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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长老制教会与其它宗派及世界的关系

第七章 论长老制教会与其它宗派及世界的关系
第一节 论罗马天主教
292.问:基督教会是否会一直保持纯正呢?
答:并非如此。即便从使徒时代起,教会便受到无数荒谬绝伦异端与迷信的极大搅扰;罗马主教伪称自己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逐渐使其他所有教会臣服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最终显明他们就是那早已预言的敌基督 。
(参见帖后2:3-7。)

293.问:基督教会何时摆脱罗马之轭辖制的呢?
答:各个教会及个人都曾在不同时代进行过尝试,要挣脱罗马教会之轭的辖制。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只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全部都受到了逼迫,并有许多教会和个人被毁灭;直到最终,上帝兴起马丁·路德,他在德国诸侯的支持下,向罗马教皇的权威提出抗议;就这样,从那时开始,基督教会便成为抗罗宗教会。

294.问:“抗罗宗教会”一词,是否完全适用于长老制教会呢?
答:抗罗宗教会完全可以用于指长老制教会,正如可以指所有其他归正宗教会一样。

295.问:为何所有这些教会都被称为抗罗宗教会呢?
答:因为他们仍持守十六世纪宗教改革者针对罗马教会错谬与败坏所提出的那一庄严的抗议。

296.请举出基督教会所抗议的罗马天主教会的几种错谬与败坏。
(1) 罗马教会否认唯独《圣经》才是我们信仰与生活的充分的标准。
人当以训诲和法度为标准。他们所说的,若不与此相符,必不得见晨光。
这地方的人,贤于帖撒罗尼迦的人,甘心领受这道,天天考查圣经,要晓得这道,是与不是。
圣经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或作凡上帝默示的圣经)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
你们查考圣经。因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
(2) 罗马教会在宗教事务上,接受口头传统,认为口头传统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这样便用人的权威取代了上帝的圣言。
耶稣回答说,你们为什么因着你们的遗传,犯上帝的诫命呢。……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这就是你们藉着遗传,废了上帝的诫命。
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
你们要谨慎,恐怕有人用他的理学(译者注:或译“哲学”),和虚空的妄言,不照着基督,乃照人间的遗传,和世上的小学,就把你们掳去。
我向一切听见这书上预言的作见证,若有人在这预言上加添什么,上帝必将在这书上的灾祸加在他身上。
(3) 罗马教会将使徒彼得奉为教会的根基,如此便毁坏了那立在锡安的独一的真正根基。
因为那已经立好的根基,就是耶稣基督,此外没有人能立别的根基。
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
(4) 罗马教会教训说,罗马教皇乃是普世教会有形的最高元首,如此便否定了基督作为元首及至高者的根本教义。
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
祂也是教会全体之首。祂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
(5) 罗马教会用一种人们所不熟悉的语言进行教会公祷,致使教会中的信徒无法得益。
你们也是如此,舌头若不说容易明白的话,怎能知道所说的是什么呢?这就是向空说话了。……我若不明白那声音的意思,这说话的人必以我为化外之人,我也以他为化外之人。……我若用方言祷告,是我的灵祷告。但我的悟性没有果效。……但在教会中,宁可用悟性说五句教导人的话,强如说万句方言。
(6) 罗马教会以敬拜上帝的方式敬拜童贞女马利亚,乃是偶像崇拜。
耶稣说,撒但退去吧。因为经上记着说,当拜主你的上帝,单要事奉他。
所以上帝将他升为至高,又赐给他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上帝。
(7) 罗马教会教训自己的会众向圣徒和天使祷告,视之为中保或代祷者;《圣经》教训说,在上帝和人之间只有一位中保。
我就俯伏在他脚前要拜他。他说:“千万不可。我和你并你那些为耶稣作见证的弟兄同是作仆人的。你要敬拜上帝。因为预言中的灵意,乃是为耶稣作见证”。
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
因为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
然而我们只有一位上帝,就是父,万物都本于祂,我们也归于祂。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藉着祂有的,我们也是藉着祂有的。
(8) 罗马教会在崇拜中使用图像,并尊崇用于圣礼之物及圣徒之像,这乃是偶像崇拜。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9) 罗马教会教训圣餐化质说 ,这是荒谬不堪的偶像崇拜。
你们每逢吃这饼,喝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祂来。……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
(10) 罗马教会教训炼狱说 ,此种论调本是异教思想,贬低并违背《圣经》中明显的教训。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上帝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
我们在这帐棚里叹息,深想得那从天上来的房屋,好象穿上衣服。
我正在两难之间,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因为这是好得无比的。
我听见从天上有声音说,你要写下,从今以后,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圣灵说,是的,他们息了自己的劳苦,作工的果效也随着他们。
(11) 罗马教会教训人们守日子,拜圣地,乃是迷信之举。
(12) 罗马教会吩咐人们进行种种使人自义的苦修 。
(13) 罗马教会僭越赦罪 与赎罪 的权柄,将自己放在上帝的位置上。
(14) 罗马教会教导说,圣职人员独身 乃是必要的,并且是一种德行,这直接与《圣经》相背。
正是针对罗马教会的这些错谬及其他众多错谬,长老制教会与其他所有改革宗教会一致见证他们就是敌基督,他们的本意乃是要毁灭人的灵魂。

297.问:当用何名称呼这个教会呢?
答:或称之为罗马教会,或称为罗马天主教会,或称为教皇的教会,即教皇制教会。

298.问:为何你从不将它称为“大公教会”(catholic)呢?
答:因为正如前面所述,“大公教会”既可指“普世教会(universal)”,又可指“正统教会(othodox)”,它用于指所有真教会,并不是专指任何具体教会,譬如说罗马教会,或英国安立甘教会 。

299.问:那么,你认为用“大公教会”一词指罗马天主教会肯定是大错特错了吗?
答:确实如此,有以下几种原因。
(1) 这种用法本身是荒谬之举。
(2) 这种用法并非是一种区分方式,就如使用基督徒一词一样,因为它同样也用于指其他教会。
(3) 这不公平,因为它关系到我们自己;因为当我们称罗马天主教会为大公教会时,便暗示我们自己及所有其他教会倒成了异端和分裂主义者。
(4) 这并非是出于爱心待他们,因为这样便会纵容他们在错谬之中越陷越深,并会为他们提供很好的口实反对其他宗派 。

300.问:在何种意义上,罗马天主教会才可以被称为一个真实教会呢?
答:罗马天主教会得以称为真实(true)的教会,只因为它是一个真实存在(real)的教会,而不是一个虚构的教会。但却不允许称之为真教会,因为真(true)教会便暗示它所教导的教训是真教训,或是符合上帝圣道所规定的次序与劝惩的教训。在这种意义上,罗马天主教会不仅不是真教会,而且也绝无任何权利说自己具有一个真教会的特质 。

第二节 论主教制
301.问:对那些采取正统教会信条,却采用主教制治理形式的教会,应该持什么样的观点呢?
答:应当将它们视为基督的教会;但它们教会的宪章和次序并不完全合乎上帝圣道;所以是不完全的教会。

302.问:你为何将他们的教会称为主教制教会,而不是监督制治理形式呢?
答:这部分是因为与我们拒绝将罗马天主教会称为大公教会相同的原因;同时也因为我们认为自己的教会治理形式才更接近初期教会的使徒监督制(apostolical episcopacy)。因“监督”一词 ,乃是借着圣灵原本赐给众位牧长的,并且在整卷新约圣经中都是适用的。(参见第92问)

303.问:那么,当你用主教、主教制、主教制教会而不是监督、监督制、监督制教会来称这一派的基督徒时,你是否是想传递对他们的某种指责呢?
答:当然不是。因为我们这样作时,所使用的称呼乃是他们自己的作者经常用到的,是一种善意的说法;借此便可以将该宗派与其他宗派区分开来。

304.问:你能从主教制体系中提出几点,因为在上帝圣道中缺少支持,而遭到长老制教会反对的吗?
答:(1)长老制教会反对主教制教会主张教会有权柄在敬拜上帝方面设立条例与礼仪,以及有权柄在教会中设立圣职;唯有基督,作为王与教会元首才有这样的权柄。
他的言语,你不可加添。恐怕他责备你,你就显为说谎言的。
我向一切听见这书上预言的作见证,若有人在这预言上加添什么,上帝必将在这书上的灾祸加在他身上。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
(参见:诗2:6;彼前5:3;弗5:23;太28:20。)
(2)尽管长老制教会对各种形式的祷文或圣礼施行方式的恰当性并不否认,也不拒绝使用,但却反对采用一种固定、成文的仪式;因为这种做法排除了即席性祷告。她认为这种方式(也就是一种固定的成文的仪式)可能拦阻人操练属灵恩赐,导致敬拜程序化、僵化,并妨碍针对教会和个人具体状况的应用 。
众人就祷告说:“主啊,你知道万人的心,求你从这两个人中,指明你所拣选的是谁,叫他得这使徒的位分。这位分犹大已经丢弃,往自己的地方去了”。
(3)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在主日敬拜时使用这类制定的成文的仪式,乃是因为这一做法不仅没有任何《圣经》依据,而且也是《圣经》所断然禁止的。因为它干犯主日应有的圣洁,出自一种不恰当的动机,还必然导致许多重大恶行。
(参见加4:9-11。)
(4)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在洗礼中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插入教父、教母,乃是因为这一做法在新约圣经中并无丝毫证据,在基督之后五百年的教会实践中也并未见到。同时,在韦尔多派教会 中也未见到,应该视之为对洗礼的迷信应用,随着教会不断败坏才被引入教会中的。
(5)长老制教会基于同样原因反对它在洗礼过程中使用十字架标志,并将它与迷信及罗马天主教的偶像崇拜联系在一起。在天主教中,十字架被认为是洗礼得以有效的基本条件,还被应用到每一步宗教生活中,并得到正式的、公开的崇敬。
(6)长老制教会反对坚振礼,因为他们无法在上帝的圣道中找到丝毫权威的依据,或从教会最纯洁的阶段找到任何依据;因为这一做法不过是狗尾续貂,并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因为他们认为,主教制教会在圣礼施行方式上教导不合《圣经》的危险教训;并且还因为坚振礼在年轻心灵中,促发最具欺骗性的自义性的盼望。
(7)长老制教会反对他们跪受圣餐的做法,因为这一做法与主耶稣及使徒所用的姿势不合;他们所用的姿势就像当日人们平常就餐一样。因为许多世纪以来,这一做法在基督教会中并不为人们所知。因为这一做法与圣礼所表达的喜乐、感恩及爱中相交的内容相悖。因为这一做法乃是罗马教会仪规及崇拜施行圣餐者的残渣余孽。而且因为这一做法保留在英格兰教会中,违背了许多最有知识、最为敬虔的牧者的意愿。
(8)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私下领受圣餐,因为这一做法与圣礼的本质相悖;因为这样行并无任何《圣经》确据;因为这滋长了圣礼中的迷信色彩;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极大的多方面的滥用;因为这可能会大大损害许多人,不仅是在世的人,而且还有面临死亡的人。
(9)长老制教会反对在公共崇拜中听到基督之名便跪拜的做法。这样做同样没有任何来自《圣经》的权威,并将一些迷信色彩添加到了上帝众多美名中的一个,即我们所敬拜的救赎主身上。这样做似乎向人们暗示,那永恒、荣耀的三一上帝中的第二个位格配受特别尊崇。而且,还因为这种做法在大约15世纪时才被引入,不应该在已经归正的基督教会信徒中予以保留。
(10)由于同样原因,长老制教会反对他们面向东方祷告的做法。反对那种在读经桌旁或祷告过程中身着白衣的做法。反对那种将圣餐桌说成是祭坛,将主的晚餐说成是献祭,将基督教的牧师说成是祭司的做法。这些词语,就其渊源而言是外邦人的,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是犹太教的,最终与整个福音体系相悖,毁灭福音极其重要的一大特征。
(11)同时,长老制教会还严肃地反对在任何与敬拜上帝有关的活动中宣读伪经的做法。在他们的圣日,这一做法在主教制教会经常出现。这些书卷断乎不能构成上帝所默示的圣道中的一部分,因其中包括各种荒谬的教训和错误的表述,并且还包括一些不仅不能造就人,还可能招致嘲笑的内容。那些主教制教会本身也承认,伪经乃是非正典性的 ;而且包含诸多不合乎圣道的教训 。

305.问:既然这类礼仪就其本身而言显然并不重要,为何遵守这类传统却遭受严重的反对呢?
答:因为这种传统会助长人们的迷信与私意崇拜;与《圣经》作为我们信仰与生活的唯一标准之自足性相悖,也违背基督释放我们而得的自由;因为这种传统所支持的是不合乎《圣经》,并且有害的原则,即人们可以合法地有益地对基督所设立的制度,以及教会团契的方式予以添加,并把这些仪式视为神秘和重要。
(参见西 2:20,23;加5:1)

306.问:在主教制体系中,还有没有其他做法是长老制教会所反对的呢?
答:还有。
(1) 他们反对将设立圣职的权柄及其他教会功用完全赋予这种不合《圣经》教训的主教制,因为这样做便会使上帝的圣道成为虚空,并会导致教会治理上的专制独裁。
你不可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
耶稣叫了他们来,说,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
(2) 再者,他们反对那种不合《圣经》教训的祝圣与按立的区分,祝圣就是把主教分别为圣,而按立就是把长老分别出来,从事福音的侍奉。这种区分完全不合乎上帝的圣道。
(3) 还有,他们反对通过施洗婴孩便得以重生并成为在基督里的一员和上帝子嗣的教训。还反对该教会中所颁行的教义标准与《公祷书》(Book of Common Prayer)中的其他各种内容。
祂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们,叫我们在祂所造的万物中,好像初熟的果子。
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着上帝活泼常存的道。
(4) 最后,就其准许领受圣餐和教会特权之人的品德而言,他们也为众多主教制教会在劝惩上的松懈感到忧伤;并为这些教会给那些试图施行合乎《圣经》的劝惩的敬虔牧师所设置的各种障碍而感到忧伤。

第三节 论公理制
307.问:长老制教会要用怎样的观点来看待这种采用独立或公理制 教会治理形式的教会呢?
答:只要他们所持守的教训在长老制教会看来仍是恩典的教训,我们就将他们同样视为耶稣基督的真教会。但却是不完全的教会,在治理形式和教会劝惩方面,没有完全遵照《圣经》的教训。

308.试举出几种理由,以说明为何长老制教会要拒绝采纳这种教会治理形式。
(1) 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这种形式的教会治理导致每个教会彼此独立,使教会失去合一与力量。
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基督也是这样。……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你们就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作肢体。
耶稣回答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
(2)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与使徒性教会的架构相悖。使徒性教会中有教会审议会,

作为众教会彼此间合一的纽带。(参见第4章)
(3) 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泯灭了原本为《圣经》所认可的教会治理者或圣职人员与教会成员之间的区别。
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顺服。因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像那将来交账的人。你们要使他们交的时候有快乐,不至忧愁。若忧愁就与你们无益了。……请你们问引导你们的诸位和众圣徒安。从义大利来的人也问你们安。
(4) 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使教会在自身特点及自治方式方面不能胜任 拓展基督国度直到地极的责任 。
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有我在他们中间。
(5)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在教会治理过程中,将一种不受约束,因此并不合《圣经》教训的权利授予教会成员。(参见第三章)。
(6) 长老制教会之所以反对它,乃是因为它剥夺了牧师或教会中受到侵害的其他成员向某一审议会上诉的权利。
保罗、巴拿巴与他们大大地纷争辩论,众门徒就定规,叫保罗、巴拿巴和本会中几个人,为所辩论的,上耶路撒冷去见使徒和长老。

第四节 论使徒统绪的教义
309.问:就天主教徒及主教制教徒普遍接受的教义而言,还有其他哪些教义是你所反对的呢?
答:反对他们关于使徒统绪的教义。

310.问:有一个按合乎《圣经》的方式设立的牧师正常统绪,难道这不重要吗?
答:就次序问题而言,这是重要的。但对于灵魂的救赎而言,却并非是必须的。因为即使统绪中断,也绝不会使上帝的圣道失去功效。即使统绪并未中断,仍有可能为“鬼魔的教训”或那“暗昧的行为” 披上神圣的外衣。
〔参见提前4:1;罗13:12;弗5:11〕

311.问:有没有人相信,要蒙受恩约中所应许的救恩,这种使徒统绪是绝对必要的呢 ?
答:诚然如此,教皇制教会以及美国与英国大部分主教制教会都是如此相信的。

312.问:使徒统绪的教义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这种主教制使徒统绪的教义,教训人们说:基督已将所有权柄都托付给了祂的使徒们,并让这些使徒们将权柄托付给出于亲手相传,永不中断的统绪中的众主教;这些主教乃是一切属灵恩典与权威的源头;唯独他们才有权柄设立其他牧师;没有他们,就不可能有任何合法的教牧;唯独他们才具有圣灵的恩赐,也唯独他们才能赐下圣灵的恩赐;没有他们,各样教训和圣礼都是枉然、骗人的,没有基督所应许的福分 。

313.问:这一教义能够从《圣经》中得到证实吗?
答:不能证实。他们甚至都没有伪称这一教义可以在《圣经》中找到。他们也赞同说,这一教义在上帝的圣道中并无清晰的启示,而只不过是建立于传统及众教父的权威上而已 。与之相反,这一教义受到主基督的谴责。而且,它还与《圣经》中的宣告、警诫及训诲相悖,与其中的应许及预言相悖,与其中的事实及判断相悖,并与唯一留给后世的教牧的命令相悖 。
(可10:42;9:33-37。太23:8-11)。

314.问:对于这一亲手相传的传承统绪,能否证明它是以一种有效、从未中断的统绪保留下来的呢?
答:为了对此进行说明,就必须证实在整个传承统绪中每位主教的设立都是有效的。首先,设立的形式必须有效;其次,设立的主体必须有效,第三,接受设立的牧者必须有效,这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

315.问:这一亲手相传的传承统绪,作为一种历史事实,能得到证实吗?
答:恰恰相反。人们并不能证明使徒彼得,也就是这个链条的第一环,曾经住在罗马,或者证明他曾经作过罗马教会的主教,或者证明他曾经为自己指定过这样的继承人。人们既不能确定当初在罗马是否有一位或两位主教,也不能确定到底谁是那教会中的第一位继承者。但却可以肯定,在这一传承统绪中出现过许许多多的个人。这不仅出现在罗马天主教会中、安立甘教会中以及美利坚教会中,而且也出现在所有其他主教制教会中。并且,可以确定的是,这一传承统绪已经在无数情况下中断过,而且其中断的方式也是无法计数的 。

316.问:那些主教真的就是使徒的继承者吗?
答:事实上,那些主教并非众使徒的继承人。
(1) 就这一称呼本身的真义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使徒限于那十二位;
(2) 就其呼召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的呼召直接得自主耶稣;
(3) 就其职分的赐予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职分的赐予乃是超自然的;
(4) 就其职分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的责任乃是看顾、教导整个世界;
(5) 就其责任而言,他们并非使徒,因为使徒的责任包括教导、看顾、治理所有的教会 。

317.问:这一教义能够根据理性加以维护吗?
答:不能。这一教义是极其不合乎理性的,因为:
(1) 它用人的教训代替上帝的圣道;
(2) 用有形的组织及教会侍奉代替属灵的基督教;
(3) 用制度、仪规与形式代替教训及内在的恩典;
(4) 用教会权威代替基督在教会中的元首之位和至高主权;
(5) 通过赋予某一事实有效性,用获取救恩的方式代替了救恩本身 。

318.问:这一教义必然会导致教皇制的出现吗?
答:这一教义必然会导致教皇制,因为它
(1) 将所有权柄都授予教会;
(2) 将平信徒及教牧人员辖制于众主教之下;
(3) 将对上帝真道的解释交给众主教;
(4) 已为教皇制排斥异己的臆想奠定了立足的根基;
(5) 无论它曾作过什么,都导致罗马天主教引入败坏的教训与做法;
(6) 现在仍然在大量导致相同的结果 。

319.问:这一教义就其本身的倾向和结果而言,也是不可容忍的吗?

答:这一教义导致在精神和做法上的不宽容,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 其过往各个年代的历史;
(2) 许多古代及现代的众位主教的品德和行为;
(3) 其将平信徒逐出所有教会审议会,以巩固宗教上的专制,主张对追随者人格、行为、观点拥有绝对权威等必然倾向;
(4) 其充满苦毒、宗派主义、对其他宗派毫无爱心;
(5) 明确反对社会及宗教自由 。

320.问:对这一使徒统绪的教义,你还有哪些反对意见呢?
答:我之所以反对这一教义,乃是因为:
(1) 它暗示说罗马天主教会才是真正的大公、使徒教会,在教训及实践方面毫无错谬。
(2) 它还暗示说,由于所有其他教会均为它所驱逐的教会,故此它们均与基督教会隔绝。
(3) 它乃是分裂之源,正如古代各种异端一样,引导那些受它教唆者自绝于其他众基督教会之外,断言唯有他们才构成什么“独一大公教会”,并否认任何其他宗派所施教牧的有效性,或所施圣礼的有效性。
(4) 它与慈爱、敬虔和福音的神圣性相背 。

321.问:是否因为只有那些主教才提倡这一主张,就当放弃这一教训呢?
答:恰恰相反,长老制教会可以更有理由强调这种主张。因为:
(1) 他们教会中的牧师均为监督 ;
(2) 他们教会中的众监督在宗教改革时期都是由那些有权柄者设立的;
(3) 他们还可以对自己的统绪进行追溯,通过罗马天主教、韦尔多派、及库迪(Culdee)派一直追溯到使徒时代;
(4) 并且,在他们的时代,众监督仍负有长老之责,并处于由上帝所设立同一个且是唯一一个差会之下;
因此,显而易见,他们的牧师统绪乃是确定无疑的,而主教制所谓的统绪却无法得以确定。

322.问:那为什么不应该从这一统绪中得荣耀呢?
答:因为唯独他们才是耶稣基督的真监督。他们蒙受上帝的呼召,领受祂的圣灵,把上帝的真道传得纯正、全备。这些也都是基督教会本质性的标志 。

323.问:断言这一从未中断的主教统绪乃是真教会、真教牧以及源自恩约之爱的盼望的根本,会造成哪些邪恶的结果呢?
答:假如认可这种教训,
(1) 这种教训就会摧毁一切现存的教会,并将因此摧毁信徒对救恩的盼望,因为并无任何一个教会能够确立这样的传承。
(2) 这种教训也必将在教牧人员中,滋生骄傲与野心;在平信徒中,滋生冷淡、泥守仪规及假冒伪善;在所有新教教会中,滋生邪淫、争竞及仇恨。
(3) 这种教训承认教皇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傲慢的要求,使之得以加强。
(4) 并且,这教训通过将基督教引入并无《圣经》根基的教训之中,必将导致信仰上的不忠,其倾向有害无益,其举证无根无基,其推理荒谬不堪。

第五节 长老制教会的优势与宣告
324.问:那么,长老制教会向自己成员做出了怎样的宣告呢?
答:长老制教会向自己的成员主张:
(1) 长老制教会在其特色、所施行的圣礼及所传讲的教训方面,合乎《圣经》;
(2) 在教会形式、圣职人员以及治理与敬拜次序方面,合乎使徒的教训;
(3) 适于保持宗教自由及所有成员的兴盛,也适于将救恩之福传到地极。

325.问:长老制教会还拥有哪些其他优势,可以将她自己举荐给所有成员呢?
答:在长老制教会治理形式中,
(1) 有按上帝圣道而制定的充分规定可维持次序,避免各种混乱;
(2) 可以维护和平与合一,避免分裂与纷争;
(3) 可以保守基督所传讲的真理,避免各样错谬与异端;
(4) 可以保持虔敬,避免各样的丑闻与污秽;
(5) 可以保守各样权益与权利,避免各样错误的管理,无论这是无知、独断,还是专横造成的;
(6) 可以保持基督所设立的圣礼的荣耀与纯洁,避免各样的藐视、污秽及亵渎;
(7) 可以用基督所悦纳的各样方式安慰、振奋并激励圣徒;
(8) 在教会各样侍奉中,确保父上帝与我们主基督的荣耀。

326.问:你能举出一些由长老制教会成员所拥有的进一步的优势吗?
答:长老制教会成员还拥有其他优势:
(1) 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牧师与长老;
(2) 他们既不会屈从牧师的专制,也不会陷于无政府及混乱状态;
(3) 他们可以将任何事务,无论是牧师或长老,还是其他圣职人员及教会成员不忠诚,抑或是在教义上有错谬,都可提交由他们自己选举的同样比例的教牧人员与会众代表所组成的教会审议会,以便调查与裁定;
(4) 并且他们还拥有特权,当他们作为锡安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从一个教会审议会向另一个教会审议会提起上诉。

327.问:长老制教会的组织原则是否完全与公民自由原则相符呢?
答:诚然如此。
(1)在所有教会成员与牧师平等方面;
(2)在她对简朴与次序的热爱方面;
(3)在她反对各种不必要的区分方面;
(4)在她对成员及牧师利益和愿望的考虑方面;
(5)在她一切事务的公开性方面;
(6)在她施行代议制原则方面;
(7)在她为自己的成员中最困苦的人所提供的保护方面;
(8)在她从事各样事业的能力方面。
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她融分散性与统一性于一体的完全合一方面,她都显示出真自由所具有的各样原则与特色,无论这是在社会事务方面,还是教会事务方面,都是如此。
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

328.问:长老制教会成员对其他教会成员当尽怎样的责任呢?
答:长老制教会成员对其他教会成员当尽以下责任:
(1)长老制教会成员应当尊重其他教会成员的宗教观点与做法;
(2)避免固执己见,避免具有偏见;
(3)禁止各样无事生非的 辩论,禁止秘密劝诱他人改宗;
(4)互表基督徒的谦让,彼此友好问候;
(5)与他们合作,促进各样善道和善行。

329.问:那么,长老制教会对自己的所有成员就教会本身所持看法方面有怎样的要求呢?
答:她要求:
(1)将其视为讲纯正真道、合理施行圣礼的一个真实、纯正的教会;
(2)将其视为一个全备、完全的教会,因为她拥有可以追溯到基督及使徒时代的使徒教会形式、次序及教牧;
(3)尽管她的劝惩制度是最好的,但她并不希望自己的成员将其视为唯一能举行有效圣礼或拥有救恩盼望的教会治理形式。

第六节 论长老制教会与世界的关系
330.问:教会与世界当有怎样的关系呢?
答:教会与世界当有的关系如下:
(1)基督设立教会为世上的盐,好使世界在时候尚未满足时不致毁灭;
(2)基督设立教会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
(3)基督设立教会为一个有宣教使命的差会,差遣教师,将万邦聚集到基督那里。
(参见太5:13;提前3:15;太28:19。)

331.问:作为世上的盐,教会有怎样的责任呢?
答:因为大地只是为了教会的缘故才得以存留,所以教会有责任:
(1) 谨守自己的纯正;
(2) 向周围一切人做出表率;
(3) 免得失去盐的味道,使上帝的审判临到这个世界。
(太24:22;5:13;如上)。

332.问:作为真理的根基,教会有怎样的责任呢?
答:作为真理的根基,教会有责任:
(1)完整、全备地保守并传播《圣经》;
(2)迫切地为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争辩;
(3)通过言传身教,将与所领受的福音相称的生活及言语传授给自己的成员,以此来荣耀基督的教训,好使人们看到他们的好行为,就归荣耀给他们在天上的父。
(提后2:2;犹3;多2:10;太5:16)

333.问:作为真理的柱石,教会有怎样的责任呢 ?
答:作为真理的柱石,教会有责任将自己视为一个有宣教使命的差会。这差会由基督亲自组织,目的在于使世界福音化,从而促进上帝的荣耀。
(参见罗12:5-8;启22:17;加4:18;林后12:15;徒13章,15章)。

334.问:就教会将来的结局而言,基督有怎样的应许呢?
答:基督曾应许说:
(1) 认识耶和华的知识必将充满全地;
(2) 随着外邦人被召聚归向福音,犹太人必将重得那被废弃的特权,得以在福音各样的祝福上有分。
(参见罗11:25-27;太28:19)

335.问:教会当准备对世界状况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答:各种愁苦都由罪生出,所以只要罪存在,愁苦就存在。因此,当基督的福音广传天下,
(1) 贫穷与疾病必将大规模地减少;
(2) 残余的贫穷与疾病也必将随着人们实行真道并关爱同胞而减弱;
(3) 通过恢复与上帝的相交,得到他所应许的祝福,人与人之间忠实地尽职尽责,在全世界促进真理、和平、友爱,个体之人的幸福和兴盛必将不断增加;
(4) 各国的资源将日见加增,而支出将日见缩减;
(5) 通过获得并享有健康、财富,传播勤劳、节制和美德,为社会提供有良心的公务员、邻舍、朋友,在社会各阶层中建立诚信,传播信息、良善、尊重、温柔和谨慎,人类的普遍幸福必将得以促进。
(参见弗5:6;赛32:15-18;启3:20;伯36:11;罗13:7-10;路2:14;雅2:15;诗117:17;箴言15:6;弗6:3;帖前4:11,12;太5:5,9;箴14:34)

336.问:那么,为何说竭尽全力,将福音传遍全地,乃是长老制教会及其每一个成员特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答:因为:
(1) 基督教会本身就是一个负有宣教使命的差会,传福音乃是其崇高的目的与责任。
(2) 长老制教会作为大公教会的一个分支,将福音传遍全地,必然也是她崇高的目的与责任。
(3) 并且,长老制教会既然是最纯正的基督教,其全部教训、组织形式及敬拜仪式都是源自上帝纯正的真道,更当迫切地将福音传遍地极。

托马斯·史密斯生平
托马斯·史密斯(Thomas Smyth,1808-1873)出生于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并在此度过了青年时代。托马斯在贝尔法斯特大学开始接受高等教育(1827-1829)。1829年,他进入伦敦海伯利大学(Highbury College),学习古典文学和神学。1831年,他在美国普林斯顿神学院完成了自己的学业。1831年,他被按立为圣职人员,并在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第二长老会教堂任牧师一职达40年之久。通过对自己私人藏书的广泛研究(据说,这是美国当时最大的私人藏书之一),托马斯撰写了数卷关于教会职分的巨著。托马斯对学术钟爱有加,这使他为哥伦比亚神学院留下了一份史密斯讲师津贴。托马斯本身是一位学者型牧师,同时也是一位旧派长老会派人士(Old Scholl Presbyterian)。他热诚地支持美国邦联事业,在美国内战之后仍然在世数年。托马斯切身的研究及经验使他相信教会职分的混乱导致教会的争端。本书的目的乃是要明确界定和区分教会中的各种职分及其功用。
今天,人们对史密斯博士了解甚少。那些曾听说过他的人,可能曾经读过收录在《桑威尔选集》(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James Henley Thornwell)第4卷附录A中托马斯所写的《教会管理委员会辩》(Argument for Church-Boards)。然而,他为《圣经宝库与普林斯顿评论》(The Biblical Repertory and Princeton Review)以及《北卡罗来纳州长老会》(North Carolina Presbyterian)撰写并被收录在《论长老职分》(Theories of the Eldership)一书中的数篇文章,仍然对美国今天就治理性长老职分通常称为“两种职分”的观点驳斥,这一点尚不为人所知。《北卡罗来纳州长老会》的编者在谈到《论长老职分》时说:“他们主要针对的是罗伯特 #8226;L #8226;达博奈博士(Dr.Robt.L.Dabney)。达博奈博士当时乃是弗吉尼亚州协和神学院的教授。在讨论中常常在提到的桑威尔博士及约翰 #8226;埃得加博士,当时则是哥伦比亚神学院的教授。史密斯博士和埃得加博士两人乃是内兄弟关系。这场发生在南方教会中一直延续到1878年的争论,乃是一场巨人之间的战斗。史密斯博士当时是其中一方的领袖。他表现出一种富有谋略的斗士形象,刚强有力,并且装备精良。许多人相信,尽管最终的投票是反对他,但他在自己所捍卫的真理和理论上却赢得了胜利。”他所持的立场,乃是要维护威斯敏斯德会议《教会治理形式》中关于长老职分问题上的观点。他把其他观点视为是偏离。
托马斯 #8226;史密斯博士同时也是《论使徒统绪系列讲座》(Lectures on the Apostolical Succession)、《长老而非主教,圣经与初期教会治理》(Presbytery and not Prelacy, the Scriptural and Primitive Polity),《教会共和制》(Eccelesiastical Republicanism)及收录在《史密斯全集》10卷本中的其他许多作品的作者。这一全集是在他死后出版的(1908-1912年)。

Suggested Bibliography 推荐阅读书目
On Presbyterian Government In General 长老会制治理总论
James Bannerman The Church of Christ, Edinburgh, Banner of Truth, 1960

《论基督教会》
Mark R. Brown Order in the Offices

《职分的次序》
The Essence of Presbyterianism

《长老制的本质》

John Calvin The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 Vol.2, Book 4)

《基督教要义》

David W. Hall Joseph H. Hall Paradigms of Polity
《论教会的组织体例》

G. D. Henderson Presbyterianism
《论长老制》

Why we are Presbyterians
《我们为何主张长老制》

J. A. Hodge What is Presbyterian Law?
《长老制规则探源》

R. B. Kuiper The Glorious Body of Christ
《基督荣耀的身体》

Samuel Miller Presbyterians——The Truly Primitive and Apostolical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长老制教会——纯正的初期使徒教会体制》

London Ministers Jus Divinum Reginis Ecclesiastici(The Devine Right of Church Government).
《论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

James Henley Thornwell Collected writings Vol. IV
《桑威尔著作集》

On Ministers of The Word 论牧师职分

James L. Ainslie The Doctrines of Ministerial Order in the Reformed Churches of the 16th 17th Centuries
《16至17世纪改革宗教会教牧次序论》

Edmund P. Clowney Called to the Ministry
《蒙召侍奉》

Living in Christ’s Church
《活在基督教会中》

The Relation of Ministers to Ruling Elders.
《牧师与治理性长老的关系》

Paul E.G. Preaching―― A Devine Calling
《神圣的呼召――讲道》

The Minister and the Church——Biblical Attitudes
《牧师与教会——合乎圣经的态度》

Leonard Coppes Who Will Lead Us
《谁带领我们》

Harry G. Goodyknoontz The Minister in the Reformed Tradition
《改革宗传统中的牧师》

David T. Gordon Equipping Ministry in Ephesians 4?
《以弗所书四章中的装备性侍奉》

Robert W. Henderson The Teaching Office in the Reformed Tradition
《改革宗传统中的教导职分》

Martin Lloyd-Jones Preaching and Preachers
《讲道与传道人》

Pierre CH. Marcel The Relevance of Preaching
《讲道的相关性》

Geoffrey Thomas The Pastoral Ministry
《教牧侍奉》

On Ruling Elders 论治理性长老

Mark R. Brown Qualifications for Ruling Elders
《论治理长老的资质》

Peter Colin Campbell The Theory of Ruling Eldership
《治理长老论》

David Dickson The Elder and His Work
《长老及其工作》

G. D. Henderson The Scottish Ruling Elder
《苏格兰教会中的治理长老》

Charles Hodge The Warrant for Ruling Elders
《治理长老的确据》

J. Aspinwall Hodge The Ruling Elder at Work
《治理长老》

Cleland Boyd Mcafee The Ruling Elder
《治理长老》

Samuel Miller The Ruling Elder
《治理长老》

Thomas Smyth The Nam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Ruling Elders
《治理长老的称呼、性质与功用》

Theories of the Eldership I and II
《论治理性长老》

On Deacons 论执事

Berghoef and DeKoster The Deacon’s Handbook
《执事手册》

Andrew Jumper Chosen to Serve
《蒙选侍奉》

Timothy Keller Ministries of Mercy
《怜悯的侍奉》

Thomas Smyth The Office and Functions of Deacons
《执事的职分与功用》

教会治理问答一书评介(后封面)

“我怀疑,在美国是否还会有第二个人能就长老制治理形式有如此广泛的涉猎。我认为,您这部关于教会治理的力作必将产生无可估量的效用”。

——-撒母尔·米勒 博士(Dr. Samuel Miller)

“史密斯博士,您当认识到,您的这部力作定将更为子孙后代所推崇,远超今日,惟愿这能激励您”。

——-爱迪生·亚历山大 博士(Dr. Addison Alexsander)

“在我们教会治理方面,再没有人比史密斯博士更熟谙了”。

——-布雷肯哲 博士(Dr. R. J. Breckinridge)

“在他整个教牧服事期间,我都了解托马斯·史密斯,并且始终对他高度敬重”。
——-查理斯·赫治 博士(Dr. Charles Hodge)

“托马斯·史密斯的《教会治理问答》一书,在19世纪广为人们热情接纳,单在美国就曾有三版面世,而第四版则在贝尔法斯特面世。该书的出版,满足了人们对长老制教会治理实用手册的需要。书中对教会圣职人员及教会会议均有明确的描述与界定。我们特向那些个人寻求者、教会团契、圣职培训班及成人主日教理学校推荐此书”。
——-马可·布朗 牧师(Rev. Mark Brown)

“这是一本精心打作的113页的精品力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广受欢迎的明证,目前该书出版已逾四版,而且在爱尔兰也已付梓重新印刷。我们认为,这本教理问答实在是一部关于教会治理的重大杰作,相信它一定能满足人们的普遍需要。而且,该书不仅内容全面,而且整理了各种观点,对普通读者来说更显宝贵。他们不必再去阅读那些大部头的价格昂贵的书籍。以下乃是该书各章节的主题:第一章、教会;第二章、教会治理;第三章、教会圣职人员;第四章、教会审议会;第五章、教会权柄;第六章、教会团契;第七章、长老制教会与其他宗派及世界的关系。在这些章节中,每一章又包含了进一步的划分或分节;而且,书中大部分答案均引证恰当的《圣经》经文作为支持,这使该书更加珍贵。我们大力向杂志所有读者推荐此书,特别是我们教会中那些年轻信徒;因为他们目前所处的环境,更需要用教会治理及劝惩来装备自己”。
——-南方基督徒杂志(The Christian Magazine of the South)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章,1节。
Matin Luther: Luther’s Larger Catechism.
Ruben C. Alvarado: The Balance of Power: Church, State, and Liberty.
Keith A.Matison: The Shape of Sola Scriptura, Canon Press, Moscom, Idaho,2001,p.48.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3章,2节,新译。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第四卷,1章,4节,新译。
R.L.Dabney: On Secular Education, ed. Douglas Wilson, Moscow,Canon Oress, 1996,p.3.
Warfield:Short Writings,2:445.转引自Reformed Theology In America, p.67.
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地1 版,上卷,5页。
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14页。
陈崇桂:《基督徒生活问答》,130页。转引自邢福增著《中国基要主义者的实践和困境――陈崇桂的神学思想与时代》,建道神学院出版,2001年,153页。
编者注:撒母耳·米勒牧师(Samuel Miller 1769-1850)作为一名长老会牧师,曾在纽约服侍超过20年时间。1813年,米勒牧师被选举为普林斯顿神学院第二位教授。在那里,他作为讲授教会历史和教会治理的教授,辛勤劳作了35年的时间。
编者注:亚历山大·麦克利奥德博士(Dr.Alexander McLeod,1833年去世)曾是纽约州纽约市议会大街改革宗长老会(Chamber Street Reformed Presbyterian Church)牧师。他所著的教会治理问答于1806年首次出版,1868年第二次出版。
参见《圣经宝库》(Bib Repertory)1845年4月版,第218页以及226页;也可以参见1845年7月《总会关于天主教洗礼的法案》(Act. On Gen. Assembly on Romish Baptism)。斯提林福里特(Stillingfleet)所著《新教》(Protestant Religion)第46页和50页。
中文和合本圣经多处翻译为“聚集”(徒4:27)。――译者注
“Ecclesia”一词曾由七十士译本作者使用,并为《新约圣经》作者所熟悉,以代表“会众”(congregation)的意思,正如该词在我们所用《旧约圣经》版本中所表明的意思一样。正是因为这一缘故,《新约圣经》中没有使用“会众”一词,而是使用“church”一词,它的意思与“教会(kirk)”或“召会(assembly)”相同。
编者注:今天通常用“宗派(denomination)”一词来表示。
“教会”一词,指教会众治理者聚集召开的教会审议会。这种观点,主要可以从以下著作中得到佐证:艾顿博士(Ayton)著《教会原初的组成》(Original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第2章3节,66,64页;布朗(Brown)著,《圣经词典》(Dictionary of the Bible)中教会一文。利文斯顿(Livingston)著《神学》(Theology)第261页。
该意义需在此处加入教会意义之中,因该意义就其本身来讲非常重要,这一观点得到了早期那些为长老制进行辩护的作者的拥护。本人冒昧地特别提及鲁瑟福(Rutherford)的《长老会的正当权利》 ,伦敦,1644年,第309页,314页,322页,489-491页,以及316,348页。还可参见他为保罗的长老制所作的辩解, 伦敦,1642年,第85页。吉尔斯彼(Gillespie’s)著《亚伦开花之杖》(Aaron’s Rod Blossoming)伦敦,1646年,第350-467页。还可参见《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Jus Divinum Regiminis Ecclesiastici) ,伦敦差会,1654年,第208页。还可以从佩吉特(Paget)著《长老制教会界定》(Definition of Presbyterian Church)伦敦,1641年,第50,51页等处,参阅到许多权威解释。
参见《圣经宝库》4月号,1845年,第223页。
在作者写作本书时,其他国家的主要教会总的来讲仍属于国教会。其中许多教会,就其整体而言,在信仰方面已经离经叛道,但是其中也常有若干高尚的个人或教会属于例外。
这种意义,在胡克(Hooker)著作中得到了全面发展,见《教会治理》(Ecclesiastical Polity)第三卷,第一部分,《著作集》第一卷,第195页;汉布利(Hanbury)版, 伦敦,1830年,第三卷,第八卷;也可参见第255页。参见霍布金斯(Hopkins)《著作集》第二卷,第418页。这一主题,在罗杰(Roger)著作中也有全面探讨,参见《论基督有形与无形的教会》(Discourse and review of the Visible and Invisible Church of Christ),伦敦,1721年。乔治·米勒博士(Dr. George Miller),在他最近写给普赛博士(Dr. Pusey)的书信中,伦敦,1840年,第22页,就谈到了这种根本性错误,或者说是拒绝在基督有形与无形教会间进行区分的错误。可参见该书第23-25页。在该书中,他将这一区分称为“宗教改革的基本原则,非常容易就能在文明的信纲中发现(即“39条信纲”)”。还可参见《论教会》(Essays on the Church)的序言部分,第5页等等。诺兰斯(Nolans)所著《基督的大公性》(Catholic Character of Christ)第73页。《论地上的教会》(The Church in the World,)第54,79页。尼安德(Neander)著《基督教会的设立》(Plant of the Christian Church)第二卷,177页,178页,248页。欧文博士(Dr. Owen)的《著作集》第十四卷,第152页,167页,209页,215页,156页,169页。还可参见殉道士腓利波特(Philpot)的见证《伦敦基督徒观察者》(London Christian Observer),1841年,第339页。以及车驰曼(Churchman)著《每月观察》(Monthly Review)1841年,第661页,其中引述了大主教席克(Seeker)与胡克(Hooker)所著的文章。
编者注:本书写于1843年,作者当时属于这一教会(宗派)。你可以将答案中的宗派更换成你所属的宗派。
编者注:指旧约时期。
编者注:指百姓、支派以及不同的民族。
编者注:这里指每个聚会或教会。
《圣经宝库》(Biblical Repertory)1845年4月号第231页,以及斯特林弗里特(Stillingfleet)著《新教》(Protestant Religion)第503页29题,第四卷。
有关这一主题的全面论述可参见第7章第5节。
编者注:即主的圣餐和洗礼。
编者注:原文作推翻。
编者注:原文作地狱。
编者注:指这一时期用拉丁文著述的各种关于神圣权柄(jus divinum)的著作。特别是其中的一本由威斯敏斯德大会伦敦牧师协会(London Ministers of the Westminster Assembly)所著《教会治理的神圣权利》(The Divine Right of Church government)。
编者注:指那些支持罗马天主教的教会。
编者注:指英国圣公会教会;“高派”教会是指圣公会中那些经常保留图像和雕像的教会,因为这与天主教会的做法有类似之处。
编者注:指在采取等阶制教会治理模式的罗马天主教会和圣公会中的主教以及高级圣职人员。
“传福音者的工作,”优西比乌(Eusebius)说道,“乃是这样:他们在那些野蛮民族中建立信仰的根基;为他们设立牧师;并致力于使他们学会种植新作物;随后,他们便来到其他国家或民族中”。“传福音者乃是这样的人,”斯提林福里特(Stillingfleet)说道,“他们受到差派,有时到这个国家,在那里建立合乎次序的教会;有时到其他国家;但是,无论到什么地方,他们总是充当传福音者的角色,而不是一个固定的牧师的角色”。 。
参见亨得森(Henderson)著《论默示》第209页,以及巴林顿勋爵(Barrington)著《著作集》第1卷,第33页。就他们的一般属性而言,这些先知乃是长老,这一点显然可以从《使徒行传》第13章1至3节中看出来,并且在大主教波特(Potter)论教会的著作中被完全采纳,(参见第101-103页等等)。所以,同样就他们作为主基督牧者的一般属性而言,众使徒明确地指明自己乃是监督。(参见约翰贰书、叁书,彼前5:1;徒7:1;门8-9;徒7:58等等)。并且,他们以各种方式来确定自己的这种身份。而提摩太,作为一位传福音者,按照我们所受的教训,乃是由一个监督按手所设立的。参见提前4:14;以及波特的著作107页。
编者注:长老一词源于希腊语“presbuteros”,意思是老人或长者。
编者注:参见第91问中的定义。
编者注:请注意此处在监督或牧师(presbyters / bishops)及治理性长老(elders / ruling elders)间的区别。史密斯坚持威斯敏斯德会议的立场,并没有将治理性长老称为监督。当某一位治理性长老可能成为长老会的参与者时,也并不能认为他是一名监督,此功用乃是保留给监督或教导性长老的。
编者注:尽管“大使”一词在今天被广泛地用来指所有基督徒,但是在《圣经》之中,却是唯独用于指那些侍奉者/牧师/教导性长老。
编者注:见于施行教阶制(hierarchy)或主教制(episcopal)的教会治理形式中(如英格兰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
尽管如此,当某人借着教会权柄,并在教会许可之下,承担某些其他功用时,该词同样也可用于指某位承担这一职分的人;并且,通常来讲,是指凡按立为福音真道之牧师者。
“就这一问题而言,(无论提摩太或提多是否确实是被设立为监督,其中一位在以弗所,另外一位则在革哩底(克里特),本人承认我们在前三个世纪某位作者的作品中无法找到任何内容或者某种宣告,说他们有这样的名字。”惠特弼(Whitby一位主教主义者)在对提多的评述中写到:“众所周知,提摩太在保罗写给他的任何一封信件中,没有一个地方被保罗称为主教。”第十四卷,第30页。
或许应在此加注,1.“使者”一词就其本身而言,乃是模糊的。2. 该词乃是用于一卷晦涩的书中。3. 在《圣经》中除了此处之外,没有任何地方指监督职分。4. 该词此前从未用于指该职分。“使者与会堂中的长老乃是公理性的。”怀特监督(Bishop White)著《教理问答数讲》,费城,1813年,第462页。
莱特福特博士(Dr. Lightfoot)本人乃是一位主张主教制的人,当他描述会堂中各种职分时,说道:“在这些职分之外,还有‘会堂的公共牧者’。他在众人面前祷告,并负责宣讲律法;有时,倘若没有其他人履行这一职分时也讲道。这人被称为‘教会使者’和‘公会领诵人或监督’。教会中的公众牧者本人并不在众人面前宣读律法;但每个安息日,他要从会堂中选出他认为能宣读律法的七个人来(其他的日子则要少些)。他站在那宣读者的身旁,极其仔细地察看他是否读错或读得不恰当;假如那人其间有什么错的话,便将他叫住,并予以纠正。因此,他被称为‘监督’。确实地讲,‘监督’一词以及‘教会使者’的意思,倘若能够诉诸其正确的渊源的话,就不会出现这许多的争论;并且,人们就不会对这些词的意思妄作争论。总之,我并不知道为何如此。圣殿中的服侍以及敬拜活动,作为礼仪性崇拜,已经被废止了;上帝便将这种用于会堂中的敬拜与公众崇拜,作为道德律,运用到了基督教会之中;也就是说,公共服侍,公众祷告,宣读上帝圣道以及讲道等敬拜活动中。因此,福音牧者的名字乃是与‘教会使者’与‘监督’这些用于会堂服侍者的名字完全相同的。”参见《著作集》第六卷,第88页。
编者注:此处,尽管与《新约圣经》中所界定的“传福音者”相近,但此处该词却是用作一种不同的意思。参见第80问及脚注部分。
编者注:为了对史密斯博士所使用的“治理性长老”一词词意有更清晰的了解,请参见第127问脚注,史密斯博士认为该词对长老制教会易引起误解。
编者注:史密斯博士之所以将这一问题及其答案写入教理问答中,乃是要表明“治理性长老”的出处。他本人并不同意将这段经文视为关于治理性长老职分的《圣经》权威,并且主张威斯敏斯德会议乃是持同样观点。他认为,正是因这种原因,“教会治理条规”(参见《威斯敏斯德信条》第402页,论‘其他教会治理者’,苏格兰自由长老会出版社出版)在谈到教会治理者时说:“改革宗教会通常将这些职分称为长老”。尽管他本人并不同意这种对教会治理者令人困惑的称谓,但因为这一用法如此普遍,以致他认为教会对这一通用方法采取了默许态度。因而,他认为这种对教导性长老和治理性长老混乱的区分直到今天仍然存在。然而,不管是史密斯博士的考虑,还是当初参加威斯敏斯德大会的诸牧师作为一个总会(按照他本人和其他人的意见)的主张,都认为教会治理者是一种与教导性长老完全不同的职分。史密斯博士在随后之所以使用“治理性长老”一词,仅仅是出于对那些平信徒听到威斯敏斯德会议关于“教会治理者”界定时,可能会出现困窘的考虑。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请参见史密斯博士所著《论长老职分》(Theories of the Eldership), 彼得·堪贝尔(Peter Compbell)所著《论治理性长老》(The Theory of Ruling Eldership),以及伦敦牧师协会的《教会治理的神赋权利》(The Divine Right of Church Government)第10章,第97-191页。这些书籍,均可以通过改革宗出版社购得。
编者注:这种观点可能为某些人所拒绝,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第3节,一位治理性长老应“善于教导”,就像一位教导性长老一样。史密斯博士的观点及威斯敏斯德大会的观点认为,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中,所提出的内容并不是对教会治理者或治理性长老的要求,而是对监督或牧师或教导性长老的要求。他们认为治理者的资格在《旧约圣经》中早已提出(如《申命记》第一章中对《出埃及记》第18章内容的回顾),没有任何必要在《新约圣经》中再加以重述。他们认为治理者并不要求能教导人,而且实际上,也并不能像看待牧师一样将这些治理者看成是教师。
编者注:治理性长老始终是堂会的成员,只有在受到所在教会差派时才能出席长老会或其他教会审议会。
参见《威斯敏斯德信条》第32条第2款内容;《教会治理规范》第9到12章 。
编者注:将称颂某人良好品行的颂辞或其它赞颂正式记录在教会文件中,作为对该人的记念。
编者注:原文“提出”(preferring)。
编者注:原文“提出”“列入议事日程”(tabling)。
编者注:原文作提供。
编者注:参考《威斯敏斯德信条》19章4节及《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第120问。
编者注:主要是而且特别是在那些与教义及惩诫有关的事务中。人们普遍认为,在合乎《圣经》的长老制教会中,人们可就在其他方面提出敬虔的建议来;但提交审查的内容,就要求是唯独与教训及惩诫有关的事务,而且也只有当合乎《圣经》时才予提出。
同样参见佩吉特(Paget)著《论区会及总会的权柄》伦敦,1641年,第35页。
编者注:因为没有什么地方大到可以容纳这样的聚集,因此他们便在各家之中进行聚会。
参见巴斯特维克(Bastwich)著《完全之路》第463页
第八条论据乃是:以弗所教会既包括犹太人又包括外邦人,这一点可以从《使徒行传》18章中看到。保罗盼望与那些犹太人同住,这一点可以从《使徒行传》19章显然可以看到,他在那里讲道三个月;但《以弗所书》乃是特别地写给那些外邦人的,那时肯定有一个或多个悔改归信的犹太人的聚会所。
参见这种完全有亚历山大·亨得森(Alexander Henderson)所提出的观点,引自麦克里博士(Dr. McCrie)所著的Miscell .Writ,第86页。
编者注:注意此处并没有任何暗示说,可以把审议会的裁决视为建议,可以根据自己是否喜欢,是否方便而行。这样看来,当拒绝教会审议会及其就教义所做出的裁判时,便犯了罪。
编者注:在许多宗派中,可能只有区会及总会。大会可能被省略掉,正如在正统长老制教会(Orthodox Presbuterian Church)、美利坚长老制教会(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 the)以及其他小宗派中的情形一样。在某些情形下,“总会”(general assembly)被称为“大会”(general synod),这种做法在大陆派/归正宗教会中比在长老制教会中更普遍。
编者注:原文的意思是许可。
参见:巴斯特维克(Bastwick)著,《完全之旅》(Utter Routing),伦敦出版社,1641年版,第430-440页。
编者注:原文作不可取消的(indefeasible)。
编者注:原文作妨碍或妨害。
社会及宗教自由有赖于这样的事实,即国家权力的范围完全与教会权力分开,各自保持独立。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二者互相干涉都是不正当的,是不应该的。
编者注:原文作抗议。
编者注:原文作有害的。
编者注:譬如说,编写包括(教理)在内信条的权柄,或对《圣经》中的真理进行陈述说明的权利。
编者注:人的教训就是由人发明的那种教训,而不是那种从《圣经》中得出的真理。
编者注:原文作主旨。
参考雷默《威斯敏斯德信条》译本。――译者著
编者注:这些出处,在其他长老制教会的定义中位置会有所不同,并可能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有所差异。
倘若他的信仰与《威斯敏斯德信条》相悖,这就要求他从与长老制教会相联系的教牧人员退出。
编者注:这种标准通常并不要求教会成员遵守,就像那些担任圣职的人员一样,因为这些标准乃是用神学术语写成的,是供其圣职人员使用的。倘若教会成员都要求有同样的知识,那教会就只能适合于那些知识分子了。
编者注:这些出处,在其他长老制教会的定义中位置会有所不同,并可能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有所差异。
要对实施这一权利所导致的某些颇受争议的结果有所了解,请参见第7章第2部分,第20页。
编者注:原文作范围。
编者注:原文作范围。
编者注:原文作几种绊倒人的情况。
编者注:起初的工作是指当初所作的工作,或者最为基础的工作。
编者注:原文作“提供”。
每个长老制教会的治理内容都包括在《教会治理规范》以及《教会劝惩规范》中,今天也称之为《教会秩序手册》。最初长老制教会的《治理规范》,乃是由威斯敏斯德大会在1645年确定的,而且也是所有长老制教会治理的基础。
编者注:原文作仆人。
编者注:原文作“在于”。
编者注:此处内容乃是说他们抵挡基督,被称为敌基督(antichrist),并不是说他们乃是一个单个的被称为敌基督(the Antichrist)的人。
编者注:这种教义主张说,弥撒中所用的饼和酒已经变成了基督的身体和血,尽管其外观并没有改变。
编者注:罗马天主教会所发明的一种状况,其中那些已经在恩典中死去的灵魂必须要赎清自己的罪孽。
编者注:罗马天主教会的成圣礼包括:悔罪、向神甫忏悔、接受惩罚及赦罪。在完成这些程序之后,他们便可以说与上帝和好了。新约教会教训说这种和好乃是建立在工作的基础之上,而非恩典之上。
编者注: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一种由罗马天主教会圣职人员所给予的教会法律义务、誓言或其他相似责任的免除。
编者注:那种对仍要承担罪责的临时惩罚的赦罪,目前已经废除了。为筹集资金修建罗马天主教堂,曾经发售这些赎罪券。这种行为特别受到宗教改革者的厌恶。
编者注:不结婚。参见提前4:3。
编者注:安立甘宗乃是用于英格兰的主教制教会或者是英格兰教会。
这种用法的意思如何及何时采用都不得而知。米尔纳博士(Dr. Milner)在他的著作《宗教争端的终结》(End of Religious Contrroversy)第25讲中,谈到这种主教制教会时说:“每一次当他们上帝的真道,或者在庄严的敬拜中或者在个人崇拜中,他们当中的每个人都要被迫重复说:‘我信大公教会。’但是假如我问到他们:‘你们是天主教徒吗?’他肯定会回答我说:‘不,我是一个新教徒!’在任何有理性的人当中,难道还有什么更加令人瞠目的言行不一和自招诅咒的例子吗?”参见威特雷(Whateley)所著《罗马天主教的谬误》(Romish Errors)第331页。我们应当避免这种言行不一和自招咒诅的情形发生。
参见威特雷(Whateley)所著《逻辑》附录部分,真道条目,第381页。英格兰版。
编者注:自从该教理问答面世以来,有一些主教制的教会组织已经对他们自己的教会治理形式进行了重组,成为了长老制教会,尽管仍不完全。
由诺克斯所起草的《日内瓦英格兰教会公共秩序手册》(The Book of Common Order of the English Church at Geneva),在经过加尔文认可之后,得到苏格兰教会的接纳和承认,通常还被加上韵律附缀在诗篇之前。从未有人禁止使用这篇真正优美的教会秩序;这本书在使用中出现了修订版,可能更有优势。正如法国长老制教会的各种著作一样,它并不是排他性的,但却为即席祷告进行了规定,并对修改方法进行了规定。该书后来在位于伦敦的苏格兰教会牧师卡明(Rev. J. Cumming)的版本中受到大力推荐。我们教会同样也允许各种形式的告白、洗礼及结婚仪式。 。
编者注:韦尔多教派(Waldeneses),亦称里昂穷人派。是反对罗马天主教的基督教派别,12世纪时出现于法国南部,并且在16世纪时接纳了加尔文的教训。
编者注:与《圣经》正典相悖。
英格兰教会,忽略公共宣读对《圣经》中211章的内容,并用101章伪经中的内容取而代之。将巴录(Baruch)视为一位先知,并明确地将《托比书》视为是圣灵的作品。参见《驳不顺服与悖逆讲道集》(Homily Against Disobedience and Rebellion )第一部分,第475页。以及在第2部分中第328页。这些讲道集构成了这个国家主教制教会仪式的部分内容。为了充分说明我们对这些仪式的反对,请参见撒母耳米勒博士的《论长老制》(Presbyterianism)等,第5章第63页等等。
读者应当明白,此处,公理制被视为一种体制,乃是从从理论及基本原则方面来探讨的。在这个国家,在公理制教会实际运转过程中,都发现公理制教会不管在教会事务中,还是在慈善事务中,都是按那些联合与合一的原则来行事的。这种情形赋予了它长老制教会所具有的合一与力量,因此基本上是长老制形式的。
编者注:使教会缺乏能力,并且趋向与自己的本分不相配。
编者注:教会在拓展基督国度过程中,需要团队努力、需要合作与纪律。这并非是公理制教会的历史,因此说它有害于(使教会不能胜任)世界范围的工作。
编者注:罗马天主教会如此强调它所臆想的所谓使徒统绪,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它的带领者所传讲的有关魔鬼的教训,以及那属乎幽暗的工作。
编者注:这个问题的本意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是否有人相信必须进入具有使徒统绪的教会才能得救呢?
参见作者《论主教制教会使徒统绪教训系列讲座》。
就这种观点的全部证据,可参见作者《讲座》的第73页,83页,87页,99页,103页,133页,134页,136页。
参见书目同上,第六讲及第七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五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八讲,第九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四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一讲,第十二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八讲。
参见书目同上,第十五讲,第十七讲、第十八讲以及第十九讲。
英文中bishop一词既可翻译为“监督”,也可翻译为“主教”,中文和合本翻译为“监督”-译者注
参见书目同上,第二十讲及第二十一讲。
编者注:譬如说过分的热心。
此处所指内容乃是古时用于向世人和将来宣告重大事件的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