看,尤其是网络上的一些评论,不是怨气冲天、就是出口伤人。我想一味的抱怨和牢骚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无助于认清“五不租”规定的实质,也非一个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应有的态度。有鉴于此,我们组织的本期沙龙的讨论前提是:第一在理解的基础上评论:公安部门警力有限、大城市流动人口多、治安状况复杂、警察执法风险和压力过大等等,这都是客观事实,我们评价五不租规定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第二在理性的基础上分析,我们分析这一规定不能感情用事,而是从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角度客观分析;第三在参与的基础上建议,共和(国)的精神在于公民分享权力,共同商议以决定治理的方式和内容,我们作为公民参与市政治理,才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公民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公务员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执政执法意识。 好,现在请大家先谈一谈“五不租”规定的出台背景吧。 “五不租”规定的出台背景 王光良:说到该规定的出台背景,简单地说,就是为了控制流动人口。我们知道,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率高,是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据北京《新京报》报道,从2005年到2006年4月间,北京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中,流动人口占67.2%。两个月后十七大即将召开,2008年奥运会举办日期也日益临近,为了迎接和谐盛会,创办和谐奥运,北京市警方面临的治安压力自然也日益增大。 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基层派出所,后者却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虽然近几年北京连年大幅扩张警察队伍,但这一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们的人民政府有一个不成文的传统,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来说,这一传统表现尤为突出。公安系统里,除有编制的警察,还有大量合同制警察,基层派出所下面则发展治安联防队员,甚至居委会的大爷大妈也成为治安队伍中的一员。数量更多的保安队伍,也承担了大量的治安工作;在城管部门,城管队员在长期不懈地进行街头清理工作的同时,招收了大量协管员参与城市管理。协警和协管一直都是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中的重要力量。 如此看来,北京警方出台“五不租”规定,有着一举两得的双重考虑。规定加重出租人责任,迫其监视检查报告承租人的违法活动,出租人不知不觉中也成为基层协警力量。另外,规定通过规定苛刻的出租条件,实际上是决意要将所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都赶出北京城,至于这些人是不是真的威胁了公共安全,并不是警方做出行政规定时的考虑因素。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占据了上风。 金波:该规定表面上看好像是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但从其内容我们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北京市公安局“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的目标是对在北京漂泊的流动人口的控制,想通过对房屋出租的控制来清除在北京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从而维持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十七大”的召开和奥运会的举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然而,政府的这种权力的规训是否能真正起到他所追求的目标以及这种权力规训所带来的后果也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五不租”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