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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楠:自由的困境




一 能动的白板:人的心智的基本结构 洛克的教育学说的出发点,是他所理解的人初始所处的基本状态: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有如一块白板(tabula rasa): 在我看来这无损于上帝的善:他并未给予我们的心智那些有关他自己的观念,就像他将我们送到这个世上,只给我们赤裸裸的身体,而并没给任何天赋的工艺或技能。(ECHU,1.4.16) 洛克认为,人(man)由心智和身体两部分共同构成。 但与唯物主义者霍布斯不同,在他看来,人具有的主观性是第一位的,因此,人以高度观念论的方式来面对外部世界。我们所知觉到的一切,都是自己心智中的观念(idea)而不是事物自身。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孩子的心智,有如“一张白纸、一块石蜡、一间空屋”。(STCE,217;ECHU,2.12.17)但心智这间暗室,能够借助感觉(sense)这扇窗户,与外界相沟通,以可见的相似像(visible resemblances)的方式,来把握外在于它的世界的一切事物,这些像就是各种各样的简单和复杂的观念。(ECHU,2.12.17)洛克否认人的心智中存在着某些先天的内在观念(innate idea),白板上的一切,都来自对外界对象的某种摹写和相应观念的加工。孩子所感觉到、认识到的一切,根本都是以这样的方式获得的。 但是,作为白板的心智还有另外的特点。它并不是惰性、被动的物质(passive matter),而是主动的精神(active spirit),它内在地具有主动的力(active power)。而身体则是受心智驱使、执行其命令的物体,作为精神实体的心智才是根本的动力之源:“幼童的心智一旦走上正轨,您想要的其他一切就都跟着来了”。(STCE,78) 说心智内在具有主动的力,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在洛克看来,当我们看到金子在火中会熔化,蜡在太阳下会变白,就会认为火和太阳内在蕴含着某种东西,将它施加在金子和蜡上面,使后者发生了变化,所以我们说火蕴含着熔金的力,太阳蕴含着漂白蜡的力。(ECHU,2.21.1)力是这样一种性质:它存在于某种东西之中,可以作用于它之外的对象,使后者发生变化。拥有力就是拥有改变的力量。但是,洛克认为真正的力蕴含在精神之中,如上帝和人的心智。精神与物质不同,它产生运动不依赖于自身之外的东西,是“运动的绝对开端”。我们用球杆击打白球,让它将红球撞进洞里,但这不意味着白球真的具有使红球移动的力,因为它只是传导了我们施加给球杆的力。(ECHU,2.21.4)如果追根溯源,产生出外界对象一系列运动的真正开端乃是人心智中的一种主观的意念。因此,只有精神实体如心智才拥有真正的主动力,能够引发他物的变化。拿起球杆击打台球入洞,是心智中“要将这个球打入洞”这个念头的结果,是其主动的力的施展(exertion)。 在现实中,人心智的任何主观活动,都是它所容纳的观念和蕴含的力的相互结合。我们心智的力具体体现为两种能力(faculty):理解力(understanding)与意志(will)。(ECHU,2.6.2)前者是思维力,也就是接受和加工观念的力;后者是行动力,行动就是意志的实现,但意志需要由快乐(pleasure)和痛苦(pain)的观念来引导。运用理解力的心智就像一个劳动者,对通过感觉接受进来的颜色、凝性(solidity)、数量、苦乐、力等等简单观念(simple idea)进行加工和改造。孩子借助感觉,从外界获得了一个、红色、坚硬、圆形、香甜、快乐、存在(existence)等等观念,再运用理解力,将这些简单观念组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实体观念,知道它是“一个东西”。借助更大范围的观察以及理解力的比较和抽象,他发现有很多东西与它相似,从而认为它们共同属于某个类(species),并用“苹果”一词来指代这个类。这样,孩子就知道了“这是一个苹果”。而意志发挥作用同样需要观念。意志本身是心智中的一种强烈的“要实现”的意念力,这种“要”的意志是纯粹,抽象的,但它发挥作用,需要由与观念相结合的欲望来带动。伴随着苹果的快乐的观念,促使孩子在没吃到苹果时就产生某种不安(uneasiness)的感觉,这种不安之感就是欲望(desire)。有内容的欲望充实了意志,使他“想要苹果”,这个念头就成为行动的绝对开端,使心灵引发身体的运动,去拿苹果吃,以求消除欲望的不安之感。人无论“知道”什么、“想要”什么,都是心智的力发挥作用并与观念相结合的结果。对洛克来说,这种高度主观的意志行动结构乃是人性的根本特征,危机也正蕴藏在这样的人性结构之中。 二 危机:主观抽象性的恶性膨胀 让我们更仔细地分析一下欲望—意志—行动的基本逻辑。带动意志—行动的基本要素是快乐和痛苦的观念,但这两个观念本身是没有内容的抽象。只有通过经验,将它们与某个对象结合在一起,“苦”和“乐”才获得其具体的内容,某种东西或事情,才会使人产生这种东西“使人愉快”、这件事情“令人痛苦”的观念。(ECHU,2.7.3-4)因此洛克指出:“好(good)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坏(evil)就是能产生或增加(痛苦)或能减少快乐的东西”(ECHU,2.20.2)孩子只有在进入经验世界之后,才能体会到各种快乐和痛苦,意识到这些感觉是由什么样的东西给自己带来的。 在高度主观的心智结构中,苦乐的观念与对象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任意的。“心智的嗜好各不相同,正如各人底味觉似的。”(ECHU,2.21.55)所以,“好”与“坏”很容易变成相对的,因为它们也是高度抽象的观念。人们说某种东西是好还是坏,往往说的不是“它本身”是什么,而是“它对我”意味着什么,“我觉得”它好不好。因为“美味不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是否合乎各人特殊的味觉,那可有着千差万别”(ECHU,2.21.55)拥有高度主观的心智的人进入这个世界,自然是与这世上的一切相分离。因此,当孩子说某种东西是好是坏的时候,往往只是表达自己心中的一种抽象的感觉。 欲望又是什么呢?在洛克看来,欲望是我们心智中的一种“现在的不安”(present uneasiness),它指向的是某种“不在的好东西(absent good)”,只有当这个好东西从不在(absent)变成在(present),为我们所享受的时候,这种不安才会消除:“欲望是人在自身中发现的一种不安,这种不安来自某物的缺乏(absence),而对该物现在的享受(present enjoyment)则伴随着快乐的观念”。(ECHU,2.20.6)所以,欲望带起的意志,其实就是人心智中的一种“要这种好东西出现(present)”的念头,由此而来的我们的行动则是实现意志、使那个好东西出现的过程。 欲望对于人来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正是心智中的这种“现在的不安”,促使我们通过行动来将“不在的好东西”转化为“在的好东西”,人没有欲望,就没有行动。只有“不在的好东西”在心智中成为“现在的不安”,我们“想到”“没有”某个好东西,进而“要”“有”这个好东西,才能通过行动而现实地“有”这个好东西。所以洛克才说:“如果我们一切外面的感觉同内面的思想,完全和快乐无涉,则我们便没有理由,来爱此种思想或行动而不爱彼种,或宁爱忽略而不爱注意,或宁爱运动而不爱静止”。(ECHU,2.7.3)上帝既然将人的本性造成这样,给人以趋乐避苦的欲望和行动力,也正是想要他行动起来保存自己: “自然”给了人类一种希求幸福和憎恶苦患的欲望,这些欲望确乎是内在的实践本原(innate practical Principles),它们恒常持续地活动,不断地影响我们的一切行动。我们在一切时代的所有人身上,都能看到这些稳定而普遍的倾向(inclination)。(ECHU,1.3.3) 正是这种趋乐避苦、想要去除不安的倾向引导着人,促使他通过行动来实现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生存在此世中的不安,迫使着人去进入世界,按照自我保存的需要来改变世界。 但是,洛克的意思绝不是说,应当由人任意地欲望和行动。他清楚地看到,“你如果听其自由活动,它们会使人们把一切道德都推翻了”(ECHU,1.3.3)。其原因正在于,这样的主观行动结构在观念、欲望和意志三个环节上都带有强烈的抽象性。刚刚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孩子虽然有如一张白纸,不知何为善恶,但其主观抽象性极易膨胀起来而导致恶的后果。 首先正如前面所指出过的,既然对于刚刚进入这个世界的孩子来说,“好”与“坏”没有自然的规定性,只要“我”觉得好的东西就是好,那么他的欲望对象就是任意的。正如在现实中看到的那样,孩子的喜爱和厌恶,往往只由自己最直接的苦乐感觉来主观地决定。虽然吃糖太多会损害牙齿,多吃胡萝卜有益健康,但孩子并不知道这些,他只追随一己的好恶来选择。接下来,由于欲望只是心智中感觉到的“现在的不安”,同样极为抽象,只要“我现在觉得不安”就够了,因此孩子往往“一想到某个没有的好东西”就感到这种缺乏的不安。欲望在心中生成得又快又不确定。我们常常见到,某个新奇的玩艺,孩子甚至不曾真的感觉到它给自己带来的快乐就对它产生了欲望,因为只要“我觉得好,我想要它”就够了。(STCE,107;ECHU,2.21.45) 而欲望一旦生成,意志就发动起来,缺乏的不安,强烈需要欲望的对象现实地“出现”来消除它。意志本身同样是没有内容的抽象,它只是心中强烈的“想要”,指向的是欲望的对象,“我要我想的那个东西”。 对于刚刚进入这个世界的孩子来说,主观行动结构的这三个环节,没有一个自然地与某种具体对象结合,而这三个抽象的环节又彼此相连,这自然会导致人的好恶、欲望和意志飘忽不定。所以孩子最容易随性而为,只是按照自己一时的性子来,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要什么不该要,完全缺乏任何界限意识。洛克正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才将任性(wilful)视为孩子在心智方面最容易陷入的恶:“被溺爱的孩子必定学会打人、骂人,哭着要什么就一定要得到,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STCE,35)家长如果再不懂得合理的教育方式,只知道一味顺着孩子的性子,他要什么就给什么,想怎么来就怎么来,结果只能是让孩子任性的毛病更加严重,因为如果一“想要”就能满足,这只会使心智更快滋生起另一个欲望。如果“事成”只需“心想”。什么愿望只要动动念头、表达一下就可轻易实现,最终孩子只能是“这也想要那也想要”,只要想得到的,他什么都要(have his will in everything)。而如果孩子小时候任性,那么他大了也同样任性,因为任性的逻辑在什么年纪都是一样的:“如果幼童心里想要葡萄或糖球就一定能得到……那么等他长大成人,欲望把他引向酒和女人,为什么不能得到满足呢?这些对象符合一个大人的渴望,就像小时候哭着想要的东西符合一个小孩的兴趣一样。”(STCE,36) 洛克清楚地看到,这样靠不断地满足“惯出来”的人只是空虚、肤浅和不确定,他得到的越多,反而剩下的越少。这样的人,只剩下抽象而无内容的好恶、欲望和意志,主观的抽象性滑向了空虚的恶的无限性。他总是不断地寻求满足,却又无法得到满足,他总是什么都想要,却又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这样的人,是怎么填也填不满的无底洞。有的孩子虽然要什么就有什么,但是“他们的心智总是不安宁,总是想要伸张自己,去追求更多的东西,虽然连自己都不知道要什么,也总是不满足于已经得到的东西”(STCE,130)。但是,人越发空虚浅薄,又越发渴望支配(dominion)和占有(possession)。他越是无法把握自己,就越是想要抓住在自己之外的人和物。 处于主观抽象高度膨胀状态的人,渴望一切都服从于自己主观愿望的满足,使“好东西”能够随时处于自己的掌握之中。所以,人想要支配他人,不过是想要让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成为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行动。能够支配他人就等于获得了他人的力。孩子因为自己的力量弱小,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所以更容易倾向于支配他人。“我们看到孩子(几乎从一出生就开始,肯定比能说话要早)就会啼哭、使性子、不高兴、耍脾气,不为别的,只是要伸张自己的意志罢了。他们想要自己的欲望得到别人的顺从,他们努力要让身边的人随时服从自己。”(STCE,104)“他还不会说话不会走,就能想要女仆做啥就做啥,他刚会咿咿呀呀地说话就成为了自己父母的主人。”(STCE,35)乐于支配的倾向自然也伴随着骄傲(pride),因为在这样的人看来,他人只应当服从于自己,只是自己的工具。另一方面,孩子喜欢占有各种东西,其实不过是想让这些物始终处于自己的力的掌控之下(in my power),让自己可以随时享受好东西,欲望可以随时得到满足。“他们想要拥有财产、占有物品,自得其乐于这种似乎给予他们的力以及由此而来的权利,去依自己的喜欢处置它们。”(STCE,105)贪婪(covetousness)正是占有欲膨胀的最终结果:“贪婪,即想要在我们需要的东西之外由自己占有和支配更多东西的欲望,是一切邪恶的根源”。(STCE,110)主观抽象性高度膨胀的人,拼命想要抓住一切来填满其空虚的自我。他想要别人都服从自己,想要尽可能多地占有财产。 在《政府二论》(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和未发表的手稿中,洛克都曾经指出,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自然发展,货币的使用和劳动的增加带来了贸易的扩展,进而导致土地的圈占和财富的积累。生活在富足社会中的人,面对贫富分化和奢侈的流行,其贪婪和骄傲极易受环境影响而滋长起来 。家境富裕但未经良好教育的孩子,即便长大成人,也只是个支配和占有欲膨胀的空心人而已。他们手中握有金钱,身边奴仆成群,面对着各式各样的“玩具”的诱惑,心中除了自己的欲望和意志没有别的。这样的人们只会为了权力和财富而展开争斗。如果整个社会的风气日趋败坏,拥有权威的治理者自然也概莫能外。他们“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他们觊觎人民的财产,专横地扩大自己的权力,为了满足自己膨胀的支配欲,想尽各种办法来主张绝对权力的正当性,让人民对自己保持完全的服从,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交给他们支配。 人们彼此之间的明争暗斗,治理者和民众之间的对抗,最终使整个社会陷入战争状态。而正是在《教育思议》中,洛克向我们揭示了战争状态的人性根源:对人和物的支配和占有“这两种脾性,几乎是一切扰乱人类生活的不义和争斗的根源”(STCE,105)。在洛克看来,这样的“占有性个人”恰恰是教育所要竭力避免的人,无限膨胀的主观抽象性,无尽的欲望和意志,恰恰是教育所要疗救的现代人的恶疾。 三 教育的意义 洛克十分清楚,纯粹的快乐和痛苦只是不确定的抽象,单纯的趋乐避苦,“如果听其自由活动,它们会使人们把一切道德都推翻了”(ECHU,1.3.3)。人即使不趋向于欲望的无限膨胀,也不可能具有德性。如果快乐和痛苦的观念不能和某些确定的对象结合起来,形成恒常的联系,从而具有稳定的规定性,使快乐和痛苦成为某些对象带来的自然结果,而是只依赖于“我所认为的、我要的好东西”,自我仍然会陷入空洞抽象,因为欲望—意志的链条不能维系于确定的对象。即便没有欲望的膨胀和任性,只是随自我认定的苦乐抽象强度的变化而行动的人也不过只是个理性机器人。对他们来说,“本身就好的东西”(good for its own sake)并不存在,一切都由自我来决定,可最后“一切为我”的这个自我反而不知所谓了。 这好像是元论心智结构的必然结果,因为“我”与“对象”二相分离,“我”又只依赖抽象苦乐观念的引导而行动。一切的“好”都是“对自己而言”才有意义,“事情本身的好”这样的讲法并无多大意义,因为人统一于“自然的好”的链条在这种二元论的结构里被切断了。但是,洛克式的心智结构同样表明,观念是勾连自我与对象的中介,如果“好”能与对象的观念稳定地结合起来,使得“某些观念对象本身的好”能够成立,而自我与对象的观念又统一在一起,那么,“对自己而言的好”与“对象本身的好”就结合在了一起,“自在”和“自为”就达到了统一。我做某件事情,不只是因为“它对我好”,也是因为“它本身就是好”,因为这两者在自我与观念对象相统一的意义上没有区别,所谓“对象服务于我”(或者换一个说法,“我依赖于对象”)的分离式结构也就,没有意义了。那么,实现这种统一的力量又是什么呢? 在1676年写下的一份名为“快乐、痛苦和激情(Pleasure,Pain,the Passions)”的手稿中,洛克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爱与欲望。洛克认为,爱的本质是心智对某种能带来快乐的东西的考虑,但他明确指出,只有“为那个东西本身、因其存在(being)而高兴”才是爱,如果仅仅当成让自己快乐的手段就不是爱。在爱这里,单纯抽象的为自己的苦乐没有位置。他以朋友为例来说明这一点:我一想到朋友就快乐才是爱,不是朋友能给我带来快乐才是爱。真正的爱的逻辑,乃是自我的快乐与对象的观念完全合一地出现,“灵魂的同情,心智与某种东西的观念相统一”(sympathy of soul,union of the mind with the idea of something)。所以,并不存在对象服务于自我的逻辑。人处于这样一种爱的状态之中,其实相当自足(self-sufficient),他并不是在消费某种现实的对象,因为他在自身之中体会到了与对象本身的合一。高度主观性的人性结构倾空了自我,却为对象世界进入自我留出了空间。而欲望的满足明确落在自我一方:是自我的现在不安的消解,欲望的强度也比爱低得多 。欲望的结构始终包含着自我和对象的二分,而爱则是发生在心智和灵魂中的自我与观念的合一。因此,爱是自我与对象借助观念而达到统一的力量。人不是摇摆于匮乏和满足之间的动物,爱驱使着他趋向与事情自身、世界的秩序相统一。 如果将这篇手稿中对爱的讲法与《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对爱与恨的定义相对比,我们就能看到,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对爱的定义明显在向着欲望的方向移动。“一件在(present)的或不在(absent)的东西如果能给人以一种愉快(delight),则那人在反省那个愉快之感时,便会得到爱的观念。”(ECHU,2.20.4)虽然这个定义与手稿并不矛盾,但更多是从“为我之物”的角度来说明什么是爱。紧接着,他用作为消费品的葡萄来说明爱:“因为一个人在秋季食葡萄时,或在春季无葡萄时,他如果说,他爱葡萄,则他的意思只是说,葡萄的滋味能使他快乐。”(ECHU,2.20.4)对儿女和朋友的爱则轻描淡写:“一个人的儿女(或朋友)的存在或福利,常常能给他以一种快乐,因此,他就可以说是常常爱他们”,并将其与对无生命和无感觉存在的爱相并列,且始终强调两者都“只是心智的禀性,与一般的苦与乐相关,不论这些苦乐是如何产生的”(ECHU,2.20.5)。从行文顺序上看,爱与恨也似乎只是从快乐和痛苦走向欲望的一个“心智考虑”的中间环节。 在洛克的著作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他对人的匮乏和强烈欲望的强调。在洛克看来。生活在此世的人,“心智有如受火烧燎,求取无已却永不满足”, 因为人处于“此世这种不完善的状态中,既然为千万种需要和欲望所侵袭”,所以“充满了各种不安”,“无数的自然的需要和养成的习惯,便不断地供给一些不安,来轮流着决定我们的意志”(ECHU,2.21.45—46)。因为“一点痛苦就能消灭了我们所享的一切快乐”,所以人终生忙于寻求“摆脱一切痛苦的安定”(ECHU,2.21.36,42)“自然嘲弄我们的祈求,给予我们的绝非幸福而只是对这幸福的欲望”,因此,“我们的生命不过是从,,这个痛苦拖延到那个痛苦罢了”。 此世中的人,总是处于“现在不安”的状态,受欲望推动去行动来获得现实的享受,而暂时消解当下的不安在这样的人看来“一切对象皆服务于我”对象始。,,终是自我获得满足的手段/中介,这似乎是洛克的一贯看法。而上面手稿中出现的那种自我与观念对象合一的讲法,似乎只是洛克一时随手写下。但事实是否如此呢? 洛克时代的英国正处于信仰危机之中。原本作为世界观基础的基督教正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许多民众面对混乱不堪的此世,转而在自身之内寻求拯救之道。他们陷于狂热的状态,自诩得到了天赐的启示,在心醉神迷中沉浸于与上帝相沟通的幻觉,想象自己才拥有真理。洛克坚决反对这样的道路。他认为,此世中的人并没有直接通向上帝和救赎的捷径,只有运用理性来认识人自身的本性和身处的自然与现实条件,才能发现上帝为人所安排的自然法。充满欲望和不安,确实是此世之人所处的状态,但洛克也并没有否定处于高度主观抽象状态的人能够达到与观念对象相统一,只是这条道路不是直接朝向上帝的神圣之爱的道路,而是迈向此世的劳动和实践的道路。前一条路只是狂热和沉溺,而人真正的本分是在此世,以劳动和实践的方式来认识自己、改变世界、荣耀上帝。因此,只要我们深入洛克的思想,就会发现爱其实并没有缺席,只是以另一种方式得到了体现。踏踏实实地进行实践,让自己的身体和心智充实起来,正是对神赐予的生命的真正的爱。人在此世的生活并非只是虫子的快乐,因为他仍然努力地保存着自己,寻求着真正的善和幸福,爱着这短暂的生命: 忍受一种背负着如此多疾苦的生命足可怜悯,而爱这生命确实更值得怜悯 。 对洛克来说,教育的本质,正是引导白板一般的孩子进入到经验世界中,通过不断进行的实践活动,来使人抽象空洞的自我获得规定性。教育的过程是对人自身禀性的塑造,即通过反复的实践活动,使人的身体和心智自身获得某种确定的形式。孩子原本是无规定的存在,而教育正是要借助经验实践的过程,塑造孩子的各种品质,使他能够自我约束、自由行动。在《教育思议》的开头,洛克以河流为喻来说明教育的原理: 人与人之间之所以千差万别,正是因了教育的缘故。我们幼年的微小的、甚至觉察不到的印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持久的后果。这就像在一些河流的源头,只需用一点点力气,就能将柔顺的水流导入不同的渠道,使它们走上截然相反的路线,最初在源头的小小指向,便能使它们获得不同的趋势,最终流向遥远的异地。(STCE,1) 在洛克看来,人的心智最初的无规定性既蕴含着抽象膨胀的危险,也包含着塑造的可能。要使得汹涌的水流不汪洋恣肆,而是发挥滋养灌溉的功用,关键就在于要使它们流淌在确定的渠道之中。这就是为什么洛克将孩子比喻成一块可以任意塑造的蜡。高度主观抽象的人丧失了自然的规定性,但这也意味着人通过教育能够重新获得好的规定性。洛克强调要将良好和真正的本原植入孩子的心智之中、自身之中,正是这个意思。(STCE,10,56)形成良好的习惯、产生对自己尊严和名誉的意识、具备真正的德性和仁爱之心,面对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能够自然而然地产生某种感情、做出某种行动,这样的人才是脱离了抽象空洞的自我、获得了规定性的人格。使无规定的孩子成为有品质的人是洛克教育的目标。其手段正是“习惯成自然”。洛克的教育,试图为空的心智重新注入本原,以后天的习惯来重建符合神意的自然的习性(habitus)。而在实践养成的习惯之外,心智也要通过学习和思考的实践活动,运用理解力进行脑力劳动,在自身中获得正确的观念与合理的知识,达到理性状态,由此,自我借助观念的中介而与观念对象相统一,心智从而达到了稳固的确定性。有了理性的指导和审察,好与坏的观念不再是纯粹抽象,欲望和意志也不再肆意游走,人才能达到真正的自主。这样的人正是内心充实、安定的有事业的人(man of business)。 【注释】 虽然洛克在讨论时也偶尔涉及灵魂(soul),但他更侧重于借助心智概念来讨论灵魂问题。洛克以具有思维意识(thinking consciousness)的心智来确定人格的同一性,拒绝考虑灵魂有着意识不到的思维的观点。洛克试图取消独立于心智的灵魂和独立于意识的思维,而将灵魂归为与心智同在的一种精神性存在,属于同一的人格。(ECHU,2.1.9—21;2.27.14—16) 正如胡塞尔在《第一哲学》中所指出的,洛克将笛卡儿的“我思”以自然客观的方式,转化为了在预先给定的世界中的人纯粹自在的心智,从而开辟了经验主义的心理学的道路。洛克的白板说,本质上是对笛卡儿的纯粹的“我思”的对象式的表达。参胡塞尔,《第一哲学》,王炳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第115页。 洛克也强调,一个身体不健康的人也无法获得此世的幸福,难以履行他的天职(calling),对社会和国家作出贡献,因此,运用各种手段来确保孩子身体的健康同样是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鉴于心智具有的首要地位,而维持身体健康的教育在原则上相似于对心智的教育,又比后者更为简单,所以本文集中讨论洛克针对心智的教育,对身体方面的教育只是穿插其间。 基于行文流畅性的考虑,这里只好将present分别译为“在”、“现在”和“出现”。 这就是洛克所说的妄想的需要(want of fancy),即单纯来自想象的需要。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7、111段。亦见MS Locke c 28,fo.113v;载于John Dunn,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Lock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p.115n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11段。 John Locke,Political Eassys,pp.238—242,“pain,pain,the passions”. John Locke,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p.221. Ibid. John Locke,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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