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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评北京律协VS “少数”律师

DIV align=center FONT face=黑体 color=#000000 size=3 律师何去?—— /FONT FONT face=黑体 color=#000000 size=3 续评北京律协VS “少数”律师 /FONT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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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center FONT face=黑体 color=#000000 size=3 北京共信律师所 王工 /FONT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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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利用国庆长假、在电脑内行帮助下写了《评北京律协VS“少数”律师》拙文,意犹未尽,恕不能单个回信,只得信笔由之,坦陈真话。正如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张博树研究员所说,“律协选举机制的民主化是整个社会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民主化要从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的具体改革做起,而且要‘从我做起’。”张研“支持”《呼吁》“相信有识的中国公民都对这样的勇敢行动心存敬意”。耄耋虽不够格“有识的中国公民”,首先也应向《呼吁》领衔者程海、张立辉、唐吉田和签署者们表示敬意,贵在这些律师自觉“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行使律师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大幅度提升律师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不同愚见是:一、《呼吁》质疑北京律协“合法性”。历史地看,由于律师制度不论解放前和建国后非本土固有,都是“引入”、“跛足”和“昙花式”的。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始步入正轨,开始出现于领袖著作。全国律协1999.4.28决定废止各级律协原有章程。2002.5.21又要求根据基本原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新章程。目前,北京律协正网上公布15稿广征意见。所以愚见以为疑其“不合法”是不能成立的。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二、“富人俱乐部”提法碍难同意。纵使为了增加“传播效应”,也是不够严肃的。中国律师界没有“富人”(福布斯可证),北京律协工作人员绝多数也是工薪阶层。“富人俱乐部”一说是不确切的。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三、应当承认,北京律协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般是不错的,要害是独缺“民主选举”。《声明》无奈突出前“三民主”,唯有隐去后“一民主”。这也不是他们所能“负主要责任”的。《呼吁》紧抓这一点就够了,何必泛论什么贫富!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我国律师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无奈和尴尬”是与生俱来的。“权利限制过多、税费负担太重、执业环境欠佳、司法歧视长期存在”(李轩律师)。但令耄耋特别高兴的是:首都部分律师已经自觉到有如学者张志铭讲的:“审视目前律师业在整体上表现出来的某种涣散和失落,更加关心自己的利益整合和代言问题,关心律师协会的建设,使协会更少官方色彩、官场习气、官样文章,更多地贴近律师,为律师所有,为律师所治,为律师所享。”(《律师文摘》2006第3辑卷首)既然深圳和重庆律协早能“直选”,为什么首都律师不能换届“直选”?!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直选”律协并非北京“少数”律师吃饱了饭没事干的创举。“评”文中列举深圳律协直选的例子,现在请允许再引《21世纪经济报道》(2005.5.23)见习记者吴红缨发表《重庆直选律协专职会长 律师自治打开希望之门》。2005.4.26,重庆第三次律代会(应到306人,实到229人)直选出重庆律协第一位专职执业律师会长。重庆市司法局按《章程》确定刘兴全、孙发荣和吴晓琴3名律师所主任为候选人,各发表为时8分钟竞职演讲后,最为出彩的是孙发荣。她没有“官”味,承诺“绝不参与所在律所的任何业务和事务工作,绝不利用会长身份为所在事务所招揽业务,绝不利用会长身份为自己储备3年后的业务资源”,深得“律心”,票数超过一半在全场掌声中当选。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重庆律协2005年直选会长,设律师专职会长,为4年后的北京律协“直选”树立样板。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应欢迎“北京律协不能直选”等论调出现,无非“时机不成熟”“不具可行性”之类,只要据中共十七大报告即知背理,但还有土壤。待其上司一发话,自然灰飞烟灭。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作为法律的宣传者、普及者、执行者,《呼吁》是不是需要突出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样一对照就令那些反对直选者无可遁形了。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本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只需引这三条就可以对照律师界的缺陷了。村民可以实行自治,难道律师不如“村民”、竟不需要依法发展基层民主?!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律师何去?新去处愚意有二:主动介入地方和国家立法权能、主动介入行政权能,促进行政自觉限权。人们常说“三权”,因业界参与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界无论红黑知之较多,本文不谈司法权,只拟粗涉立法权和行政权。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我国是个立法权弱势、行政权独大的国家,甚至说中国是个行政国或行政权国亦无不可。中国立法在宪法上虽然名正言顺地归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实质上是授权或旁落行政部门立法为主渠道的。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动辄自我授权,事事好管,凡占到有费可收的特别喜欢插上一脚,而没有什么实利可图的,就踢脚不问极难找到管理部门。这也成为中国法多恶法、部门利益法盛行的原因。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最近,原《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发表《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南方周末》9.11):“缺乏社会责任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绝不可能是一个成功的律师”。“其中最危险的莫过于政府权力或利益集团的默契配合”。赞赏刘的基本观点,恕不同意见除了政府律师自然代表其部门利益、在行政诉讼中代表被告方外,社会律师在国家立法工作中,亦需代表利益集团的利益进入角色发表意见。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比如2008.9.9深圳人大“开门立法”,在《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上,计30多名律师分别代表政府主管部门、电信运营商、无线电生产经营商、普通公众和无线电爱好者等利益集团参与“科学立法”辩难。这样实践“真正反映群众诉求,专家有些意见操作性差”,“这是典型的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深圳人大经济工委主任盛斌)。并且这一行为深得法律学者贺卫方教授赞许,认为“将辩论程序引入立法机关的立法审议制度,当是未来立法改革方向”。深圳律协会长李淳更是乐得合不拢嘴:“民众(王按:当然包括律师)参与立法的‘胃口’已经被调动起来了”。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参与立法是律师界国际通例。深圳律师走在前面,试问北京跟进、创新局 面为什么不可以?北京市当局和首都律师“紧追”啊。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今天,耄耋又读到上海青壮年律师缪剑文的“国庆感言”:“希望更多地参与国家的法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建设性的讨论以及群策群力的实践中去”,更深信未来是属于中国青年和律师的。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翻阅广州日报08.1.19报道广东省委汪洋书记的话:“当人一旦‘有’了之后,人的改革锐气往往随之下降。但是对人的考验是能否保持进取的锐气,不断地突破既有的格局、思路、惯性思维,固定模式,打破已有的利益格局”。近日他还说“没禁止的都许去干”。这是号召人们包括业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啊。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此次南下广东,最大收获是他们的经验非常值得包括首都交流和借鉴。比如出台相关条例,要求商会或其他行业协会实行“五自”:①自愿发起;②自选会长;③自筹经费;④自聘人员;⑤自主会务。在此基础上,实行①无行政级别;②无行政事业编制;③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这样促进形成“大社会、小政府”格局,促使这种较理想的治理模式生长。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是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它实行严控的业务主管和登记负责的双重审批制。以各行各业来说:①找不到“婆家”;②多个“婆家”是经常出现的。现行《条例》施行结果(或恶果)之一,便是①作为下属部门甚至科室;②拒不交办应交某些有利事项。试问处在此种情况下“北京律协”纵想超脱能够超脱么?!权以民间追索日本侵华战争赔偿为例,几乎就没有可能“投靠”合适的“主管”“婆家”。大概只有国务院的民政部较为“可靠”,但它又是靠不上的。最后为了与日本律师对口,中国律协设了个“领导小组”(本人有幸在成员之列),才算有了“合法性”。试想如果倒过来:中国侵害、图亡日本。我国不赔拒偿他国民间损失,他国政府会放得过?而主张本国政府要赔他国人民的众律师或人民从事这项事业者只求人头上免带“汉奸”“卖国贼”帽子行不行?(离题了,快打住)。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在律师游说下,我国政府必须自觉“限政”,中国才能有“大社会”,才能在不遥远未来实现宪政。我有这个强烈紧迫感觉,不知对否?现时不是实践并且大倡“市场经济”吗?真正的市场经济如果不是法治经济又将是什么玩意儿?如果不通过“限政”,中国“大社会”何时实现?特别是先进国人追求了100年的“宪政”纵使“人权入宪”“私产入宪”,但究竟何时实现?限政、控权,既是人民的事,更是政府自己的事,国家现领导人胡、温也不例外。为此,耄耋颂赞湖南省政府和周强省长“敢为天下先”。这绝非可有可无,而是由“必要的恶”不致沦为“必然的恶”不可或缺啊。早在抗日时期邓小平同志就把克服以党代政现象视为建设民主的关键,对党政不分提出尖锐批评,要“肃清国民党遗毒”。遗毒,国民党早已“肃清”,为什么改革30年后,我党还不自觉“肃”呢?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法学界的江平老不是早就讲的一清二楚了么?而且江平主张:“律师该走自律的路。现在很多的权利还留在了司法行政机关手里。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律协权利很大”。中国律师“没有做到自律和自治”,江平表示这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方向之一。概括地说:“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没有法治,怎么能有宪政?法无侵权即禁止(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权利)。中国在颁行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的法律后,什么时候才能把湖南行政措施提升为《行政程序法》呢?从限权始有民主。恕耄耋同意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北京律协直选天塌不下来”。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讲得好:“各种协会,尤其是律师协会应该在民主治理方面成为典范”。为什么“不”呢?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中国主张民主法制的人大委员长叶剑英30年前对人民包括律师在内承诺“保障享有空前的民主权利”。律协直选,律师才能享有。“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为什么30年后“不少人的头脑中,还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颠倒了群众和公仆的关系”?(转自《胡德平:重温叶剑英30年前讲话》南方周末2008.10.2)难道这些代表公权力者一点儿不“愧对”已逝的叶委员长?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高龄98,当代卓越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教授在论坛上说:中国对世界的意义重大,为中国奋斗,就是为世界而奋斗。(《人民日报》8.2任仲平文)耄耋比科斯小,可是也到了“不留餐、不留宿”的风烛余年。作为中国民主宪政论者,斗胆预言:中国律师对世界的意义重大。祈愿看待律师如生命和事业的业界,为中国、为世界而奋斗! /FONT /DIV
DIV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够长了,打住。 /FONT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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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align=right FONT color=#000000 size=3 2008.10.5广东石基 /FONT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