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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published in “基督徒法律人”

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王光良

北京房屋“五不租”规定的法律分析 * 王光良 近日,北京警方出台的房屋“五不租”规定,引起广泛争议。该规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人员,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员,所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的人员,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人员。违反“五不租”禁令将被最高处以月租金 10 倍的罚款,或 5 日以下拘留。 “五不租”禁令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反响,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归纳起来,各方的批评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五不租侵犯了房屋租赁双方的正当权益,插手了不该插手的事务…

盐光沙龙第二期:圣约传统中的正义观念——西方现代宪政的宗教起源

汪正飞:这篇论文的副标题是“西方现代宪政的宗教起源”,而不是基督教的起源。这是因为以色列在最早的时候也有宪政体制,不过它不是基督教的,这说明犹太教也能产生宪政。因此,就不限于基督教,而是整个圣约传统.。 首先,我对这篇论文做个简单的介绍。在政治现代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宪政,其被普遍地认为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志。在现代化理论中,按照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现代化的道路可以划分为先发型国家和后发型国家。对于后发型国家而言,宪政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移植问题。作为典型的现代化后发型国家的中国,近代以来在政治现代化过程出现一个偏差,我把它成为宪政的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宪政观认为宪政只是一种技艺,一种装置,与信仰背景是没有关系,宪政完全可以做为政治科学来研究。我不同意以技艺理性的视角去看宪政,但是技艺理性也有其合理性。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联邦派的论述为这样的观点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另一方面,正如伯尔曼所论述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时所洞察的,法律和宗教都是整体的人类事业的一个部分。同样,在考察现代西方宪政时,我认为不能把宪政制度和其赖以生长的文化土壤分开。文艺复兴以来,唯理性主义思想家强调价值中立、去道德化,在政治领域造成了政治的哲学化和哲学的政治化。对于人类社会面临政治去道德化后所遭遇的危机,斯特劳斯独具匠心地提出了“回到苏格拉底”这样的口号,我同意斯特劳斯提出的:政治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同样,宪政也需要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它需要一个道德基础。就建立现代宪政所需的资源来说,基督教文明提供了完全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文明的人类智慧。 我采用圣约而不是基督教,因为基督教并不能直接导致宪政。我们可以各个方面来考察圣约传统对后来现代西方政治影响,如自然权利观念,自然法、联邦制等等。本文试图从圣约传统中所蕴涵着的正义观念出发,来考察其对西方宪政产生的影响。圣约传统中以缔约的方式来规范正义,在这里正义不是某种原子式的价值,而是体现了神人的交互关系,这种正义可以称为神义论。神义论不仅对于生活在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下的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甚至对受希腊理性主义世界观中的思想家来说也是难以了解。 中国近代政治现代化中出现的问题,为我们在反思引进西方宪政制度时所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正是带着这样的现实考虑,本文选取了圣约传统中的正义观做为题目。对中国人来说,最难接受的是天堂和地狱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审判的观念。无论在是基督教还是犹太教,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审判是整个圣约传统中最重要的属性,这点是儒家和佛教所没有的。中国也有约,但是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可能是中国人缺乏规则意识,但是最主要的是中国人没有信仰。 接下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论文: 第一章是从正义观视角下看西方现代宪政。 在现代化过程中,我的一个更广泛的视角是制度和信仰之间的关系。正如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产生资本主义,道家、儒家和印度教都不能产生。正是新教伦理的高度理性主义特点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提供了所需要的经济伦理观。而道教和儒教的作为宗教的理性化程度较低,不具备可计算性,因此中国没能产生资本主义。同时,梁漱溟也认为原因在于只有西方生活态度是向前看的,而中国生活态度是随遇而安的。因此,现代化不是孤立的文化现象,而是一整套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结合成的体系。另一方面,现代化也不等于西方化,现代化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作为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宪政制度同样离不开其文化基础。 具体到本选题——中国宪政和超验的关系——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剖析。 前者主要指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宪政知识。一些宪政学者的认为西方的宪政经验只是西方的知识,我也同意此观点。对于中国当下的宪政建设来而言,有实际意义的是在西方的宪政经验上抽象出一般的宪政原理。虽然这些原理诞生于西方,但是,不仅仅只被西方所使用。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在理解法律、宪政制度采取了新视角——从法律、宪政制度建立其上的超验之维入手来考察宪政的条件。在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强调宪政的超验之维是以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思想做为背景的。在十七、十八世纪,洛克就在永恒法的基础上建立其自然法理论。孟德斯鸠在谈法的定义时强调一种理性,但他认为理性并没有排除宗教,相反他认为虽然专制政体可以没有宗教,但共和政体却不能没有美德,他把美德和宗教联系在一起。我认为在十七、十八世纪,占主流的不是孟德斯鸠的角度,占主流的乃是休谟的理性主义。在休谟看来,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与人类的经验联系在一起的。他试图在人类的理性基础上建立一门政治科学,是以人性恶为前提,政治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探索如何设计一套精美的制度。休谟认为宪政问题是与超验的信仰没有任何关系的,这也是当今主张在中国建立政治科学的这些学者们的思路。但是我认为人性恶与原罪是完全不一样的,也正因为这样,我在以下会对休谟的观点提出一些质疑。…

盐光沙龙第十六期:基督徒的工作观与领导力

盐光沙龙第十六期 基督徒的工作观与领导力 “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 ——马太福音16:26 “不可偷盗。” —— 出埃及记20:15 “一个仆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侍奉 神,又侍奉玛门。”——…

基督徒法律人关于民政部取缔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声明

公义使邦国高举,罪恶是人民的羞辱 ——基督徒法律人关于民政部取缔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声明 中国基督徒法律人 范亚峰、郑恩宠、张鉴康、张星水、李柏光、李苏滨、王怡、庄道鹤、曹志、王光良、吴成莲、张海涛、江天勇、肖玲、彭肃华 11月28日,我国民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取缔决定书》(民取字【2008】第1号)。民政部声称:经查,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取缔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 这份故意对”基督教”只字不提的取缔令,于当天上午7点,在河南省南阳市工会军管大楼,由20多位民政部、河南省公安厅、民政厅、宗教局官员,向被挟持到场的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宣读。 由此,自2005年成立,从事基督教传教及慈善活动逾3年的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被迫停止活动;教产被没收;该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再次面临被处以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可能。 众所周知,自福音传入中国后,基督教一直就是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一直持守”服侍教会、投身社会、关心公益、依法活动”的原则,三年来从事着维护家庭教会权益、帮助家庭教会成长、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工作。 因此,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的成立,合乎圣经和上帝的律法,亦合乎源自人良心的自然法;同时合乎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草根维权与法治研讨会纪要

2010年3月20日下午,基督徒法律人团契在北京举办了“草根维权与法治研讨会”。学者、法律人范亚峰、夏可君、李和平、杨慧文、江天勇、张凯、李方平等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人员就“草根维权与法治”的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范亚峰博士首先就这次会议研讨会重点研讨草根维权与法治的原因进行了交代,他指出在党国逻辑与社会逻辑互动的线索中,自 09年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无论是家庭教会的过红海战役,还是北大五教授的建议导致了《拆迁条例》的废除,包括李庄案件的出现等等都有效的遏制了反法治的势头。而在10年,中国面临一个非常关键的历史选择,就是对于草根维权领域的保护。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研究,草根维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访民问题,一个是街头化,群体性事件。在天地人三才中,关于天的宗教自由有了很大的突破,土地的拆迁问题上,《拆迁条例》的废除也是一个进步,但是关于人的访民问题始终没有很大的起色。而草根维权中,访民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中国人权的保护,也是对于中国法治的一个推动。 杨慧文律师以“草根维权者的处境、心态与法治的困境”为题进行了简单的分享,他从上海访民沈佩兰、童国菁、毛恒凤、单庙法、李惠芳、金月花等人的遭遇和状况揭露了慰问中的偷偷摸摸、非法拘禁中的偷偷摸摸以及相关人员搭乘维稳中的便车,强行拆除访民的房子故事。不仅如此,不顾及妇孺生活的这种没有底线的打压访民的方式使得访民受到了巨大的心灵伤害,也延续了访民心中的仇恨和艰难的生活困境。 杨律师也介绍了上海访民维权的特点。第一,维稳经费在多方利益驱动下“合理”地急聚膨胀,由于维稳机制是建立的违法基础之上,维稳经费的扩张就象是癌细胞一样不可扼制,法律的免疫与抑制机制已经完全不起作用。第二,长期的多次上访,让多数访民掌握了上访技巧,形成了上访习惯。第三,艰苦的上访生活和无情的打击,让大多数上访者形成了不屈不挠的意志。第四,饥饿、侮辱、殴打、拘禁、极低的生活质量、极差的生活环境都成了上访者的修炼课程,让上访者形成了基本相近的认识和比较类似的性格特点,让上访者都对物质利益由于长期的绝望而淡漠,相似的遭遇又使他们惺惺相惜,无意中形成了自发的联合互助。第五,访民定期的上访,给信访部门制造的巨大困难让访民产生了快乐的“节日感”。 杨律师也透过两起发生在北京海淀区,一起发生在昌平区的房屋拆迁案例,指出了当下公权力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漠视,比如被拆迁户的腿被打断了,虽然线索清楚,嫌疑人的范围很明确,但是警察迟迟不破案。此外,随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遭到随意的拆毁等情况也时常出现。这也造成了现实中当局对于刑法、劳教制度的选择性适用。弱势群体常常遭到严酷的刑罚,经常被劳教;而对强势的公职人员即使违法,也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对比,一方面让强者更加胆大妄为,另一方面也让弱势群体对于法律和政府机关的公信力更加的绝望。这种强弱双方的扭曲互动让法律的实施越来越难,使法治进程陷入了难以摆脱的困境。 共信律师事务所的刘培福律师介绍了共信律师事务所办理的陕西山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运作过程。这起涉及公众存款6亿多元的案子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非法吸存罪”之最。李柏光律师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并没有鼓励当事人走集体上访的道路,还是严格的走法律途径。首先,他向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提出了申请,要求政府履行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职责。但是,两级政府并没有行动。数万当事人就向市人大提出罢免市长的动议。与此同时,李律师向法院起诉了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结果中院不受理,就上诉到省高院。高院仍然不受理,就申请撤销立案庭庭长,启动罢免法院院长的动议,后来人大也就此事进行了讨论。通过这些行动首先保护了投资人的资产安全。而由于我们并不主张当事人到北京上访,也没有给政府施加太大的压力,地方政府也就没有透过司法局不让李柏光律师介入。 刘律师也介绍了他们代理过的山西长治的一个案件,但是由于当事人不敢签名提罢免,不敢得罪当地政府,所以说委托人的素质不同,他们不一定会按我们的思路走,这对案件的运作也有很大影响。 随后,范亚峰博士总结了二位律师的发言,也对李柏光律师从05年单独运用罢免到现在的综合的运用多种方式的依法维权这种维权方式、方法上的创新非常赞赏。关于街头化问题,透过冯正虎在福田机场的争取回国权而上演的一个人的街头化,艾未未等六名艺术家在长安街的街头化,还包括福建福州马尾人民法院门前声援三网友的围观,这些事件也表明了在10年,无论是访民维权,还是街头化,大规模罢免都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这也是法治民主的一个棋眼。…