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司道◎著 赵中辉◎译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 罗 10 : 4) 。福音的中心就是我们的救主耶稣基督的位格与工作。救恩并不是借着我们自己守律法而来,乃是借基督为我们的工作而来,神履行了律法一切的要求,为我们得着了义。 虽然这节圣经的一般意义已十分清楚,但关于“律法的总结”这几个字的正确意义却有一些疑难。总共有三个可能的意思: (1) “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意思可能是说:“基督就是律法各部份各元素所指的那一位,以及律法把罪人引向的那一位” ( 参较加 3 : 24) 。 (2) 或可能是:“基督就是实践和完成律法一切的要求、形式等等的那一位,他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意思又可能是:“基督就是表明律法、约束律法、废除律法,将信徒从工作之约移至恩典之约的那一位”。赫治查理说,第一个意思被加尔文和多数圣经诠释家所接纳;第二个意思虽是圣经教义,但跟“终结”的希腊字 (TELOS) 意思不太一致, TELOS 这个字的意思并不完全是“应验”或“完成”,照它的意思应该是 PLEROMA ,而不是 TELOS ;第三个意思才是正确的意思。圣经清楚教导:凡在基督以外的都在律法之下,受其要求的约束,否则就要受罚。基督的来临和工作将律法的权威作了一个了断,我们就不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 ( 罗 6 : 14) ;我们不再在“要做,才能活”的制度下;乃是在“信,你就必得救”的系统下了。可是,律法的取消并不是把它丢在一边就算了,乃是因看应验它的要求。因为基督应验 ( 完成 ) 了律法,所以他就是律法的总结。后者就是使保罗在此所断言的真理 ( 赫治查理 ) 。 于是,我们所采纳的意思是:“因为神要求公义,基督就借着完成律法的要求与满足惩罚,而给律法作了一个了断”。这可解释如下:一个背负一大笔债的人发现自己实在无能为力来还这笔债。他真想解脱,他也一直努力去偿还,但是发现他只能付利息而已,就听其自然吧 ! 一直付利息也费尽了他一切力气;事实上,他根本还不了,所以债负债,他就欠得愈来愈多。这时候,一位很富有的朋友慷慨解囊,帮他把所有的债一次付清了。于是,他借着小小的分期付款的方式,甚至都无法缴付利息的义务逐一完成了。他完成了债务,因为另外一个人帮他付清了。关于在神面前称义,基督徒也照样完成了律法;基督为他一次把义务都付完了。 该避免的错误 当思考罗 10 : 4 这节圣经时,要小心避免二个错误。第一个错误是认为:从摩西到基督的以色列民族是活在一个借行律法的公义制度下。这并不是保罗的意思,也不是赫治查理在注释这节圣经时的意思。可是,一些时代主义者主张 ( 虽然通常不一致 ) :从摩西到基督的以色列人是活在一个靠行为的公义制度下;从亚伯拉罕到摩西,救恩是凭“应许”;从摩西到基督是凭“律法”;基督以后是凭“恩典”。这实在是严重误解了旧约圣经。当然,犹太派的法利赛人系统教导,救恩是凭行为,犹太派迄今仍是如此教导;但旧约圣经没有任何一处这么教导。犹太主义是一回事,旧约圣经所启示的宗教又具另一回事。前者是守法主义,后者则予人亲切之感。 工作之约是得永生的一条实际的道路,都开始和结束于伊甸园。当亚当一犯罪,工作之约就结束了,成为人类开始能得永生的一个方法。但是,所有没来到恩典之约的条款下的人,都仍在违背工作之约的咒诅与惩罚之下。这种人企图借他们的行为得到永生,实在是徒劳无功,白费心机,但还是不断地去尝试。保罗在加 5 : 3 告诉一切尝试用那种方法 ( 守全律法 ) 得到永生的人,说他们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那就是说,神的律法要求完全的服从,和道德的绝对完美,凡欲借守律法得永生的人都是本末倒置——明显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旧约圣经的宗教是彻头彻尾属乎恩典的,它并不是“工作行为之约”,而是旧约中的恩典之约。透过献祭,因着恩典借着相信所应许的救赎主,人们才可以得救。当保罗说,基督是律法的总结,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他的意思并不是说,基督时代以前的犹太人就可以借着律法得着或已得着了。他的意思只是说,他们企图借着律法得着义,对每一位相信基督的人,基督都结束了这种白费心机的企图。罪人所不能做的,基督一劳永逸地都为他们做了。律法总是说“做呀 ! ”,但基督的福音都是说“做成了 ! ” 第二个要避免的错误是:基督徒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再是律法之下的这种教导。倡言因为基督对一切信徒来说是律法的总结,所以基督徒就不再有服从神律法的义务了,这样的人可说是大有人在。凡这样教导的人都把礼仪律和道德律包括在内了。他们说,甚至十条诫命也不再约束基督徒了,因为他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本文著者曾留意到这种教训在国外宣教区所造成悲惨的结果。“我们不是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变成严重不守道德、纯正行为的现成借口。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信徒原以为借着律法就可得义,当他们从此律法中解脱出来,并且脱离了律法的咒诅 ( 加 3 : 13) ,这意思并不是说,基督徒不再在神的道德律之下,以它作为生活的准则了。道德律乃是神特性的一个表示,因此是永久的,不可改变的。它不可能被撤销;从古至今,以至永远也没有任何人可免除守法的义务。在此意义上,保罗自己特别否认他可免除守法的义务 ( 林前 9 : 21) 。基督徒得救了,就向义上活 ( 彼前 2 : 24) 。 但是,什么是义的生活呢 ? 基督徒如何知道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是义什么不是 ? 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呢 ? 就是借着在十诫和整本圣经的叙述中,所强调的神的道德律。夜以继日,基督徒就会渴望一个与神的道德律能一致的生活,不是为了得永生,乃是因为他已经有永生,现在遂希望感谢神并以神为乐。道德律会告诉基督徒什么是对 ( 能讨神喜悦 ) ,什么是错 ( 令神不悦 ) 。在此意义上,基督徒仍保持在律法之下。 (摘自《传道人的名著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