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四章
4. 罪祭(四 1- 六 7 〔 MT 四章至五章〕)
這段聖經討論的祭祀,與前三祭的字句、結構、重點都不同,形成另一類的祭。它們有下列幾點差異:
(1) 第一類祭(一 – 三)的啟示,假設會眾認識甚麼是燔祭、素祭和平安祭,第二類祭卻需要詳細論述這些祭的意義和目的。
(2) 前三祭沒有說明甚麼事引發人獻祭,多次提到若有人或人……若獻……,顯示出自甘願。罪祭(指贖罪祭和贖愆祭)則非出於自發,這些訓令乃為特別的境況──犯罪的後果(四 1 、 13 、 22 、 27 ,五 1 、 14 ,六 2 〔 MT 五 21 〕)。
(3) 一至三章的重點在於神對各祭的觀點:作為馨香的火祭。這句在前三祭共提十次(一 9 、 13 、 17 ,二 2 、 9 、 12 ,六 15 、 21 ,三 5 、 16 ),而四至五章只用了一次(四 31 )。相反地,四至五章則著重獻祭帶給人的後果:必蒙赦免。這句在罪祭共提九次(四 20 、 26 、 31 、 35 ,五 10 、 13 、 16 、 18 ,六 7 ),而這詞是前三章所缺少的。
(4) 第一類祭的指示次序,根據祭物的價值貴賤排列,第二類祭卻不按祭物貴賤次序,而根據犯罪者的地位和影響性大小排列。
(5) 血的處理也顯示有兩類不同的祭,前三祭中祭牲的血只能灑在壇的周圍(一 5 、 11 、 15 ,三 2 、 8 、 13 ),罪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祭司和全會眾的贖罪祭除灑血壇周,還要帶點進聖所(四 5-7 、 16-18 ),其他的罪祭,就和燔祭和平安祭(素祭沒有血)一樣只灑血在壇腳(四 25 、 30 、 34 )。
文學結構,字辭哂茫駥W觀念等都顯示四至六 7 是與一至三章不同類型的祭。但在這兩章同一結構聖經中,仍存在一個相當富爭論性而似乎不能澄清的問題:贖罪祭和贖愆祭的關係如何?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單獨獻的祭,還是兩個同獻的祭?抑或是一個祭的兩部份?這個答案須從文章結構、字義、其他舊約獻祭的經文幾方面去了解。
經文結構
這兩章聖經段落相當清楚,每段都以若 ( !ai ~im ) 或若有人 ( yKi vp,n, nephesh ki^ ) 開始,而結束都是祭司要為他贖了 / 贖罪,他必蒙赦免。
根據這個用字的準則,這兩章聖經可以分成下列大綱:
四 1-2 罪祭的導論( yKi vp,n, nephes h ki^ )
四 3-35 為誤犯了罪而獻贖罪祭
3-21 血彈在聖所裏
3-12 為受膏的祭司 ( !ai ~im )
13-21 為全會眾 ( !ai ~im )
22-35 血抹祭壇四角
22-26 為官長( rv,a} ~@s her )
27-31 為平民獻山羊 ( !ai ~im )
32-35 為平民獻綿羊 ( !ai ~i m)
五 1-13 為贖愆的贖罪祭
1-6 獻羊 ( yKi vp,n, nephesh ki)
7-10 獻鳥 ( !ai ~im )
11-13 獻細麵 ( !ai ~im )
五 14- 六 7 為誤犯了罪而獻的贖愆祭
五 14-16 對神的過犯( yKi vp,n, nephe sh ki^ )
17-19 懷疑的過失 ( yKi vp,n, )
六 1-7 ( MT 五 20-26 )損人的過失 ( i vp,n, yK nephesh ki^ )
段落引句有兩種不同方式,第四章的贖罪祭都是以若 ( !ai ~im ) 開始( 3 、 13 、 22 、 27 、 32 節), 1 而五 14- 六 7 的贖愆祭則以若有人( yKi vp,n nephesh ki^ )為引句。至於五 1-13 的一段卻同時以若有人和若作小段引句,兼備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分段方式。五 1 雖以贖愆祭的引句開始,但 7 節和 11 節卻用贖罪祭的句式,所以五 1-13 的一段經文,在文學結構上,功用是將贖罪祭和贖愆祭連接起來,成為一個大段落。可見這兩祭的儀式雖有分別,但在文學結構上卻是不能分割的同一類祭祀指示。雖然這段的祭物是贖罪祭,但句子結構卻與第四章截然不同,夏理申指出:「這章的前幾節經文句子結構非常複雜,使讀者感覺與上一章的簡單機械式直接的指示完全不同。」 2 加上本段經文,罪 aF;j’ ch atta{~ 和愆 !v;a; ~a{sha{m 的交錯哂煤鸵饬x混淆,使人感覺這兩祭的分別實不明朗。
罪 taF;j’ 和愆 !v;a; 的意義
罪 aF;j chat ta{~ 在舊約中的意義相當清楚,是不中目標或錯過了正道 (missing the mark) ,例如在便雅憫的戰役中,有人「能用機絃甩石打人,毫髮不差( afij}y’ ] , ya ch@te{~ 即犯罪的動詞)。」(士廿 16 )除了這節和極少數的例外 3 ,中文對這用了 580 次的希伯來字(包括動詞、名詞、形容詞)一律翻譯為罪(英文翻譯是 sin )。
相比之下,愆 !v;a; a{sha{m 的翻譯就麻煩得多。無論中外譯本,對這字都沒有一致的翻譯,英文主要將它譯作罪( sin ,與 aF;j; cha{te{~ 同義),罪疚或錯失 (guilt or feel guilty) ,越分 (trepass) 。中文翻譯也不遑多讓,包括有犯罪(四 13 ),罪(五 2 ),錯(五 18 ),過犯(六 4 ),查出有罪(六 5 ),虧負(民五 7 ),凄涼(結六 6 )自覺有罪(何五 15 ),定為有罪(何十 2 ),擔當罪(何十三 16 ),賠罪禮物(撒上六 3 )等, 4 缺乏統一的翻譯。原因是這字含意甚廣,難將它們歸納成一漢詞。然而從這字在舊約出現的次序先徒,可見不同翻譯的含意實在彼此關連,慢慢演進。 !v;a; `a{sha{m 基本意思是過錯,與罪過 haF;j’ ‘;; ch atta~th 同義,所以這字首次在舊約出現時,就是犯罪的意思(創廿六 10 )。後來 !v;a; `a{sha{m 與 haF;j’ chatta{~th 在廣義的罪過字意中,各有不同的偏重觀念, haF;j’ c hata{~t h 維持以神標準測量而顯出差誤的基本意思; !v;a; ~a{sha{ m 卻成為換喻 (metonomy) 強調過錯所引起的損失,在自己身上的報應或罪疚(創四十二 21 ,現中和呂振中的翻譯),或對別人的虧負(民五 7 ),繼後意義進一步引伸,變成為了修補損害的挽救行動,所以有些經文要求 !v;a; ~a{sha{m 翻譯為賠罪禮物(撒上六 4 )。雖然如此,舊約較後篇幅出現的 !v;a; ~a{sha{m 也不一定是演變了的意思。可能仍然是原來意思,與 af;j; c ha{te{~ ,同義,摩西在加低斯沒有將榮耀歸與神(申卅二 51 ),亞干取了當歸神的物(書七 1 ),掃羅干犯耶和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命(代上十 13 ;參撒上十五 1-31 ),烏西雅返耶和華的殿,要在香壇上燒香(代下廿六 16 、 18 ),以色列人和祭司利未人沒有離絕外邦人,效法這些國民可憎的事,與他們混雜(拉十 1 、 2 ;尼十三 27 )等,這幾處中文翻譯的罪就是希伯來文的愆 !v;a; ~a{sha{m 也許這兩個同義字的分別是:
!v;a; 「罪」:主要是指忽略、未盡力、大意、無知而引致的錯失。有人以為「罪」 ( taF;j’ ) 是干犯的罪 (sin of commission) ,不該行的去行;而「罪」 ( !v;a; ) 是省略的罪 (sin of omission) ,應行不行。亞比米勒斥責以撒不諏崳瑤缀跏共恢咧伦铮骸改阆蛭覀冏鞯氖巧觞N事呢?民中險些有人和你的妻同寢,把我們陷在罪裏」(創廿六 10 )。約瑟的哥哥也因他們對約瑟的量度和憐憫不夠而認罪:「我們在兄弟身上實在有罪,他哀求我們的時候,我們見他心裏愁苦,卻不肯聽」(創四十二 21 )。在利未記和民數記常提出這是疏忽的過失,例如利五 2 、 3 :「或有人摸了不潔的物……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罪了」。 5
五 1-13 這段聖經中, af;Oj; c ha{te{~ 意義相當固定,動詞是犯罪( 1 、 5 、 7 、 10 、 11 、 13 ),名詞是罪( 6 、 10 、 13 )或為罪而獻的贖罪祭( 6 、 7 、 8 、 9 、 11 )。反觀 !v;a; ~a{sha{m 無論翻譯或意義都不劃一,和合本將動詞翻譯為有了罪( 2 、 3 、 4 、 5 ),名詞譯為贖愆祭( 6 、 7 ),但若按, !v;a; 的三個不同含意,第 2 、 3 、 4 節是犯罪的意思,第 5 節是自覺有罪(呂振中,思高),第 6 和 7 節當然是賠罪禮物的意思(現中,呂振中,思高)。既然愆 !v;a; ~a{sha{m 常與罪 af;j; ch a{te{~ 同義,但有時與罪有差異,研究這兩章聖經時,就要小心,切勿貿貿然單憑這兩個字詞的出現,判定贖罪祭與贖愆祭是截然不同的兩個祭。
贖罪祭 taF;j” cha tta{~t h 和贖愆祭 !v’a; ~a{sha{m 的關係。
分辨這兩祭的問題,跟上段罪與愆兩字的分別非常相近。因為 taF;j’ c hatta{~th 是罪的意思,也是為罪而獻的贖罪祭的專稱, !v’a; ~a{sha{m 同樣是愆和贖愆祭。所以罪與愆兩詞相同和混淆的現象,也同樣在贖罪祭和贖愆祭之間出現。
首先可以確定的,就是贖罪祭和贖愆祭不會是同一種祭的兩個名稱,丁良才指出兩祭的指示有些非常不同的地方:
(一)贖罪祭有時是為個人獻的,有時是為會眾獻的,但贖愆祭是只為個人獻的;(二)贖罪祭有七種祭物,但贖愆祭只有一種(就是公羊,也多是公綿羊,求潔淨之長大痳瘋的人〔十四 12 〕,和求潔淨之拿細耳人〔民六 14 〕,所獻的贖愆祭乃是公羊羔〔就是公綿羊羔〕,但這些贖愆祭是特別的〔參十四 12 〕,聖書上沒有一次記載有獻公綿羊為贖罪祭的);(三)贖罪祭之血有三種用法(七 2 ),贖愆祭之血,祭司只要灑在壇上的周圍(七 2 )像燔祭(一 5 )和平安祭的血一樣(三 2 );(四)獻贖愆祭的人須如數償還所虧損的,又另加五分之一,贖罪祭是注重那犯罪的人(本為可怒之子,是應當死的),贖愆祭是注重他所犯的罪,(使神和人受虧損須要償還)。 6
贖愆祭固然與贖罪祭有分別,但卻非截然不同的兩種祭,除了都是為犯罪而獻外,按這兩章聖經的指示,這兩祭非常密切聯繫,有時更是不可分割,甚至一些經文似乎將兩祭混為一談。
1. 罪 af;Oj; c ha{tta{~ 和愆 !v’a; ~a{sha{m 都同是獻贖罪祭和贖愆祭的原因。贖罪祭不是單為罪,贖愆祭也並非只因愆而獻,反而多次說明贖罪祭 cs20 taF;j’ cha tta{‘th 是因為愆 !v’a; ~a{sha{m (四 2 、 13 、 22 、 27 ),同樣贖愆祭 !v’a; ~a{sha{m 也是為了罪 af;Oj; c ha{te{~ (五 15 、 16 、 17 ,六 1 、 3 、 4 )。
2. 贖罪祭和贖愆祭都是為同一情況下犯罪而設。史耐德認為贖罪祭的特點是為誤犯( hn;n;`]Bi bis hga{ga{h )而獻;贖愆則強調賠償犯罪引致的損失, 7 至於犯罪情況,可能是誤犯的,也可以是明知故犯的,這個說法相當牽強。首先並非每段贖罪祭經文都說明是為了誤犯,祭司犯罪(四 3-12 ) 8 和五 1-13 的一段沒有提到誤犯這詞,所以不能證明贖罪祭是單為誤犯的。其次,贖罪祭三次的誤犯了罪之中兩次(四 13 、 22 )原文是由錯誤 nn’v; sha{ga g 的動詞或名詞與愆 !v;a; ~a{sha{m 組合而成,而贖愆祭兩次提及誤犯,其中一次是用 !v;a; 與犯罪 af;Oj; cha{te{~ 組合,可見罪和愆都是誤犯。再者,這兩祭都提到類同事情:不指證人發誓或冒犯起誓(五 1 、 4 ),其實與起假誓(六 3 、 5 )同樣都是明知故犯,攔阻司法公正,導致別人損失,但前者獻贖罪祭,而後者獻贖愆祭。可見兩祭的動機並不容易分別。
3. 五 1-13 使強硬堅持贖罪祭與贖愆祭是截然不同的祭的論點相當尷尬。除了過犯或愆 !vea; ~a{sha{m 多次在這段贖罪祭經文中出現,與犯罪 af;Oj; c ha{te{~ 的同義詞哂猛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